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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工智能+”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7/17 00:00:00

广西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工智能+”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工智能+”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桂建标准科技〔2026〕1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局(委),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工智能+”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7月11日(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工智能+”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创新应用,培育行业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广西深入实施“人工智能+”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一、重点任务    抢抓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新机遇,加快推进“数字住建”向“数智住建”全面跃升。到2028年,持续夯实数字住建基础,强化科技支撑体系,拓展人工智能在“好房子”、城市更新、城市治理、政务服务等重点领域落地应用,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标杆成果。    (一)积极推动智慧城市建设    1. 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深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因地制宜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升级和智能管理。逐步实现对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模拟仿真、情景构建、快速评估和大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隐患及时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2. 城市体检综合诊疗。通过人工智能(AI)技术智能识别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品质等方面的短板弱项,研判分析问题成因,生成整治策略,推动城市治理由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警、科学施策转变。    3. 深化市政环卫智慧化数智管控。推进生活垃圾从分类投放、收转运到末端处理全流程AI监管;推行建筑垃圾电子联单全链条闭环管控,运用AI识别等手段严查违规行为;探索市容环卫“一网统管”,推广无人驾驶清扫,实现道路污染等垃圾问题的智能发现与闭环处置。    4. 推进城市排水分析与内涝预警建设。通过整合多源信息数据,构建城市排水防涝分析模型。预测水位变化趋势,分析积水深度、淹没时长、影响范围,对城市内涝发生区域和严重程度进行提前预测,降低城市内涝发生风险。    5. 强化燃气安检图片及隐患识别。智能识别入户安检隐患,涵盖瓶、管、阀、灶等场景,实现多视角、复杂环境下的快速检测与精准定位,为人工安检排查后提供参考,减少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量。    6. 构建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推广BIM和CIM技术在建筑项目的应用,实现新建房屋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交易、运维、更新改造等全生命周期“一码贯通”。综合运用智能感知终端、空天地监测及AI图像识别等技术,采集既有房屋安全状态信息,实现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研判、分级预警等功能,做到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二)全面推动建筑业提质升级    7. 推进智慧工地建设。运用AI技术识别施工人员不安全操作与现场安全隐患,自动抓拍违规证据和记录提醒处置全流程,统计隐患频次及整改完成率,形成可追溯监管数据。拓展BIM在运维阶段应用,建立基于BIM的资产管理与运维管理体系,实现建筑设备、能耗、安防、空间等信息的可视化集成管理。推动大模型、机器视觉、智能算法等AI技术在建筑业全链条场景中的深度应用。    8. 开展建筑企业业绩信息智能监管。构建企业业绩信息多方核验与防篡改体系,通过规则库和人工智能大模型对业绩关键节点信息进行智能联合校验,并将数据上链存证,从源头提升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利用人工智能核验工具,实现企业公章真伪智能识别。    9. 推进公共建筑能耗和碳排放智能化管理。建立建筑能耗与碳排放智能分析模型,实现“监测—分析—预警—管控—核算—评估”一体化智慧管理,有效提升建筑能耗碳排统计效率和监管科学化水平,以全区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突破口,逐步实现全区公共建筑碳排放监管。    10. 建立工程勘察智能监管机制。运用AI视觉分析技术,分析钻孔终孔过程视频自动计算钻孔深度并分析多孔视频拍摄场景环境是否高度相似,预期将有效发现人员记录深度与实际深度不符及“一孔多录”等违规行为;运用大语言模型并建立行业知识库,自动分析勘察数据、生成报告并进行一致性校验,提升报告编制效率。    11. 加快推广智能招标投标应用。通过AI技术赋能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实现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智能辅助评标、智能辅助监管等功能,提升招标投标监管效能与评标工作效率,精准识别围串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12 深化工程造价智能监管。推动AI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深度融合,归集整合工程造价政策法规、规范标准、计价依据、业务答疑等核心数据资源,研发工程造价AI助手及检查工具,实现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智能咨询与答疑、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智能诊断。    (三)着力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    13. 提升房地产市场服务效能。加快搭建升级全区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核心业务智能监管平台,逐步打通楼盘表、房地产中介和租赁交易、不动产测绘等信息壁垒,加强人口、城市发展、法拍、居民收入等数据汇聚,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预测与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跨部门协同,推进覆盖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周期的房地产项目手册建设,优先构建“好房子”项目库。以AI赋能强化人社、教育、医疗、就业等信息比对,精准识别不同群体住房需求,提供房屋购买、置换、租赁、装修补贴申请等智能匹配服务,推动构建房地产市场发展新模式。    14. 发展智慧住区。支持有条件的住区结合完整社区建设,实施公共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与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推动物业服务模式智能化迭代升级,全面提升小区精细化治理水平与安全应急保障能力。    15. 推进公租房社区数智管理应用。通过对社区监控视频进行智能分析,自动识别租户存在的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对特殊群体异常行为进行监测分析,筑牢住房保障监管防线,提升社区的适老化水平。    16. 推进传统村落保护与活化数字赋能。依托AI等技术对传统村落建筑风貌、非遗民俗、产业经济等数据数字化建档,智能识别建筑损伤、量化分析并预判病害演变趋势,生成科学修复方案。搭建村落智能评估系统、数字资源百科库及线上数字博物馆,提供智能导览等数字化服务。    (四)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17.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智能审批。拓展智能预填、自动预审、联办表单个性化配置等功能,通过可视化配置工具,推动拓展智能预填、自动预审联办表单个性化配置等功能,推动多部门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同步流转,减少企业办事跑动次数、缩减项目审批周期。    18. 打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智能化政务服务。构建住房城乡建设资质审批领域AI专题应用,全量实现安管人员、注册人员等人员资格类,建筑业、房地产、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类业务智慧办事与智能审批应用场景,驱动“一网通办”模式向“数智高效快办”革新。    19. 研发住房公积金智能服务模型。针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等高频业务场景,研发交互智能体,提供信息核验、业务审批等智能化服务,实现风险预警,强化服务合规,拦截高风险操作。    20. 建设住房保障智能审核系统。引入机器学习算法搭建自动化审核系统,智能甄别申请资格、自动驳回不合规申请并反馈原因。对接公安、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数据进行智能分析,识别超标准房产、车辆等违规情形,提高违规保障资格处置效率。    (五)打造面向东盟的数智住建合作高地    21. 依托深化广西与越南河内合作工作专班,强化智慧城市建设,推动与越南河内合作项目落地。深化与东盟国家高校合作,开展AI人才联合培养与交流,推动“AI+建筑”实训课程体系与行业标准向东盟职业院校推广。建设AI智慧人才测评基地。聚焦智慧工地、智慧住区、智慧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加强与东盟企业的洽谈与招商引资工作。二、保障措施    推动建立政产学研用多方协同创新机制,促进技术研发、场景应用与成果转化深度融合。鼓励申报国家和地方重点研发计划,推动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AI重点实验室和创新中心。加强人工智能技术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复合型人才培养,推动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健全人工智能应用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应用合规可控。征集“人工智能+”产品、典型应用场景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成果。探索市场化运作新模式,挖掘数据资产融资潜力。强化项目评价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依托中国—东盟现有合作平台,打造面向东盟的数智住建合作高地。    附件: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工智能重点应用场景建设任务清单(2026—20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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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工智能+住房城乡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7/16 00:00:00

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工智能+住房城乡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6年6月3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对省住建厅制定的《江苏省“人工智能+住房城乡建设”行动方案》予以印发,其中涉及人工智能在资质审批领域的应用。苏建科〔2026〕102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赋能行业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人工智能+住房城乡建设”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6月25日江苏省“人工智能+住房城乡建设”行动方案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工智能场景培育和开放,赋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发挥江苏产业、数据、场景、人才优势,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构建以场景为驱动、数据为基础、产业为支撑的行业发展新模式,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产业转型升级、服务质效提升、监管效能增强。到 2027年,人工智能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现广泛深度融合,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 70%,培育 50 项以上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作用明显增强。到 2030 年,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 90%,建成一批行业垂直模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基本形成。二、重点任务(一)构建房屋建筑全周期智慧新体系1.  推进智能辅助设计。推动BIM正向设计,强化BIM与GIS技术深度协同,培育“好房子”设计应用场景,实现方案自动生成、结构智能选型、 材料智慧选用、管线自动布局。引导智能化家装设计和家居设备选型协同联动,培育智慧家装、智慧家居应用场景,实现全流程服务。聚焦施工图审查全流程,培育人工智能辅助审查应用场景,实现政策智能问答、业务辅助办理、运行监测预警,支撑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标准条文智能辅助审查。2.  强化智慧运维管理。推进房屋安全数字化监管,培育建筑全生命周期运维应用场景,实现建筑整体智能化运行。依托无人机技术及物联网智能感知设备,培育城镇既有建筑、农村自建房等安全隐患排查应用场景,实现智能识别、维护提醒并提出整改方案。融合人工智能算法开展公共建筑能效诊断,培育建筑可再生能源一体化、用能调适及绿色化改造应用场景,实现现状智能分析、方案自动生成。推动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数字化测绘建档,提升历史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水平。3. 加强智慧住区建设。探索应用人工智能、空间智能、具身智能等技术,打造万物互联的智慧生活应用场景,实现社区服务、物业服务、智能家居深度融合。推广智能门禁、智慧停车等便民服务,培育智慧物业应用场景,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效能。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收益、代收代缴费人工智能风险研判预警。推进全空间无人体系在智慧住区应用,实现日常智慧巡检、社区无人物流配送。推动数字家庭等智能化生活服务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居住体验。4.  提升住房监管服务水平。应用覆盖“人、房、地、钱”要素的房地产市场智能监测分析模型,对人口变化、土地出让、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资金流向等关键指标深化监测分析,培育房地产市场智能监管应用场景,实现因城施策、调控增量、去化库存、优化供给。科学统筹房源调配,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慧运营管理应用场景,实现供需精准匹配。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等数据分析,培育需求识别、政策推送和服务引导应用场景,提升住房服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二)打造建筑业全链条智造新引擎5. 赋能建筑业转型升级。聚焦工程设计、施工、运维等关键环节,推动大模型、机器视觉、智能算法及建筑机器人等技术在建筑业全链条场景深度应用,推进智能建造试点扩面提质,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链。推动工程设计智能优化、项目管理智能协同、施工安全智能预警、建筑运维智能监控,实现建筑业向智能建造新模式转型。强化招投标源头数据应用,通过数据联动加强工程环节管理。加快实名制管理、工程质量检测等智能体研发与应用,实现合同履约、资质管理、人员配置、业绩核查等情况智能分析,动态识别异常数据,自动生成预警信息。6. 加强智慧工地建设。推进人工智能与施工管理深度融合应用,培育智慧工地、施工动态数字孪生模型等应用场景。集成智能风险预警、无人设备自主巡检、高危作业替代、智能监控等技术,实现施工现场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要素的动态监测、智能研判和预警管控,提升安全隐患动态识别与智能处置能力。7. 强化工程造价智慧服务。构建行业造价指标指数标准化体系,深度挖掘、分析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持续完善工程造价指标。推动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赋码管理和智慧造价质控系统深度联动,构建智能化工程造价服务应用场景,通过智能算法自动比对核验最高投标限价文件编制质量, 实现成果文件全周期可溯管理。应用图像识别和深度学习算法,实现工程量智能提取。构建造价知识库,研发应用造价服务问答智能体,提高造价行业服务效能。8.  推进城建档案智能化管理。积极构建工程档案在线报送和验收应用场景,采用智能审核技术提高档案内容完整性、文件关联性、格式规范性、签章有效性等要素的审核质效,维护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培育城建档案资源高效应用场景,搭建基础业务知识库,打造城建档案管理服务智能交互系统。(三)提升城市治理全方位智管新效能9.  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数智化管理。因地制宜推进供水、排水、燃气、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设施数字化改造与智能化管理,深化GIS一张图、智慧巡检等综合应用。培育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应用场景,探索研发行业大模型和“苏城安”等智能体建设,依托北斗卫星导航、无人机等技术装备强化风险动态辨识、隐患闭环监督与预警智能研判,构建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完善数据动态更新调度机制,实时分析监管监测数据,自动识别潜在风险、推送处置方案,助力防灾减灾科学决策。10. 推进城市智慧运行管理。拓展城市运管服平台应用,推动数字技术赋能城市体检,搭建专项知识库和行业大模型,开展城市智能体应用。运用北斗卫星导航、无人机等技术设备,培育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应用场景,对占道经营、垃圾违规倾倒、广告违规设置等城市管理问题进行自动识别、智能派单、处置管理,构建智慧高效的城市治理体系。深化业务问答、智能问数、智能报告、数字人交互等前沿技术应用,优化政策解读、智能预警、案件派遣处置等机制,推动城市治理智慧化。11. 加强园林绿化智慧管理。积极构建园林绿化基础数据信息库,探索园林绿化资产智能识别和管理。培育城市公园智慧运维应用场景,鼓励引入智能互动导览、VR游园等智慧服务,完善客流监测、生态监测、安全预警等智慧管理功能。采用无人机等设备,推进城市绿地智能浇灌、智能巡检养护,开展树木健康、花粉飞絮、病虫害及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加强传统园林数字化保护利用,推进传统园林要素采集,应用数字光影等技术,实现营造沉浸式体验。(四)激发政务服务全流程智办新活力12.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加快研发智能导办、智审助手、智能风控、智能问数智能体,培育资质辅助办理、辅助审查、风险控制、统计分析等应用场景。重构审批业务逻辑、业务办理范式,推动服务、审批、 风控、研判转型升级,打造全域人工智能研判、全流程人机协同、全链条智能风控、全维度数智分析的企业资质智能审批新模式,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资质审批领域中的应用。建立人工智能文件助手,搭建法律法规知识库,协助开展合法性审核与管理。13. 完善行业人才服务。聚焦从业人员考核,建立数字化考核标准评分系统,应用关键动作识别、风险行为预警、过程数据采集与量化评分,形成评分规则库,培育实操考核自动评分应用场景。聚焦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加快要件审查,强化事前监管,自动比对社保、劳动关系与申报数据,培育人员注册智慧审批应用场景。应用智能客服智能体,面向从业人员提供智能问答、导办、帮办等不间断服务。14.  提升公积金服务。深化人工智能技术与公积金业务深度融合,有序推动贷款风险防控、提取业务审批、业务档案稽核等环节智能优化。推动智能客服平台搭建,实现精准解答政策咨询、智能引导业务办理。研发应用公积金服务相关智能体,构建智能问答、智能决策、智能用数、智能风控等应用场景,满足管理、服务、风控等各类需求。三、工作保障一是夯实数据基础。推动数据资源梳理、归集和治理,探索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促进数据资源供给,推进与“智慧晓苏”交互共享。严格落实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保护制度,强化数据脱敏、隐私计算、可信流通等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与监测预警体系,确保全流程数据安全可控。支持产学研协同,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打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垂直模型。二是强化场景培育。持续征集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和地方特色场景,建立动态更新、分类分级场景库。定期发布重点攻坚场景清单,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应用场景予以支持。搭建场景开放与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供给与业务需求高效对接。三是加强人才培养。注重将人工智能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内容,推动将“人工智能+ ”培训纳入注册人员继续教育课程,持续开展建设行业“人工智能+ ”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产业工人培育中的应用。举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大赛等活动。四是优化产业生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中设立“人工智能+ ”专项,重点研究人工智能与行业融合发展、技术创新、项目试点与标准编制。鼓励行业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技术创新联盟、企业创新联合体。依托江苏绿色低碳建筑国际博览会等平台,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要素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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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7/15 00:00:00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规〔20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重要数据处理者,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2026年6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数据安全工作坚持“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    第三条 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数据安全主管机构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数据安全监管,组织制定数据安全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交通运输部业务管理机构按职责负责本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救助打捞局和中国船级社负责本系统数据安全监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交通运输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管,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和同级网信、公安、国家安全、数据管理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数据依法开放共享、授权运营和交易流通,以及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促进数据要素安全合规流通和高效开发利用。第二章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工作,确定行业重要数据目录,提出核心数据目录建议,加强目录动态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工作,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重要数据识别情况。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规程,开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工作,定期更新数据目录,按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对确认为重要数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数据处理者告知或发布。    第七条 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运行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交通运输数据划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三个级别。其中,一般数据从高到低分为一般3级数据、一般2级数据和一般1级数据。    第八条 数据内容、规模、时效性、应用场景、加工处理方式等发生变化,或因国家有关要求,导致原定级别不再适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变更数据级别。    涉及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级别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涉及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信息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报告。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九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审批、处理、操作等规程和权限,根据数据级别采取就高从严的安全保护措施。    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数据处理活动全过程监测预警和处置,采取商用密码技术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十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数据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根据需要配备数据安全管理人员。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按规定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数据安全管理机构。数据安全负责人应当由数据处理者管理层成员担任,有权直接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安全情况。    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安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核心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单位等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第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开展数据收集,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数据。涉及收集个人信息的,明确告知收集和使用规则,并取得个人同意。涉及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通过间接途径收集数据的,应当确保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使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数据的,应当确保不造成网络服务影响。    第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和数据级别确定数据存储方式、保存期限以及保护措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的个人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产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信息系统存储重要数据的应当至少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存储核心数据的应当至少满足第四级要求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并优先使用安全可信的产品和服务。涉及使用云计算服务存储重要数据的,应当选择通过安全评估的云计算服务。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数据存储、备份介质管理,定期进行数据备份。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应当实施容灾备份,定期开展数据恢复测试和灾难恢复演练。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数据级别采取访问控制、数据脱敏加密、操作审计等保护措施,确保数据使用和加工过程安全、合规、可控、可溯源。    使用和加工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建立健全数据可信可控、日志留存审计、风险监测评估、数据溯源等技术体系。    第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数据类型、数据级别和应用场景等制定数据传输安全策略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传输一般3级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采取校验技术、密码技术、安全传输通道或者安全传输协议等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交换共享、授权运营等数据提供过程中,应当按照最小必要原则向数据接收方提供所需数据。提供数据涉及敏感信息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提供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核验数据接收方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数据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明确数据接收方的保护义务和措施,强化履约监督,发现不按约定履行的立即停止数据提供。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开源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公路、水路视频图像和科学数据公开管理。    数据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删除制度,对删除活动进行记录和留存,采用信息清除技术确保数据删除后不可恢复。数据删除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删除、个人请求删除的个人信息,以及合同或协议约定删除的数据,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删除。    删除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应当在操作前制定数据删除方案,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前报告。    第十八条 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数据的,应当明确数据转移方案,通过协议、承诺等方式约定数据接收方全面承接对应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数据接收方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涉及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和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提前报告数据转移方案、接收方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数据转移应当采用安全可控方式,确保过程可追溯。    第十九条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与他人共同处理数据的,数据安全责任不因委托而改变,应当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数据接收方不得向他人提供数据,不得加工、训练、挪用数据,不得开展数据关联分析。    委托处理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还应当核实或评估数据接收方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和资质。    第二十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跨境安全。不得采取数据拆分等手段规避相关义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模型算法投入使用前,评估语料库、训练数据及算法的合理性、正当性、可解释性,以及数据利用对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影响、伦理风险和防控措施有效性。    强化人工智能生成数据及人工智能产品的安全管理,按照生成数据及数据处理结果对应的分类分级,严格落实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加强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强化数据标注质量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留存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处理、权限管理、人员操作等网络日志,并开展分类分级管理,满足风险溯源和事件处置需要。    网络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政务应用系统访问、数据库操作以及重要数据安全事件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核心数据安全事件相关日志,向其他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处理情况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四章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处理者和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年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鼓励一般数据处理者至少每3年开展1次风险评估。    大型网络平台运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开展风险评估:    (一)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或被通报存在重大数据安全风险。    (二)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除外。    (三)重要数据处理者出现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变化,承载重要数据的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变更。    (四)向境外提供数据等高风险数据处理活动。    (五)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严重危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第三方应当为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评估机构,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至少保存3年,可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依据。    第二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整改风险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除风险隐患。    风险评估中发现重大数据安全风险、事件或特殊紧急情况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规定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第五章 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统筹建立行业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工作机制,加强与网信、公安、国家安全、数据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报告安全风险和事件。    根据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众利益等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交通运输数据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数据处理者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警响应和应急联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应当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数据安全事件,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案,并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数据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完成事件的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依法开展数据安全检查,指导监督数据处理者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整改风险隐患。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不得访问、收集与数据安全无关的业务信息,获取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维护数据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求数据处理者暂停相关服务、完善技术措施等,消除数据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中涉及数据安全内容重合的,结果可互相采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涉及的报告、报送情形,应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至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可直接报至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九条 开展核心数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来源:交通运输部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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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7/14 00:00:00

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重点园区管理局(管委会),各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压实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质量安全管控责任,严厉整治监理人员脱岗、履职缺位、资料造假等行业突出乱象,筑牢工程质量安全防线,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7月9日(联系人及电话:刘瑞,65346981)(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核心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紧盯监理行业乱象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优化监理市场环境,稳步提升监理履职服务能力,切实筑牢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防线,助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二、整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三、整治时间    2026年7月至2026年11月。四、整治范围    (一)全省正在实施监理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二)全省范围内在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含省内、省外企业)、监理人员及监理业务工作情况。五、整治重点    (一)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1.总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否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中有完整考勤记录,月度在岗天数是否不低于施工日数的40%;是否正常在岗履职、无无故脱岗;是否同时在超过3个项目中兼任总监理工程师,兼任的是否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按规定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到岗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留存完整考勤记录且月度在岗天数达标;现场人员是否与合同约定、投标承诺一致,人员变更是否履行正规手续、新进人员资质是否不低于原人员;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注册人员不在岗履职、他人代签资料的情况。    (二)监理文件编制情况    1.监理规划。重点检查是否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是否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于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    2.监理实施细则。重点检查是否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吊装、装配式建筑等)编写监理实施细则;细则是否明确监理工作流程、控制要点、检查方法和频率。    (三)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1.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审查。重点检查是否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程序是否合规,总监理工程师是否签认。    2.施工单位资质审查。重点检查是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是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是否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分包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核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核查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4.隐蔽工程验收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是否制止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    5.巡视、旁站、平行检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是否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旁站,旁站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6.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签字是否齐全。    7.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情况。重点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是否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是否跟踪整改并复核签认。    8.工程开工(复工)审查。重点检查是否在具备开工(复工)条件后签发开工(复工)令,开工(复工)令是否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四)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监理规划及细则。重点检查是否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重点检查是否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是否审查专家论证情况;方案需调整时是否重新提交审查。    3.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方案实施时,是否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    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处理。重点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是否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是否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资料管理情况    1.监理日志。重点检查监理日志是否每日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定期审阅签字。    2.监理月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编制监理月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3.监理例会及会议纪要。重点检查是否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是否真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和议定事项,纪要是否经各方签认。    4.监理通知单及回复。重点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是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整改后是否跟踪复核并形成回复记录。    5.监理资料归档管理。重点检查监理资料是否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是否由总监理工程师统一归口管理;工程变更是否履行规定审查签认流程,变更资料是否完整归档;工程暂停令是否由总监理工程师本人签发;复工条件核验达标后是否及时签发复工令;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完结后是否同步完成资料归集归档。    (六)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1.监理单位发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部位作出局部停工整改、全面停工整改、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相关决定,记录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至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房屋市政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对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4.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六、工作安排    (一)监理单位自查自纠    各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对照所涉及的整治重点全面自查,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并整改到位。自查资料由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自行留存备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    (二)属地主管部门检查    属地住建主管部门采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严格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理合同低价中标、监理人员长期考勤异常、群众信访投诉集中的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工作要求,严肃核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情况。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含附件)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主管部门抽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四不两直”飞行检查方式,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及在建项目监理机构,同步督导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成效;对抽查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定期公开曝光。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迅即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本次专项整治真抓实干、举措落地、取得实效。    (二)严查违规乱象,净化行业市场环境。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贯彻“隐患就是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工作理念,结合本方案整治重点,严查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从严督促监理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跟踪整改到位;对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至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三)健全长效机制,提升行业监管质效。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深入剖析典型案例,系统梳理突出问题,提炼固化经验做法,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导向,构建监理行业良性发展生态,引导监理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    附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履职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来源:海南省住建厅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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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规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7/13 00:00:00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规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规程》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6年第38号    现发布《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规程》(JTG/T 5212—2026),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规程》(JTG/T E61—2014)同时废止。    《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规程》(JTG/T 5212—2026)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特此公告。交通运输部2026年6月4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下载:《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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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7/10 00:00:00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火炬开发区住建局,翠亨新区城建局,各镇、街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全流程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起重机械设备准入管理    (一)强化设备进场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之前出厂的建筑起重设备需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且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备。    (二)开展产权备案设备抽查    安全事务中心对在我市备案的二手建筑起重机械,随机抽取设备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抽查建筑起重设备买卖合同资料、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机构件与产权技术档案一致性。抽查发现实体与备案资料不一致的设备,不予办理产权备案。二、使用、安拆与维保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负主体责任。使用单位应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见附件1)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粤建质〔2025〕269号)(见附件2)的文件要求,规范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安全员),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维保情况;对自查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各相关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并上报住建主管部门。     使用单位应开展建筑起重设备日常检查,规范填写《塔式起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见附件3)、《施工升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见附件4),记录表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备查。   使用单位应定期(每月10日、20日)自查并落实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人证合一、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证上岗或“一人多机”等违规行为。    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九条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核实安拆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安拆告知手续。    (二)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作为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巡视、旁站等方式严格审查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装拆企业资质、装拆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装拆作业过程及使用登记特种作业人员人证合一、使用单位日常检查、维保单位维护保养情况,督促使用单位、装拆单位及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并在监理日志、监理周报中如实记录报送起重机械管理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时,监理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条文件要求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应核实安拆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安拆告知手续。    (三)安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装拆卸单位应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粤建质〔2025〕269号)文件要求,规范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装拆卸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2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山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办理作业告知手续(审批一个月内,可市网变更预作业时间,不可变更作业人员),并提前1个工作日将安拆作业时间(精确至小时)告知(书面或微信等方式)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四)‌落实现场条件验收    设备基础、附墙装置等必须按专项方案施工并验收合格,确保设备安装位置的承载力和安全距离符合要求。设备的桩基础检测报告作为设备基础验收的必要条件,需一并存档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JGJ/T 187-2019)的要求,塔机基础的基桩检验可以用本工程同样条件下的工程桩替代,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的检验,当桩型和地质条件不同时,宜按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规定,单独进行塔机基础的基桩检测。    (五)规范维护保养行为    使用单位负责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负责。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委托合同应明确维保的具体内容、周期、维保记录格式、安全责任及应急处置要求。    维保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维护保养,并规范填写《塔式起重机月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附件5)、《施工升降机月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附件6),记录表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备查。    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应进行影像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记录维保作业开始、维保作业结束、关键部位(见附件7)维保作业、问题隐患整改前后对比情况,影像资料宜添加时间、地点水印,影像资料由项目部存档备查。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和项目停工期间均必须进行定期维保,‌每月维保不少于1次‌。维保过程应由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安全员)到场巡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见附件8)。台风来临前应按照专版使用说明书或专项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至少一次检查与维护,并填写检查与维护记录。三、强化监督检查与执法问责    (一)明确审批和批后监管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领域批后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案件调查移送、投诉处理由设备所在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市管项目、共管项目由安全事务中心负责,镇街自管项目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审批部门(含已下放审批权限的相关镇街)与各项目实际监督机构之间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备案、使用登记、产权注销等工作衔接,强化全流程闭环监管。    (二)强化装拆环节现场检查    安全事务中心、各镇街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将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装拆、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等纳入巡查检查内容,压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拆作业环节,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按照装拆单位告知的具体作业时间,对安装拆卸作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实施情况。    (三)强化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监管    监督抽检技术帮扶增加安全监控系统(“黑匣子”)接入及管理抽检事项,抽检报告结论中,备注设备“黑匣子”管理状态,异常设备备注“黑匣子”生产厂家。发现“黑匣子”未安装、不在线、数据异常的,监督部门要发出暂时停用设备通知书,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黑匣子”数据异常的设备使用单位需自行委托具备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核准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需在我市备案)复查,经委托检查“黑匣子”数据无异常的,监督机构方可同意项目恢复使用塔式起重机。    我市备案的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在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达到最大独立高度检验检测、第一道附着后检验检测、定期年检检验检测中,应增加安全监控系统(“黑匣子”)接入及管理情况检查事项(“黑匣子”是否安装、是否在线、数据是否异常(数据恒定不变、监测误差明显超标等)。该检查事项不作为抽检结论判定依据,在抽检报告结论页注检查情况,并定期报监督部门。监督部门要对检测机构检查发现“黑匣子”未安装、不在线、数据异常的塔式起重机发出暂时停用设备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方可同意恢复使用设备。    (四)加强现场抽查检查    项目监督机构应对属地受监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安拆及顶升降节、设备实体安全状况、设备使用、日常检查情况、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情况、维保记录真实性、人员持证上岗及人证合一情况、安全生产日志及监理周报填报等内容。    (五)强化第三方技术帮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全市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抽检技术帮扶,对上年度抽检发现存在较多重大事故隐患的镇街加大抽检比例。安全事务中心、各镇街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批后监管职责分工,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整改,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执法文书资料按有关要求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鼓励有条件的镇街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扩大抽检范围。    (六)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检查发现的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产权单位、装拆单位、维保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日常检查、月度维护保养、台风前检查与维护、特种作业人员人证合一、维保影像资料存档或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维保影像资料不实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采取责令整改、停工、约谈、诚信扣分、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    (七)突出重点深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监督机构应对照以下工作重点,逐项目、逐设备检查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及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落实逢检必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维保单位应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使用登记证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司索信号工应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3.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安全监控系统(“黑匣子”)并接入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应在线,发现起重量、幅度、回转角度等核心运行参数超出安全规范阈值、长时间保持恒定的,使用单位应立即整改,确保作业安全。    4.使用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应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监督机构检查发现上述问题隐患的,一律责令停用相关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判定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3.塔式起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     4.施工升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     5.塔式起重机月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     6.施工升降机月检查与维护记录表(试行)     7.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作业应影像记录关键部位     8.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6月30日来源:中山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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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7/10 00:00:00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34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函〔2025〕3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现就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登记范围与平台路径    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均须按规定完成信息登记。各代理机构应通过登录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scjg.gdcic.net),如实登记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把控从业条件与人员配备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独立办公场所。机构应确保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三、规范登记内容与动态更新机制    代理机构应对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姓名;    (三)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若机构或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我省省级平台自行更新;机构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撤销登记。四、强化项目负责人制与合同管理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应从在全国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列明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同时,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规范的招标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费用收取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严禁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五、严格核查与违规惩戒机制    我市各级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把信息登记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范围。对未按规定完成信息登记的代理机构,由所属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7月2日(联系人及电话:招标科,88333919)来源:中山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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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面纤维材料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7/09 00:00:00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面纤维材料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面纤维材料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6年第36号    现发布《公路路面纤维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G/T 3682—2026),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路面纤维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G/T 3682—2026)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特此公告。交通运输部2026年6月3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附件下载:公路路面纤维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GT 3682—20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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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正式施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7/08 00:00:0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正式施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正式施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8月7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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