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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等!广东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要点如下:一、加强顶层设计,绘制建筑业发展新蓝图(一)出台高质量发展措施。提请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强宣传贯彻,围绕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升级建造方式、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提升工程综合品质、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细化举措,形成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新势能。(二)实施“十四五”发展专项规划。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制定我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专项规划,全面总结我省建筑业“十三五”发展成就,分析发展形势和机遇,提出“十四五”时期建筑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二、发展智能建造,促进工程建造和组织管理现代化(一)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我省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任务和推进步骤。组织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工作,积极培育智能建造示范企业,打造1-2个智能建造创新示范区。征集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案例,建立智能建造科技成果库并定期更新。组织编制智能建造评价标准,逐步推进智能建造评价工作。(二)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出台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的若干措施,明确一定比例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完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机制,规范可邀标情形及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落实工程业绩录入和认定机制,培育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推广应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工程总承包发承包行为。(三)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以综合型、全过程咨询服务取代单一性、碎片化咨询服务,培育具备投资决策综合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能力的企业和人才队伍。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引导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双方行为。(四)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深圳市扎实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实施,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出政策制度建议。(五)扎实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制定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探索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为试点,落实改革措施,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完善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采编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市场价格信息和指标指数。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强化结算周期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六)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要求,继续指导我省试点地区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推进实施,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七)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开展工程建设省级工法评审工作调研,高标准组织年度评审工作,提高工法质量。组织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引导建筑业企业提高新技术应用和创新的积极性。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行业科学技术奖,促进建筑科技进步。三、发挥工程设计先导作用,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一)提升勘察设计综合品质。开展促进勘察设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研究,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修订《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办法》,开展第二届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树立行业人才标杆。举办建筑文化宣传周活动,发展建筑评论,推动勘察设计品质提升,繁荣建筑创作。(二)推进BIM设计应用。开展BIM推广应用机制形成研究,建设全省统一的基于BIM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管理系统。出台BIM推广应用措施,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BIM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用试点,推进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竣工图全过程数字化成果交付。(三)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立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发挥专家在政策咨询、技术评审、检查调查中的作用,助力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水平提升。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备案管理,严格审图人员从业资格条件核查。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取消或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的项目、保障性住房、超限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共建筑等。(四)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制定《广东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规范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检查,加强消防设计质量监管。(五)统筹落实地震易发区重要公共建筑物抗震加固专项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地震易发区学校、医院重要公共建筑物加固工程实施,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已建档的C级重要公共建筑物抗震加固工作,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提高学校医院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省地震易发区重要公共建筑物信息管理系统。四、加大培育力度,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人才实力(一)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制定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名录和扶持措施,建立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机制。优化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流程。开展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宣贯培训工作,支持企业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出台政策措施,支持装饰装修、园林、幕墙等优势领域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建立建筑业“走出去”产业联盟,整合企业资源,定期组织建筑业企业赴外省市举办对外投资与对外贸易推介交流会,积极拓展省外市场。(二)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深圳建设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试点经验,指导各地解决资金、场地等实际问题,推动全省产业工人训练基地建设,大规模开展产业工人培训,提升建筑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探索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开展施工现场条件工人生产、生活环境达标项目试点。推广应用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用工行为。(三)开展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全面摸清我省传统建筑工匠底数,组织第三届“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认定。积极加强宣传,努力为我省传统建筑人才培养争取更多有效扶持政策。五、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一)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制定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强化对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在“数字住建”和“一网统管”住房城乡建设主题框架下,整合省建筑市场监管现有系统以及企业、人员、项目和信用信息等相关数据,支撑市场监测分析,提高数字化监管服务决策能力。常态化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证等行为查处力度。(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制定工作指引,指导各地有效实施串通投标情形认定和招标文件违规条款适用。联合省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抽查,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试运行招投标及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全面归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数据,科学设置监测、预警规则,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推进招投标过程及标后合同履约的智慧监管。严厉打击评定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的长效机制。(三)完善用工实名制管理。修订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办法。加快推进省建筑市场用工实名和诚信监管系统上线运行,推动省内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实现“一地接入、全省通用”。加强对在建项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考勤管理,推动将实名制相关信息运用于市场监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探索开展“用工实名管理+工资第三方移动支付”,提升用工考勤和工资支付便捷性。(四)强化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开展制度全覆盖夏季行动和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推行“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查处欠薪违法行为、查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健全部门间欠薪线索的移送、转办、反馈、通报机制。组织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审计,推动欠薪治理取得实效。(五)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应用,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机制,实施差异化监管。落实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六)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研究推进工程担保和降低担保成本的政策措施,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风险。(七)深化粤港澳建筑业合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按照《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备案服务工作,推行电子备案证明。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项目积极采用经备案的企业和专业人士提供咨询服务。督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落实若干粤港合作项目,促进粤港澳建筑业合作交流和协同发展。支持和指导自贸试验区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持续开展港澳建筑及有关领域企业和专业人士备案开业执业工作,推动建筑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六、强化党建引领,凝聚发展力量(一)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厅党组《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各类智慧学习平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专题学习,定期组织专题讨论,确保学习教育取得成效。(二)党建引领,强化队伍建设。严格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强化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持续改进作风,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强上下联动,围绕推动建筑业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抓好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能,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发布时间:2021-04-27 14:45:31 分类:政策快讯28201 -
广西发文:明年1月起,全市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近日,广西贺州市住建局印发《贺州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贺州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新建、在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预拌砂浆。2022年1月1日起,贺州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所有建设工程(城市管理零星维修小于100㎡的工程除外)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将加大检查力度,对使用预拌砂浆的优先申报安全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发布时间:2021-04-13 11:03:21 分类:政策快讯46516 -
超大力度!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一次性奖励2000万!山东发文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落实“六稳”“六保” 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第二批政策清单共计49项,其中涉及到建筑企业的有:1、自2021年起3年内,对山东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费等,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支出的70%、每个保费缴纳年不超过15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支持。2、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3、自2021年起,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文件原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第二批政策清单共计49项。一、降本减负增效1.鼓励企业在鲁分支机构转为法人企业,自2021年起3年内,在鲁分支机构转为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后,对其产生的新增财力省级不再分成,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采取参股等方式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2.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在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的基础上,再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5.2021年为5G基站运营商压降进场租金8000万元,完成直供电改造1.5万个,减轻电费负担1.4亿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港口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进出口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山东海事局)7.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8.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牵头单位:省财政厅)9.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牵头单位:省国资委)10.年内取消省内全部11处政府还贷普通路桥收费站;继续对通行山东省内高速公路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对行驶我省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实行八五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11.2021年1月至12月,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新吸纳时间以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省级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12.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允许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二、支持扩大内需13.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支持数据中心集约发展,推动建设30个左右省级绿色数据中心。(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14.省级财政投入5000万元支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2021年底前,90%的市和70%的县(市、区)达到省级三星级以上,形成500个以上服务民生的应用场景;打造300个左右智慧社区(村居),基本实现20人以上的自然村4G网络覆盖。(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15.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后,省财政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16.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鲁产精品”馆,将商城内鲁产产品直购限额标准由30万元提升至400万元。(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17.省财政统筹安排1亿元资金,推动“好客山东”品牌入选央视“品牌强国工程”,支持举办旅游发展大会、中国歌剧节,组织开展“山东人游山东”“好客山东贺年会”等活动,支持改善旅游设施,促进旅游消费。(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18.启动第一批省级文旅康养融合发展区建设,集中培育“文旅康养十强县”。在全省开展100家革命场馆特色展陈、100个红色文化特色村培育建设、100款红色文创展示推广、100家研学基地红色游、100条红色旅游线路推广、100场精品剧目演出等系列活动,拉动文化旅游消费。(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19.2021年“五一”节前,上线运行“好客山东 ·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扩大数字文旅消费。(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20.省财政统筹安排6000万元资金,在落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建设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发放体育消费券,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21.依托“山东家电消费节”,于6月、11月开展两次家电“以旧换新”集中促销活动,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的节能、绿色、智能等特定机型,支持企业按每台不低于200元给予补贴,相应回收的废旧家电交由合规企业处理。2021年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项目,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给予扶持,提升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2.启动“15分钟社区便民生活圈”改造提升工程,支持各市在居民步行15分钟可达范围内,丰富便利店、菜市场、早餐店、维修店、家政服务点以及教育、文化、娱乐、健身、医疗、康养等便民业态,一站式满足居民生活和服务消费需求。2021年对“15分钟社区便民生活圈”专项规划明确、改造提升效果明显、社区覆盖面扩大、拉动消费作用突出的前3个市,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3.全省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三、稳定外贸外资24.对2021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海运及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对航空公司在我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5.开展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工程,2021年认定5个跨境电商平台、10个跨境电商产业园、20个公共海外仓,每个主体省财政最高支持5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6.在县域开展外贸高质量发展区建设活动,2021年认定10个高质量发展区,每个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7.认定10个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区,每个创新区省财政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8.扩大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和母婴用品、食品农产品等民生用品进口。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具体由各市自主确定并落实贴息资金,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贴息率可上浮5%。(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9.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自2021年起3年内,对山东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费等,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支出的70%、每个保费缴纳年不超过15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30.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四、加快动能转换31.加大对创投企业支持力度,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由最高30%提高到40%,省、市、县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由最高50%放宽至60%;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2.从2021年起,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集成电路专项基金,面向全球支持优秀科技人才联合我省团队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中分别设立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专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33.大力支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奖金列入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4.支持省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攻关,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省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5.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考核排名前两位的省属企业,省财政对省属企业“双招双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36.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5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建立科技型企业“白名单”制度和科技增信评价体系,将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提高到2000万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37.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对省级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省财政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对拟上市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辅导。(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38.加快推动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技术经理人队伍,对考核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39.加快实施省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支持我省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与纺织、机械、化工、食品等重点行业共建专业性子平台,面向全产业链供应链建设大宗原材料、装备、电子信息、消费品等重点工业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对建设成效显著、电子商务交易额领先、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居前的平台,纳入工业互联网财政支持政策范围。(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40.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41.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自2021年起,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五、强化要素保障42.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对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公共卫生、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民生工程的用地,做好“两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一致性处理,全力保障省重点项目落地;对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市、县(市、区),可按照2019年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新增用地规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43.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1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0年各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44.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动态管控政策,下达比例在完成国家下达任务量基础上再增加10%,并根据项目用地需求适时调整,增加“增存挂钩”核补指标数量。(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45.自2021年起,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推行“标准地”供地比例由30%扩展到全部工业用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46.设置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贴现专项额度,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47.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设立乡村振兴板,2021年推动10家涉农企业在乡村振兴板挂牌融资。扩大上市后备资源,将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扩充至2000家,纳入全省金融辅导系统跟进服务。(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48.健全市场化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省级财政投入1亿元,推动设立总额4亿元的省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为企业市场化收购农民粮食的贷款提供融资增信。(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49.开展大蒜、蒜薹、马铃薯、辣椒、生姜、大白菜、大葱、生猪等省级特色品种目标价格保险,2021年为农户提供不少于50亿元的价格风险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以上政策,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国家统一出台的政策外,其余政策均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各项政策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于2021年4月1日前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8日印发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时间:2021-04-13 11:00:13 分类:政策快讯26427 -
北京发文:即日起,建造师不满足资质标准,系统将进行异常预警!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在现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中增加异常预警功能,即日起施行。1、注册建造师系统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自动比对,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时,系统即进行预警。2、预警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不能承揽新的工程。3、整改期满进行复查。经复查,建造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资质。4、预警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在施工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建造师在岗履职及安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文件原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发挥大数据应用在提升资质审批后监管效能中的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现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中增加了异常预警功能,并于近期上线运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预警功能是指通过注册建造师系统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自动比对,企业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时,系统即进行预警。二、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预警企业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余企业由注册地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三、整改期满后,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注册建造师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四、预警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在施工程,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项目过程监管中对其注册建造师在岗履职及安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职责,牢牢守住安全质量底线。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来源: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时间:2021-04-07 16:16:09 分类:政策快讯28316 -
重庆: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
3月26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或因设计表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进一步提升非承重墙体砌块自保温、结构与保温一体化、预制保温外墙板等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规模。(以下为通知原文)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保温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推进城市建设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通知如下:一、禁限技术要求(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二)自2022年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三)严格执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推广应用的通知》(渝建〔2018〕5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绿建〔2021〕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非承重墙体砌块自保温、结构与保温一体化、预制保温外墙板等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规模。二、加强应用管理(一)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切实加强外墙外保温材料使用过程管理,严格督促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供应单位落实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安全责任,确保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和施工满足国家及我市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二)设计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设计文件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外墙外保温工程构造做法,材料种类、主要技术指标和燃烧性能等级等技术要求。(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应重点审查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做法(包括粘结面积、锚固要求、分隔缝、构造线条、托架设置等)、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等构造措施等要求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四)施工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实施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以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55)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外墙外保温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增强网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检,经复检符合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开展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时,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牢固。采用胶结剂施工工艺的,应对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并对粘结面积进行剥离检验;采用锚栓施工工艺的,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保温装饰复合板的锚固件应使其装饰面板可靠固定,并对锚固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五)监理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材料进场和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应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对复检发现外墙外保温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允许使用;应严格落实外墙外保温工程旁站制度,对施工工序、隐蔽工程等进行旁站监督并做好影像记录以备复查,凡发现不符合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六)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若发现相关单位抽样、封样和送样行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七)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出厂材料详细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包装标识,具有可追溯性。供应过程中应加强运输过程包装及保护管理,不得以次充好。(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开展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不得擅自调整工程管理要求。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应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三、强化监督管理(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在建项目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监管,在每年开展的绿色建筑专项检查中纳入相关内容。对发现外墙保温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设计质量不过关、施工质量不达标、性能等级不符合工程技术应用要求的,应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责令其整改到位。(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开展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工作,认真核查外墙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和检测报告等资料,与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得通过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组织相关街道或物业服务单位对辖区内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开裂、空鼓、变形、渗水、脱落等质量缺陷和损坏情况,在保修期限内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超过保修期限的,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后及时进行维修。发布时间:2021-04-07 16:14:16 分类:政策快讯26408 -
重大变革!这类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工程专业研究生可提前1年参加职称评审!
2020年,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提出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1、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2、民企职称申报: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职称申报渠道。可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3、职称评审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4、职称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各地要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5、进一步精简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6、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附原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 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二、申报评审时间(一)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须于4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并按照《江苏省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见附件)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原则上10月底前完成所有高级职称年度评审任务,不得跨年度评审。对未按计划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须向省职称办书面说明理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下放各设区市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保持一致。(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三)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和时间安排由各地各部门(单位)制定。三、申报评审渠道(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的人员应统一报送一个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三)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中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进行网上申报(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申报人员在登录江苏人才信息港网站(https://www.jsrcxxg.com/zc),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同时,应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一并提交个人业绩等全部纸质材料。具体要求请详见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的年度评审通知。(四)我省暂无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或者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其中,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五)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委托函,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关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上述委托材料。四、申报评审政策(一)我省正在组织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对于已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并正式下发的职称系列(专业),可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未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各职称系列(专业)的学历、资历要求,按照人社部明确的相应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执行。其中,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落实好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要求。(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规定,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部署。(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执行。(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六)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七)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简称“以考代评”)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10个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得进行上述专业职称评审或认定。其中,获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学历、资历要求须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八)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简称“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3个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九)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要求,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知识产权专业纳入经济专业,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2021年,全省申报高级经济师(含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产权专业,下同)的专业技术人才,须具备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年内有效合格成绩,并通过评审,方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实行“以考代评”,申报人员须参加初、中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地各部门不得开展知识产权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评审或认定。(十)创新职称申报评价方式。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另行通知。其中,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可以正常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须按正常申报渠道报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职称评审,不得申报考核认定。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已建立中级职称考核认定机制的地区和部门,中级职称申报和考核认定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十一)严格执行“三定向”政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五、资格审核要求(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本信息须在评委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评审组织要求(一)各高评委会(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5天前,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二)全面落实高评委专家异地交流机制,各地和各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三)设在省有关行业厅局和行业协会(学会)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行业厅局、行业协会(学会)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编制省行业厅局、行业协会(学会)文号,各设区市要及时转发省相关高评委会的年度评审结果。申报人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四)设在各设区市、省管县(市)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评审结果,申报人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五)下放到省各高等院校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高校自行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自主颁发职称证书。(六)中、初级职称评审或认定的结果,由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职称管理权限自行发文公布结果,颁发职称证书。七、有关要求(一)严格职称评审政策。全省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评委会)须将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报经省职称办备案同意后下发,不得自行开政策口子。各级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职称政策学习,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实施见实效。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让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及时了解政策、及时享受政策。对各设区市未落实政策导致无法正常申报的专业技术人才,省职称办可以指定相关评审委员会受理。(二)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纠正、调整专家,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乃至收回高级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省人社厅将按一定比例对高评委会进行抽查,综合考核评估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并予以通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四)健全职称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各地、各部门(单位)已建的职称管理平台须与省平台进行对接。凡可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社保信息的,申报人员可免于提交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社保证明。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耐心细致的为专业技术人才答疑解惑。(五)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逐步实施学术文献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重要材料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附件:江苏省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docx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办 公 室2021年3月25日发布时间:2021-04-07 16:10:34 分类:政策快讯32492 -
400万以上项目全部纳入平台实名管理!人员考勤率需达90%以上!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严格落实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一)施工合同价超过400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需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承包、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纳入平台实名制管理范围。2021年3月15日前,规模以上项目和现场人员要实现平台管理应纳尽纳。(二)依托省平台,进一步提升项目人员实名管理、银行专用账户、银行代发等管理制度的落实质量和标准,及时处置平台预警,做到平台预警“动态清零”,各区市要加大对预警消除滞后、预警沉积量大的企业和项目的处罚力度。(三)强化对施工现场人员日常考勤的监督管理,确保平台内在建项目有效出勤率达到90%以上,各区市要对考勤信息更新不及时、不连贯、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二、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一)充分利用实名制管理等手段,结合节后项目复工,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对到岗率明显偏低或长期不到岗履职的,有针对性地核查该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问题。(二)结合项目复工,组织建筑业企业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制度,增强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引导企业自觉规范市场行为。三、切实做好根治欠薪工作(一)按照根治欠薪有关工作部署,与人社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顶格处罚,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二)畅通欠薪投诉举报渠道,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依法接受对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对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欠薪问题的项目和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避免出现久拖不决和重复信访的现象。附件:省平台各方管理人员录入指导书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8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县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在建项目:根据全省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工作部署及业务培训视频会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各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施工合同价超过400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要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二、各项目要严格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建设、承包、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要纳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2021年3月12日前,规模以上项目和现场人员要实现平台管理应纳尽纳。人员实名制考勤率达到95%以上。三、各项目要加强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更新管理工作,特别对项目状态、务工人员状态要动态更新。已经停工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1个工作日内在将项目状态调整为“停工状态”;建筑工人离场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或已经办理离场手续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人员状态调整为“离场状态”。四、各级各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施工现场人员日常考勤、项目状态和务工人员动态的监督考核,确保有效出勤率达到95%以上,对考勤信息、项目状态和务工人员状态更新不及时、不连贯、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8日发布时间:2021-03-11 15:25:12 分类:政策快讯30083 -
川渝两地职称互认!启动统一电子职称证书!
江浙沪职称互认!二建等允许跨区注册!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对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京津冀职称资格可互认,3类人才破格申报1、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2、简化职称认定程序:对于外省调入、系列转换、职业资格对应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个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3、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以下3类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照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职称评审: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首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附原文:关于做好我省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为稳步推进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人社部《2021年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职称改革工作,明确有关事项如下。一、全面建立职称评价体系。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要求,加快健全职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职称层级和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审专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围绕构建“5+1”现代工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和“4+6”现代服务业体系,着眼当前经济社会、行业和产业发展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评审专业动态设置的需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实施。各有关省级部门要主动担当,站在全省系统或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坚持分类评价,研究制定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今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已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基本条件的制定。年内,适时开展职称改革“回头看”,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改革目标任务,对本地、本部门(单位)职称改革工作开展评估总结。二、严格评审机构核准备案。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系列或专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开展相应职称评审,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前,各组建单位务必将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按要求核准备案。2020年以来,凡有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职称评审权限以及超越权限(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完善川渝职称互认机制。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区域性职称互认机制。持有两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无需重新评审或者确认,由用人单位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互认工作,由各市(州、区)、有关部门或企业,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参照执行。四、积极助推乡村人才振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助力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教育、卫生、农业、工程等系列建立完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所评职称在规定的基层范围有效;基层事业单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甘孜、阿坝、凉山州和乐山市部分县区(马边县、峨边县、金口河区)要继续推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评审工作,实施部分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单独划定工作。支持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激励农村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带动农民致富增收。五、做好抗疫防疫职称工作。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关于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40号)文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靠前服务,主动做好政策的宣传、真正让抗疫防疫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到政策利好。要主动适应疫情环境下职称申报评审服务的新变化、新要求,健全职称公共服务体系,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评审、答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障评审工作有序开展。六、全面推广职称信息系统。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62号)有关要求和我省职称改革统一部署,做好我省各系列(专业)、各层级职称信息数据整理、汇集和上传工作;今年6月底前,各地、省级有关单位均要完成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发布、职称网上申报、结果公示等一体化管理和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查核验;有序推进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电子化,启动使用全省统一版本电子职称证书。七、改进完善职称管理服务。一是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各有关单位可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二是持续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落实职业资格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职业资格设置监管;进一步促进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加大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三是加强高级职称评审的监督管理,各高评委组建单位应认真填写《四川省2021年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信息统计表》(见附件),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 系 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钟良军、李卫东联系电话:(028)86759627电子邮箱:scsrstzgb@163.com附件:四川省2021年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信息统计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6日发布时间:2021-03-11 15:20:36 分类:政策快讯28133 -
住建厅:政府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快落实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快制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2020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关于加快落实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1〕15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池州市、黄山市发展改革委: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加强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宣传和应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微博、召开专题业务培训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切实加强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应用指导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协调推进工作。二、加快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加快制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2020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三、推进工程保函信息共享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及时记录、更新工程保函信息,推进工程保函相关信息共享。请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及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2021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3.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4.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5.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6.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7.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8.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来源:安徽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1-03-11 15:09:05 分类:政策快讯32480 -
京津冀职称评审结果将互认!职称证书在晋升等方面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京津冀将实行三地职称评审结果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将进一步促进京津冀地区人才流动。 方案包括以下七大任务:(一)营造更加高效的投资建设环境 坚持以告知承诺为基础,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按照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一是以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为目标,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制定重大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二是深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规范企业承诺事项,统一告知承诺内容、流程和承诺书格式,并在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自贸区等重点区域复制推广“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改革经验。 2.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一是加强规划用地与政府及企业投资决策的衔接,加快推进各类规划数据整合,推动各级各类规划底图叠合,实现各部门底图共享、实时查询和业务协同,为政府及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便利。二是出台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明确环境、水、交通等领域评估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要求,对区域内建设项目可采取直接准入、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多种方式简化办理。开展“街区控规+区域评估”审批改革试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下放规划审批权限,制定房屋建筑类、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市区两级审批权限清单,便于企业申报,减少办理时间。3.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审批事项、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于社会投资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三是全面推进“多测合一”,优化整合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测绘事项,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有关部门共享互认,减少对企业测绘次数。四是出台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针对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试点推行免除施工图设计审查、规划验线、施工放线复验等手续。五是公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各区域地质条件与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等信息,为企业自主开展初步勘察设计提供便利。六是搭建本市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七是深化工程竣工验收“多验合一”改革,建立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服务平台,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流程。4.全面提升市政服务水平。一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接入标准,简化市政接入审批流程,降低接入成本。二是深化市政设施接入审批改革,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占道施工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告知承诺制;取消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接入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三是研究推进市政“一站式”全程便捷服务,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申请人仅在线提供规划许可证、产权证、身份证件等信息即可办理市政接入业务。四是落实市政接入项目“非禁免批”改革,进一步细化公开禁止区域范围,针对5G基站接电项目在禁止区域外免除占掘路审批。五是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外电源实行免费制,降低高压接电成本。5.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一是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推进与“多规合一”、施工图联审、联合验收、监督检查、信用公示等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企业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部门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实时推送,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二是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二)营造更加便利的市场环境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在商事制度、融资信贷、招标投标等方面持续深化改革,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一流的发展环境。 1.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梳理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准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和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要立即清理。 2.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准入环境。 3.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一是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按照国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全市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一般性经营。二是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2021年底前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力争达到100项以上,自贸区范围内力争达到150项。三是开展食品类相关许可事项“证照联办”改革试点,实现企业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一次申请、并联审批。四是着力解决市场准入多头审批、重复审批问题,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并逐步向自贸区推广,实现“一证准营”。五是落实“一照多址”改革,市场主体已公示其分支机构实际经营场所或在营业执照注明分支机构住所的,各审批部门应依法为其分支机构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审批手续。 4.持续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重点围绕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担保、质押、信贷、创业投资等重点环节,提供更加便利、更加优惠的融资服务。5.深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改革。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完善在线招投标、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功能。二是将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一次招标入围改为不定期备案,增加企业参与机会。三是研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服务机构,形成组织架构科学、管办分离、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工作体系。四是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全流程电子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各类交易、主体、履约、信用、监管等数据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在同一平台监管,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五是加快推动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实现项目进场登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管理、合同款项支付等全流程电子化。六是加快实现各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担保服务平台对接,提供在线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服务;大力推行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三)营造更加开放的外资外贸环境 推动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贸易监管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外资企业在京发展。(四)营造更加稳定的就业环境 加大力度稳定和扩大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适应并促进多元化的新就业形态,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因地制宜发展灵活就业、共享用工,进一步提升社会吸纳就业能力。 1.降低和简化部分行业就业条件。一是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驾驶员可凭《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二是按照国家规定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允许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并按规定取得证书。三是推动劳动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入职体检结果实现互认。四是加快推进职业资格改革,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五是简化就业手续,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 2.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进一步深化职称评审、共享用工、社会保险等领域改革,鼓励人才要素自由流动,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一是实现职称考评申报、审核和缴费“全程网办”,推行职称和资格证书电子化。实行京津冀职称评审结果互认,拓展三地职称资格互认范围和领域。二是加强就业服务,将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建立市场化服务平台,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加快推进“一点存档、多点服务”。三是推进实施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相关政策,加快推动本市户籍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五)营造更加优质的政务环境 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动以区块链为主的信息技术在政务领域广泛应用,全面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和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不见面”办事,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强化市级部门对各区政策落地业务指导,强化基层政务服务“窗口”建设,着力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六)营造更加规范的监管执法环境 加强政府监管顶层设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和跨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七)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保障环境 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保障制度,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完善仲裁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布时间:2021-02-09 09:29:10 分类:政策快讯27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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