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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最新整治方案文件)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最新整治方案文件)2012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正文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浓度和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第八条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第九条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进行管线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禁止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第十二条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堆场物料应当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城区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第十七条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评价结果。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 (三)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四)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 (二)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保洁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二)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 (三)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 (三)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四)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六)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全球共德智慧工地-环境扬尘监测系统,利用无线传感器技术和激光粉尘测试设备,实现在线监测扬尘的各项指数。设备通过物联网方式进行数据通信,实时传输各测试点的监测数据至监测后台,方便环境部门通过数据视图能直观了解项目的环境情况,并及时作出快速响应的决策。可根据客户需求将监测数据实时展示在现场LED屏、平台PC端及移动端。发布时间:2021/12/14 10:26:18 分类:政策快讯23569 -
郓城县关于《郓城县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程秋冬季扬尘治理方案》的通知
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程秋冬季扬尘治理方案为全力做好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郓城县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程秋冬季扬尘治理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环保精神,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深入推进全县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县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二、组织机构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了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程秋冬季扬尘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县住建局局长担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网格组人员任成员。要求统一思想,加强认识,做好秋冬季扬尘治理工作。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制定相应的专项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并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做好以下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工作措施。(一)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扬尘管控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工地工地要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蓬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裸露土地固化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7个100%”,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实施停工整改。尤其要对施工现场出入口车辆进行清洗、施工现场裸露土地进行覆盖、喷淋,以减少城区扬尘污染。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所有建筑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叉车等工程机械。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二)强化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及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严格拆迁工地批管制度,全面推行湿法和封闭拆迁作业模式。最大限度降低拆迁工地扬尘。做好城区房屋征收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拆迁工地要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率、拆除工程湿法作业率、垃圾堆放覆盖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运输车辆密闭率“5个100%”,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实施停工整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房屋拆迁施工。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建筑拆迁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叉车等工程机械。(三)强化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采取周边硬质密闭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或密闭储存、出入车辆清洗、施工现场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市政工程土石方作业。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叉车等工程机械。(四)严控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及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对城区及周边范围内所有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排查,确保所有混凝土搅拌站都能做到料场全封闭或建设高标准的防风抑尘网,地面硬化、绿化,喷淋降尘及除尘设备完备,洒水保洁制度健全,出入车辆冲洗及时等。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叉车等工程机械。(五)加强管网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和排查集中排查污水管网,及时倒虹吸清淤,及时更换破损井圈、井盖,及时维护保养启闭机,使排放污水达标,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排水管网进行仔细排查。继续完善污水直排口整治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六)加大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城市道路两侧等均要能栽树的栽树,能种草的种草,做到“应绿尽绿”“见缝插绿”、“黄土不露天”。四、预警响应措施根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对应的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一)预警IV级(蓝色)着重督导、巡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扬尘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增加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各类施工现场土石方施工必须严格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治理措施。(二)预警Ⅲ级(黄色)除应急抢险外,城区内停止所有房屋建筑工地、房屋征收拆除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的室外土石方作业。督促建设工地加强对施工现场洒水清扫、进出车辆冲洗除尘、挖掘土方覆盖等扬尘管理。(三)预警Ⅱ级(橙色)除应急抢险外,城区内停止所有房屋建筑工地、房屋征收拆除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的施工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对有可能造成扬尘的地带进行全面湿化处理。重点搞好监督检查,采取各项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四)预警I级(红色)停止城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房屋征收拆除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作业。拉网式巡查城区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清况。建设工地扬尘治理不达标、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该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改,约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复查中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移交执法部门处罚。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2021-2022年秋冬季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共同部署,狠抓落实。要建立完善工作责任体系,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迅速动员响应,及时总结反馈。接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后,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辖区内项目施工企业及建设、监理单位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各相关科室具体负责落实。街道预警解除指令后,相关单位停止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解除应急状态,恢复常态化工作。各有关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将应急响应所采取的措施及工作情况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三)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成员科室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各科室实际情况,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责任目标机制,提出工作要求,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分工、推诿扯皮、督导不力、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全球共德智慧工地-环境扬尘监测系统,利用无线传感器技术和激光粉尘测试设备,实现在线监测扬尘的各项指数。设备通过物联网方式进行数据通信,实时传输各测试点的监测数据至监测后台,方便环境部门通过数据视图能直观了解项目的环境情况,并及时作出快速响应的决策。可根据客户需求将监测数据实时展示在现场LED屏、平台PC端及移动端。发布时间:2021/12/14 09:23:42 分类:政策快讯20921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图
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安全无小事,施工过程中更要做好安全工作,杜绝安全隐患。今天给大家带来一套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图解,包含: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落地式外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物料提升机、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施工机具,共17个部分内容。安全管理这套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图解,内容全面规范,图解清晰丰富,打印出来可张贴到项目上,也可用来培训员工安全意识,实用价值高。文明施工落地式外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四口”外用电梯发布时间:2021/12/02 15:00:14 分类:政策快讯21274 -
武汉夜间施工许可通用规范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应提前3天申请
夜间施工扰民,需规范审批管理且合理控制。12月1日,共德智慧工地获悉,《武汉市夜间建筑施工许可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正在进行民意征集。根据意见稿内容,申请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需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夜间进行施工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该负责人举例称,“包括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以及特殊需要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军事、保密设施因特殊需要的施工,还包括市级及以上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因特殊需要的施工等。”共德智慧工地了解到,意见稿对夜间施工审批流程方面也有规定。申请单位办理审批事项,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后,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立即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书面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补正材料通知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该负责人提醒,施工单位同一工地连续夜间施工不得超过3天,连续两次取得许可的夜间施工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12天。因公共利益需要且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市级及以上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可适当延长许可时间,但必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审批部门可根据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建议,对长期噪声严重扰民的建筑工地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管理。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和周边主要居民点等区域公告附近居民。发布时间:2021/12/02 14:48:25 分类:政策快讯17415 -
定了!黑龙江施工许可审批核发,明年起仅需1个工作日
《意见》要求分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从2022年1月1日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和一般工业类建设项目率先实施告知承诺制;从2022年5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城镇基础设施类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意见》在具体措施上提出简环节、压时限、优流程、践承诺四项具体要求。简化审批环节上,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建设资金落实实行告知承诺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压缩审批时限上,规定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类工业工程(包括社会投资工业类和政府投资工业类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优化审批流程上,规定要简化要件、一窗受理、一日办结。督促承诺落实上,提出取消简易低风险类工程施工图审查,加强批后核查与监管。《意见》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审批行政部门核发施工许可30日内检查企业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虚假承诺,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按有关规定撤销施工许可证。对项目拒不停工的,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实施上限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被信用惩戒的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施工许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意见》同时明确对于补办施工许可证的,因虚假承诺办理施工许可被处罚的,建设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发布时间:2021/12/02 14:39:49 分类:政策快讯17206 -
《中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报告(2021)》发布 智能建造驱动产业转型升级
10月31日,《中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报告(2021)智能建造应用与发展》(以下简称《报告》)在中国数字建筑峰会2021·企业家百人论坛上首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主任尚少岩通过线上形式出席发布仪式,并对《报告》作了解读。 10月31日,《中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报告(2021)智能建造应用与发展》(以下简称《报告》)在中国数字建筑峰会2021·企业家百人论坛上首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主任尚少岩通过线上形式出席发布仪式,并对《报告》作了解读。 尚少岩表示,在数字中国建设、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推进“新城建”的大背景下,《报告》从当前时代特点出发,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在国家大力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基础软件自主可控”的形势下,阐述了从“中国建造”走向“中国智造”的重要发展方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主任尚少岩线上发布 《报告》立足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聚焦智能建造,紧扣国家发展战略和行业战略方向,从宏观、中观、微观多视角展现智能建造概貌,为行业进一步发展智能建造提供引导,内容上具有三大特点: 一是全领域呈现智能建造发展情况。《报告》总结了目前我国建筑业智能建造现状,提炼了智能建造关键技术,展现了智能建造全过程创新应用,呈现了当前行业成熟的应用系统,瞄准了企业在前沿领域的研发创新,并进行了多维度深入解读。 二是全景式展现智能建造实践成果。《报告》在给出智能建造内涵、实现路径的同时,提供了具体应用案例,反映行业在智能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阶段的先进实践。全景式展现智能建造最具价值应用场景,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了可借鉴、可参考的新模式,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三是全方位描绘智能建造未来发展。《报告》展望了3D打印技术、智能装备、建筑自动化、机器人和模块化等智能建造技术,聚焦全过程可视化管理、基于公共多维空间数据底座的决策支持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的应用,基于CIM基础平台建立完善的重点工程项目智能建造综合管理系统,全方位阐述了智能建造发展趋势。 通过《报告》可以看到,数字化技术应用不仅涵盖设计、生产和施工等主要环节,在运维、建筑产业互联网等领域也有了深度应用和成功案例,智能建造基础关键技术已逐步成熟,为全面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奠定了深厚基础,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新动能。 据悉,《报告》已连续发布9年,凭借丰富的内容、专业的水准、可借鉴的实践示范和前沿的探索,成为建筑业年鉴工具书,形成了广泛行业影响力。 《报告》将于11月底正式出版发行,届时将为建筑业从业者提供智能建造权威解读,并为智能建造的相关研究和一线实践提供借鉴和指导,为建设领域数字化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发布时间:2021/11/05 16:05:30 分类:政策快讯27617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工程造价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建函〔2021〕62号),顺利推动我市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法),现其中第一篇《施工(总)承包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已完成编制,经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试行方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二、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工程改革试点项目招标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时,可参照本试行方法进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三、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在进行施工承包或工程总承包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全过程服务。在招标和合同订立阶段,承担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文件(含合同)和协助签订施工合同等工作;在合同实施阶段承担变更价款、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核对确认等工作。四、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可以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不公布具体费用组成。取消现行计价依据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引导投标人按招标工程特点、企业管理水平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规定编制该费用。五、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注意对超出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项目约定好计价办法,降低计价争议风险。六、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和复核人应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签发,并承担法定责任。七、本试行方法之第二篇《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的编制发布工作和本试行方法的解释、补充、修订以及其他配套计价指引的制订发布等工作均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小组反映,联系方式:黄晓敏 联系电话:83384725。特此通知。附件:施工(总)承包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0月27日附件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行)第一篇施工(总)承包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建函〔2021〕62号),施工(总)承包试点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编制:一、现行计价依据改进法按照现行国标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但在综合单价组价和计算有关费用时,应对现行“省2018定额体系”的定额消耗量和有关计费系数进行市场化改进,即通过市场询价并自行取定;同时自行取定人工、材料等要素市场价格,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按照国标“计量规范”进行编制,根据市场化改革要求,有关改进和强调的事项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应按国标计量规范要求编写,其综合单价分析表应标有项目特征对应的工序,以供投标人进行合理报价。2.措施清单项目应按照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和施工方案计列。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涉及危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和全过程咨询单位列出危大工程清单,高大支模、大型构件(设备)吊装等需要考虑专项施工方案的措施项目不应遗漏。3.如存在发包人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其他项目清单应列有“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和“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以供投标人合理投标和选择简易计税计价方式。4.如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与国标“计量规范”不一致的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计量规则),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应当明示。(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对现行综合单价计价和有关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市场化改进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计价表。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综合费用,其中综合费用=管理费+利润+风险费。2.工料机费计算。应依据市场询价情况,自行取定其人工费调整系数和材料、机具台班消耗量,“省2018定额体系”的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具的消耗量以及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仅作为参考;自行取定建筑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市场价格,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仅作为参考。3.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和总包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计费系数可以依据工程实际和市场询价情况自行取定,“省2018定额体系”的计费系数仅作为参考。4.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优质和文明工地创优的,可将其列入其他项目费,其计费系数可以依据工程实际和市场询价情况自行取定,“省2018定额体系”的计费系数仅作为参考。二、造价指标指数计价法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结合国标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人通过市场询价,运用类似工程造价数据指标库和人工、材料、项目造价指数,自行取定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一)工程量清单编制改变目前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照国标“计量规范”进行编制的方法,结合国标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和历史工程造价数据指标库,根据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格式,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有关注意事项如下: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全过程咨询单位可根据自有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格式,或者市造价改革技术研究部制定的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格式,对应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清单编制说明应包含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其他说明等;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附有详细说明,其中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完整。2.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招标文件组成内容保持口径一致,具有较好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其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项目应另行单列。4.项目人工费应另行单列。其他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和总包服务费等)可参照有关依据,自行取定其全费用价格(含税)后,按要求列项。(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根据拟定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有关注意事项如下:1.最高投标限价主要依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全过程咨询单位自有的同类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预算指标和市场要素价格信息编制,或者依据市造价改革技术研究部研究制订的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指数进行编制。2.编制时应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甄别同类工程各模块造价指标的适用性,考虑时间性、差异性及风险性参数修正。各清单项目利用修正后的造价指标,自行取定综合单价和计算合价。3.对缺少造价指标的清单项目,可参照有关定额和市场工料价格信息,自行取定综合单价和计算合价。4.以上编制过程资料应留有详细记录归档,以供备查。发布时间:2021/11/02 15:39:06 分类:政策快讯26418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佛山市“美好家园”、“红旗小区”评荐结果询异的通告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佛山市“美好家园”、“红旗小区”评荐结果询异的通告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加强物业管理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实施方案》部署工作,推进我市“住建先锋”党建品牌建设工作,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小区综合治理,7月14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美好家园”、“红旗小区”评选活动的通知》。为确保评选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我市围绕“规范物业管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群众办实事”三个核心要求,结合佛山市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开展制订了评选程序、评分办法、评价标准。经过区、市两级物业管理专家、党建工作专家对参选项目的逐一评审和本局组织审核,形成了符合我市评选标准的前20名项目(见附件)。现予以公示询异,询异期为7天(自公布之日起)。询异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此有异议,可以向我局联系人电子邮箱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单位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和提供联系方式及工作单位,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至我局联系人。询异期结束无异议或有效异议的,我局将依程序对相关项目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布时间:2021/11/02 14:35:26 分类:政策快讯21552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城乡建设是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住房水平显著提高,同时仍存在整体性缺乏、系统性不足、宜居性不高、包容性不够等问题,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建设方式尚未根本扭转。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乡村建设行动,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二)工作原则。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坚持整体与局部相协调,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城镇和乡村建设。坚持效率与均衡并重,促进城乡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人口、经济发展与生态资源协调。坚持公平与包容相融合,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统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党建引领与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相结合,完善群众参与机制,共同创造美好环境。(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建设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碳减排扎实推进,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城市病”问题缓解,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广。到2035年,城乡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发展,碳减排水平快速提升,城市和乡村品质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更加美好,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二、推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发展(一)促进区域和城市群绿色发展。建立健全区域和城市群绿色发展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城市比较优势,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边界,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设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重大风险防控相结合的空间格局。统筹区域、城市群和都市圈内大中小城市住房建设,与人口构成、产业结构相适应。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衔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建立功能完善、衔接紧密、保障有力的城市群综合立体交通等现代化设施网络体系。(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城市。建立分层次、分区域协调管控机制,以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为基础,合理确定城市人口、用水、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开发建设密度和强度。提高中心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建设一批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郊区新城,推动多中心、组团式发展。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和防噪声距离。大力推进城市节水,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增强城市韧性。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程,保护城市山体自然风貌,修复江河、湖泊、湿地,加强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推进立体绿化,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实施城市功能完善工程,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区足球场地等设施建设,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体育公园,完善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推动发展城市新业态、新功能。建立健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标准规范和工作体系。推动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无废城市”建设,深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三)打造绿色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建立乡村建设评价机制,探索县域乡村发展路径。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建设满足乡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新型农房,完善水、电、气、厕配套附属设施,加强既有农房节能改造。保护塑造乡村风貌,延续乡村历史文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不破坏地形地貌、不拆传统民居、不砍老树、不盖高楼。统筹布局县城、中心镇、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设施联动发展。提高镇村设施建设水平,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实施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推进生态清洁流域建设,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立足资源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以“公司+农户”等模式对接市场,培育乡村文化、旅游、休闲、民宿、健康养老、传统手工艺等新业态,强化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产镇融合、产村融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一)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鼓励建设绿色农房。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加固等同步实施。开展绿色建筑、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创建行动。加强财政、金融、规划、建设等政策支持,推动高质量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推动区域建筑能效提升,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服务模式,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水耗,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鼓励智能光伏与绿色建筑融合创新发展。(二)提高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化水平。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档制度,普查现有基础设施,统筹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更新改造专项行动以及体系化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绿色、智能、协同、安全水平。加强公交优先、绿色出行的城市街区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城市公交专用道、公交场站、车船用加气加注站、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加快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汽车、智慧停车及无障碍基础设施,强化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加强交通噪声管控,落实城市交通设计、规划、建设和运行噪声技术要求。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持续推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完善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系统,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建立污水处理系统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加快连接港区管网建设,做好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统筹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及集中供热替代等,加快农村电网、天然气管网、热力管网等建设改造。(三)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立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完善保护标准和政策法规,严格落实责任,依法问责处罚。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做好测绘、建档、挂牌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制度,加大保护力度,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真遗存,不建假古董,做到按级施保、应保尽保。完善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社会参与等制度机制,推动历史建筑绿色化更新改造、合理利用。建立保护项目维护修缮机制,保护和培养传统工匠队伍,传承传统建筑绿色营造方式。(四)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行动,推广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产业化建造方式,加强技术创新和集成,利用新技术实现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重点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不断提升构件标准化水平,推动形成完整产业链,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加强建筑材料循环利用,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严格施工扬尘管控,采取综合降噪措施管控施工噪声。推动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师负责制。加快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改革建筑劳动用工制度,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培育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五)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推广节能低碳节水用品,推动太阳能、再生水等应用,鼓励使用环保再生产品和绿色设计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倡导绿色装修,鼓励选用绿色建材、家具、家电。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系统。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科学制定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因地制宜建设自行车专用道和绿道,全面开展人行道净化行动,改造提升重点城市步行街。深入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优化交通出行结构,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出行方式。四、创新工作方法(一)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编制相关规划,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机制,统筹城市布局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统筹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系统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创新城乡建设管控和引导机制,完善城市形态,提升建筑品质,塑造时代特色风貌。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动态管控建设进程,确保一张蓝图实施不走样、不变形。(二)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强化对相关规划实施情况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基础设施效率、生态建设、污染防治等的评估。制定城市体检评估标准,将绿色发展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城市政府作为城市体检评估工作主体,要定期开展体检评估,制定年度建设和整治行动计划,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体检评估结果。加强对相关规划实施的监督,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三)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城乡建设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壮大一批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企业,充分发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绿色低碳技术的支撑作用。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研究,系统布局一批支撑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研发项目,组织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加大科技成果集成创新力度。建立科技项目成果库和公开制度,鼓励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融通创新、利益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国际化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完善相关标准。(四)推动城市智慧化建设。建立完善智慧城市建设标准和政策法规,加快推进信息技术与城市建设技术、业务、数据融合。开展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推动建筑信息模型深化应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智能化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及运营模式变革。搭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城市交通、城市防灾的智慧化管理,推动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智能化管控,提升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水平。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智能化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互联互通。搭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加强社区智慧化建设管理,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五)推动美好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建设美好人居环境的合力,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下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探索适宜城乡社区治理的项目招投标、奖励等机制,解决群众身边、房前屋后的实事小事。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美丽乡村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为抓手和载体,构建社区生活圈,广泛发动组织群众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五、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各方面各环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建立省负总责、市县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快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意见确定本地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县作为工作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有关支持政策,推动落实重点任务。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三)健全支撑体系。建立完善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推进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修订城乡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法律法规,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深化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能力水平。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和第三方考评机制,由群众评判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成效。加快管理、技术和机制创新,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实现动力变革。(四)加强培训宣传。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增加相关培训课程,编辑出版系列教材,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尊重城乡发展规律,尊重自然生态环境,尊重历史文化传承,重视和回应群众诉求。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吸收借鉴先进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发布时间:2021/10/27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21062 -
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印发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1、在全省施工许可限额以上的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行,力争用3年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智慧工地应用和评价体系。到2021年年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模以上项目全面推行一星(A)级标准;到2022年年底,全面推行二星(AA)级智慧工地;到2023年年底,全面推行三星(AAA)级智慧工地。2、从主体架构设计、建立标准规范体系、支持多种模式运营、突出重点模块应用、加快转变监管方式等5个方面明确智慧工地建设的主要任务。3、强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在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计价规则中明确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列支办法和计取标准。将智慧工地建设推进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保障考核措施,纳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内容,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智能建造和智慧管理,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着眼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积极应用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推动建造方式智能化、现场管理智慧化、部门监管可视化,大力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住建主管部门从监管上引导、在政策上保障、用评价来激励,总承包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管理能力自主选择建设等级和实施内容。(二)整体规划,分层级实施。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智慧工地建设总体规划和推进方案,加强顶层设计,区分企业能力和项目规模,定计划、分层级、有步骤加快实施。(三)资源共享,全方位推进。省、市、县(市、区)和企业、项目五级联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同步共享,建设内容涵盖施工现场人、机、料、法、环等全部关键要素。三、工作目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发展和“分级推进、逐年提升”的总体思路,在全省施工许可限额以上的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行,力争用3年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智慧工地应用和评价体系。(一)一年打基础。到2021年年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模以上项目全面推行一星(A)级标准,并鼓励企业将项目信息接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平台,实现视频监控、远程监管,安全隐患人工预警、及时消除。(二)两年求突破。到2022年年底,全面推行二星(AA)级智慧工地,施工现场做到智慧管理、自动监测,安全隐患实时报警、在线预控,实现现场作业标准化、项目管理精细化、决策监管科学化。(三)三年上水平。到2023年年底,全面推行三星(AAA)级智慧工地,智能建造技术普遍应用,智慧管理手段成为常态,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目标基本实现,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具体评价标准参照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智慧工地建设评价标准》(T/SDJSXH01-2021)。四、主要任务(一)明确主体架构设计。围绕施工过程管理,以高度的信息化为基础,通过支持对人和物全面感知、施工技术全面智能、工作互联互通、信息协同共享、决策科学分析、风险智慧预控,形成覆盖主管部门、企业、施工现场多方联动的可视化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二)建立标准规范体系。编制智慧工地相关技术导则、评价标准和技术标准,全省统一功能模块标准、设备参数标准、数据格式标准、平台对接标准、数据看板标准。支持企业编制智慧工地应用标准、加强技术创新,促进智慧工地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三)支持多种模式运营。鼓励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商提供总体解决方案、单纯技术服务、租赁服务等多种服务承包模式。鼓励有信息技术研发能力的大型施工企业,在探索应用智慧工地技术解决现场实际问题和实现关键环节管控等方面先行先试,制定相应技术标准。(四)突出重点模块应用。紧盯易发群死群伤事故的危大工程风险隐患治理,集中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高支模、深基坑监测预警,以及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关键部位视频智能监控、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以及环境监测管控等方面先行应用。(五)加快转变监管方式。推动建立安全监管人员考评体系,实现对监督人员能力的动态评价与提升,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监督及服务能力。发展第三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服务,综合利用大数据分析统计等技术工具,分析薄弱环节,查找风险隐患,为主管部门提供辅助行政执法支撑。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制定行动计划,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推进措施,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建设全省统一的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与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对接,明确参数标准,完善功能模块,探索主管部门、企业、项目平台联通、数据互融互通、风险智慧预控经验做法。(二)强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保障各项经费。在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计价规则中明确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列支办法和计取标准。鼓励将智慧工地建设推进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保障考核措施,纳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内容。(三)注重宣传引导。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加快普及工程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知识,加强关键岗位人员专业培训。广泛宣传智慧工地建设的重要意义,举办智慧工地建设论坛,组建智慧工地建设专家库,加大技术成果交流研讨和推广应用力度,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适时组织观摩交流,积极营造科技兴安良好氛围。(文章来源于网络媒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发布时间:2021/10/26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2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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