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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属于信访事项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应建立违法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2、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3、这四类情形举报不予受理: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的。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应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4、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应由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件的主管部门告知举报人。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依据对同一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不同的举报人予以告知。文件原文: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30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第四条 举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第六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进行登记分类,并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办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由受理部门直接调查处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应当由下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部门可以进行督办;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线索的,并案办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一)应当由受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受理部门本级直接办理的;(三)受理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部门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二)举报内容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的。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能够确定受理机关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机关的名称。第九条 举报件转办按照逐级交转原则,交由属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向下一级主管部门转办举报件,应当制作《举报件转办函》,载明举报的主要内容,对举报件提出处理要求。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第十条 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一)未依法查清、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理或者处理不当、显失公正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十二条 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供定性和处理参考。第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书面报告后,方可结案。第十四条 举报人提供联系方式的,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已经进行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据对同一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不同的举报人予以告知。第十五条 告知可采取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采取书面告知的,要留存相关送达证据;采取电话告知的,要留存通话录音证据;采取短信告知的,需经举报人确认,并留存信息发送记录证据。第十六条 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完善举报台账,妥善保管受理、办理及信息反馈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受理、办理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或现场督办。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受理、办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举报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举报的受理和领域分布情况、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违法行为的办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扣压、销毁举报材料,故意推诿、拖延举报办理或不依法处理的;(二)泄露实名举报人信息,将举报办理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的;(三)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国家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办理部门应将有关情况转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18〕6号)同时废止。来源: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1/09/10 11:37:21 分类:政策快讯25437 -
已明确:9月1日起,安全帽不系紧下颏带等于没戴,最高可罚15万!
新《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国家标准《安全帽》规定,产品说明必须声明“为充分发挥保护力,且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围的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颏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的行为时,可以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并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咨询: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企业安全管理员,目前我们在对安全帽的管理存在一些疑惑盼回复。根据国标安全帽的材质来看使用期限一般有30个月不等,那么使用期限到期后,安全帽依然是完好的能否使用,有无相关国家标准的具体条款。回复: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第7.2条款规定了安全帽的制造商应在产品永久标识中明示产品的强制报废期限,即当安全帽到达该期限后应进行报废处理;同时,7.3条款规定了安全帽的制造商应提供安全帽的报废判别条件和使用期限。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时间: 2021-06-28你们用的安全帽到期了么?GB 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2020年7月1日实施。本标准代替GB 2811-2007《安全帽》。来源:安全茂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发布时间:2021/09/10 11:33:08 分类:政策快讯24254 -
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甘肃省发文
近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完善了五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等与质量安全有关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单位的资金应满足施工需要并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应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混凝土企业应按规定出具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等内容。以下内容提醒大家注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查验。附原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市(州)住建局、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予以公布,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现就宣贯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条例》一并贯彻执行。一、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本次条例修订,贯彻落实了新版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住建部有关最新行业政策,并结合了“放管服”改革及机构改革精神,修订后的条例共十章五十三条。《条例》的修订,对规范新时期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品质提升,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各部门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做好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从2021年10月1日,全面按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的《条例》内容实施。二、准确理解条例精神,严格依法行政《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住建部门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并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进一步了解掌握自己的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把《条例》作为主要监督执法依据和工作准则,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切实承担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条例》能够准确、严格地实施。同时各地要对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和修订,凡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应予以修正或废止。三、全面掌握条例内容,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五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等与质量安全有关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单位的资金应满足施工需要并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应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混凝土企业应按规定出具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等内容。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培训学习,特别是加强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宣教和培训,使所有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人员都能够了解、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内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质量安全行为,把条例规定作为各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准则。四、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广泛宣贯修订后的《条例》,把宣贯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企业、进项目、进施工一线,可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以及专家的作用,扩大社会宣传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各方责任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监督意识,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五、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促进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各地、各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同工程质量品质提升、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等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质量强国战略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以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为目标,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健全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全面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品质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构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条例》全文可在“甘肃人大网”进行下载。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5日发布时间:2021-08-23 16:01:07 分类:政策快讯26886 -
住建厅: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及人员指标考核要求
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1〕132 号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关于落实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121 号)要求,现就调整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我厅印发的《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推进专业作业队伍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1〕56 号)停止执行。二、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三、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分类,设立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混凝土、钢筋、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 11 个专业作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不多于 2个专业作业工种。四、申报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的,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于 3 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五、原通过审批方式取得的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延续有效。原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劳务专业作业资质,由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换发建筑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动态核查。经核查发现不实的,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撤销或撤回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此通知执行至新的资质标准出台之日。附件: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5日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一、申请企业可通过“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发起申请,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技术工人(按每个工种对应专业技术工人 5 名及以上配备)等信息材料。二、备案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核备案。备案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于 3 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资料不齐全的,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再予以备案。三、发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同意备案的企业,通过“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加盖公章后发放给申请企业。发布时间:2021-08-13 15:30:54 分类:政策快讯29612 -
9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印发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4日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规范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规定,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公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包括列入创建计划、过程管理、确定公布等环节。第四条 创建和确定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16),以及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第五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强化管控、严格标准、择优确定、公开发布的原则,每半年发布一次创建计划,每年公布一次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程建设规模和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择优确定列入创建计划和申报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项目。第二章 创建计划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执行现行规定和标准规范,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可申请列入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一)工程建设履行法定程序,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进度应处于主体工程未完工阶段。(三)工程规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单体建筑面积8000㎡以上且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40000㎡以上的群体住宅工程。2.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规模未达到以上规定,但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创新性举措的工程。(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85分。(五)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绿色施工措施。(六)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教育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七)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八)申请项目相关信息、施工安全管理信息及企业申请创建信息已录入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九)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第七条 参与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由项目总承包单位具体负责,施工许可证信息存在2家及以上承建单位的,应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创建。第八条 参与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列入创建计划,并填写《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表》(见附件1),报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创建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参与创建项目的施工状况进行初审,对符合列入创建计划的项目报市级监督机构复核。第十条 通过复核的参与创建项目,由各市择优报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符合创建条件的项目列入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并公布。第三章 过程管理第十一条 参与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的项目应将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列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制定专项方案和专项施工措施。从开工后次月起到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总承包单位每月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并按分项分类拍摄反映不同部位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照片,一并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加强列入创建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管理档案。根据项目的创建实施方案和施工进度,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基础阶段、主体施工、装饰阶段随机抽查次数各不少于2次;按照有关要求同步开展项目标准化考评工作,相关检查、考评结果及时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整理归档。第十三条 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列入创建计划的工程项目不定期监督抽查,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教育以及项目标准化考评、分阶段抽查、监督检查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以及整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通报,项目取消创建资格。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创建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创建资格。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创建资格:(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二)被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三)发生起重机械倾覆、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四)施工工现场管理不到位被全面停工的。(五)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被停工并限期整改的。(六)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检查超过3次达不到标准的。(七)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第四章 确定公布第十六条列入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且已竣工的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确定为“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一)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二)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或交付使用均不超过12个月。(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达到优良,且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综合治理、资料管理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方面评定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四)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信息及资料信息已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线上提交证明资料,同时将《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料明细表》(见附件2)、证明资料整理装订成册报项目监督机构。各级监督机构结合创建过程管理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管理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择优报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十八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目录。(二)《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料明细表》。(三)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四)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及考评结果告知书。(五)市级复核推荐意见。(六)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作方案、措施。(七)能反映工程完工的整体形象以及施工期间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和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以及大门设置、现场办公、住宿、食堂、厕所、淋浴、消防设施、施工场地与材料堆放等主要部位和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施工工程的亮点照片20张(附文字说明)。第十九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资料明细表内有关单位应写明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意见的,视为资料不符合要求。(二)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和印章等应清晰容易辨认。(三)资料内容准确、真实有效。(四)资料由各市负责收集,制定汇总表并盖章,统一报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二十条 符合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条件的项目,确定为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并公布。第五章 责任和惩戒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结果作为项目参建企业及人员信用评级、市场行为评价等重要内容。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在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中,严禁弄虚作假,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及施工扬尘污染等事件。对违反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创建资格,并依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过程中,应认真履职,如实开展评价和核查,严禁徇私舞弊、索取或违规收受财物。违反者视后果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参与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的项目,明确绿色施工创建指标、落实“四节一环保”措施,满足《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要求,并符合本细则关于列入创建计划、过程管理、确定公布等各项规定,将确定公布为“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绿色)工地”。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发布时间:2021-08-13 15:19:51 分类:政策快讯35889 -
广东省住建紧急通知:关于从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8月15日前实现参建人员全员接种!
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从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明确:01从严实施全封闭管理1、工地实施封闭式管理,办公区、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2、严禁无关人员和近14天内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进入。3、所有进出房屋市政工地(包括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的人员必须百分之百通过粤省事等实名扫码(亮码)登记。4、所有房屋市政工地新进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相关证明的,一律严禁进入。5、要求进行全员核酸检测的市县(区),所有参建人员须持有当地规定时间之日起的检测结果,否则不得进入工地。02从严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1、对所有进出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劳务工人以及保安、保洁、食堂、小卖部等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2、实名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到达当地时间以及沿途(车次、航班等)和中转信息、有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和人员接触史、体温测试等信息。3、及时将上述实名登记信息录入并上传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03从严落实应急处置1、督促落实在建工地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领导干部要在岗带班。2、一旦发现涉及疫情防控的突发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和工地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第一时间立即停工并封闭现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04从严落实新冠疫苗接种1、积极组织工地符合接种条件的参建人员有序前往接种点接种疫苗或协调有关部门在工地设立疫苗临时接种点集中接种疫苗,于8月15日前实现参建人员全员接种(至少完成第一剂接种)。2、后续新进场参建人员,如未接种疫苗的,应在进场后2日内完成疫苗接种。3、迅速建立参建人员疫苗接种档案,实时掌握疫苗接种情况,并按“每周一报”的要求按时做好疫苗接种情况的报送工作。05从严开展健康排查1、在所有开通的人员、车辆出入口设置健康观察点,并安排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2人,严格实施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确保建筑工地进出场人员登记全覆盖、现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2、每日早晚2次对工地施工现场、办公区、宿舍区的所有人员测量体温,询问检查其身体健康状况,重点检查有无发烧、咳嗽、胸闷、气促、呼吸困难等自觉症状和体征,并登记在册。3、对工地人员中的厨师、配菜、采购、服务、保洁、保安等重点人群每2周应开展一次核酸检测。06从严加强用餐管理1、中高风险防控区的工地食堂必须禁止堂食。2、食堂工作人员应证件齐全,一律佩戴合格医用口罩上岗,备餐时应佩戴手套,做好每日测量体温等健康检测工作。3、参建人员用餐时不与他人交谈,并单向就坐,相隔距离不少于1米。07从严做好人员流动管控1、全覆盖核查工地参建人员(含来粤探亲家属)流动情况,有效排查发现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解除隔离后人员及公安部门推送的其他重点人员。2、如本地局部区域被确定为中高风险等级,中高风险区域的工地人员不得走出工地,其他区域的工地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员流动管控,确保按经批准的路线、规定时间出行,返回工地必须实名扫码(亮码)并出示行程卡。08从严抓好重点人群管理1、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参建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对来自中风险地区的参建人员实施14天居家隔离。2、对建筑工地发现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区域人员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地所在地的社区,迅速落实“四个一”健康管理措施,并及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09从严强化监督管理1、对发现疫情防控不到位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2、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附原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从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近期,国内多地突发本土疫情,江苏宿迁、湖北武汉等地建筑工地已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在工地传播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按照全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我厅决定在认真执行2020年2月印发的《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基础上,对部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进行提档升级,提出了以下9方面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毫不松懈地抓好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一、从严做好人员流动管控。加大对国内最新疫情动态的宣传,积极倡导参建人员“非必要不出省、不离市”,尽最大可能减少参建人员的不必要流动。全覆盖核查工地参建人员(含来粤探亲家属)流动情况,有效排查发现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解除隔离后人员及公安部门推送的其他重点人员。如本地局部区域被确定为中高风险等级,中高风险区域的工地人员不得走出工地,其他区域的工地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员流动管控,确保按经批准的路线、规定时间出行,返回工地必须实名扫码(亮码)并出示行程卡。二、从严抓好重点人群管理。对建筑工地发现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等重点人员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地所在地的社区,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隔离管理措施。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参建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对来自中风险地区的参建人员实施14天居家隔离,如居住条件不能满足单人单间、独立卫生间等居家隔离条件的,应实施集中隔离。对建筑工地发现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区域人员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地所在地的社区,迅速落实“四个一”健康管理措施,并及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三、从严开展健康排查。在所有开通的人员、车辆出入口设置健康观察点,并安排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2人,严格实施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确保建筑工地进出场人员登记全覆盖、现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每日早晚2次对工地施工现场、办公区、宿舍区的所有人员测量体温,询问检查其身体健康状况,重点检查有无发烧、咳嗽、胸闷、气促、呼吸困难等自觉症状和体征,并登记在册。发现有疑似症状的员工,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工地人员中的厨师、配菜、采购、服务、保洁、保安等重点人群每2周应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四、从严落实新冠疫苗接种。切实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优先保障参建人员的疫苗接种。以广泛宣传、动员等多种方式向工地人员普及疫苗接种的重要性、注意事项等方面知识,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采取分时分批的方式,积极组织工地符合接种条件的参建人员有序前往接种点接种疫苗或协调有关部门在工地设立疫苗临时接种点集中接种疫苗,于8月15日前实现参建人员全员接种(至少完成第一剂接种),后续新进场参建人员,如未接种疫苗的,应在进场后2日内完成疫苗接种。迅速建立参建人员疫苗接种档案,实时掌握疫苗接种情况,并按“每周一报”的要求按时做好疫苗接种情况的报送工作。五、从严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对所有进出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劳务工人以及保安、保洁、食堂、小卖部等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实名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到达当地时间以及沿途(车次、航班等)和中转信息、有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和人员接触史、体温测试等信息,并及时将实名登记信息录入并上传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六、从严实施全封闭管理。工地实施封闭式管理,办公区、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近14天内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进入。所有进出房屋市政工地(包括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的人员必须百分之百通过粤省事等实名扫码(亮码)登记。所有房屋市政工地新进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相关证明的,一律严禁进入;要求进行全员核酸检测的市县(区),所有参建人员须持有当地规定时间之日起的检测结果,否则不得进入工地。七、从严加强用餐管理。中高风险防控区的工地食堂必须禁止堂食。工地设立食堂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证件齐全,一律佩戴合格医用口罩上岗,备餐时应佩戴手套,做好每日测量体温等健康检测工作。参建人员用餐时不与他人交谈,并单向就坐,相隔距离不少于1米。工地未设立食堂的,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的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严禁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订餐。每次用餐后,须做好餐后残余垃圾清扫和处置。八、从严落实应急处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工作要求,严格实行“零报告”制度。督促落实在建工地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领导干部要在岗带班,一旦发现涉及疫情防控的突发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和工地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第一时间立即停工并封闭现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九、从严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加强对工地开展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明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闭环整改。对发现疫情防控不到位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3日文中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发布时间:2021-08-11 16:08:00 分类:政策快讯29211 -
最新消息 | 武汉工地感染链扩散至荆门、重庆!住建部发文:全面加强工地疫情防控!
武汉工地感染链扩散至荆门、重庆,住建部昨日发文,全面加强施工工地疫情防控。8月5日,武汉又发现15例感染者,均有中建三局武汉沌口项目工地区域暴露史。据荆门发布今日(8月6日)消息,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先后发现3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均为中建三局武汉市沌口项目工地务工人员,系江苏淮安旅行团关联病例。同时,重庆市奉节县也报告了1例从武汉沌口某工地务工返渝的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这意味着武汉工地感染链开始向外溢出。湖北武汉5日晚上,2021年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8月5日发现并报告3例确诊病例,12例无症状感染者。这新增的15例病例均有中建三局武汉沌口项目工地区域暴露史。至此,武汉“工地感染链”已增至30多人。湖北荆门2021年8月4日、5日,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先后发现3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均为中建三局武汉市沌口项目工地务工人员,系江苏淮安旅行团关联病例。分别是:1.张某,男,33岁,居住地址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兴隆街道兴隆社区天乐小区。在流调排查中发现该病例,8月4日晚,张某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2.钟某某,男,46岁,居住地址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兴隆街道兴隆社区天乐小区。8月5日,在隔离点核酸检测呈阳性。3.曹某某,男,53岁,居住地址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兴隆街道兴隆村3组。8月5日,在隔离点核酸检测呈阳性。重庆奉节王某,男,34岁,7月30日自驾回奉节,之前在武汉市经开区沌口街道某工地务工。武汉市经开区沌口街道被划定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区后,奉节县将王某纳入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人员筛查,8月4日,其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经市级专家会诊,结合临床、影像学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现正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昨日(8月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近期,全国一些地区相继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给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工地”)疫情防控敲响了警钟。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做好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领域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全面加强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要求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进一步健全施工工地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随时监控施工工地疫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坚决防止聚集性传染、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二、加强施工工地人员排查,从严做好风险管控。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对施工工地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排查力度,确保全覆盖、无死角。施工工地发现近期有南京、扬州和张家界等中高风险地区经停史、旅居史的人员,应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社区报告,并及时配合做好管控措施。施工工地集中居住人员应按照“非必要不外出”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特别要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最大程度降低传播风险和减少交叉感染风险。三、加强现场防疫,严格工地内部管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要求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全面实施封闭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要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对进场人员实行每日体温检测登记,落实“一人一档”制度。严格要求施工工地人员在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未按要求佩戴的,不得进入食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参加集体活动。工地作业区域、生活区域等公共部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疫情防控指引的要求,做好通风、消毒等防疫工作,确保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安全。参建单位应加大防疫物资储备力度,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服、一次性手套、体温检测设备等卫生防疫用品,做到储备充足、随用随调,确保现场每名从业人员日常需求。四、加强培训教育,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加大对施工工地人员公共卫生防疫培训教育力度,提升其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引导施工工地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等良好卫生习惯。要严格开展上岗前疫情防范措施交底,确保疫情防范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参建单位要关注施工工地未接种疫苗人员,详查未接种原因,持续加强施工工地疫苗接种工作宣传力度和正向引导,提升施工工地人员疫苗接种意愿,确保施工工地人员“应接尽接,应接必接”。五、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盲目抢工期。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备安全状况和现场安全防护情况,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重点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保安全。要从严落实汛期防汛各项措施要求,加强雨前排查、雨中巡查,施工工地该停工的必须停工,施工人员该撤离的必须及时撤离,确保施工工地汛期安全。六、严格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准备。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深入一线,分析问题、解决难题。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联动,加强施工工地疫情和质量安全形势研判,积极主动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各地要制定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和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密切联系,时刻保持应急状态。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及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8月4日文中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发布时间:2021/08/06 16:17:56 分类:政策快讯31671 -
邯郸开展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
邯郸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邯郸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7〕70号)加快和促进我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工作发展,根据《邯郸市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邯郸市建设局2021年双随机检查计划,决定在全市开展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邯郸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联系人及电话: 武峥 1863005378 3029669附:1.《邯郸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各方主体备检资料明细3.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监督检查表邯郸市建设局2021年7月13日附件1邯郸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邯郸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7〕70号)加快和促进我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工作发展,按照《邯郸市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邯郸市建设局2021年随机检查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监督检查,使各项任务指标得到有效落实,使各方建设主体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二、检查内容1、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建筑工程是否按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是否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是否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是否使用了未经备案或“邯郸市建材产品、技术和设备目录”外的以及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将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纳入监理范围,是否落实《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的通知》相关要求。2、材料质量控制材料证明文件: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耐火和耐久性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复检报告、外墙保温结构一体化认定证书、标准执行情况等。三、检查范围和方式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从检查项目名录库中按10%比例随机抽取检查项目。检查人员从建筑工程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市建设局负责对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监督检查工作。四、工作安排2021年7月19日-27日,分组对主城区开展监督检查;适时对各县(市、区)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五、组织领导市建设局成立邯郸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王军方 邯郸市建设局副局长副 组 长:李兰民 绿色建筑发展处处长董 燕 绿色建筑发展中心主任梁兰顺 邯郸市建设稽查办公室主任检查一组:李兰民 杨永超 郭 涛 郭保英检查二组:董 燕 闫润萍 吴亚军 白玉萍检查三组:梁兰顺 武 峥 张 岩 朱良斌检查四组:田 磊 郭 志 吴海勇 张青峰成员单位:绿色建筑发展处、绿色建筑发展中心、邯郸市建设稽查办公室。六、工作要求(一)各县(市、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明确具体监督检查任务,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建设局绿色建筑发展处。(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整改处罚到位,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录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平台。(三)核查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正执法。(四)建设单位需通知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在项目现场配合检查,并按要求准备好迎检资料。附件2备检资料明细一、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土地证、规划工程许可证及规划条件、施工许可证及附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总平面,有审图合格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装配式建筑规划比例、图审机构出具装配式建筑图审合格证书、审查意见书、回复意见(有图审合格章)等。二、施工单位提供资料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节能材料、设备和构件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复检报告、产品耐火和耐久性证明文件、外墙保温结构一体化认定证书等。三、监理单位提供资料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审批记录、绿色建筑监理方案、节能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见证取样记录、分部(分项)工程关键部位旁站记录、工程验收记录等。(文中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发布时间:2021-08-04 16:16:37 分类:政策快讯28950 -
住建厅:8月起,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查人员/查证书/查履职/查社保!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将委托第三方对各市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1、检查时间:8月份。2、对市场各方主体的检查内容如下:本地注册的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执业注册人员配备达标情况。建筑业企业只检查最低等级资质企业的执业注册人员合规情况;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情况;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重点是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持注册建造师、监理师证书上岗及在岗执业履职情况,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实名制考勤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真实性情况。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核实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等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一致,项目班子成员是否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周期拨付工程款。3、辅助巡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4、受检工程项目和企业,将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文件原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关于山东省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鲁双随机办〔2021〕2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3号)要求,近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委托第三方对各市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一、检查时间8月份。二、检查范围1.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2.在本省注册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3.本省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检查内容(一)市场各方主体1.本地注册的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执业注册人员配备达标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精神,建筑业企业只检查最低等级资质企业的执业注册人员合规情况;2.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情况;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重点是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持注册建造师、监理师证书上岗及在岗执业履职情况,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实名制考勤情况;4.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真实性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1年代表性业绩;5.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6.核实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等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一致,项目班子成员是否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周期拨付工程款。(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直管部门对市场各方主体检查情况,包括检查记录(表格)和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核查、处罚处理记录;2.对进场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情况,包括相关文件、监督执法记录,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督查、整改落实记录;3.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等;4.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履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相关文件,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督查和整改落实记录。四、辅助巡查程序辅助巡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辅助巡查组随机组织专家,直奔随机抽取的工程项目和企业,出示辅助巡查告知书和辅助巡查证亮明身份,交底辅助巡查内容和配合工作要求,深入现场开展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向现场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辅助巡查有关情况,进行写实性记录,结果不直接向受检单位反馈。根据辅助巡查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向设区市主管部门下达发现问题整改处理通知书,并汇总通报检查结果。五、其他有关要求(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是创新监管体制、加大监督检查深度、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各市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科室专人对接,认真做好配合工作。请确定1名辅助巡查工作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于8月2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受检工程项目和企业,将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请各市梳理提供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形象进度为地基基础以上且未封顶)清单(见附件2)和建筑业、监理、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名单(见附件3),于8月4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辅助巡查发现应报未报工程项目和企业,将公开通报曝光。(三)辅助巡查将根据检查内容全面开展检查,并使用鲁建建管函〔2021〕3号中的检查表格记录。请各市通知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做好准备工作,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按要求配合辅助巡查。发现故意阻挠、妨碍、干扰辅助巡查工作的工程项目,将如实记录,公开通报曝光,涉及相关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四)对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整改处理通知书的辅助巡查项目,各市要认真督促闭环整改并跟踪复核。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处罚。每单问题整改处罚情况,请于30日内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严格要求第三方辅助巡查人员做到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欢迎受检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全程监督辅助巡查工作,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等行为,可实名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受理通信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531-87086921、87086927。发布时间:2021-08-03 15:35:43 分类:政策快讯25620 -
重磅!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不得通过要求本地机构、本地办公面积、本地社保等限制投标人
7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29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根据实施细则,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相关政策出台要有“准生证”:《实施细则》明确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禁止性规定继发改委(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规定了18种在工程招标领域的禁止情形,财政部(财库[2019]38号)规定了政府采购的10种禁止性行为后,《实施细则》再次从以下几个角度对招标采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此《实施细则》系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因此对招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均适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附原文: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商 务 部司 法 部2021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第三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可参考附件2)。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便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咨询。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第十条 对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提请本级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第三章 审查标准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5.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第十四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4.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5.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6.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2.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2.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3.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十六条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第四章 例外规定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第十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第五章 第三方评估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第二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五)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第二十二条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机关依法依规做好第三方评估经费保障。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第二十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政策措施抽查机制。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意见》和本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和具体措施。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同时废止。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2.公平竞争审查表文章来源于网络,侵删发布时间:2021/07/12 15:25:12 分类:政策快讯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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