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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加强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加强源头管控工作的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垃圾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等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以及联单管理等落实情况全面纳入施工安全日常监督范畴,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负责”原则,切实从源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一)压实源头减量职责。建设单位要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首要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试点推行模块化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二)严格核准备案制度。施工单位要依法依规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要确保备案的工程项目与施工许可证相对应。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一是做好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垃圾具体分类,分时段、分部位、分种类收集存放要求,收集点与贮存设施的布置及运输路线,各单位各区域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台账管理要求等,并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和转运。二是推行绿色施工标准。要积极运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BJ/T15-97-2025),规范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全面推行精细化施工模式,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三是筑牢闭环管控防线。施工现场要全面落实《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控要求: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未密闭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车辆不准出。二、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和绿色施工对生态环境保护、“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压实参建各方责任,将建筑垃圾规范管理纳入项目日常管理核心工作,全面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工作。(二)开展监督全覆盖,压实监管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求立即整改重新报备;对未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实际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联单管理制度、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同步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三)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典型经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效益,普及建筑垃圾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源头减量、现场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及处置等基础知识、实操技术,通过现场观摩、专题培训、案例宣讲等形式,推广一批治理成效显著的示范项目和典型经验,促使全行业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绿色发展、低碳环保理念,全面提升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切实强化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工作,提升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4月9日 (联系人:刘辉雄,联系电话:020-83133529)发布时间:2026/04/20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660 -
广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6〕172 号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标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24〕29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24〕36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5〕20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发生变动,以及有投诉、举报反映资质条件涉嫌不达标的企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二、核查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下同)、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转送相应住建部门处理。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内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资料核查要求见附件2),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参考附件3)以邮寄方式报核查部门。 (二)核查阶段。2026年5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按照粤建市〔2024〕294号文要求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资质异常”标注。 (三)复核阶段。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或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其“资质异常”标注。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将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集中公示,并依法撤回相应资质证书。四、核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人员考核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按要求完成核查和复核后及时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清单 2.资料核查要求 3.动态核查资料目录(参考模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3月20日发布时间:2026/04/14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391 -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的通知粤建市〔2026〕6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从合同签订、开工准备、施工建设到完工的整个工程建设阶段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落实不严不细引发的欠薪纠纷和隐患,切实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厅汇编形成了《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见附件,以下简称《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对照《手册》要求,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督促参建单位以认真施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七类台账”为抓手推动治欠保支有关制度措施落实落细落具体,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与督促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全力防范化解欠薪风险,不断提升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4月2日发布时间:2026/04/13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951 -
江门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建〔2026〕50号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市公路事务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市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全面提升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水利局2026年3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质量强市工作部署,建立健全隐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为美丽宜居侨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制定以下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应将措施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相应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并将措施费用纳入成本管理,保障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和实施效果。一、明确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未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明确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按照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编制施工质量检测方案,并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牵头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隐蔽工程质量检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隐蔽工程质量。项目实施代建的,在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责任单位:建设单位) (二)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配置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到岗履职。施工前,应编制重要隐蔽工程施工方案(含重要隐蔽工程清单、视频监控设置计划、水泥土搅拌桩监控平台设置计划及施工过程质量管控等内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进行严格管控,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开展隐蔽工程施工。按要求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责任单位:施工单位) (三)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配置项目监理人员,完善管理架构。严格审查隐蔽工程施工方案,严格把关进场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质量,加强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组织或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并对验收结论签字确认。对不合格的隐蔽工程,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落实整改,并报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报告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监理单位) (四)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检测技术标准开展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材料收样管理,严格核对取送样人员及见证人员信息,并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强化现场检测管理,要确保检测对象与检测方案一致。(责任单位:检测单位) (五)中标单位隐蔽工程的质量承诺。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重要隐蔽工程清单(重要隐蔽工程清单可根据行业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对重要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将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重要隐蔽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措施、质量保证及承诺作为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投标单位法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进行重要隐蔽工程检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发生“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问题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承诺。(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二、明确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责任 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在内的中标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季度到工地检查安全生产和隐蔽工程质量,重点检查隐蔽工程视频记录完整性、隐蔽工程原材料台账、检验检测资料、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签字负责,检查记录留在项目部存档备查。(责任单位:施工单位)三、明确项目管理人员质量责任 (一)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二)强化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到岗履职管理要求纳入合同内容,其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须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并到岗履职,并明确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责任。(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施工质量管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带队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跟踪复核现场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并对整改情况出具明确意见。(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加强项目信息公示管理 (一)落实项目管理信息公示制度。项目门口(工地明显部位)设立项目参建各方信息公示牌,按行业规定公示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建立隐蔽工程关键建筑材料信息公示制度。项目门口(工地明显部位)设立关键建筑材料信息公示牌,公示项目关键建筑材料(钢筋钢材、水泥、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电线电缆、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排水管材等)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信息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材料厂家、材料数量、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进场复验情况等。(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加强重要隐蔽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一)严格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隐蔽工程关键建筑材料(钢筋钢材、水泥、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电线电缆、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排水管材等)进场检验制度,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保证随机性和代表性。样品须设置清晰、不易脱落标识及封志,留存书面记录;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严格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施工单位要建立重要隐蔽工程建筑材料使用台账,内容应包含材料规格、厂家、出库入库记录、领取人员、领取数量、领取时间及使用部位等。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相关建筑材料进场核验和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以及后续建筑材料使用过程中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六、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一)建立重要隐蔽工程全过程视频影像管理制度。每个重要隐蔽工程作业面安装不少于2个视频监控或录像设备。隧道工程项目须按照挖掘进度设置视频监控或录像设备,确保洞内施工作业监控到位。视频监控数据应当提请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存档。(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落实水泥土搅拌桩项目实时监控。项目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对水泥土搅拌桩的深度、水泥用量等进行实时监控。每日施工完成后,由监理单位对监控数据审核、交建设单位存档。(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加强清淤疏浚、水下抛石等水上施工监管。施工单位定期对水下地形进行测量。主要包括清淤疏浚、水下抛石等断面复核成果。测量原始数据须同过程资料、成果一同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四)加强监理旁站和“举牌验收”管理。监理单位对重要隐蔽工程(包含重要隐蔽工程实体检测过程)进行全程旁站,并对隐蔽工程每一个检验批进行举牌验收。举牌内容必须反映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部位、验收工程量,验收过程需全程视频影像,相关影像资料提请监理单位审核后交建设单位存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参加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五)加强重要隐蔽工程实体现场检测影像管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配备摄像设备,对重要隐蔽工程实体现场检测实施全过程不间断视频记录。自检测前准备工作开始,至检测数据采集完成,各环节均需完整摄录,确保影像资料清晰、连续、可追溯。所形成的检测视频资料须作为工程质量检测重要档案,与检测报告、原始数据同步归档管理。(责任单位:检测单位) (六)加强视频影像资料管理。上述视频影像资料应完整记录,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规范整理、分类归档,后续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计价计量、工程结算的参考资料。(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七、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和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对于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必须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八、强化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相应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监管力度,每季度组织一次重要隐蔽工程专项检查,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领导带班检查、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施工过程管控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市级相应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各县(市、区)相应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要隐蔽工程监管情况进行督导。(责任单位: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九、加大信用管理和处罚力度 对存在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等不良行为的单位,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诚信扣分处理;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质量检测环节“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十、其他事项 (一)重要隐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泥土搅拌桩、塑料排水板、道路基层面层施工、给排水管道回填、隧道锚杆、水下抛石、清淤疏浚、地质勘察钻探、主要受力结构混凝土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等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可能造成重要影响的隐蔽工程,上述重要隐蔽工程可根据行业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第六点(一)所要求的视频监控费用计入建安工程措施其他项目费,水利行业按《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7版)计入“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临时监测工程”,文中第六点(二)所要求的水泥土搅拌桩监管费用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水利行业按《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7版)计入“第五部分独立费—其他—工程质量检测费”。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应做好投资审核和资金保障。 (三)政府投资项目外的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文执行,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本文执行。十一、本文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来源:江门市住建局 官网发布时间:2026/04/10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441 -
东莞市推动建筑工程类重大项目“完工即投产”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建筑工程类重大项目“完工即投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推动建筑工程类重大项目“完工即投产”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1日东莞市推动建筑工程类重大项目“完工即投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力打好项目落地攻坚战,推动建筑工程类市重大项目(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二)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仓库和厂房; (三)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建设单位投资项目; (四)建设过程中曾对相邻地块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 (五)涉及《高毒物品目录》内物质、易发生职业中毒的化学品(如正己烷、二氯乙烷、三氯甲烷、四氯甲烷、四氯乙烷、乙酸甲酯等)或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六)其他不适宜的项目。 第三条 在相关事项满足验收条件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可选择申请专项验收或多项联合验收,联合验收时一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 第四条 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采用单位工程验收方式: (一)具有独立的施工许可证,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与未建成区之间存在可靠的分隔; (二)消防、人防、给排水、供电等功能完整; (三)完成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合同内容; (四)具有独立完整的工程档案; (五)单位工程的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完成已满足使用功能,同时已设置临时车道及出入口供消防车通往单位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生产工艺中包括熔炼、精炼和铸造等工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规定向金属冶炼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根据主体结构楼层施工完成情况,相应楼层位置的混凝土浇捣时间和试件检测试验强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相应位置的基体或基层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且已落实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装饰装修工程可提前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提前施工流程图详见附件1。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若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已包含装饰装修工程内容,且施工合同已包含装饰装修工程内容,施工单位可直接按图施工。若施工许可未包含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建设单位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变更手续,将装饰装修工程依法纳入监管范围; (二)若装饰装修工程拟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并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将其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市重大项目在设备安装部位所在的厂房完成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后,需提前进场安装生产设备的,应提前告知属地镇街(园区)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并提交《建筑工程类市重大项目提前进场安装生产设备登记表》(附件2),具体流程详见附件3,属地镇街(园区)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由分管重大项目的镇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东莞市涉及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文件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安装过程具体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由属地镇街(园区)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填写《申请提前进场安装生产设备的重大项目情况表》(附件4),并就项目职业病防治相关情况取得市卫生健康局同意纳入“完工即投产”的复函后,属地镇街(园区)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将加具意见的《建筑工程类市重大项目提前进场安装生产设备登记表》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后实施,并同步函告市相关职能部门。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生产设备安装工作的指导和抽查,未确定安装监管部门的不得提前进场安装生产设备。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现场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生产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5),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应加强生产设备安装过程中涉及的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和用电作业等方面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对现场作业进行全面统筹并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生产设备安装单位施工人员在土建工程范围内应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对不服从管理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上报建设单位,并责令生产设备安装单位立即停止安装,待整改符合要求并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安装。 (二)对于单位工程体量较大的市重大项目,可根据伸缩缝、后浇带等按轴线划分成多个子单位工程,各子单位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至封顶且相应分部验收资料齐全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参建各方验收意见一致的,出具主体结构分部验收记录。如因生产设备运输需要导致相关非承重墙体无法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完成砌筑的,建设单位应承诺在完成生产设备运输后一个月内完成砌筑,方可先行通过已完工部分主体结构分部验收。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剩余墙体砌筑及相关验收,未按承诺落实的,不得开展后续装饰装修施工和生产设备安装。 (三)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生产设备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等相关参建方开展交接验收工作。各方重点对工程施工进度、实体质量、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结论、生产设备安装与原设计图纸符合性等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并形成统一意见,出具提前进场安装生产设备交接记录,同时附设计单位出具的复核说明,明确本次安装生产设备荷载满足原设计结构承载力要求; (四)建设单位须承诺在生产设备安装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如前期已结合设备安装进行施工图纸优化设计变更,不得再对工程主体结构、消防设施设备、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改动,并签订承诺书(附件6)。 第七条 综合运用“承诺+容缺+限期补正”等方式,加快办理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档案移交、排污许可证审批等相关事项。对需补正材料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由相关单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相关企业自行承担风险,涉及违法违规的,由企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一)按批准图纸施工但因建设单位电子报批误算、漏算造成建筑高度、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条件出现偏差的,若该偏差符合规定误差范围,准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本条款所涉误差的具体处置方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的意见》《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利用东莞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在线审查验收平台,将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前移,实现工程档案电子远程分阶段验收和移交。 (三)纳入《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于完工前45个工作日整理好相关资料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纳入排污交易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出具排污权交易承诺函(附件7),先行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项目确需提前开展装饰装修或生产设备安装的,参建单位应严格复核是否存在影响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原有消防设计的相关问题,结合实际需求提前优化调整设计文件,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变更文件。涉及变更原工程或消防设计内容的,须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等相关手续。涉及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停车位等规划指标,或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书面征得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市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及时指导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生产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住建部门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对装饰装修工程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设计图纸以外的生产设备安装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安装及使用过程维护和拆除等全流程安全监管,如提前施工、进场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各相关监管部门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监管责任,对改革中出现的误判、失误,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各相关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筑牢安全生产的底线,加强实施过程中的跟踪调研总结研判,不断丰富和完善市重大项目“完工即投产”改革举措,探索推动扩大“完工即投产”改革受惠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7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 1.市重大项目装饰装修提前施工流程图.docx 2.建筑工程类市重大项目提前进场安装生产设备登记表.docx 3.市重大项目生产设备提前进场安装登记流程.docx 4.申请提前进场安装生产设备的重大项目情况表.docx 5.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参考提纲).docx 6.市重大项目提前安装生产设备承诺书.docx 7.市重大项目排污权交易承诺书.docx来源:东莞市住建局 官网发布时间:2026/04/10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484 -
广州: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的通知 穗建改〔2026〕1 号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的通知穗建改〔2026〕1 号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给企业提供可预期的审批服务,服务项目尽早建成投入使用,结合《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施工图审查的通知》(穗建改〔2023〕2号)、《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指引(3.0版)的通知》(穗建审批〔2023〕652号)等有关改革政策近年来的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分阶段办理施工图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下:一、推行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在“广州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网址:http://lhst.gzcc.gov.cn/,下称“审图系统”)办理施工图审查业务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整体申报施工图审查,也可以选择分阶段申报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上传的施工图纸在分阶段审查完成后即作为工程项目的监管依据,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设单位上传后一阶段施工图纸时不得替换前一阶段的施工图纸。二、“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以下简称“基坑阶段”) (一)不含基础施工的。 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条件后,无需施工图审查,可先行申请办理基坑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注明“不含基础”。 (二)含基础施工的。 采用分阶段施工图审查的方式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取得规划条件后,在审图系统上传《关于工程基础图纸稳定及一致性的承诺说明》(附件1)、必要的基础设计文件资料(详见附件2)并推送施工图审查,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基坑阶段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该类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在基坑阶段施工许可证中注明“含基础”。对已办理不含基础施工的施工许可证的,在达到上述要求以后,建设单位可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为含基础施工的施工许可证。三、“地下室”或“±0.000以下”阶段(以下简称“地下室阶段”) 建设单位可采用分阶段施工图审查的方式申办“地下室阶段”施工许可证。 (一)非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的。 1.建设单位应在审图系统上传《关于工程地下室图纸稳定及一致性的承诺说明》(附件3)、规划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批文、地下室阶段的施工图,还应该上传必要的消防和人防设计文件资料(详见附件4、5),并同步向结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咨询意见。 2.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审查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对“地下室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开展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地下室阶段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地下室阶段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涉及特殊建设工程的需提供,下同)。建设单位取得《地下室阶段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地下室阶段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地下室阶段施工许可证。 (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的。 1.建设单位应在审图系统上传符合本通知第三(一)中第1点要求的全套资料基础上,在施工许可审批系统上传《关于限期补齐施工许可申报材料的承诺函》(附件6),承诺限期补齐《地下室阶段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地下室阶段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同步向结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咨询意见,方可通过承诺制申请办理地下室阶段施工许可证。 2.审查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开展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应在承诺到期前取得《地下室阶段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与《地下室阶段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并推送施工许可审批系统。 (三)无地下室的应提前送审消防技术审查。 对于没有地下室或整体送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承诺制申请“地上阶段”施工许可前,应在审图系统上传符合附件4要求的图纸资料,推送消防技术预审,并取得《消防技术预审意见书》。四、“±0.000以上”阶段或工程整体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地上阶段”) (一)非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的。 建设单位应在审图系统上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全套施工图图纸资料,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后,申请办理地上阶段施工许可证。 (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的。 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审批系统上传《关于限期补齐施工许可申报材料的承诺函》(附件6),承诺限期补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在审图系统上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及全套施工图图纸资料,并推送审查部门开展审查后,方可通过承诺制申请办理地上阶段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在承诺到期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并推送施工许可审批系统。五、加强承诺制履约管理 (一)不得采用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形。 1.通过承诺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采取承诺制办理地上阶段施工许可证。 2.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工期少于半年的工程项目,不得采取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 3.地下室阶段承诺未履约完成的,不得采取承诺制办理地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4.模块化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采取承诺制办理地上阶段或整体施工许可证。 5.其它不得采用承诺制的情形。 (二)承诺期限和监管措施。 各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承诺期限为3个月,如确因为政策调整、规划调整或政府部门审批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的,建设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工程监管的质量监督机构复核,可延期3个月,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延期,到期后仍无法履约的,采取以下措施: 1.记录建设单位失信行为,自动推送“信用广州”予以公布,期限6个月,并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告知承诺制审批和信用监管的通知》(穗建改〔2024〕8号),暂停相关企业再次以承诺制方式申报审批的资格1年。 2.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向工程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抄送城管部门。 3.经多次提醒、超期限拒不补齐承诺材料等严重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由审批部门撤销施工许可证件并追究申请单位的相应责任。六、强化图纸和现场管理。 (一)取得《基坑阶段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地下室阶段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地下室阶段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意见书》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相应阶段的图纸原则上不得修改。因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确需修改图纸的,应按《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指引》重大变更程序办理重新审查。 (二)报审的地下室原则上不可分割。 (三)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查行政审批,否则应重新开展消防技术审查。 (四)对已通过分阶段、容缺手续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已上传审图系统上的图纸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依据。 (五)模块化建筑项目通过分阶段办理施工图审查的,各阶段的送审图纸均应包含满足审图需要的模块化建筑内容。七、完善数字化审图流程 自2026年5月15日起,审图系统按本通知要求上线“分阶段审图”流程,建设单位申报分阶段审图的,应通过线上方式进行送审。审查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通过系统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文件。审图系统有关数据信息与施工许可审批系统互联互通,作为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八、其他 本通知与《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施工图审查的通知》(穗建改〔2023〕2号)、《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指引(3.0版)的通知》(穗建审批〔2023〕652号)等文件同时有效,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发布时间:2026/04/09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035 -
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12日第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 孟凡利2026年2月6日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督促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高层建筑消防违法行为。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邮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监测、预警预判和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等智慧消防建设,探索推动消防无人机建设应用纳入本地区低空经济规划建设范畴。 鼓励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联动切断等智慧消防设施,提升消防安全技防水平;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消除消防安全风险。超高层建筑用气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联动装置,确保用气安全。 鼓励在高层住宅建筑户内推广应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先进技术装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产权人、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高层工业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高层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有多个产权人的,相关产权人应当共同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高层工业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消防安全责任,产权人、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物业服务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拟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责任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加强对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常态化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普及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督促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在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相关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高层建筑相关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依法做好各自所属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面向用户的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鼓励有关单位应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对相关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监测、检测、维护、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执法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十四条 高层工业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实行物业服务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人可以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公示。 对高层工业建筑和超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二级以上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维修;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因维修保养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经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示停用理由、停用时限、应急措施以及审批手续等内容。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发生火灾时可以供消防员使用。 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直升机停机坪;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相关消防安全措施。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当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制定专项灭火救援处置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现场监护人;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高层工业建筑内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燃油燃气管道敷设、燃油燃气设备安装使用、防火防爆设施安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间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高层建筑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防火封堵材料耐火性能、防火分隔组件安装、强弱电线路和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防火安全要求,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高层建筑冷库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分隔、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值班值守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在断电或者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醒目标识。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等区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第二十一条 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高层建筑及其周边区域的停放、充电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消防技术标准。鼓励在高层建筑设置智能阻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上楼入户装置。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依法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高层建筑内违反规定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在高层建筑内使用醇基燃料; (三)在高层建筑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四)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高层建筑电梯轿厢,或者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充电; (六)占用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七)占用、锁闭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在高层建筑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堆放杂物; (八)在高层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九)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应急预案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一定高度的高层住宅建筑和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审批高层工业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已经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 高层建筑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并配合属地消防救援站联勤联训联战,提高协同处置火灾效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应当将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作为重要内容,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应当根据灾情等级要求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迅速组织灭火救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熟悉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并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火灾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层建筑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组织力量、调配资源支援灭火救援。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罚;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制定应急方案、未落实防范措施或者未落实公示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在断电或者发生火灾时无法开启,妨碍安全疏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等区域、设施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高层工业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等。 (四)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来源:广东省住建厅 官网发布时间:2026/04/09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964 -
佛山市住建等五部门关于执行广东省标准《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数据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数据标准》(DBJ/T15-145-2025)已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详见附件1),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项目全过程各阶段造价数据的生成、存储、交换、编辑、管理和应用等活动,应按《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数据标准》(DBJ/T15-145-2025)执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执行。二、监督管理我市将按照《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数据标准》(DBJ/T15-145-2025)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数据归集、监测,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工程造价的监管,有关单位在执行该造价数据标准时,要准确填写单位工程对应的特征信息(详见附件2),同时应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T50854-2024)》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清单项目描述标准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相关计价软件企业应按佛山市工程造价监管要求做好软件升级更新等工作。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水务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2026年3月10日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26/04/02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2074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外墙改造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外墙改造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各参建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更新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房屋建筑外墙改造工程安全风险,保障施工人员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相关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一、全面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构建全链条安全管理体系 (一)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安全标准。项目开工前,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按规定报备),严禁将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项目,规避许可管理。 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及外墙各类管线详细勘察,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设计单位,并督促设计单位完成入户调查,掌握墙体现状、管线布局及居民特殊需求,相关报告整理归档。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须编制针对性的《外墙改造安全风险清单》,明确关键环节安全措施与责任人。特种作业人员(如架子工、焊工、电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所有作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风险研判与问题纠偏,形成闭环管理记录。施工前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全覆盖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记录须全员签字确认。专业分包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总包单位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强化监理单位法定责任。监理单位应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外墙改造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重点、检查频次和标准。对脚手架搭拆、吊篮安装与拆卸、动火作业、外保温施工中的关键工序等实施旁站监理。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每日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要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每日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交底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详细记录监理日志,每周向建设单位报送安全周报,每月向属地监督机构报备监理履职情况。 (四)明确设计单位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清晰标注外墙改造所涉及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与环节,指明墙体结构薄弱点、管线分布及防火隔离要求,明确外保温及防水等材料的阻燃等级等技术指标。结合我市老旧建筑及风貌建筑特点提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建议。涉及主体结构变动或荷载增加的,原则上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进行专项验算。施工期间应指派专人提供技术服务,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应在24小时内响应。二、聚焦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筑牢现场施工安全防线 (一)严格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1.脚手架管理: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和非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搭设前须编制专项方案并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搭设过程应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投入使用前须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联合验收合格。使用期间每月至少全面检查1次,台风季节前须专项检查加固。 2.吊篮作业管理:吊篮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作业时须设置可靠停靠装置,下方设半径不小于5米的警戒区并专人监护。严格控制荷载(限载2人),严禁超载、违规载物及擅自拆卸部件。每日使用前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3.人员防护管理: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严禁三点式)。作业面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作业区域外侧设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防护。马道口、屋面出口等关键部位,应设置可锁闭防护门及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二)强化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防火措施:施工区域严禁营业、使用和居住;若非施工区域需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必须落实严格防火分隔措施:一是施工区与非施工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分隔设施,如防火挡板、防火卷帘等,确保分隔严密,防止火灾蔓延;二是外脚手架搭设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搭设长度不得超过建筑外立面周长的1/2,必须至少保留一幅完整外墙作为应急逃生通道,确保居民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疏散。 2.灭火设施:脚手架搭设前须检查建筑原有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若无法使用,须及时增设临时消防设施,配备足够灭火器材并明确管理责任。 3.动火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须清除周边5米内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并指派专人全程监护。遇5级及以上大风应立即停止室外动火作业。严禁在可燃保温材料上直接动火,动火与保温施工间隔不得少于24小时,作业后监护人员须停留观察30分钟以上。 4.应急能力:施工单位应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入场后10日内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演练。 (三)规范材料与设备安全管理。 1.材料管理:施工材料实行集中封闭存放,设置专用材料堆场,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材料受潮、变质;材料分类有序堆码,明确标识,砖、砌块等砌筑材料堆码高度不超过1.8米,钢筋、管材等长条材料堆码高度不超过2米,严禁超高堆码,防止材料倾覆伤人。居民活动区周边存放材料的,必须采取斜撑、固定支架等防倾覆措施,确保材料堆放安全。 氧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随用随清”管理要求,明确使用时间、使用部位及看护责任人,严禁长期存放。危险化学品存放时,间距不小于5米,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存放环境保持通风、阴凉,严禁暴晒,存放温度控制在40℃以内,严禁在居民区、作业人员宿舍等区域存放危险化学品。 2.机械设备:切割机、打磨机等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防护装置完好、接地可靠,每月至少维护一次。操作人员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临时用电:临时用电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电箱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漏电保护参数应符合规范:总配电箱漏电动作电流>30mA、动作时间>0.1s,且电流与时间乘积≤30mA·s;开关箱漏电动作电流≤30mA、动作时间≤0.1s;潮湿场所应使用防溅型产品,动作电流≤15mA、动作时间≤0.1s。专职电工负责敷设、检修及每日断电检查,并留存记录。 (四)优化施工组织与现场防护 1.施工顺序:施工应遵循“先评估、后施工,先上部、后下部”原则。施工前须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墙体结构及管线进行评估,出具结构安全与管线探测评估报告,制定专项防护方案。发现结构隐患须停工整改,经监理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2.现场围护: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连续围挡(高度≥2.5米,坚固平整),并预留宽度不小于1.5米的居民安全通道。不具备封闭条件时,应使用水马隔离作业区,每5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与夜间警示灯(闪烁频率60次/分钟)。 3.拆除作业:拆除作业应分段、分层进行(每层高度≤1.5米),采取湿法作业与洒水降尘(每15分钟一次),防止飞溅和扬尘。建筑物主出入口及塔吊覆盖范围内的通道应搭设硬质防护棚(宽度≥3米,长度≥5米,双层防护,间距≥50cm)。严禁高空抛物,施工垃圾须日清日运,暂存时须用密目网覆盖。 4.防扰民措施:施工现场须在小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双牌”。“责任主体公示牌”应明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与联系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施工作业公示牌”需注明施工部位、作业时间(原则上为7:00-19:00,严禁22:00至次日6:00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及现场管理人员电话。建设单位应牵头建立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的常态沟通机制,每月至少组织1次“工地安全日”活动,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同步公示于“双牌”)。对居民提出的诉求须在24小时内予以响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强化应急管理与监督考核,提升整体管控效能 (一)完善应急与极端天气应对。施工单位须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配备救援物资和队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遇极端天气立即停止危险作业,采取加固和应急值守措施。 (二)强化属地监管与“接诉即办”。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此类工程纳入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设立快速投诉途径,建立快速投诉处置机制,督促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居民反映的安全问题2小时内快速响应,24小时内核查处置。 (三)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发生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3月4日来源:佛山市住建局 官网发布时间:2026/04/02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365 -
“高效办成一件事” :广东佛山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部门印发通知,聚焦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头申报、重复报送、办理周期长等企业办事痛点,推出一系列集成化改革举措,持续精简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据了解,本次改革覆盖佛山市全域范围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梳理整合17项高频验收事项,纳入联合验收清单,包含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等核心业务。建设单位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类型,按需勾选必办、可选事项打包集成申报,实现关联业务“一件事一次办”。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佛山市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统一线上办理入口。企业办事全程实行“一套材料归集、一网统一申报、多部门并联审查、限时闭环办结”的工作模式,各业务部门同步分流审核、限时反馈结果,统一生成《联合验收意见书》,替代原有各类零散验收文书。同时,全面公开标准化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清单、业务办理流程图,线下设置服务网点,提供咨询辅导、帮办代办服务,全力保障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全程零跑动。企业可登录主题服务专区,一站式办结全部关联验收业务,享受改革红利。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联合验收改革紧扣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通过深化线上线下融合、破解审批壁垒,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办理”,将有效压缩验收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项目早投产、早见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国建设报发布时间:2026/03/31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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