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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建局印发《江门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8/12 00:00:00

江门市住建局印发《江门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江建消函〔2026〕11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门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8月4日江门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尚未完成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二、消防设计变更情形    本指引所称消防设计变更,是指对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两种类别。三、消防设计重大变更范围    消防设计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一)建筑专业    1.经规划部门批准,对建设工程总平面消防布局进行变更,包括对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等进行的变更;    2.对建设工程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建筑面积、消防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层数进行变更;    3.改变建设工程保温形式,降低保温材料或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4.对防火分区进行的变更,对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避难走道、消防电梯、前室进行变更;    5.对平面布置有较大调整时的变更;    6.对消防安全疏散计算方式、参数进行的变更;    7.对建筑构造防火性能有较大调整时的变更;    8.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重要设备用房位置的变更。    (二)结构专业    1.对结构形式进行变更;    2.对防火墙涉及构件和主要受力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降低的变更。    (三)给排水专业    1.对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方式、消防水源、服务范围及分区进行变更;    2.对消防水池或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有效容积进行变更;    3.对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系统类型、系统增减、重要的系统参数进行变更。    (四)暖通专业    1.对防排烟系统、补风系统进行较大调整时的变更;    2.对防烟分区划分及防排烟设计参数实质性变化的变更;    3.变更为具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五)电气专业    1.对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消防配电系统形式等进行变更;    2.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较大调整时的变更;    3.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进行较大调整时的变更;    4.其他对消防救援、疏散有较大影响的消防电气设计内容进行变更。    (六)其他    1.各专业变更引起其他专业重大变更的;    2.改变易燃易爆场所消防设计的;    3.改变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执行情况的;    4.改变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相关内容的,如项目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等;    5.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四、消防设计一般变更范围    消防设计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消防设计变更视为消防设计一般变更:    (一)项目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后,在不改变原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施设置等的情况下,因测绘原因调整规划许可证的单体建筑面积;    (二)非关键性布局调整:在不改变建筑物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和楼梯间形式的前提下,对内部空间的非关键性布局进行调整;    (三)消防设备选型调整:在同等或更高级别的性能范围内更换消防设备,例如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件等,前提是新的设备满足或超过原有设备的安全标准;    (四)建筑材料替换:用具有相同或更优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替换原有材料,且不会影响建筑物的整体防火性能;    (五)消防管道微调:对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排烟管道的局部走向或尺寸进行微小调整,只要不影响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    (六)装饰装修材料变更:在不降低防火等级的情况下,更换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七)消防设施位置微调:在不改变消防设施功能的前提下,对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位置进行微调;    (八)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认为属一般变更的其他情形。五、消防设计变更流程    (一)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1.特殊建设工程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依法对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2.建设单位对重大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当取得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意见。其中,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涉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上传至“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管理系统”,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过程记录表》;未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如城市轨道交通、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规定线下完成技术审查。    3.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消防技术审查合格文件后,应当按规定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相关申报资料,由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消防设计审查。    (二)消防设计一般变更    1.特殊建设工程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一般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涉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原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复核确认;原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复核情况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    2.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非重大变更复核确认意见及涉及的相关设计文件纳入消防验收申报资料。其中,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验收前将相关设计文件及复核确认意见上传至“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管理系统”。六、消防设计变更管理要求    (一)消防设计变更文件应由所有相关专业共同审核确认。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消防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变更可执行首次技术审查合格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鼓励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应全文执行。    (二)所有消防设计变更在提交变更申请时,应当明确变更情形。对于难以直接判定属于重大变更或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单位等单位可报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中,如抽查发现涉及一般变更情形的,相应消防设计变更材料应作为消防验收综合评定报告的附件上传行政审批系统。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重大变更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如发现违法施工情形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置。来源:江门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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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自2026年7月7日起施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8/12 00:00:00

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自2026年7月7日起施行

江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门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安委办,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台山、开平、鹤山、恩平金融监管支局,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安委办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门监管分局制定了《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门监管分局2026年7月7日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中的专业作用,协助企业(项目)做好施工现场风险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整改,降低事故风险,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含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及拆除工程)的安责险业务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投保主体)  可由建设单位代为购买,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购买安责险。建设单位代为购买安责险,可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中予以扣减。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购买的,若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联合体形式,应由牵头方施工单位统一购买安责险,联合体其他施工成员方根据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施工单位购买安责险的费用依法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行业自律)  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障行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标准,统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运营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子模块,实现承保、服务、理赔、考核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二)组织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    (三)定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    (四)统筹事故预防服务的行业协调与数据共享;    (五)受理并协调处理安责险相关投诉纠纷。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安责险的推进工作。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费用列支等行为的监管。    各级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责险的推进、指导和监督。第三章  投保与承保    第六条(投保义务)  投保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以施工合同价款为基数足额投保安责险。分阶段施工的项目,应以施工总合同为单位足额投保。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投保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并对服务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承保模式) 可采用独家承保或共保体承保,具体模式由投保人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包括向投保单位提供承保服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理赔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约定)。    第八条(保险机构基本条件)  为提升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保障安责险服务质量,保险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在承保工程项目所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设有固定营业机构;    (三)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四)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房屋市政工程(含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及拆除工程)安责险保险方案及标准条款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配备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专职管理人员;    (六)满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费率与佣金限制)  保险机构应科学厘定费率,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支付给第三方渠道或经纪人的佣金比例不得高于国家规定(5%)。    第十条(展业告知与名录管理)符合第八条基本要求的保险机构开展安责险承保业务前,应主动将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资质能力证明、保险方案、保险条款、管理团队信息、承保和理赔服务及事故预防服务方案(含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制度)等基本信息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更新。    行业协会应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保险机构在不符合基本条件或隐瞒未办理信息告知的情况下开展安责险业务的,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解除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第四章  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一条(服务原则)  事故预防服务属于安责险的核心功能,保险机构应建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并在承保后按相关要求和合同约定为投保的房屋市政工程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提供服务时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鼓励探索将多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起重机械抽检、应急救援演练、施工安全观摩等内容统筹开展,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辅助检查、培训教育、安全形势分析,提升安全服务的效能和标准化水平。    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基本要求)保险机构应按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拟在江门市内承担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主动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等基本信息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由行业协会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并统筹纳入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程监理资质或施工安全相关检测资质或设有安全生产(施工安全)专家库;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执业资格之一,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三)服务人员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四)不得与所服务工程的参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三条(服务内容与频次)  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事故预防服务: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为被保险人提供1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高风险工程可根据实际增加服务频次。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及拆除工程可结合项目实际,定期提供第(二)项或第(四)项服务,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给予必要工作便利。    第十四条(服务费用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专门台账,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鼓励对小型、高风险项目进行费用统筹,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服务登记与报备) 保险机构应在承保出单1个月内,确定承保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并由投保单位在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报备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包含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频次、服务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预期目标和服务保障等事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开展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告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第五章  理赔与费用垫付    第十六条(理赔时限)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实际改进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效率,区分赔款金额大小、事故责任情形复杂程度提出承诺办结时限,并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费用垫付与预赔)保险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绿色通道协作流程及医疗费用垫付等相关事宜,最大限度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降低事故伤害程度。鼓励保险机构与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投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保险机构应积极协调合作医疗机构,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投保安责险的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或被保险人因事故需要应急支付、垫付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丧葬等费用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直赔通道,根据已明确的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需要及时预付部分或全部赔款。第六章  信息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信息平台)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和运营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并做好与全市统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平台的数据共享对接。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功能模块可包括承保管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管理、理赔管理、考核管理、数据统计等。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需使用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工作,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保险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承保、事故预防服务及理赔等相关数据,建立数据共享、动态监测、风险预警长效机制。采用共保体承保的,相关信息由主承保保险机构负责报送。    各保险机构应在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门监管分局报送上、下半年度投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及事故预防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考核管理)行业协会根据自律标准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分,推动通过信息平台实现自动化考核,并定期公示。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预防服务频次与质量、服务费用实际支出比例、佣金支付比例、理赔时效与投诉情况、隐患整改跟踪闭环情况。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  保险机构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未足额提取或挪用服务费用、佣金超标、服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行业协会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重大隐患的,由安责险管理机构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附则    第二十二条(监督部门职责)市、区监督部门依职责具体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推进、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辖区内项目投保承保、事故预防服务和理赔情况。    市、区监督部门应在新开工项目第一次安全监督交底时核查安责险投保情况,对未依法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6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来源:江门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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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建局关于推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便民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8/11 00:00:00

江门市住建局关于推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便民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便民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建消函〔2026〕13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涉企审批备案事项改革的工作通知》(江府办函〔2026〕29号)部署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标准打造产业版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经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行消防审验实施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全市消防审验事项全流程采用网上电子化、无纸化办理,推行电子证照和数字化归档。    二、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审批时限闭环办结,推行“同意马上办、不同意上报一级”审批机制,消防验收备案未抽中项目受理即“秒批”。    三、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对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一般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备案,企业仅需提交《告知承诺书》与《备案表》即可办理,抽查比例降低为5%。    四、实行分期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依法可以分期竣工验收的,在确保项目整体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分期消防验收(备案)。    五、提供预约消防技术服务。不区分项目建设规模、不区分投资对象提供从咨询、受理、审核、施工到验收等环节全方位服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预约相关服务事项,也可申请延时、错时服务。(附市直、县区局服务热线,详见附件1)    六、优化既有建筑消防审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鼓励适用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可以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设计改造。提交申报材料时,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完成竣工备案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可提交既有建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和竣工备案证明;也可提供其他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推行业务申报“预受理”。建设单位通过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项目会商系统申请办理消防审验业务并提供已有的消防设计或消防验收有关材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后,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建设单位在工程审批管理平台正式申报时,已经在会商系统提交的材料,如无变更,申请人无需再次提交,可一键提取所有预先提交的材料。    八、实施补正承诺制。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消防审验业务时如出现提交申报材料不齐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除外)或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形,可以凭申请人提交的《消防审验资料补正承诺书》(详见附件2)先给予受理或办理,申请人在承诺期内补正有关材料。    九、消防设计变更实行分类管理。消防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两种类别,其中重大变更应严格履行消防设计审查审批程序,一般变更可以不用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审批程序。    十、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见证取样检验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涉及燃烧性能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分强制检验、条件检验、自主检验三类管理。强制检验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条件检验类在无有效技术管理保证措施时,原则上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自主检验类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可结合工程质量目标、诚信管理、后续运维等需求,自主决定见证取样检验工作。    本文件措施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4日;对第一、九、十项另行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后期将依据措施试行后的意见收集和效果评估情况,适时做出优化调整。上级主管部门另有新的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附件:    1.市直、县区局服务热线    2.消防审验资料补正承诺书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8月4日附件1市直、县区局服务热线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消防科业务咨询电话:0750-3831692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咨询电话 :0750-3871681    办理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85、86、87号窗口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咨询电话:0750-3167387    消防验收或备案业务咨询电话:0750-3167352    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750-3833117    办理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丰乐大道10号江门市蓬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22-26号窗口江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咨询电话:0750-3880695    消防验收或备案业务咨询电话:0750-3880607    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咨询电话 :0750-3867961    办理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88号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6-7号窗口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咨询电话:0750-6665193    消防验收或备案业务咨询电话:0750-6619879    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咨询电话 :0750-6297202    办理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73号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四楼99-101号窗口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咨询电话:0750-5525523    消防验收或备案业务咨询电话:0750-5525523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750-5565862     办理地址:江门市台山市德政路5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4-9号窗口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咨询电话:0750-2218987    消防验收或备案业务咨询电话:0750-2218987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750-2208371    办理地址:江门市开平市长沙街道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咨询电话:0750-8939637    消防验收或备案业务咨询电话:0750-8939616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750-8939646    办理地址: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8.19.20号窗口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咨询电话:0750-7718723    消防验收或备案业务咨询电话:0750-7718723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750-7826182    办理地址:江门市恩平市广青街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6-4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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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管控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8/11 00:00:00

佛山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管控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管控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安全有序实施,为加快推广装配式建筑夯实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管控通知如下:一、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佛山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在新出让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中落实推广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通知》(佛建〔2019〕126号)等文件要求,对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提出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二、提升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水平    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单位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施数字化设计,并按照“少规格、多组合、少拼接”原则,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预制构件划分方式,统筹开展预制构件技术体系和连接构造设计,在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中予以明确。鼓励应用《佛山市装配式混凝土高层住宅建筑图集》等标准化图集。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设计文件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出具的审查意见必须包含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三、加强预制构件质量管控    供应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工艺设备、人员配置、试验检测等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参建各方应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预制构件进场验收、驻厂监造等工作。四、加强施工过程管控    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明确预制构件测量与精度控制、节点连接、密封防水等质量管控措施以施工过程成品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装配式建筑专项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吊装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保障预制构件安装质量,提升施工效率。对套筒灌浆、浆锚搭接、螺栓连接、钢结构焊接、后浇混凝土连接、建筑接缝与防水等关键环节,应留存影像资料。施工过程中,涉及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增减、装配率调整等的变更,应按照《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佛建〔2024〕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的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五、加强竣工验收管理    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技术评价,对技术评价中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予以落实。未取得实施阶段技术评价意见书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重要连接节点施工质量、有关验收组织程序等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对确认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项目,还应核实项目在容积率扶持、提前预售、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等相关扶持政策的前期申报和享受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8月5日来源:佛山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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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建局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25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8/10 00:00:00

佛山市住建局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25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2026]6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对《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佛建管〔2016〕14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8月3日 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    为强化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各类企业(含市外入佛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前述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重点监控。二、列入情形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一)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二)发生基坑坍塌、脚手架(支模架)坍塌、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倾覆倒塌、火灾、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社会影响较大安全事件的;    (三)因工程施工安全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检查中被依法处罚、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中被明确要求纳入重点监管的;    (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或同一项目同类重大事故隐患重复出现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防汛、防台、防火等应急响应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且未及时整改的;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后仍不整改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该列入重点监控情况的。三、认定程序    (一)信息收集与报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梳理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形成名单及佐证材料,于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则无需报送。    (二)审核与核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科室复核各区报送材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列入重点监控的决定。    (三)公示。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通报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及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即时启动机制。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排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紧急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即时提请核准,核准后即时列入重点监控。四、重点监控期限    (一)因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监控期限为6个月;    (二)因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监控期限为3个月;    (三)重点监控期限自名单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解除。五、重点监控期间,被监控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强化检查整改。企业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公司级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其在本市的所有在建项目部每月应组织不少于4次现场全面安全检查,并形成包含检查、问题、整改、验证等要素的完整记录存档备查。相关监理企业应同步履行监理职责,对检查整改结果出具明确意见,对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要求企业停工整改。    (二)实行月度报告。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向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企业安全生产月度自检报告及在建工程清单。    (三)加强教育培训。企业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员安全生产专项培训,重点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培训与考核记录。六、监管措施    (一)强化属地检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在建项目,每月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增加频次。检查应形成规范记录,依法处理问题并督促闭环整改。    (二)实施市级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法从严查处并予以通报;抽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管理。    (三)严格诚信管理。    1.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的相关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诚信管理。    2.监控期间,企业项目1次被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企业有明显不履职行为的,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其监控期限3个月。    3.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月度报告义务的,每发生1次,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其监控期限3个月。    4.检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报请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七、提前解除重点监控条件    重点监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重点监控:    (一)监控期已满半,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中均达到合格标准,且未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监控期间,企业在佛山市的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监控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八、提前解除重点监控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向所有关联项目所在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书面解除申请(详见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自检报告、监理单位意见、工程竣工证明、检查合格记录等),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二)属地审核。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及现场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企业涉及多个区在建项目的,应当经所有关联区审核同意。    (三)市级审批。各区将审核同意的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四)通报解除。审批同意解除监控的企业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通报,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九、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从其新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6年8月2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佛建管〔2016〕141号)同时废止。附件:    1.佛山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通知    2.重点监控企业在建(在监)项目汇总表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    5.解除重点监控申请表来源:佛山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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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十五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8/07 00:00:0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十五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十五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庆市经济信息化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筑牢能源强国建设安全基础,持续提升电力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特制定《电力安全生产“十五五”行动计划》。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6年7月14日电力安全生产“十五五”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十五五”时期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推进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进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以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主线,持续强化稳定可靠的系统运行能力、安全规范的生产作业能力、快速有力的应急管理能力、智慧赋能的科技保安能力,着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全面提升电力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夯实能源强国建设基础,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到2030年,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转,重大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电力建设施工作业风险有效管控,以科技为核心的本质安全建设全面推进,推动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二、主要任务(一)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加强政治引领作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持续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理论领航安全治理、压实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健全主体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责任制,推动责任下沉基层、织密责任落实网络。督促企业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完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权责清单,优化省级电力安全委员会运行机制。深化“党建+安全”融合机制,将安全生产嵌入基层党建各环节,夯实一线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二)加强常规发电安全管理  加强转型背景下火电机组风险管控,健全新工况下煤电机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发电厂全停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机组本质安全与延寿管理,提升燃气轮机技术自主可控性。加强核电机组电力安全相关风险管控,提升涉核外电网线路保障水平。加强水电站风险管控,推动水电智能化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推进智能化运维,健全流域联合调度与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大坝风险管控,健全大坝安全法规标准与风险管控体系,推进大坝安全智能化监测检测技术应用。 (三)加强新业态新主体安全管理  加强新能源发电安全管理,完善海上风电、“沙戈荒”新能源基地等重点场景安全技术标准,健全新能源发电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强化全周期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控。提升新能源发电二次系统专业化管理能力,加强二次专业队伍建设与能力认证。加强新型储能安全管理,完善全链条安全标准体系和安全评价机制,强化新型储能安全监管和信息共享。  (四)加强电网安全运行主动防控  提升系统运行控制能力,加快研究“双高”电力系统稳定基础理论,强化复杂电力系统仿真分析能力。推动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分析计算向规划设计和实时运行两端延伸,将电网最小等效开机评估校核纳入方式分析。强化电网合理分区运行能力,构建多元黑启动电源体系。加强电网风险管控,健全事故风险防御和运行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大电网稳定破坏风险管控,推进重要输电通道沿线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加强电网电压失稳、振荡风险监测与管控。优化“三道防线”,巩固和完善电力安全防御体系,加强电力市场环境下安全校核力度。强化配电网安全管理,健全配电网安全运行风险管控机制,有效管控县域全停风险,加强主配微协同安全调度,提升市县级调度机构安全管控能力。深化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加强新业态新主体网络安全防护,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电力网信基础设施供应链。  (五)提升涉网安全管理能力  完善涉网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电力二次系统涉网安全技术监督体系,培育涉网检测和技术监督服务市场主体,规范涉网检测和运行管控,强化涉网性能动态监测。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管理,规范并网验收标准与运行参数管理,研究健全新能源建模、参数实测机构管理及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常规电源涉网管理,推动新工况下一次调频技术攻关,科学布局各类动态无功资源,强化最小开机管理。加强地方电网和用户侧涉网管理,规范地方电网与大电网调度安全管理,加强用户侧涉网控制保护配置及参数的技术监督。  (六)加强设备安全管理  严把设备入网关,建立设备全流程质量追溯机制,严格电力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探索建立设备质量“黑名单”和重大缺陷电力设备“召回”制度。加强设备运维检修,推行以可靠性为核心的设备状态检修,加快老旧及不达标设备更新改造。加强设备全过程技术监督,构建贯通联动的技术监督体系,强化质量问题整改与供应商处置。建立健全电力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依托电力设备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平台,加强质量信息共享与风险联合监测。(七)提升电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强化安全质量综合监管,规范危大工程作业全流程安全管理,严格设计变更和工期管理,强化施工班组与人员安全管控、勘察设计源头管控。加强安全质量问题常态化整治,加强监理单位弱化监管问题整治,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工程质量问题整治力度。探索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新模式,推动建立电力建设产业工人智能化协同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标准化和安全质量“阳光工程”专项行动。深化重点工程和新业态工程安全质量保障,重点加强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大型海上风电基地、特高压交直流输电等重特大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保障,强化新技术新业态安全质量保障。 (八)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完善电力应急体系,推动省级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善电力应急标准,加强国家电力应急指挥中心功能建设,健全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电力应急指挥机制,强化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应急协同。提高事前预防能力,推动电力企业完善直达基层的预警“叫应”和快速响应机制,编制完善电力灾害综合风险图和应急防御图,因地制宜开展电力设备设施主体与防灾抗灾配套设施同步规划、立项、建设、运行。夯实防灾减灾救灾基础,完成东北、西北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建设,优化完善“7+2+N”国家电力应急力量体系,强化基层应急力量和基础。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实施“人工智能+电力应急”创新工程,强化“小、快、轻、智”新型技术装备配置,提升极端应急场景下的处置和保障能力,加强专业技能教育培训。(九)加快培育发展电力安全新质生产力  加强“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创新设备高精度故障预测及健康管理方法,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智能安全工器具,研究基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电力安全生产辅助决策技术。加大关键电力装备自主研发,加强新型防护材料研发,设立电力装备核心部件技术攻关专项计划,推动电力芯片、特高压组部件等关键技术突破。推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控技术创新,研究建设电力建设工程智能化监管体系,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加强重点电力工程非现场监管和质量监督工作。 (十)充分发挥可靠性管理支撑作用  完善可靠性管理顶层设计,加快制定《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配套法规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深化推广基于全量自动采集的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和低压供电可靠性管理,完善电力可靠性数据标准规范与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环节的可靠性标准体系,完善新要素与新场景可靠性标准,强化标准与业务场景的深度融合。深化可靠性技术创新应用,将可靠性管理贯穿设备全寿命周期,探索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可靠性管理中的应用。  (十一)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修订,健全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和质量监督大纲体系。完善标准体系建设,修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设施配置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完善涉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发布施工强制性标准,及时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或指南。加强行刑衔接,紧盯违法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弄虚作假等行为,完善线索移交机制,有力发挥震慑遏制效果。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完善执法程序规定,提升监管的专业性和穿透力,强化进场监管、全方位监管。加强监管人员能力建设,注重由“查问题”向“查体系”转变。规范科学开展事故事件调查,通过事故调查、问题整改、验收销号、追责问责形成整改闭环。完善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机制。提高隐患排查整治质效,健全把重大隐患当作事故实施责任倒查机制。构建科学量化安全评价体系,推进安全监管从定性向定量转变。深化电力安全国际交流合作。 (十二)深化电力安全文化建设  推进“和谐守规、安全共治”安全文化重点工程建设,完善电力安全文化建设基本规范,大力开展电力安全科普基地建设和科普宣传。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规范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与鉴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提升电力安全文化建设评估能力,试点开展企业班组及员工安全文化成效评估。提升员工安全文化素养,建立电力安全管理优良传统标准规范,构建员工安全心理健康评估体系。 三、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国家能源局牵头组织、各派出机构协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用户及各类并网主体细化落实的协同工作机制。电力企业要细化分解行动任务,科学有序推进。加大要素保障,加强跨行业协同,强化电力安全治理的人才、科技、文化、数据等支持力度。强化监督评估,完善行动计划实施监测与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开展执行监测分析、风险预警,确保落地见效。附表:电力安全生产“十五五”行动计划关键行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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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建局关于切实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8/06 00:00:00

阳江市住建局关于切实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阳住建通〔2026〕199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招标人:    2025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贯彻落实《指引》有关规定,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者和重要组织推动者,应当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依法合规行使权利,切实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各招标人要将主体责任贯穿于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及确定中标人。    二、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专家抽取工作。一是认真做好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招标人应在评标专家抽取前认真填报和审核《组织评标评审活动信息表》,切实把好评标专家的抽取地区、主专业和备选专业、行业要求、数量、回避单位等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项目实际需要,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组成。二是加强对专家抽取过程监督。招标人填报的《组织评标评审活动信息表》加盖公章后,应按规定时间提交到招标项目开标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确保提交的《组织评标评审活动信息表》的真实性。招标人应对评标专家抽取信息录入进行监督,确保录入的抽取信息与《组织评标评审活动信息表》一致。因工作需要,评标专家的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应符合相关规定程序,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过程须留痕,相关记录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三、严格审查评标报告,确保评标质量。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背离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投标相应实质性要求。发现异常情形的,特别是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落实全过程公平性自查,确保中标结果公平性。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全过程公平性自查内容可从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评标报告审查、中标候选人核验等方面开展。    五、加强对代理机构监督,依法合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一托了之”。一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二是招标人应指派专人全程参与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三是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围标串标、泄露信息等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行政监督部门移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招标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指引》及本通知强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水平,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环境。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7月20日来源:阳江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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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8/06 00:00:00

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持续深入推进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地区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1.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2.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3.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4.聘用的执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吊销注册的企业。5.长期注册人员空置或聘用频繁变更注册的(一年内 2 次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6.一年以上疑似无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7.受到投诉举报且相关违法违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企业。8.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二、核查依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建办市〔2024〕5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 号)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开展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三、核查比例结合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要求,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其中,对A类企业,除投诉举报、大数据检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核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5%)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施重点核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30%);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50%)。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进行核查,按照以上抽查比例和原则进行抽查,且核查企业总数分别不得少于5 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查企业总数分别不少于 10 家。四、核查方式及内容(一)核查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局采取企业自查并远程提供佐证资料、系统信息采集、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开展核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局自行确定核查方式。(二)核查内容核查主要包括企业资质情况、人员情况、管理制度、企业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和责任等内容。五、核查时间及程序核查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至 11 月 30 日,分为核查阶段、整改阶段和总结阶段。(一)核查阶段(8 月 3 日-9 月 1 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局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核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开展抽查。按照边查边改原则,对核查中发现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核查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中标注“资质异常”,同时推送至全国平台。(二)整改阶段(9 月 1 日-11 月 30 日)。整改期一般为 3 个月,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做出标注的部门申请复核。整改期满后,做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 15 日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集中公示。(三)总结阶段(11 月 10 日-11 月 25 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局对此次核查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向我厅报送核查情况报告(附件 2)。我厅将汇总全省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六、核查结果运用(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核查,增加核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除“资质注销”外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如升级、增项、延续等。(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直接发包、专业分包、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将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六、其它事宜(一)各地开展现场核查时,须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涉企行政检查时,由至少 2 名持行政执法证人员开展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告知核查结果等。(二)各受检企业要秉承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原则,根据核查内容对本企业进行自查自纠,不符合要求的事项要抓紧自行整改,并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的核查工作,不得拒绝或阻挠。(三)核查中无法联系企业、发现企业不在登记的场所经营等情形的,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局应及时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按照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下发本通知前及后续工作中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参照本通知解除异常标注。(五)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城建局于 9 月 1 日前报送本次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2 附表),11 月 25 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送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公文收发员。联系人:王璐瑶,联系电话:0851-85363801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2.XXX市(州)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报告(模板)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 年 7 月 31 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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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事考试网:2026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提醒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8/05 00:00:00

中国人事考试网:2026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提醒

2026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提醒    按照《关于202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安排,2026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于10月31日、11月1日举行。现就报考有关事项提醒如下:一、考试时间二、报名时间    本次考试将于8月13日至9月1日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开放报名入口。在报名入口开放时间范围内,各地组织报名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当地考试组织机构通知为准,请关注当地发布的相关信息。三、其他事项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请及早登录报名平台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专栏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相应考试的报考条件。需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验证/认证的报考人员,请提前完成相关事宜;已经完成学历学位验证的,还需确保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以免影响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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