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2 15:39:06 9045
为贯彻执行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工程造价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建函〔2021〕62号),顺利推动我市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法),现其中第一篇《施工(总)承包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已完成编制,经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试行方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二、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工程改革试点项目招标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时,可参照本试行方法进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三、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在进行施工承包或工程总承包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全过程服务。在招标和合同订立阶段,承担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文件(含合同)和协助签订施工合同等工作;在合同实施阶段承担变更价款、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核对确认等工作。
四、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可以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不公布具体费用组成。取消现行计价依据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引导投标人按招标工程特点、企业管理水平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规定编制该费用。
五、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注意对超出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项目约定好计价办法,降低计价争议风险。
六、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和复核人应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签发,并承担法定责任。
七、本试行方法之第二篇《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的编制发布工作和本试行方法的解释、补充、修订以及其他配套计价指引的制订发布等工作均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小组反映,联系方式:黄晓敏 联系电话:83384725。
特此通知。
附件:施工(总)承包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试行)
第一篇
施工(总)承包试点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
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建函〔2021〕62号),施工(总)承包试点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编制:
一、现行计价依据改进法
按照现行国标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但在综合单价组价和计算有关费用时,应对现行“省2018定额体系”的定额消耗量和有关计费系数进行市场化改进,即通过市场询价并自行取定;同时自行取定人工、材料等要素市场价格,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项目按照国标“计量规范”进行编制,根据市场化改革要求,有关改进和强调的事项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应按国标计量规范要求编写,其综合单价分析表应标有项目特征对应的工序,以供投标人进行合理报价。
2.措施清单项目应按照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和施工方案计列。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涉及危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和全过程咨询单位列出危大工程清单,高大支模、大型构件(设备)吊装等需要考虑专项施工方案的措施项目不应遗漏。
3.如存在发包人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其他项目清单应列有“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和“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以供投标人合理投标和选择简易计税计价方式。
4.如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与国标“计量规范”不一致的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计量规则),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应当明示。
(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对现行综合单价计价和有关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市场化改进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计价表。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综合费用,其中综合费用=管理费+利润+风险费。
2.工料机费计算。应依据市场询价情况,自行取定其人工费调整系数和材料、机具台班消耗量,“省2018定额体系”的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具的消耗量以及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仅作为参考;自行取定建筑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市场价格,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仅作为参考。
3.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和总包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计费系数可以依据工程实际和市场询价情况自行取定,“省2018定额体系”的计费系数仅作为参考。
4.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优质和文明工地创优的,可将其列入其他项目费,其计费系数可以依据工程实际和市场询价情况自行取定,“省2018定额体系”的计费系数仅作为参考。
二、造价指标指数计价法
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结合国标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人通过市场询价,运用类似工程造价数据指标库和人工、材料、项目造价指数,自行取定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改变目前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照国标“计量规范”进行编制的方法,结合国标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和历史工程造价数据指标库,根据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格式,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全过程咨询单位可根据自有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格式,或者市造价改革技术研究部制定的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格式,对应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清单编制说明应包含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其他说明等;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附有详细说明,其中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完整。
2.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招标文件组成内容保持口径一致,具有较好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其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项目应另行单列。
4.项目人工费应另行单列。其他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和总包服务费等)可参照有关依据,自行取定其全费用价格(含税)后,按要求列项。
(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根据拟定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最高投标限价主要依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全过程咨询单位自有的同类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预算指标和市场要素价格信息编制,或者依据市造价改革技术研究部研究制订的同类工程造价预算指标指数进行编制。
2.编制时应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甄别同类工程各模块造价指标的适用性,考虑时间性、差异性及风险性参数修正。各清单项目利用修正后的造价指标,自行取定综合单价和计算合价。
3.对缺少造价指标的清单项目,可参照有关定额和市场工料价格信息,自行取定综合单价和计算合价。
4.以上编制过程资料应留有详细记录归档,以供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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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2021全文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第三章 工资清偿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五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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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解决教师队伍住房困难问题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住建部:解决教师队伍住房困难问题在教育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教师队伍住房困难问题。《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再次提出支持地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解决教师队伍住房困难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解决教师队伍特别是乡村教师的住房困难问题,取得积极进展。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国有26万乡村教师、36万青年教师通过公租房保障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但从调研情况看,目前仍有部分乡村教师在执教学校缺乏周转住房,只能住在办公室、教室或租住农房,居住条件较差,还有部分教师在县城买不起商品住房,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重点是通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各类主体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比如,支持学校盘活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学校周边或乡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地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好教师队伍特别是乡村教师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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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6月1日前,全面实现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查的项目将无法报审!
近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持续推进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6月1日起,省厅将调整“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审图管理系统”的报审流程,所有项目必须由当地住建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报审,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查的项目将无法报审。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持续加大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工作推进力度,确保6月1日前,全面实现政府购买,坚决杜绝因图纸无法报审造成建设项目停摆等问题发生。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推进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甘建设〔2022〕49号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2020年6月,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甘建设〔2020〕228号),决定自2021年起,各地按照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规定,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为规范推行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我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发电〔2020〕147号)《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甘建设〔2021〕37号)等相关文件。该项工作推行一年多以来,在全省各级各地住建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成效明显,但仍存在各地工作推进不平衡、部分地区政策理解不到位、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市(州)指导督促力度不够等相关问题。全省各地中,兰州、嘉峪关等地工作推进较好,财政预算资金落实到位、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规范;定西、甘南等地思想认识不足,仍存在等待观望心理,资金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缓慢。为持续加快推行工作,确保全省各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行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是我省住建行业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进一步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为企业发展减负助力政策措施的重要举措,全面实现后,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二、持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地要进一步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尽最大可能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为落实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靠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人抓、责任有人扛。要按照我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这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明确购买主体、购买方式、合同及绩效管理等具体内容,推动工作规范落实。三、调整图审系统报审流程自2022年6月1日起,我厅将调整“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审图管理系统”的报审流程,所有项目必须由当地住建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报审,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查的项目将无法报审。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持续加大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工作推进力度,确保6月1日前,全面实现政府购买,坚决杜绝因图纸无法报审造成建设项目停摆等问题发生。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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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优化建筑产业结构,实现从单纯进行建筑行业管理向积极扶持建筑产业发展的方向转变,增强建筑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下称“《建筑业扶持办法》”),现将《建筑业扶持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由于当前南海建筑行业大型龙头企业较少,小而全的公司比比皆是,但角色分工基本相同,竞争呈现同质化。本次办法的制定就是为了通过分类扶持本地企业,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带动一批特色明显、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大、适应能力强的专业企业,增强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在调查研究周边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建筑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佛府办〔2015〕15号)有关文件精神起草了《建筑业扶持办法》。二、《建筑业扶持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结合南海实际,《办法》一共二十二条,分为总则、新进建筑企业奖励支持、区内建筑企业奖励支持、奖励扶持申请、附则五章,其核心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海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工程建设,建筑业服务、咨询、信息化互联网业务的企业。(二)对新引进建筑企业进行分类扶持 《办法》第二章规定,以2020年1月1日后在南海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为作为新引进建筑企业,同时对新引进的建筑企业分为两类:一是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二是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并针对这两类企业落户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分别给予落户奖励、经营场地补贴奖励等扶持。1.落户奖(第六条) (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经营场地补贴(第七条)(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租用:按实缴租金额的20%予以场地补贴,期限3年,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自建或购置:补贴1000元/m2,不超过1000万元。(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租用:按实缴租金额的20%予以场地补贴,期限3年,每年不超过250万元。自建或购置:补贴1000元/m2,不超过800万元。3.符合南海建筑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批准,重点引进的建筑企业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奖励扶持。(三)对提质争优的区内建筑企业进行奖励《办法》第三章对本地企业按照资质晋升、营业增收、创建优质工程三个类别进行奖励。1.资质晋升(第九条)(1)首次晋升为一级(或设计行业甲级),给予500万元奖励。(2)首次晋升为特级(或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具有上市条件的建筑企业,列入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2.业务扶持(第十条)对凡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选用南海建筑企业的,按在该项目中建筑企业对南海的年度财政贡献50%标准给予投资方等额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3.财政贡献奖励(第十一条)对企业年度财政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2019年度该企业年度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4.经营奖励(第十二条)凡在区外承揽业务的南海建筑企业,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南海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区外承揽业务对南海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2019年度该企业区外承揽业务对南海年度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5.创建优质工程(第十三条)对企业在南海区范围内获奖的建设项目进行奖励。由于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获奖难度较大,且我区极少企业获得相关奖项,故为鼓励我区建筑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对获得鲁班奖、大禹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奖励分别从100万元和20万元提升到3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奖励从20万元提升到80万元。其余相关奖项全部参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区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16]8号)的有关内容设置。6.鼓励利用网络技术服务建筑业(第十四条)为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BIM、信息智能化等技术在我区建立有一定规模的建筑业服务平台或机构为建筑业链条提供服务,在建筑业服务平台或机构的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后申请扶持奖励的第一年,对该企业按其对南海的年度财政贡献50%的标准予以等额奖励。从第二年起,以上一会计年度该企业的财政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实际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低于第一年该企业财政贡献的,不予奖励。(四)奖励扶持申请1.申请条件(1)建筑企业自南海工商注册登记后,累计纳税额超过拟申请的奖励金额,方可提出扶持奖励申请。(2)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建筑企业需每年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获得奖励扶持的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在南海存续期须在10年以上。存续期内,建筑企业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南海区,否则退还奖励或补贴。(第十八条)2.申请程序(1)企业向区住建水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区住建水利部门初审;(3)区住建水利部门征求属地镇(街道)、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意见;(4)公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无效的,方可取得相关扶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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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装配式建筑用墙板技术要求》等3个行业标准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装配式建筑用墙板技术要求》《聚合物透水混凝土》《防水卷材屋面用机械固定件》 3个行业标准。《装配式建筑用墙板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配式建筑用墙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用外围护墙板和内隔墙板的生产与检验。《装配式建筑用墙板技术要求》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78-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聚合物透水混凝土》本文件规定了聚合物透水混凝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一般规定、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文件适用于铺设在轻型荷载道路、人行道、公园休闲道、树池、景观及休闲广场等场合的聚合物透水混凝土。《聚合物透水混凝土》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544-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防水卷材屋面用机械固定件》本文件规定了防水卷材屋面用机械固定件的范围,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 一般规定,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金属屋面板为基层的防水卷材屋面系统用机械固定件。《防水卷材屋面用机械固定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76-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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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复函:200万元以下工程,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8年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刚刚,住建部发布复函:同意浙江省住建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住建部复函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请示》(浙建质安〔2020〕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8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请示》(宁建函〔202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8月26日扩展阅读:广东、北京、成都明确:100万元以下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2020年6月29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2019年12月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19年12月9日起,社会投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8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复函广东省住建厅,同意其《关于申请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请示》,并予以备案。8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下发通知: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通知原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225号成都市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市东部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市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我市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请示,已经省住建厅报住建部同意。调整后,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限额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9〕434号各有关单位:为严格执行《关于优化社会投资新建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号)和《关于完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意见》(京规自发〔2019〕439号),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围绕“减时限、降成本、提质量”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的办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内部装修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除外),适用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管理。二、社会投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本通知所指的内部装修项目,为不改变主体结构且不改变房屋用途的内部改造项目,项目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可持施工许可申请表、房屋权属文件、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文件、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装修情况说明,在首都之窗简易低风险工程“一站通”系统办理施工许可证(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可提交原有建筑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其他项目建设合法手续,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和产权人同意装修文件)。四、简化施工许可变更程序,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变更应依法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外,其他变更无需申请和审批,只需通过首都之窗简易低风险“一站通”系统告知发证机关。五、继续推行“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各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六、进一步压缩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对符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批。本通知自12月9日起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2月9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提高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2号令修改)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精神,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对我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作出调整,具体如下:一、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联合镇(区)政府、街道办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真正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22日以上内容由全球共德于网络收集整理,侵删。全球共德每日整理:各地住建局政策 ,劳务行业协会政策,各地建筑业协会政策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