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26 年 4月28日约9时30分,韶关市某项目工地,工人王某7楼进行墙面抹灰作业时, 不慎坠落至一楼室外地面死亡。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规范组织施工,危大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当日爬架爬升作业中,专业分包方现场负责人李某及爬架班组组长王某未到场履职,未履行爬升作业报备程序,施工、监理及专业分包单位人员均未到场检查验收,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监理旁站、未设置安全警戒区。上午约9时30分,水电班组的陈某听到背后有响声,回头发现有工人躺在7#楼南侧 一楼地面,后经各班组排查,于10时许最终确认坠楼人员为外墙抹灰工王某。
事故直接原因为:王某在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因其所处的电动爬架翻板处于打开状态且相邻楼层临边洞口未进行有效安全防护,导致其身体失稳后从高处坠落至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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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项目违反了危大工程强制规定,爬架组未履行报批手续,无验收、无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擅自组织爬升7#楼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违反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8.1.3 条和《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第11.1.1 条、第 11.1.3条的强制规定。 (文中事件来源于网络,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