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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不着2008年以前的违建?最高法:管了

发布时间:2022/04/14 00:00:00 17215


在违建查处领域这样一种观点为很多当事人甚至是法律专业人士所认同:《城乡规划法》施行于2008年,那么对于2008年以前即建造完成的未办理规划许可的房屋,《城乡规划法》是无法作为查处、限期拆除的依据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城乡规划法》不能管它施行前即存在的违建,只能“往后管”。那么,这种观点真的无懈可击么?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8年的一起裁判中就提出了与此截然不同的论调,这无疑十分值得广大违建当事人重视。

在明律师首先要指出的一点是,违建查处力度越来越大、执行越来越坚决彻底是近些年该领域的持续风向。

在这一背景下,很多过往能够为违建“开脱”的理由、说辞,正渐渐被一些司法裁判所否定。“是否违建,主要看实体”,正成为业内的普遍共识。

因为违反城乡规划是一种持续状态而非建房这一具体行为,处置违建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条件的溯及既往,这种观点越来越多的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采纳,尽管在明律师对此始终持保留意见。

《城乡规划法》管不着2008年以前的违建?最高法:管了


了解了前面提到的“大势”,我们就比较容易看懂下面这则裁判案例了。

【最高法裁判:《城乡规划法》能管到1984年】

赵先生自述于1996年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区购买了沿街房屋一处,用于从事美容美发经营。

后涉案房屋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遭当地区政府查处。区政府以涉案房屋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及《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为由将该房屋认定为违建,并最终实施了强制拆除。

赵先生认为涉案房屋建造于1996年以前,至查处时已过去20多年,属于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且《城乡规划法》施行于2008年1月,区政府据此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系适用法律错误,新法不能管到其施行前即存在的建筑。

赵先生以上述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赵先生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那么,2008年才施行的法律能管得着1996年以前的涉嫌“违建”吗?我们来看(2018)最高法行申9729号《行政裁定书》中是怎么说的:

1984年1月5日起实施、当时有效的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1990年4月1日实施、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取代《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取代《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1984年以后新建房屋应当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手续,相关规定自1984年1月5日开始延续至今,赵xx主张《城乡规划法》不应适用于本案,理由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最高法裁判认为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房行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自1984年以来就规定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这一规定自1984年一直延续至今,其间未曾间断、改变。

故此,即便涉案房屋建造于1996年以前,其仍要受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制,20多年的存续时间恰恰是其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状态的持续。

最高法据此判定,本案中当地区政府依据2008年方才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城乡规划法》事实上取代了当年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条例》,三者在查处违建的实体层面规定上并无差别。

最终,最高法裁定驳回了赵先生的再审申请。

《城乡规划法》管不着2008年以前的违建?最高法:管了


【律师解析:客观看待当前违建查处“趋严”态势】

无疑,上述裁判观点对当事人一方而言是不利的,也是当事人所不愿意看到的,更给专业律师对类似案件中的质证、辩论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不过,在明律师需要和各位行政相对人沟通的是,对这一裁判观点我们要能够理性、客观地去看待和认识:

其一,尽管其裁判观点似乎能够“普遍适用”,但其仅为某起具体个案的再审裁判,不是司法解释或者新的法规,不会真的在全部案件中适用。

最高法裁判中,每个裁判理由都对应着相应的具体案情。如果案情发生了变化,那么裁判结果也完全可能跟着发生改变。所以关键在于你的无证房屋的客观事实及查处程序如何,以及怎样有效地进行一审、二审。

再审中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出现,完全推翻已有的生效裁判本身就是困难的。

其二,针对无证违建的查处力度的确在逐年加强,这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事实。当事人要能够正视、接纳这一事实,未雨绸缪早做准备,争取积极补办手续来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尽量避免无证状况的长期存续。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1996年购买时就应当明知涉案房屋诸证皆无,那么其继续坚持购买涉案房屋,并在从事经营的20年间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其自身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

须知,按照最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规,没有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是办不下来营业执照的,根本无法用于从事合法经营。

其三,即便法院认定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但在其他事实不变的情况下,涉案强制拆除这一结果并无不当,当事人照样无法通过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获取行政赔偿,房子该拆还是会被拆。

这就回到了我们开篇提到的观点——是否违建,关键看实体。如果你的房屋本来就是违建,根本无法补办手续,那么它是没有可供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这点各位当事人一定要充分认知清楚,心存侥幸是毫无意义的。

《城乡规划法》管不着2008年以前的违建?最高法:管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建造于20年以前的房屋虽不一定完全合法,但也确属广义上的“历史违建”“存量违建”,其与顶风违法的新增违建毕竟不同。当事人在面临查处时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争取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阶段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将违建认定予以撤销,从而避免房屋被拆除的被动局面出现。仅凭“2008年以前的违建《城乡规划法》管不着”这一个理由,是不足以为当事人争取到补偿或者赔偿权益的。想要将房屋保住或者赢得补偿,我们的确需要更多有力的事实和证据。

换言之,大家无需为此最高法裁判观点过于悲观、失望,只需继续努力捍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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