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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办法》,即日起施行!
穗建规字〔2026〕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推广应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促进广州生态文明建设,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26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加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 号)、《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建材推广使用等相应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的具体事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规划。市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的要求,协同实施本办法,负责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财政投资项目立项阶段,要求相关单位在送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进行初步论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成品进行监督抽检。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工作。第五条 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行业协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推广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综合利用等企业提供行业自律、技术推广、质量提升、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第六条 对于城市更新等大型建筑物拆除工程,鼓励在建筑拆除现场采取建筑废弃物移动式处理方式,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综合利用产品,达到对应建材产品的质量标准,并优先应用于该地块及周边的建设项目。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环保、临时用水用电、处置(受纳)核准、文明施工等方面加强对现场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指导和支持。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收集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应用情况定期公布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纳入目录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等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造价行业协会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价格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指南,明确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应用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推广应用。第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依法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数量占同类建材产品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财政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数量占同类建材产品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15%。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开展的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积极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普通公路、园林绿化工程、水务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可以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包括:路面、广场、停车场、人行过道、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输水渠道衬砌、河道护岸、临时工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制定职能管辖范围内相关建设工程可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清单。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按规定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一)建设单位是落实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的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作相应论述;在工程招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比例等要求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相关规范与合同要求组织验收,在验收材料中载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情况。(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种类、使用部位、使用比例和技术指标。(三)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建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台账,并纳入工程档案,对进入工地使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进行检测,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四)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对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第十一条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和提供工程应用服务,保障产品质量;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与原料使用记录,以及产品供应台账和检验信息记录,实行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其产品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分别制定职能管辖范围内相关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监督管理措施,可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相关建设工程中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和鼓励所管辖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可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项目按原管理要求执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时间:2026/03/06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27 -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粤建质函〔2026〕45 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补充《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年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填报工作,我厅组织对《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年版)开展修订补充工作,形成相关配套用表,现予以印发。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教育登记表》.pdf 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专用表》.pdf 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账》.pdf 4.《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pdf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2月2日发布时间:2026/03/06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502 -
《广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即将施行!一图读懂
日前,为加强我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于202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一起来了解发布时间:2026/01/23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505 -
两大强制性国家标准已正式实施!严禁不合格材料入场!
两大强制性国家标准已正式实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防水材料进场验收需重点核查质量检测证明文件,确认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严禁不合格材料入场。GB45320-2025《建筑防水卷材安全与通用技术规范》发布日期:2025 年 3 月 28 日 实施日期:2025 年 10 月 1 日(已执行)GB45671-2025《建筑防水涂料安全技术规范》发布日期:2025 年 4 月 25 日实施日期:2025 年 11 月 1 日(已执行)对于一些特定用途的产品,如仅作为辅助防水功能的防水垫层,则不必严格遵循本文件的技术要求。但是,当这些产品作为一道独立的防水层使用时,必须满足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至于透汽防水膜、隔汽防水膜以及高分子泛水材料等功能型辅助防水产品,本文件不要求强制执行。文件共提出了9项安全技术要求,分别为:燃烧性能、闪点、总铅、接缝剥离强度、搭接缝不透水性、热老化后的低温性能、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耐水性、耐根穿刺性能及阻根剂种类和含量。上述各项技术要求的具体适用关系详见表。本文件规定了建筑防水涂料的安全技术要求,并明确了相应的试验方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用柔性防水涂料、水泥基防水材料,以及其他防水材料。给出了3大产品对应的产品示例。规定了4大类安全技术要求,分别为燃烧性能、闪点、有害物质限量以及材料工程要求。注意!两大防水国标已全面实施,标准是底线,合规是责任,安全是生命!来源:住建部官网发布时间:2026/01/23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766 -
吉林省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压实参建各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除)、检测、使用、维护保养等各环节安全行为,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加强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意识。二、整治范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三、整治重点(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建机“一体化”企业、起重设备检测机构等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情况。(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办理情况;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档案建立及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等情况;安装、拆卸、使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审核及实施情况。(三)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检查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建机“一体化”企业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部位安全可靠性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等活动范围内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附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塔式起重机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结构件上是否存在裂纹和锈蚀,是否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限位装置及力矩限制器是否失效,是否存在标准节无螺栓、螺帽缺失或螺栓松动,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等情况。施工升降机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或防松绳装置是否失效,升降机门限位、外门机械锁是否可靠有效,防坠安全器是否在有效检定期限及寿命期限内使用,超载保护装置是否装设,钢丝绳与配重之间绳卡是否连接牢靠,是否存在标准节无螺栓、螺帽缺失或螺栓松动,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等情况。四、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一)时间安排。1.自查阶段(9月9日起至9月15日)。各地住建部门督促辖区内各在建项目和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并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2.督导检查(9月16日-10月31日)。各地住建部门在相关企业和项目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项目的起重机械开展督导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要组织对辖区县(市、区)项目进行抽查。3.省厅按照《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的五个检查组,将原检查内容外延到本次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适时对各地开展督查。(二)检查方式。省厅将采取“干部+专家”、“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回头看”等工作模式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导,通过查阅资料、实体检查、现场反馈、督促整改等方式督导各地住建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五、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加强动员部署,督促责任主体自查自纠覆盖本企业在建工程的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企业和项目自查要做到设备全覆盖,部门巡查要做到项目全覆盖。(二)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地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的,应责令企业立即改正,重大隐患排除前,应责令企业停工改正,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要停止使用;对无证上岗、违章冒险作业、使用淘汰或超期起重设备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行动不积极、整改不到位、隐患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加大执法频次和执法力度。(三)统筹推进,确保实效。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同步开展,统筹安排、共同推进。各地可结合辖区实际,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辅助等形式开展检查,务求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四)注重培训,增强意识。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建筑施工“安管人员”、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来源:吉林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9/23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53452 -
青岛市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专业人员: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等要求,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服务,更好地开展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实现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保障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实施。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以计价依据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由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对本市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最终解释权。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形式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计价政策、规范、规定;(二)各专业工程定额;(三)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及定额价目表;(四)各类造价指数、指标类信息。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包括计价依据条文解释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一)计价依据条文解释是指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概念、术语、编制原则等内容所做出的说明、释疑等相关工作。(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是指对具体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适用计价依据异议的解释工作。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分为口头解释和书面解释。对于同一问题,同时进行过口头和书面解释的,以书面解释为准。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咨询采取电话咨询、来访咨询和网络咨询三种方式。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仅适用于计价依据条文解释。(一)电话咨询1.电话咨询时,咨询人应如实告知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2.电话咨询集中解释时间为每周二14:00至17:00。公开服务电话:建筑装饰专业85063902、安装专业85063620、市政园林专业85066683。(二)来访咨询1.来访咨询时,咨询人需提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来访咨询申请表》(详见附件1)。所咨询的问题属于计价依据适用解释的,各方当事人需共同到场,并携带所咨询问题相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现场签证等资料。2.来访咨询集中解释时间为每周四14:00至17:00。(三)网络咨询咨询人可登录“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工作-建筑工程-标准造价-造价计价咨询-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解释系统”进行网上咨询。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原则:(一)申请解释的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直接进行解释;不能直接解释的,收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及工程完整资料后,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宜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如遇特殊复杂性问题,可延期解释并告知咨询人延期理由和解释时间,必要时应赴现场实地勘察。(二)对于工程设计特别复杂或特殊,计价依据中缺少明确规定,或争议涉及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可通过专家工作组审议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供发承包双方计价参考。(三)涉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的计价问题,可申请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组审议流程:(一)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与争议内容,确定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负责组织,实行一事一议,其成员优先从青岛市工程造价专家智库中遴选,人数宜为3人以上的单数。(二)根据工作任务内容,专家审议采取分头审议、专项调研、集体讨论协商等方式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第十三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编制流程:(一)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是指随着设计、施工技术的发展,建设工程中采用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在使用现行计价依据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情况下,针对某个工程项目编制的计价依据。(二)申请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于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提交《关于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申请》(详见附件2)以及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工作人员到现场组织工程建设相关方参照计价依据编制有关规定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四章 其他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解释:(一)对申请解释的问题,有关计价依据表述清晰明确,无需进行解释 的;(二)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三)已给出解释意见,且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四)计价依据主编单位已做出明确解释的;(五)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做出认定的。第十五条 计价依据解释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和记录应存档并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对计价依据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可通过网络等相关渠道予以公布;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的具体工程编制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例如高大支模施工工艺等),定期发布典型工程案例,供工程建设各方计价时参考。第十六条 咨询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提交资料内容与实际不符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应撤销已对其做出的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的通知》(青标价字〔2014〕8号)等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来源:青岛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2/09/23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50232 -
重庆市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
一、落实建设资金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二、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仍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三、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额(扣除建设单位提供担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时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工期1年(含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周期、程序、价款支付等内容。房屋建筑工程过程结算节点可按基础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按层分段)、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合理划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可采用分段、分项、分部位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分段划分的结算周期(节点)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执行:项目交付使用前,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支出,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提取的预售监管资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六、有关要求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工程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要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工程款支付各项制度,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履行施工合同约定,强化工程造价管理,规范结算办理手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与企业信用管理实施联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将纳入相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信用记分,在行政许可、日常检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联合惩戒。来源:重庆市住建委发布时间:2022/09/23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59423 -
徐州市关于规范在建项目关键性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各县(市)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在徐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职责,遏制质量安全事故,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监管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一)对项目经理到岗率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要求项目经理每月考勤率不低于70%;(二)对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总监在1个在建项目执业的,每月考勤率不低于70%;有2以上项目同时执业的总监,应当由监理企业向属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经批准,有2个在建项目执业的总监,每个项目的每月考勤率不低于40%,有3个项目执业的总监,每个项目的每月考勤率不低于30%。自2022年9月1日起,原则上一个总监只负责一个在建项目,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三)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勤率按照该文件规定,参照对项目经理的规定执行。二、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系统应用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考勤设备,采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等管理人员信息,实行每日考勤,确保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按时、按期到岗,考勤记录将作为各地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核实管理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三、严格实行日常到岗考勤机制(一)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按照当月日历天数计算;(二)关键岗位人员当天在岗履职的考勤方式: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应至少当天上、下班时实名制考勤各1次,且两次考勤的间隔时间不少于5小时;(三)关键岗位人员不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进行考勤的,均视为不到岗;(四)项目经理或总监如因个人情况请假,可由所属单位书面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指派一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建造师或监理全权负责项目经理离开期间全部工作,并报属地住建部门登记,原则上当月请假不超过7天。对于长期不能按时到岗的关键岗位人员,属地住建部门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手续。四、严肃查处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到岗行为每月5日前,市局将通过实名制平台进行定期检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对上月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属地住建部门要根据整改通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对连续两月未整改到位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通报相关企业,扣减项目对应企业信用分。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长期不到岗履职导致施工进度严重缓慢的;(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长期不到岗履职导致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对上述情形的关键岗位人员,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相关责任人和所属单位将限制徐州建筑市场准入,不得作为当年评优表彰推荐对象,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切实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正常健康发展。来源:徐州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2/09/09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62162 -
河北省关于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提升审查服务的九项措施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方便建设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优质高效施工图审查服务,促进施工图审查工作效能提升,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制定如下措施。一、坚持维护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接本省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审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有效。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布一次全省审查机构名单及服务信息、信用信息等,方便建设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优质高效施工图审查服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将在本地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名单每年度至少一次公布在部门网站上。二、保障全省审查资源的供求平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保障在本地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数量满足工程建设需求,因集中开工等原因导致施工图审查资源紧张的,要充分调配全省审查机构资源加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需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增加审查机构,确保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机构数量和工程建设规模相匹配。三、坚持审查内容聚焦在公共安全。审查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审查范围、随意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储备系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四、严控施工图审查的时限要求。对于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限不超过12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图审查业务指导,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建设进程。五、可以灵活办理施工图审查业务。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按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根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单位工程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以按照单位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对市政道路、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重大线性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段分段进行施工图审查。六、建立首次审查质量考评制度。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首次审查结果将作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考评依据。勘察设计单位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并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对施工图首次审查通过率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项目和有关责任单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差异化监管。七、推行施工图二次审查终结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探索推行施工图二次审查终结制度,即审查机构的首次审查必须全面、准确,做到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审查意见一次性修改到位,确保二次审查通过,缩短施工图审查用时。对审查机构未做到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或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审查意见一次性修改到位,导致二次审查仍未合格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约谈有关责任单位,相关行为问题记入信用档案,涉及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惩处。对首次审查或二次审查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查机构要立即核发审查合格书。八、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签署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履行承诺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审查机构对工程质量负审查责任。出现相关质量问题,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九、强化施工图审查业务报告制度。审查机构要强化对结构安全(含抗震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方面的审查,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时每季度向注册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情况统计信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及市场行为进行抽查检查,检查情况及时予以公开,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来源: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9/09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62039 -
河北省关于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9月25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论证专家)管理,规范论证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涉及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论证专家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论证专家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和经批准的特定区域,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条 全省论证专家共同组成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供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时使用。第五条 论证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房屋建筑设计与施工、地下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勘察、工程监督检测、工程测量、工程监理、建筑设备安装、特种工程设计与施工等。第六条 申报论证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丰富专业经验;(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主导完成3项以上本专业大、中型工程的经历;(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工程,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七)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七条 申报论证专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二)初审合格者由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定,审定合格者入选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人员名单。第八条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的论证专家数量及专业构成,以能够满足当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需要为宜。第九条 论证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论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论证专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对论证工作有关的情况承担保密责任;(三)专家与所论证项目中涉及单位有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四)依照有关规定或论证办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论证专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中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由参加的论证专家签字的论证书面报告;(二)对施工单位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提出质疑或者发表意见;(三)可以到被论证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论证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3年。第十三条 论证专家的续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论证专家填写《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申报表》,报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论证专家履职等情况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论证专家按下列规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论证专家在申报资格或者论证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二)加强对论证专家的日常考评,建立论证专家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在1年内发生2次不良记录的,取消其1年论证工作资格。累计3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安全论证工作;(三)论证专家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施工单位财物,或者论证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开、公正原则,对论证工作造成实质影响,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四)在论证过程中,不依法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论证,或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内容发生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论证专家资格;(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论证职责的,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5日起施行。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管理办法》(冀建法〔2009〕144号)同时予以废止。来源: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9/09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5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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