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行业资讯
-
“人脸识别”考勤将迎来全覆盖,施工现场到岗履职妄想再作假!
众所周知,“人脸识别”已在电子产品、人工智能等各个领域中普及应用,而如今,建筑工地或将成为“人脸识别”应用最广的领域之一。2018年5月9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2017年上半年,安徽全省有3047个项目在施工现场应用IFA系统,IFA系统,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要求更高,管理更严格,采用人脸识别和物联网技术进行“出勤+工时”双重考核。2018年10月23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企业从业人员实名认证的通知》,要求“一企一档”、“一人一档”,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闽政通APP注册账号,并完成高级实名验证(人脸识别)。目前,上海、天津、重庆、南京、湖北、内蒙等多地已经开始使用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未来,必将应用于全国各个建筑工地!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住建局印发《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办法》。建设单位要充分运用人员电子考勤系统,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开展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一)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二)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备案的施工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三)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办法重点指出: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要充分运用人员电子考勤系统,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开展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对其涉嫌挂靠的违法行为,启动立案查处程序。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相应责任人: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绵阳市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整改仍不合规的将被撤销资质;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 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 6 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 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 证书,终身不予注册。住建部于2018年5月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计划于2020年前完成全国行管部门实名制系统的对接,可见,建筑工地实名制已是大势所趋!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建筑工地实名制带来了新的契机。全球共德智慧工地实名制劳务系统,采用软硬件结合的方式,以国际最新动态人脸识别技术,为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工人搭建高效的实时考勤监管平台,很好地满足了建筑工地实际需求。全球共德智慧工地示范项目恩平市合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发布时间:2019-01-21 14:06:13 分类:行业资讯62278 -
刚刚|住建部发文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增加消防与人防工程审查
刚刚,住建部发布了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共涉及3项条款:1、将第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2、将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3、在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具体如下:住建部原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住建部原文件全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全套施工图;(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住建部不断发布一系列政策,加强规范建筑业市场,此前发布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打开智慧工地政策风口,未来的智慧工地推动建筑施工向智慧化发展。全球共德智慧工地系统,具有实名制用工、人脸识别进出、视频监控、机械安全监控、移动巡更、预警上报等工程现场一体化管理功能。智慧工地以物联网、互联网+技术手段,加强建筑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移动化施工管理,让建筑行业成为大众向往的事业,推进传统建筑业跃升。全球共德智慧工地示范项目恩平市合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发布时间:2019-01-18 09:14:37 分类:行业资讯52988 -
“八大员”取消后续 | 住建部:采取政府补贴方式,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培训和鉴定
2018年12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包括“八大员”在内的现场专业人员全部停考、停止发证。以“八大员”为例,是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但是在实际施工中,这些人员、证书目前还是不可或缺的。取消之后,该如何做好后续衔接?刚刚,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对此予以明确。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人员,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培训。2、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财政资金补助,按照相关要求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也就是政府购买服务。3、职业技能鉴定坚持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分级分类开展评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实施和监督管理。5、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作为实施承接机构,统筹管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6、省级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机构,依托大型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发展一批职业技能鉴定站点。7、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和考评人员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2019﹞5号为全面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精神,现就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行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相互衔接、系统推进的总体目标,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提供有力支撑。对从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人员,按照国家技术技能人才评价政策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人员,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培训,推动建立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职业技能鉴定坚持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分级分类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规范化、信息化、高效能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二、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一)依据国务院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和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总体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承接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统筹管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系统对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配合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收费立项等工作;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归口管理,指导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机构,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机构要按照地方财政、物价等部门规定,办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所需必要手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认定标准,做好本地区内拟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布局,依托大型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发展一批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和考评人员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加大检查力度,对于质量不达标、整改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和人员,采取公开信用信息、暂停相关工作直至清出目录清单等措施。三、有序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一)建立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要求,制定发布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考评员、督导员等相关标准和配套工作制度,加强考评员、督导员培训,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在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应用,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便利服务。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推动工作扎实开展。(二)积极争取相关经费和补贴。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财政资金补助,按照相关要求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推动完善经费补贴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三)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水平。鼓励依托技能交流传承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加大资金、人才等方面投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组织管理水平和鉴定质量,降低材料消耗等成本,探索符合行业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四)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引领作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职业资格评价等多种形式,畅通职业技能提升渠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中央和地方人才培养、人才激励政策,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形成培育技能人才的良好环境,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五)坚持试点先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选取2-3个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开展试点,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选取本地区1-2个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开展试点。通过试点,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力争2019年第三季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19年12月底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各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八大员取消后,建筑行业还有哪些证书可以考呢?//注册类证书1)注册建造师一、二级建造师,由人事部与建设部发证。2)造价工程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个部委联合负责。(1)其中一级造价工程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注册及相关工作。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2)二级造价工程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注册及相关工作。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3)注册消防工程师由公安部(往后改为应急管理部)与人事部发证。4)注册监理工程师发证机构,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5)注册土木工程师分岩土专业、水利水电专业、港口航道专业。6)注册注册电气工程师分供配电专业和发输变电专业。7)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分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三个专业。8)注册建筑师分一级和二级建筑师。这个要求比较高。9)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一级和二级结构师。10)注册安全工程师发证机构,人事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往后改为应急管理部)。另有:注册咨询师,城市规划师,房地产评价师,土地估价师,化工工程师,安全评估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环评工程师等也是比较常见的注册类证书。职称类证书职称证书可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是指取得大专、本科等以上学历,并且系工程类专业,通过地方企业由各省市的人事局、职改办等部门评审,或具有独立评审权大型企业如(央企中建、中核等)各自颁发。本地企业可通过考试指导中心报考,并到人事局立户取得评职称的条件。职称证的种类非常多,行业内部使用广泛,但含金量较低。常用专业有:(1)暖通/暖通空调(2)给排水(3)机械/机电/机电工程(4)自动化类(5)园林设计/园艺师(6)计算机/电子/通信(7)工民建(8)建筑学(9)市政/公路(10)土木工程/道路与桥梁(11)水利水电/化工(12)建设设计/测量(13)建筑/建筑施工(14)建筑电气类(15)园林绿化等岗位类证书项目经理证(原一级二级项目经理资质根据建设部文件2008年3月退出使用,由注册建造师证书取替,但三级项目经理作为新企业成立评审资质时,暂保留使用,继续由原建筑培训中心培训此项目)。操作证操作证(有危险操作的一线技术工人的证书)(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①电工②焊工③高空作业(架子工)④制冷工,颁发IC卡式绿色皮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人员二年一审。(2)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证①厂内机动车(电瓶车、叉车、推土机、挖机、装载机等)司机及维修。②起重类(非建筑业起重,龙门吊、行吊、汽车员等司机、维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人员二年一审。三类人员证书三类人员证书(安全许可证挂勾的证书)(1)A证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总工、总会、副总等,需考取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2)B证项目负责人。主要指:持建造师及担任项目经理,需考取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这个证可能投标时用不到了,但是审查项目负责人资格时,估计会用到。(3)C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这个现在可以忽略了……此类证书,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地,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考。由建设厅安全考核办发证。技工类证书技术工作人员水平证明,也是普通技术工种的上岗证。由各级劳动部门颁发,是一种等级证明,用来区别操作证人员水平高低的证书。(1)原持有操作证的电工、起重、架子工、厂车、焊工基础上,到劳动部门考取职业资格等证级,不作上岗证用。(2)没有操作证的测量放线工、管道工、木工、砌筑工、防水工、钢筋工、砼工等工种,持有本职业资格证书,除区别高低水平外,同时作上岗证用。在建筑业,近两年来,提的最多的事情就是改革,建筑业的改革正在全面展开,2019年,各项政策将进一步推进。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作为建筑业的支柱,占改革的一半以上,谁抓住国策+行业趋势带来的风口,谁就能抢占商机!全球共德智慧工地是以数据整合、协同互动、服务高效、智能分析为目标,以先进的理念和信息化技术,采集、整合、分析各类环境信息,建设一套覆盖全面、技术先进的智慧工地管理平台,为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和公众监督提供智能化、可视化的工地信息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服务,为政企实现“云信息化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发布时间:2019-01-17 16:25:44 分类:行业资讯119844 -
重磅消息!住建部正式发布新版违法分包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文章来源网络住建部不断发布一系列政策,加强规范建筑业市场,此前发布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打开智慧工地政策风口,未来的智慧工地也将通过先进技术的综合应用,构建项目建造和运行的智慧环境,最终推动建筑施工行业向更加自动化和智能化的趋势发展明确未来的施工工地一定是智慧工地。全球共德智慧工地系统,具有实名制用工、人脸识别进出、视频监控、机械安全监控、移动巡更、预警上报等工程现场一体化管理功能。智慧工地以物联网、互联网+技术手段,加强建筑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移动化施工管理,让建筑行业成为大众向往的事业,推进传统建筑业跃升。全球共德智慧工地示范项目佛山顺德松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发布时间:2019-01-16 13:51:47 分类:行业资讯55956 -
继江苏、河南、山东之后,广东省发文:允许超资质承接工程项目!
继江苏、河南、山东之后,2018年12月下旬广东省也下发通知,允许信用好的建企超资质承接工程项目。1、大力扶持信用良好建企:取得广东省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无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良好企业,扩大承包工程范围。对于具有二级建筑、市政资质的企业,可将其承包工程范围扩大至一级相对应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对于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的系列资质核准,业绩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2、推进信用监管:探索建立以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构建建筑业企业诚信记录与法定代表人关联的奖惩机制,将建筑业企业的诚信信息纳入国家和省级信用平台,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诚信分类管理。将围标串标、出借或借让资质投标、拖欠工程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为准入清出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联动处罚。3、人员、证书、社保信息联网:大力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获取居民身份证、企业证照、人员证书、诚信记录和社保缴纳情况等政务信息。以上自2019年1月28日实施,有效期一年。其他省份的规定如下:江苏2017年11月,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提出: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2018年10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允许部分资质超范围、跨级别、跨专业承接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接其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1)可以对11类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2)未取得上述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2、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任意一项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业务。3、允许8个二级专业承包资质可以承接一级资质相应业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河南2017年12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1、扩大承包工程范围:信用等级为AAA(最高)级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可在现有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2、特、一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已取得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全省重点培育建筑类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其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已取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可直接申请增项与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相近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山东2017年7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1、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允许承接上一资质等级的工程。专业技术能力强、能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2、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认定,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上这些改革措施,正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关于“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的文件精神。相信随着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的推进,更多对建企发展有利的政策会陆续出来!文件原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化我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改革,有序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6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批复同意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8〕12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广东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改革,有序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的决策部署,按照省的工作安排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促进广东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和当好“两个窗口”作出积极贡献。二、试点范围本实施意见改革的试点范围是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管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事项。三、试点目标2020年2月底前,充分发挥广东先行先试优势,全力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实现“三个一”目标:(一)革新一批审批方式。积极推进智慧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全程电子化审批等一系列行政许可方式改革,大力推动高效、智慧的数字政府建设。(二)推行一系列便民服务。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不见面审批、零跑动办理”等便民措施,大力推动以人民为中心、有温度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三)完善一套监管机制。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监管措施,综合运用标准监管、双随机抽查、诚信评价等手段,提高效能,完善批后监管体系,大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阳光政务建设。 四、主要任务(一)切实推进简政放权试点工作。一是我厅整体谋划和统筹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放权强市”、“放权强县”的资质管理扁平化审批服务工作。对前期第一批已承接委托下放省级职权试点工作的广州、深圳,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评估,总结试点做法,明确规范要求,加强监督指导,并深入研究论证,将委托下放审批服务逐步扩大到经评估具备条件的城市。二是承接委托下放事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切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服务。(二)切实推进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一是我厅牵头,将电子化行政许可范围扩大至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省、市、县三级专业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管理范围,完善行政许可电子会审制度、明确行政许可电子会审工作时限,实现本意见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许可电子化全覆盖工作任务。二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广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运用电子印章、系统识别等信息技术,加快电子资质证书的发布和应用进程。(三)切实推进大数据夯实应用工作。一是我厅组织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阶段对其核准资质有效信息进行核查,形成可追溯来源、可作为行政许可依据的企业、个人专属网页。二是进一步融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信息系统,充分运用四级信息数据,依托广东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获取居民身份证、企业证照、人员证书、诚信记录和社保缴纳情况等政务信息,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不跑路”的行政许可事项快办、便民工作目标。(四)切实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智慧审批工作。一是我厅开展顶层设计工作,将企业网页、个人网页、资质标准、共享信息数据整合为“智慧审批数据模块”,通过系统运算、智能比对、自动判断,实现“人工智能+机器”的工作模式。二是在广州、深圳实施智慧审批试点工作,对委托广州、深圳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试行智慧审批,推动行政审批方式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五)切实推进自贸区“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工作。一是我厅指导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3个自贸片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及时总结自贸区经验做法,适时复制推广。二是各自贸片区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动态核查、社会监督、“黑名单”信用记录、诚信分类管理、奖励、信息通报与共享等制度,细化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六)大力扶持信用良好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取得我省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无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良好企业,实施如下有效扶持措施:一是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对于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的系列资质核准(《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见附件),业绩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二是扩大承包工程范围。对于具有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将其承包工程范围扩大至一级相对应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七)大力推进便民利企服务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一是做到“网上申报不打烊”,通过最大限度推行行政许可电子化申报工作,全天候网上受理申请材料,实施24小时服务。二是做到“网上审批不见面”,通过最大限度优化网上审批流程,开辟诚信企业申报和审批绿色通道,以及完善申报条件、申报信息、审批结果全程公开制度,让申报企业切实获得便捷和公平、公开、公正的“不见面”许可服务。三是做到“交件取证零跑动”,行政许可申报前告知企业,可选择邮政速递证书服务,鼓励企业通过快递实现“零跑动”。四是做到“政策标准常宣贯”,及时解答更新“三库一平台”常见问题,定期组织各行业协会召开政策解读座谈会,为企业解读最新的政策文件,普及行业政策标准,深入扶持骨干企业,将政策宣贯送上门,解决企业在资质申报中的实际困难。(八)大力推进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工作。一是我厅探索建立以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构建建筑业企业诚信记录与法定代表人关联的奖惩机制,将建筑业企业的诚信信息纳入国家和省级信用平台,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诚信分类管理。二是我厅对委托下放的省级职权事项,实施全覆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每批不少于10%、每天不少于1件,确保委托下放事项行政许可标准执行不走样。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通过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企业名单,对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实施抽查,抽查结果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通报。四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让失信企业加大违法成本。将危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围标串标、出借或借让资质投标、拖欠工程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为准入清出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联动处罚,切实净化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环境。五、工作步骤广东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一)准备阶段(2019年1月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订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在各地市落地。我厅根据第三方机构对省级职权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各自贸片区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的效能测评情况,完善“放管服”改革的管理措施、职责分工、试点任务,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二)实施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和各地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的实施。我厅建立以下专项工作制度:一是改革信息报送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末向我厅书面报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改革试点工作的部门分管领导、职责分工、工作进度、改革亮点、存在问题、需我厅统筹解决的事项等)。二是工作进度情况通报和督查制度。我厅将定期通报各地试点情况,总结各地改革亮点形成工作信息简报,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市进行督办,以确保顺利完成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三)总结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我厅报送本地区(部门)试点工作总结,重点在简政放权、人工智能审批、批后核查、服务方式优化等方面探索创新,总结推出若干经验做法,提出一批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改革措施。我厅将全面梳理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研究现行相关制度的适用性和改进意见,为推广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提供相关政策建议。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放管服”试点改革工作,明确负责“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分管领导,确定经办科(处)室,保障行政许可经办部门的人员和设备配置,加强业务指导、进度检查和总结汇报工作,确保本地区(部门)负责实施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二)注重工作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理念,不搞形式主义,改群众的堵点、痛点,干群众欢迎的实事、好事,大力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创造和落实更多好用、管用的便民措施,以富有成效的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切实得到更多的获得感。(三)强化舆论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传播手段,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改革的措施和典型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借鉴提高。多渠道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营造改革良好氛围。本意见自2019年1月28日实施,有效期一年。| 注:文章来源网络在建筑业,近两年来,提的最多的事情就是改革,建筑业的改革正在全面展开,2019年,各项政策将进一步推进。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作为建筑业的支柱,占改革的一半以上,谁抓住国策+行业趋势带来的风口,谁就能抢占商机!全球共德智慧工地是以数据整合、协同互动、服务高效、智能分析为目标,以先进的理念和信息化技术,采集、整合、分析各类环境信息,建设一套覆盖全面、技术先进的智慧工地管理平台,为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和公众监督提供智能化、可视化的工地信息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服务,为政企实现“云信息化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发布时间:2019-01-16 12:02:31 分类:行业资讯59822 -
重磅!住建部发文,“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继江苏、河南、山东之后,2018年12月下旬广东省也下发通知,允许信用好的建企超资质承接工程项目。1、大力扶持信用良好建企:取得广东省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无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良好企业,扩大承包工程范围。对于具有二级建筑、市政资质的企业,可将其承包工程范围扩大至一级相对应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对于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的系列资质核准,业绩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2、推进信用监管:探索建立以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构建建筑业企业诚信记录与法定代表人关联的奖惩机制,将建筑业企业的诚信信息纳入国家和省级信用平台,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诚信分类管理。将围标串标、出借或借让资质投标、拖欠工程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为准入清出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联动处罚。3、人员、证书、社保信息联网:大力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获取居民身份证、企业证照、人员证书、诚信记录和社保缴纳情况等政务信息。以上自2019年1月28日实施,有效期一年。其他省份的规定如下:江苏2017年11月,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提出: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2018年10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允许部分资质超范围、跨级别、跨专业承接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接其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1)可以对11类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2)未取得上述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2、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任意一项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业务。3、允许8个二级专业承包资质可以承接一级资质相应业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河南2017年12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1、扩大承包工程范围:信用等级为AAA(最高)级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可在现有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2、特、一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已取得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全省重点培育建筑类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其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已取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可直接申请增项与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相近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山东2017年7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1、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允许承接上一资质等级的工程。专业技术能力强、能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2、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认定,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上这些改革措施,正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关于“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的文件精神。相信随着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的推进,更多对建企发展有利的政策会陆续出来!文件原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化我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改革,有序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6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批复同意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8〕12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广东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改革,有序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的决策部署,按照省的工作安排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促进广东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和当好“两个窗口”作出积极贡献。二、试点范围本实施意见改革的试点范围是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管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事项。三、试点目标2020年2月底前,充分发挥广东先行先试优势,全力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实现“三个一”目标:(一)革新一批审批方式。积极推进智慧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全程电子化审批等一系列行政许可方式改革,大力推动高效、智慧的数字政府建设。(二)推行一系列便民服务。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不见面审批、零跑动办理”等便民措施,大力推动以人民为中心、有温度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三)完善一套监管机制。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监管措施,综合运用标准监管、双随机抽查、诚信评价等手段,提高效能,完善批后监管体系,大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阳光政务建设。 四、主要任务(一)切实推进简政放权试点工作。一是我厅整体谋划和统筹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放权强市”、“放权强县”的资质管理扁平化审批服务工作。对前期第一批已承接委托下放省级职权试点工作的广州、深圳,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评估,总结试点做法,明确规范要求,加强监督指导,并深入研究论证,将委托下放审批服务逐步扩大到经评估具备条件的城市。二是承接委托下放事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切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服务。(二)切实推进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一是我厅牵头,将电子化行政许可范围扩大至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省、市、县三级专业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管理范围,完善行政许可电子会审制度、明确行政许可电子会审工作时限,实现本意见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许可电子化全覆盖工作任务。二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广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运用电子印章、系统识别等信息技术,加快电子资质证书的发布和应用进程。(三)切实推进大数据夯实应用工作。一是我厅组织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阶段对其核准资质有效信息进行核查,形成可追溯来源、可作为行政许可依据的企业、个人专属网页。二是进一步融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信息系统,充分运用四级信息数据,依托广东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获取居民身份证、企业证照、人员证书、诚信记录和社保缴纳情况等政务信息,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不跑路”的行政许可事项快办、便民工作目标。(四)切实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智慧审批工作。一是我厅开展顶层设计工作,将企业网页、个人网页、资质标准、共享信息数据整合为“智慧审批数据模块”,通过系统运算、智能比对、自动判断,实现“人工智能+机器”的工作模式。二是在广州、深圳实施智慧审批试点工作,对委托广州、深圳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试行智慧审批,推动行政审批方式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五)切实推进自贸区“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工作。一是我厅指导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3个自贸片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及时总结自贸区经验做法,适时复制推广。二是各自贸片区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动态核查、社会监督、“黑名单”信用记录、诚信分类管理、奖励、信息通报与共享等制度,细化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六)大力扶持信用良好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取得我省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无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良好企业,实施如下有效扶持措施:一是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对于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的系列资质核准(《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见附件),业绩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二是扩大承包工程范围。对于具有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将其承包工程范围扩大至一级相对应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七)大力推进便民利企服务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一是做到“网上申报不打烊”,通过最大限度推行行政许可电子化申报工作,全天候网上受理申请材料,实施24小时服务。二是做到“网上审批不见面”,通过最大限度优化网上审批流程,开辟诚信企业申报和审批绿色通道,以及完善申报条件、申报信息、审批结果全程公开制度,让申报企业切实获得便捷和公平、公开、公正的“不见面”许可服务。三是做到“交件取证零跑动”,行政许可申报前告知企业,可选择邮政速递证书服务,鼓励企业通过快递实现“零跑动”。四是做到“政策标准常宣贯”,及时解答更新“三库一平台”常见问题,定期组织各行业协会召开政策解读座谈会,为企业解读最新的政策文件,普及行业政策标准,深入扶持骨干企业,将政策宣贯送上门,解决企业在资质申报中的实际困难。(八)大力推进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工作。一是我厅探索建立以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构建建筑业企业诚信记录与法定代表人关联的奖惩机制,将建筑业企业的诚信信息纳入国家和省级信用平台,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诚信分类管理。二是我厅对委托下放的省级职权事项,实施全覆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每批不少于10%、每天不少于1件,确保委托下放事项行政许可标准执行不走样。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通过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企业名单,对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实施抽查,抽查结果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通报。四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让失信企业加大违法成本。将危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围标串标、出借或借让资质投标、拖欠工程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为准入清出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联动处罚,切实净化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环境。五、工作步骤广东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一)准备阶段(2019年1月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订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在各地市落地。我厅根据第三方机构对省级职权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各自贸片区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的效能测评情况,完善“放管服”改革的管理措施、职责分工、试点任务,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二)实施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和各地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的实施。我厅建立以下专项工作制度:一是改革信息报送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末向我厅书面报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改革试点工作的部门分管领导、职责分工、工作进度、改革亮点、存在问题、需我厅统筹解决的事项等)。二是工作进度情况通报和督查制度。我厅将定期通报各地试点情况,总结各地改革亮点形成工作信息简报,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市进行督办,以确保顺利完成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三)总结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我厅报送本地区(部门)试点工作总结,重点在简政放权、人工智能审批、批后核查、服务方式优化等方面探索创新,总结推出若干经验做法,提出一批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改革措施。我厅将全面梳理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研究现行相关制度的适用性和改进意见,为推广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提供相关政策建议。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放管服”试点改革工作,明确负责“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分管领导,确定经办科(处)室,保障行政许可经办部门的人员和设备配置,加强业务指导、进度检查和总结汇报工作,确保本地区(部门)负责实施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二)注重工作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理念,不搞形式主义,改群众的堵点、痛点,干群众欢迎的实事、好事,大力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创造和落实更多好用、管用的便民措施,以富有成效的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切实得到更多的获得感。(三)强化舆论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传播手段,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改革的措施和典型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借鉴提高。多渠道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营造改革良好氛围。本意见自2019年1月28日实施,有效期一年。| 注:文章来源网络 在建筑业,近两年来,提的最多的事情就是改革,建筑业的改革正在全面展开,2019年,各项政策将进一步推进。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作为建筑业的支柱,占改革的一半以上,谁抓住国策+行业趋势带来的风口,谁就能抢占商机! 全球共德智慧工地是以数据整合、协同互动、服务高效、智能分析为目标,以先进的理念和信息化技术,采集、整合、分析各类环境信息,建设一套覆盖全面、技术先进的智慧工地管理平台,为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和公众监督提供智能化、可视化的工地信息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服务,为政企实现“云信息化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发布时间:2019-01-14 15:09:35 分类:行业资讯61222 -
广东省住建厅:3月15日起,不开立工资专户,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近日,广东省印发《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自2019年3月15日起,省内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项目,必须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1、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2、不开立工资专户,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3、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4、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5、分包合同中,也要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6、工资专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文件原文: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第 一 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至作业工人工资卡。作业工人工资卡的开办、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在作业工人进场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实名管理登记及作业工人工资卡开办。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作业工人名册、入职登记、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在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保存2 年。第七条 工资专户内资金少于作业工人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开户的施工企业应当在15 日内补足。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工资专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佘额归开户单位所有。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作业工人工资款或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设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当期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作业工人工资款或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分包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工资的,由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人先行垫付作业工人工资。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工资专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资专户的开立作为落实建设资金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项目按时拨付作业工人工资;逾期未拨付的,应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第 十 条 工会组织对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十一条 开办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专户业务的银行应协助施工企业做好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作业工人工资卡的开办工作,结合作业工人实名管理信息加强对工资专户的监管 ,确保专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该建设项目作业工人的工资。工资专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如果账户出现异常情况,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立工资专户,未通过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或者将工资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其它用途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 照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对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的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简化劳动保障监察监管,并给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加分。对未实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将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由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十四条 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 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同时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向社会进行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后,行政处理或处罚信息应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同时将相关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 )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3 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提到,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两年国家层面和广东省相继印发了推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的意见及办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于2018年5月1日施行用工实名管理。全球共德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更可将项目工人实名登记信息、每日考勤数据进行实时记录、实时传输、实时上报,为企业考勤管理、银行代发工资、政府细化监管等提供了数据保障,实现用工管理实名化、培训管理实名化、工资发放实名化、社会保险缴费实名化、现场管理实名化、工会组织管理实名化。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改变建筑行业“零、散、乱”等粗放用工方式,提供了成熟的解决方案,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幸福指数,为实现建筑从业人员向往的美好新生活添砖加瓦!全球共德智慧工地示范项目佛山南海区三山爱碧斯发布时间:2019-01-11 11:32:34 分类:行业资讯73634 -
紧急!广东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工地现场将迎来严查
12月30日,省住建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重点整治各类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作业行为,严控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台账、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按粤建质函〔2018〕1796号附件制定),将整改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专人跟踪、闭环处理。确保整改到位,确保重大隐患全部“清零”。加大查处力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文件原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岁末年初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8〕301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通报,2018年12月29日08时58分,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生态商务区工地发生基坑土方坍塌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时值岁末年初,不少建设工程处于抢时间、抓进度的施工高峰期,为认真吸取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办的要求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的指示,现就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岁末年初历来是事故易发多发期,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时期。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部署,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领导、细化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18〕4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18〕3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质函〔2018〕2234号)有关要求,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提前预判,强化监管,严防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二、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整治各类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作业行为,严控重大安全风险。要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台账、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按粤建质函〔2018〕1796号附件制定),将整改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专人跟踪、闭环处理。通过台账和清单的建立,摸清底数,确保整改到位,确保重大隐患全部“清零”。对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三、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和值守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强化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做到组织领导、技术指导、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及时到位,妥善处置,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切实加强节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通畅,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如实上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30日建筑工程伤亡事故不断,究其原因很多都是因为监管体制、施工细节把控不到位、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落后、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等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及财产造成严重影响。工程无小事,项目工程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应该被重视。全球共德智慧工地基于施工现场的实际需求,结合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搭建了实名制管理、安全管理、视频监控、绿色施工四大板块的一站式、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可以有效弥补传统方案和技术在监管中的缺陷,管理人员可以实现远程实时监控,一旦出现违章施工等安全隐患,系统会发出警报,确保工地安全生产,提升安全检查效率和质量。全球共德智慧工地示范项目佛山市三水中昂翠屿湖发布时间:2019-01-09 15:08:48 分类:行业资讯74827 -
2019年农民工“月薪制”将实现“全覆盖”,你准备好了吗?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治欠保支工作进入攻坚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6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人社厅发〔2017〕80号)要求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行动计划》提出,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用3年左右时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为了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制定了10项具体措施: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开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大招是,在工程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结算,到2019年底“月薪制”全覆盖。2019年底“月薪制”全覆盖,让农民工看到根治欠薪顽疾的希望。当然,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不是发文件、定规划那么简单,还需要主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管,需要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驾护航。文件原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精神,确保到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现印发给你们,请会同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认真抓好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年7月7日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一、行动目标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用三年左右时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二、行动措施(一)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健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7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二)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督促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势,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出现工资支付困难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涉及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积极探索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隐患。(四)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实现及时收缴,按时退回。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欠薪行业。(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到2017年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6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六)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到2017年底,在各省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执法服务。通过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在元旦、春节和其他关键时点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欠薪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办快结,做到欠薪案件限时清零。(七)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继续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八)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2017年底前,制定严重欠薪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九)开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在农民工集聚地和仲裁、监察等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方便农民工获取信息、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国办发〔2016〕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在每年治理欠薪工作关键时点,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属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治欠保支工作的督查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度,2018年底前,推动各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实施问责。三、行动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治欠保支工作,把推进落实国办发〔2016〕1号文件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抓紧抓实。健全由本级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切实把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二)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地区治欠保支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工作台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抓好督查督办,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定期通报情况,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治欠保支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调度,对落实工作滞后的,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保护劳动所得,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的举措,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全球共德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可将项目工人实名登记信息、每日考勤数据进行实时记录、实时传输、实时上报,为企业考勤管理、银行代发工资、政府细化监管等提供了数据保障,实现用工管理实名化、培训管理实名化、工资发放实名化、社会保险缴费实名化、现场管理实名化、工会组织管理实名化。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改变建筑行业“零、散、乱”等粗放用工方式,提供了成熟的解决方案,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幸福指数,为实现建筑从业人员向往的美好新生活添砖加瓦!全球共德智慧工地示范项目佛山三水中昂翠屿湖发布时间:2019-01-08 15:35:54 分类:行业资讯54186 -
2019社保“全国联网”仅是危言耸听?建企的真正危机在这里!
国企改革重组方兴未艾,民企战战兢兢,不断被挤出,新一轮国进民退大有潮涌之势。对建企而言,在生存环境及未来信心的致命打击下,何去何从?这道关乎生死存亡的难题年复一年横亘在心头,都2019了,还温故如新,工程人的痛谁能懂?而随着2019年到来,传说中“社保全国联网”的日子也快到了。上年以来,主管部门对社保的审查力度越来越严,不少建筑企业资质折在了社保这一环上。上一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集中公布了一批“挂证”名单,以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人员“挂证”居多。除了惩罚措施之外,各省市的主管部门还各有奇招,“双管齐下”,在竞赛排名中加入社保缴纳条款,按规定缴纳了社保才能抱走奖杯。通过种种政策及活动不难看出,主管部门下定决心清理建筑行业社保乱象,随着2019年的到来,这个力度将会更加强硬。那么,2019年社保真的会全国联网吗?统一收税 ≠ 社保联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指出: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很多人将其理解为全国社保联网,其实这是不准确的。这份文件讲的是“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增强税费治理能力”,也就是让企业足额缴费、不偷税漏税,跟社保联网没有太大关系。那么,什么叫全国社保联网呢?社保联网指的是社保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不再出现自编号,全部采用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参与社会保障的编码,以方便人员流通。根据国家的安排,社保卡的信息将包括: 个人参保信息、个人就业信息、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所以说,社保全国联网意味着只要是社会保险和证书注册单位不致,都将被查出来,人证分离、一证多挂的情况将终结。社保联网的基本思路是先“省内联网”再“全国联网”,但由于社保信息数量巨大,并且很多地方不愿共享数据,再加上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真正实现全国社保联网至少还需要一些时日。虽然实现全国社保联网还需时日,但建筑企业面临的“社保”危机并不少。随着建筑企业和相关人才证书的电子化,再加上四库一平台的成熟,绝大多数信息都已登记在册,能不能被查到全看主管部门的心情。2018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正式拉开“挂证”专项整治序幕。这份史无前例的文件对挂靠相关主体乃至整个行业的影响甚大。七部委联合协作查处“挂证”,这在之前从来没有过,确保了此次查处覆盖的范围,也体现国家对于此次专项整治的力度。其次,查处手段多。同时包括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单位、中介以及所有持证人员都要查。整治内容: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核心内容梳理如下:一、整治对象 ■ 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 挂证相关单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二、主要手段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三、从严处罚 ■ 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 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1、2个月时间整改:即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从明年2月起,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存在“挂证”的,从严处罚。“社保全国联网”要在2019年实现是不太可能了,但也别高兴得太早,对于危机四伏的建筑业来说,不过是“虱子多了不痒”,新一年有新一轮的挑战,除了社保联网、挂证等,建筑企业要操心的,还有高额的社保和税率,以及越发逼近的建筑用工实名制也对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正应了那句话:生存不易,且行且珍重。在建筑业,近两年来,提的最多的事情就是改革,建筑业的改革正在全面展开,2019年,各项政策将进一步推进,涵盖开发商、建筑企业、劳务企业、承包商、建筑工人等多个方面。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作为建筑业的支柱,占改革的一半以上,谁抓住国策+行业趋势带来的风口,谁就能抢占商机!面对急速发展的时代,建筑产业必须要转型升级,再不能靠自己单打独斗,而是要靠建筑企业之间的抱团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插上科技和金融的翅膀,打通上下游的业务,形成“建筑产业生态圈闭环”,与全球共德的所有盟友一起共享全国近百万亿的建筑市场!发布时间:2019-01-07 14:12:57 分类:行业资讯55864
地区频道
水泥价格
混泥土价格
砂石价格
- 广东水泥价格
- 广西水泥价格
- 湖南水泥价格
- 浙江水泥价格
- 江苏水泥价格
- 江西水泥价格
- 山东水泥价格
- 湖北水泥价格
- 福建水泥价格
- 海南水泥价格
- 河南水泥价格
- 四川水泥价格
- 上海混凝土价格
- 山东混凝土价格
- 江苏混凝土价格
- 浙江混凝土价格
- 福建混凝土价格
- 江西混凝土价格
- 安徽混凝土价格
- 广东混凝土价格
- 广西混凝土价格
- 海南混凝土价格
- 河南混凝土价格
- 湖北混凝土价格
- 湖南混凝土价格
- 北京混凝土价格
- 天津混凝土价格
- 河北混凝土价格
- 山西混凝土价格
- 内蒙古混凝土价格
- 辽宁混凝土价格
- 吉林混凝土价格
- 黑龙江混凝土价格
- 重庆混凝土价格
- 四川混凝土价格
- 贵州混凝土价格
- 云南混凝土价格
- 陕西混凝土价格
- 甘肃混凝土价格
- 青海混凝土价格
- 宁夏混凝土价格
- 新疆混凝土价格
- 上海砂石价格
- 山东砂石价格
- 江苏砂石价格
- 浙江砂石价格
- 福建砂石价格
- 江西砂石价格
- 安徽砂石价格
- 广东砂石价格
- 广西砂石价格
- 海南砂石价格
- 河南砂石价格
- 湖北砂石价格
- 湖南砂石价格
- 北京砂石价格
- 天津砂石价格
- 河北砂石价格
- 山西砂石价格
- 内蒙古砂石价格
- 辽宁砂石价格
- 吉林砂石价格
- 黑龙江砂石价格
- 重庆砂石价格
- 四川砂石价格
- 贵州砂石价格
- 云南砂石价格
- 陕西砂石价格
- 甘肃砂石价格
- 青海砂石价格
- 宁夏砂石价格
- 新疆砂石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