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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面开展施工图分类审查和全过程图纸数字化 低风险工程施工图无需审查
浙江“施工图联审”改革迭代升级。近日,省建设厅、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改革按照国务院批复,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在我省全面开展施工图分类审查和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审批和监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17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有效提升了行政效能,减轻了企业负担。“施工图分类审查,是指在施工图多审合一的基础上的改革再升级,对特殊工程、低风险工程、一般工程‘分类施策’。”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具体来说,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仍按现有操作方式进行施工图联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低风险工程,施工图无需审查,建设单位只需上传全套施工图,即可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施工图纸;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的一般工程,建设单位上传全套施工图后,建设部门先核发施工许可证,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该负责人表示:“这项改革措施,可以使施工图审查与部分施工作业同步进行,使施工图审查不再成为制约开工时间的堵点。”同时,本次改革还通过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构建“一个管理系统”,推行“一套数字图纸”,实现高效智治,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出图费用和跑腿成本。以试点先行的长兴县为例,按其建设规模测算,每年可为企业节省打图、晒图、扫描费用1000万元以上。以上内容由全球共德于网络收集整理,侵删。全球共德每日整理:各地住建局政策 ,劳务行业协会政策,各地建筑业协会政策等信息。发布时间:2020-11-10 16:27:17 分类:政策快讯27188 -
重磅!劳务报酬资金占比将由10%提高至15%!15部门发文!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事关农民增收致富,事关就业大局稳定,事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坚持市场就业和政府促进相结合,稳定城镇常住农民工就业,确保农民工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困难农民工及时得到救助。 《意见》提出四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拓宽外出就业渠道。全面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帮助外贸企业纾困解难,加大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行业的政策扶持。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先考虑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大力发展生活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拓展农民工就业新领域。灵活就业支持政策对城镇户籍居民和农民工一视同仁,因地制宜发展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搭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支持农民工从事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 二是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农林产品加工和物流、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将带动就业情况作为创建现代农林业产业园的重要考量。加强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将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提高至15%以上,吸纳更多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加强创业服务能力建设,组织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团队和农村创新创业导师队伍,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的50%。 三是强化平等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畅通就业求助渠道,建立健全动态更新的岗位储备机制和多方联动的快速响应机制,失业农民工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积极开展以工代训、定向定岗培训、急需紧缺职业专项培训、职业转换培训和创业培训,农民工可在培训地享受职业培训各项补贴政策。对农民工单列高职扩招计划。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各类失业保障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由务工地或常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四是优先保障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有序外出务工,鼓励企业优先留用贫困劳动力,为失业贫困劳动力优先提供转岗就业机会,确保今年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不低于去年。通过工程项目建设、以工代赈、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等,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统筹用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贫困劳动力。将52个未摘帽贫困县、“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以及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作为重中之重,加大劳务协作、项目建设等各类资源倾斜支持力度。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重点,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统筹用好各类资金,将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的重要因素,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发布时间:2020-08-27 15:49:13 分类:政策快讯36476 -
住建部、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七大重点任务!
7月28日,住建部、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等。《意见》指出: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建筑业生产方式仍然比较粗放,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基本原则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跨界融合,协同创新。节能环保,绿色发展。自主研发,开放合作。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产业基础、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建筑安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能源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大幅下降,环境保护效应显著。推动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引领并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 到203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业整体优势明显增强,“中国建造”核心竞争力世界领先,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迈入智能建造世界强国行列。重点任务(七项)(一)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二)加强技术创新 加强技术攻关,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基础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加快突破部品部件现代工艺制造、智能控制和优化、新型传感感知、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故障诊断与维护、专用软件等一批核心技术。(三)提升信息化水平 推进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积极应用自主可控的BIM技术,加快构建数字设计基础平台和集成系统,实现设计、工艺、制造协同。(四)培育产业体系 探索适用于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新型组织方式、流程和管理模式。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统筹建造活动全产业链,推动企业以多种形式紧密合作、协同创新,逐步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五)积极推行绿色建造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通过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大幅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水平。推动建立建筑业绿色供应链,推行循环生产方式,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六)开放拓展应用场景 加强智能建造及建筑工业化应用场景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产品集成创新和示范应用。发挥重点项目以及大型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应用推广力度,拓宽各类技术的应用范围,初步形成集研发设计、数据训练、中试应用、科技金融于一体的综合应用模式。(七)创新行业监管与服务模式 推动各地加快研发适用于政府服务和决策的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市场监管的机制,完善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体系。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体系框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实施路径,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目标完成和任务落地。(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三)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各地要制定智能建造人才培育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建立智能建造人才培养和发展的长效机制,打造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四)建立评估机制。各地要适时对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智能建造发展目标落实与完成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政策出台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等,并通报结果。(五)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学协会的作用,开展智能建造的政策宣传贯彻、技术指导、交流合作、成果推广。构建国际化创新合作机制,加强国际交流,推进开放合作,营造智能建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发布时间:2020-07-31 17:01:00 分类:政策快讯38140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优化建筑产业结构,实现从单纯进行建筑行业管理向积极扶持建筑产业发展的方向转变,增强建筑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下称“《建筑业扶持办法》”),现将《建筑业扶持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由于当前南海建筑行业大型龙头企业较少,小而全的公司比比皆是,但角色分工基本相同,竞争呈现同质化。本次办法的制定就是为了通过分类扶持本地企业,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带动一批特色明显、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大、适应能力强的专业企业,增强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在调查研究周边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建筑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佛府办〔2015〕15号)有关文件精神起草了《建筑业扶持办法》。二、《建筑业扶持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结合南海实际,《办法》一共二十二条,分为总则、新进建筑企业奖励支持、区内建筑企业奖励支持、奖励扶持申请、附则五章,其核心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海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工程建设,建筑业服务、咨询、信息化互联网业务的企业。(二)对新引进建筑企业进行分类扶持 《办法》第二章规定,以2020年1月1日后在南海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为作为新引进建筑企业,同时对新引进的建筑企业分为两类:一是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二是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并针对这两类企业落户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分别给予落户奖励、经营场地补贴奖励等扶持。1.落户奖(第六条) (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经营场地补贴(第七条)(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租用:按实缴租金额的20%予以场地补贴,期限3年,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自建或购置:补贴1000元/m2,不超过1000万元。(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租用:按实缴租金额的20%予以场地补贴,期限3年,每年不超过250万元。自建或购置:补贴1000元/m2,不超过800万元。3.符合南海建筑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批准,重点引进的建筑企业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奖励扶持。(三)对提质争优的区内建筑企业进行奖励《办法》第三章对本地企业按照资质晋升、营业增收、创建优质工程三个类别进行奖励。1.资质晋升(第九条)(1)首次晋升为一级(或设计行业甲级),给予500万元奖励。(2)首次晋升为特级(或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具有上市条件的建筑企业,列入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2.业务扶持(第十条)对凡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选用南海建筑企业的,按在该项目中建筑企业对南海的年度财政贡献50%标准给予投资方等额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3.财政贡献奖励(第十一条)对企业年度财政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2019年度该企业年度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4.经营奖励(第十二条)凡在区外承揽业务的南海建筑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南海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区外承揽业务对南海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2019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南海年度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5.创建优质工程(第十三条)对企业在南海区范围内获奖的建设项目进行奖励。由于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获奖难度较大,且我区极少企业获得相关奖项,故为鼓励我区建筑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对获得鲁班奖、大禹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奖励分别从100万元和20万元提升到3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奖励从20万元提升到80万元。其余相关奖项全部参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区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16]8号)的有关内容设置。6.鼓励利用网络技术服务建筑业(第十四条)为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BIM、信息智能化等技术在我区建立有一定规模的建筑业服务平台或机构为建筑业链条提供服务,在建筑业服务平台或机构的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后申请扶持奖励的第一年,对该企业按其对南海的年度财政贡献50%的标准予以等额奖励。从第二年起,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第一年该企业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四)奖励扶持申请1.申请条件(1)建筑企业自南海工商注册登记后,累计纳税额超过拟申请的奖励金额,方可提出扶持奖励申请。(2)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建筑企业需每年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获得奖励扶持的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在南海存续期须在10年以上。存续期内,建筑企业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南海区,否则退还奖励或补贴。(第十八条)2.申请程序(1)企业向区住建水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区住建水利部门初审;(3)区住建水利部门征求属地镇(街道)、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意见;(4)公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无效的,方可取得相关扶持和奖励。发布时间:2020-07-31 16:48:59 分类:政策快讯48841 -
江苏发文8月1日起,凡使用起重机械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必须上报省住建厅!
7月24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一、一般以上事故必须上报。自8月1日后,凡我省起重机械因安拆、加节、顶升或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必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并入省安管系统,8月1日启用。对2013年开始使用的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简称“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将起重机械管理内容整合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并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启用。三、8月1日前在原系统登记的设备,过渡期前要在新系统关联。1、省安管系统中的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可继续使用,但不再办理设备信息入库、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只可办理设备拆卸告知。2、8月1日前已在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中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设备,使用单位(项目部)要在过渡期结束前进入省安管系统将设备信息关联到设备所在项目部,否则无法完成拆卸告知。3、2019年12月以后新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不能与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数据对接,省安管系统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数据可正常对接。四、实行起重机械入库信息真实承诺制。实行入库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制,进入省安管系统管理的每一台设备,产权单位须上传《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通知全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较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优化调整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相关要求,我厅对2013年开始使用的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简称“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将起重机械管理内容整合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并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启用。(一)起重机械模块管理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系统用户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二)系统登录方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登陆www.ajt365.com;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登陆www.aqt365.com。具体登录方法详见系统操作手册(在系统登录界面下载)。(三)系统过渡期使用方法。省安管系统中的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可继续使用,但不再办理设备信息入库、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只可办理设备拆卸告知。8月1日前已在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中办理安装告知,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安拆单位应在省安管系统中补办安装告知流程。8月1日前已在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中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设备,使用单位(项目部)要在过渡期结束前进入省安管系统将设备信息关联到设备所在项目部,否则无法完成拆卸告知,设备信息关联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设备信息关联工作由使用单位(项目部)登录省安管系统点击机械设备关联菜单,进入操作页面,输入设备信息号(原产权备案号)检索需关联设备,输入安装告知日期、检测合格日期、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后,即可将机械信息关联至使用单位(项目部)。因我厅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升级,2019年12月以后新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不能与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数据对接,省安管系统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数据可正常对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快做好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在用机械设备在新系统中与在建项目的关联工作。二、加强起重机械产权信息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苏工改组〔2019〕1号)文件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新购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再办理产权备案,但设备产权单位要及时将设备信息及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资料上传省安管系统,经核对后登记入库,以便于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一)实行起重机械入库信息真实承诺制。凡江苏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要在省安管系统完成设备信息登记,确保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真实有效。实行入库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制,进入省安管系统管理的每一台设备,产权单位须上传《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详见附件)。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中设备相关信息已导入省安管系统,但产权单位必须完成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和《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补充上传后,设备方可使用。(二)加强入库起重机械信息事中监管。产权单位必须确保入库的设备资料齐全、信息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设备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合格证号)、出厂日期与提供的资料一致,并具有唯一性;设备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要求,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上传系统的资料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无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将定期对一定比例的产权单位起重机械设备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各地也要定期对辖区内产权单位起重机械设备信息真实性核查。各地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产权单位设备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全省力争3年内做到所有产权单位信息核查全覆盖。(三)加强入库起重机械信息事后监管。自8月1日后,凡我省起重机械因安拆、加节、顶升或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必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对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我厅也将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相关设备信息进行抽检核查。(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械设备产权信息和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不真实的,不得出租、使用,省安管系统中将锁定该设备,产权单位应及时整改完善相关信息,对不能整改的,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该产权单位进行曝光,提醒施工企业慎重使用该单位其它设备,提醒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单位其它设备安全监管。曝光时间不少于半年,期间产权单位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单位其它设备信息核查,核查未发现产权信息问题情况下,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报告撤销曝光。如发现多台设备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购机发票等产权信息上弄虚作假,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将对产权单位实施半年以上停业整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按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的通知》,对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的,及时报送省信用信息平台。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购买方必须在取得、并核实原产权单位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后方可购买,否则可能面临核查处罚风险。三、加强起重机械设备长效管理从近年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看,不仅有设备安拆、使用过程的问题,也有产品质量和维保、检修等问题。特别是少数机械租赁单位为追求利益,在厂家协助下更改原始资料、弄虚作假,将旧机械、旧部件包装成为年份较新的设备,总承包单位和监管部门难以识别,造成很大施工安全隐患。要根治市场出现的“劣币驱良币”问题,必须加强源头治理、构建诚信体系。(一)运用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建筑起重机械监管过程中,积极运用省安管系统开单(抽查纪录单、一般隐患单、局部停工单),省安管系统后续将对涉及起重机械设备问题进行分类、责任进行归集。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掌握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便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有目的和有针对性地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二)加强对安装质量检验环节管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检验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后,必须在系统内上报检验检测报告。目前过渡期检验检测单位可采取在系统中直接上传报告或填写相关检验检测项结果自动生成报告两种方式上报,年底前逐步过渡为自动生成报告的方式上报。监督机构可适时掌握检测结果,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要及时通过系统查看检测报告情况,做好不合格项整改。(三)构建建筑起重机械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长效监管,将制定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信用评价办法,运用信用方法鼓励企业加强设备管理和检验检测行为,推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解决租赁企业小零散、以租代管、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鼓励施工企业选用一体化企业设备、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设备,引导监督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差异化监管。四、其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监管工作,安排专人做好对接工作,做好指导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单位)、使用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等登录、操作和信息完善工作,保障本次系统调整顺利进行。7月下旬,我厅将对全省监督机构培训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监管工作,通知另行下发。联 系 人:夏亮 025-51868643 徐嘉祥 025-51868699技术支持:付驰025-87716961 陆志远、余健平025-51865728QQ群:1139241826附件: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doc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发布时间:2020-07-31 16:44:54 分类:政策快讯3664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
近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管局、银保监会7部门联合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创建对象: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创建目标:到2022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全面推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重点任务:(一)推动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设计。制修订相关标准,将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规范,提高建筑建设底线控制水平。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推动各地绿色建筑立法,明确各方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制定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强制性规范。(二)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等相关规定,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地市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授予三星、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统一全国认定标准和标识式样。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建立全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平台,提高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效率和水平。(三)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结合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与合同节水管理,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等级,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再生水利用。(四)提高住宅健康性能。结合疫情防控和各地实际,完善实施住宅相关标准,提高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健康性能指标,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推动一批住宅健康性能示范项目,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管理,推动绿色健康技术应用。(五)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编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常用构件尺寸指南,强化设计要求,规范构件选型,提高装配式建筑构配件标准化水平。推动装配式装修。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提升建造水平。(六)推动绿色建材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推动建材产品质量提升。指导各地制定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大力发展新型绿色建材。(七)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建立部省科技成果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绿色建筑创新奖,推动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八)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制定《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各地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在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直接指导下,认真落实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制定本地区创建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指导市、县编制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20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支持。各地要积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三)强化绩效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要组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群众用好各类绿色设施,合理控制室内采暖空调温度,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创建的社会氛围。发布时间:2020-07-24 17:16:48 分类:政策快讯29353 -
9月1日起,新开工的政府工程必须使用承插盘扣式钢管支架!又一地发文!明年将全面实施
目前为止,已有多地发文禁用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要求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上海:全市工程项目应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重庆:全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原因为整体性差,存在安全隐患。温州:属于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工程,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必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2021年1月1日起推广到所有的模板支撑架工程。7月14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一、2020年9月1日起,政府投资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二、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注意:所有类型的支架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否则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停工整改。通知全文: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安全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年9月1日起,政府投资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二、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三、对因工程类型、结构型式等原因,确属无法使用盘扣式钢管支架的,必须由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经项目所在地工程安监机构确认后方可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类型支撑体系。四、所有类型的支架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否则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停工整改。五、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模板和脚手架安全检查,对未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7月13日温州:高支模禁止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7月8日,温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全面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大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模板支撑架工程1、即日起,属于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工程,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必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2、2021年1月1日起推广到所有的模板支撑架工程。基坑工程1、除采用放坡体系外,基坑支护工程的所有结构(包括置入孔道的钢管、钢绞线或者其他细长材料等)不得超越用地红线。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准。爬架(防护平台)工程1、温州市所有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以下简称爬架)均按超危大工程进行监管。2、爬架原则上仅限使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项目,可试点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项目使用爬架。3、爬架在安装和拆除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4、在使用前应将爬架的生产厂家、爬架的专业承包单位、爬架的基本情况、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爬架的使用工地等相关信息录入市“智慧工地”平台。上海要求采用盘扣架,重庆禁止使用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为了满足“施工防护设施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的要求,自2019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内工程项目应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实施范围为:外环线以内,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及以内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在重庆市最新发布的《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也对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作了限制。具体来讲,根据《通告规定》,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理由是整体性差,存在安全隐患,建议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其他脚手架,如全钢爬架等。此外,通告还对扣件重量作了具体要求:1.自重<13.2N/个的直角型全铸铁扣件;2.自重<14.6N/个的旋转型全铸铁扣件;3.自重<18.4N/个对接型全铸铁扣件对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扣件,将禁止用于全市建设工程。通告规定,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新技术工程应用,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发展,提高行业建设技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编制形成了《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以下简称《技术通告》),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或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应加强《技术通告》的宣贯、实施及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按要求禁止或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工艺和产品,提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能力。三、在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或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所列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技术通告》未列入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国家和我市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定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定执行。四、原《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一号至第八号自本《技术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住房城乡建委科技外事处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联系。联系方式:市住房城乡建委科技外事处 沈李智,电话:023-63862949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王永合,电话:023-63867674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 年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1月6日发布时间:2020-07-24 17:10:51 分类:政策快讯31875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意见》明确,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意见》要求,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养老、卫生、托育等有关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以及专业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促进居民形成共识。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推进项目有序实施,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意见》要求,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意见》要求,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完善适应改造需要的标准体系。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意见》强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指导,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做好宣传引导,形成社会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发布时间:2020-07-20 17:29:13 分类:政策快讯27698 -
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期,广东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粤建市〔2020〕116号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深入推动“行业清源”,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市场秩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打击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二、整治期限和范围专项整治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9月底结束,为期3个月,整治范围如下:(一)2020年6月12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三书一函”、本地区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反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整治措施(一)排查摸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展定向排查等方式征集问题线索,建立线索台账。问题线索重点如下:1.招标人违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非法方式规避招标。2.投标人违法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挂靠和弄虚作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强揽工程。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5.恶意投诉举报。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6.转包违法分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7.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二)查处整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强分析研判,开展重点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实施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对本地区的突出问题,应当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三)总结巩固。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要将整治情况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开,持续保持专项整治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要做好工作总结,请于7月15日前,按附件1要求向我厅报送一名联络员;8月25日前向我厅报送书面总结,内容包括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工作措施、取得成效(量化表述)、查处的典型案例(不少于一例)、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工作建议及附件2、3、4等。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损害,把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检验,坚决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等,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严厉打击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氛围。加强与综合执法、纪检监察、政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三)强化监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要建立任务跟踪督导机制,密切跟进各项工作进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指导各有关责任主体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对积极主动配合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我厅将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对各地查处问题线索情况进行通报,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积极、效果不明显,或对工作敷衍塞责的,将适时予以约谈、通报。(四)健全监管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要坚持边打边治边建,研究梳理涉黑涉恶和违法违规问题所暴露出的行业隐患和监管漏洞,认真总结整治经验,及时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巩固整治成果。各地在推进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附件:1.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信息登记表2.专项整治核查情况统计表3.专项整治(招投标项目)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4.专项整治(在建工程项目)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发布时间:2020-07-15 16:43:03 分类:政策快讯35198 -
国务院发话!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9月1日起施行!
7月14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正式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0年7月5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拖延检验、验收;(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2020-07-15 16:21:57 分类:政策快讯3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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