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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杭州对全市在建工地展开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
5月28日,杭州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通知》,将于6月1日至6月2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及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专项检查。1.塔机安全使用状况及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在线运行情况;起重机械各种安全装置及限位装置等;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防倾及同步装置设置情况,附墙支座设置情况等;3.高处作业吊篮防坠装置、安全绳设置情况;4.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和可视化系统安装、接入及使用情况;5.设备日常维保情况;6.特种作业人员及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此外,文件中指出:对未落实自查自纠工作或整改不力的,采取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等措施。对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不在线、对起重机械、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拒绝整改的,将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力度,预防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建委相关文件及总站年度工作计划,总站定于2020年6月1日至6月2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及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检查重点:对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处作业吊篮进行抽查,检查要点如下:1、塔机安全使用状况及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在线运行情况;起重机械各种安全装置及限位装置等;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防倾及同步装置设置情况,附墙支座设置情况等;3、高处作业吊篮防坠装置、安全绳设置情况;4、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和可视化系统安装、接入及使用情况;5、设备日常维保情况;6、特种作业人员及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二、检查方式及检查时间:本次检查共成立五个检查组,由总站牵头组织,邀请检测单位派员参加。第一检查组由巡查二科抽调人员组成;第二检查组由巡查三科、市政公用监督科抽调人员组成;第三至第五组由地铁监督一、二、三科抽调人员组成。整个检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6月1日至6月14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单位;塔机安全监控生产商;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根据检查重点开展自查自纠。依据自查要求,认真做好自纠工作,检查记录留存现场备查。第二阶段:6月15日至6月26日,由总站组织专检小组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在建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工具式脚手架进行专项检查。三、有关要求: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安装(含监控装置安装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查和备查工作,有关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和设备档案须存放在现场备查。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专检和检测所需辅助工具、材料,并落实有关工种人员的配合工作。总站将对各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未落实自查自纠工作或整改不力的,采取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等措施。对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不在线、对起重机械、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拒绝整改的将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专项检查自查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20年5月24日以上内容由全球共德于网络收集整理,侵删。全球共德每日整理:各地住建局政策 ,劳务行业协会政策,各地建筑业协会政策等信息。发布时间: 2020-06-03 14:53:50 分类:政策快讯32985 -
办理施工许可证,又双叒简化了!广州:6月1日起实施
近日,广州市下发《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1、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分三阶段、两阶段办理,也可一次性直接申办。分三阶段:可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分两阶段:可将三阶段的前两个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和“地下室”合并为“±0.000以下”,即按“±0.000以下”、“±0.000以上”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分一阶段:也可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2、简化办理流程:免于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无需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申报材料压减至6项,审批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自主选择申报“竣工联合验收”,不强制在竣工阶段申报。3、施工许可证变更实施“秒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变更,合同价格、合同工期变更等非关键信息实施“秒办”,取消申请和审批。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建设规模等三类关键信息的变更申请,实施网上“即来即办”,审批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4、全程网办,证书在线获取。全程网上办理,审批通过后,企业在线查阅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的电子证照,无需到窗口领取。5、以下工程不需办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到所在街、镇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原文如下: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加速建设项目落地开工,在2018年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合并办理、全程网办、系统纵向到底的基础上,现决定进一步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事宜为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详见附件)。(一)分三阶段:可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二)分两阶段:可将三阶段的前两个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和“地下室”合并为“±0.000以下”,即按“±0.000以下”、“±0.000以上”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三)分一阶段:也可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二、关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划手续说明(一)建设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为规划手续,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的承诺(加盖注册师专用章),建设单位承诺建设方案稳定,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二)建设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批文后,作为规划手续,可办理“地下室”或“±0.000以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三)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作为正式规划手续,办理“±0.000以上”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三、关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用地手续说明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2月1日后核发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说明(包含建设单位承诺说明和区政府会议纪要)、政府投资项目的农转用手续等任意一项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四、关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到所在街、镇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五、关于优化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事宜1.免于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办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承诺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设计单位承诺图纸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无需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压缩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申报材料压减至6项,审批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3.自主选择申报“竣工联合验收”。不涉及规划、人防等审批事项且无需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不强制在竣工阶段申报“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竣工验收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作后,可投入使用。六、关于综合管廊工程办理开工手续的事宜综合管廊工程取得发改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开工复函,达到开工条件后直接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详见办事指南)。七、关于优化简易低风险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事宜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联办理,企业“一站式”网上申报,系统自动推送资料至规划和住建部门同步开展审批(实施范围及操作细则详见我局相关配套文件)。此类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标识“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类型”,便于有关单位查阅。八、施工许可证变更实施“秒办”为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证变更程序,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变更,合同价格、合同工期变更等非关键信息实施“秒办”,由建设单位直接在施工许可办理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取消申请和审批;对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变更,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项目负责人变更,建设规模等三类关键信息的变更申请,实施网上“即来即办”,审批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九、强化承诺制和注册人员负责制1.施工图分阶段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地下室”或“±0.000以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时,可先行提交工程“±0.000以下”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在申请“±0.000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前完成(申办施工许可时可承诺限期补齐)。2.容缺受理施工图审查意见书。设计单位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加盖注册师专用章),建设单位承诺建设方案稳定、审查书限期内补齐,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事项时,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可允许限期内后补。对已按要求完成技术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不再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文件作为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的前置条件。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信用公示、诚信扣分、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撤销施工许可证、提请上级部门撤销注册执业师证等措施严肃处理。十一、全程网办,结果证照在线获取建设单位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一站式申报,全程网上办理,审批通过后,企业在线查阅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的电子证照,无需到窗口领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联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赴现场开展首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交底。十二、其他说明(一)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二)基坑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三)《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监理相关资料。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或内部聘请专业注册人员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加强质量管控。(四)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进一步优化各自行业项目施工许可的操作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我办反馈。我办将依据国家、省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优化调整施工许可办理相关事宜。特此通知。附件:1.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2.0版(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办事指南2.申请材料模板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0年5月19日以上内容由全球共德于网络收集整理,侵删。全球共德每日整理:各地住建局政策 ,劳务行业协会政策,各地建筑业协会政策等信息。发布时间: 2020-05-25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2133 -
住建部消防新规,6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上内容由全球共德于网络收集整理,侵删。全球共德每日整理:各地住建局政策 ,劳务行业协会政策,各地建筑业协会政策等信息。发布时间: 2020-05-25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1051 -
江苏出台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政策,6月21日起施行!
日前,江苏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制定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6月21日起施行。《意见》的实施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指导意见。工程担保的方式和基本要求: (一)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二)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也不得限制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方式。投标担保的形式鼓励以银行保函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等形式。(四)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五)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六)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由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竣工交付前,向发包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3%。履约担保包含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相应责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七)采用担保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相关部门不得拒绝。 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实施浮动机制。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降低担保比例;发生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且无法通过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造成社会事件的,可以相应提高担保比例。以上内容由全球共德于网络收集整理,侵删。全球共德每日整理:各地住建局政策 ,劳务行业协会政策,各地建筑业协会政策等信息。发布时间: 2020-06-02 15:36:26 分类:政策快讯32469 -
最高法权威发布:工程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延长工期,应予以支持!这些省份也发文明确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指出: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视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3、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件原文:法发〔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买受人请求将出卖人所得利润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8.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10.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具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要严格依据国家再贷款再贴现等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11.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实现抵押权将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消除后再行处理。12.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债权人为证券公司的场内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引导证券公司按照政策与不同客户群体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对于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就违规强行平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债权人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场外股票质押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股票质权实现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加强政策引导和各方利益协调,努力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13.人民法院审理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在认定投资者损失数额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区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和虚假陈述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损失,依法公平、合理确定损失赔偿范围。14.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目标公司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按约定的业绩标准或者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在审理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保险人提出的该疾病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保险事故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感染新冠肺炎的被保险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确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受益人根据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赠与的医疗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6.在审理融资租赁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的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对于医疗服务机构以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销售行政许可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17.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方式消除破产申请原因,或者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18.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裁定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重新配置。19.要进一步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应当通过释明等方式引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将案件转入破产审查,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同时积极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前已经启动的司法拍卖程序,在移送决定作出后可以继续进行。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不再纳入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范围,但是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分配。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或者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20.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是,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21.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减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债权人权利行使造成的不利影响。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定最长期限。债权人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时申报债权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应当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补充申报,补充申报人可以不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确有必要延期组织听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延期手续,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22.要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发挥共益债务融资的制度功能,为持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债务人企业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或者具备生产经营防疫物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经营管理模式,充分运用府院协调机制,发掘、释放企业产能。坚持财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原则,积极引导管理人充分评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资产处置价格的影响,准确把握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避免因资产价值的不当贬损而影响债权人利益。23.疫情防控期间,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手段在破产公告通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财产查询和处置、引进投资人等方面的深度应用,在加大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力度、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础上,助力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升破产程序效率。以上内容由全球共德于网络收集整理,侵删。全球共德每日整理:各地住建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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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再次明确: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住建部再次下发通知,明确提出: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银行保函或缓缴等方式。此前在2020年2月26日,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原文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 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0〕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各地建筑业企业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3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1 总则1.1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结合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1.2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施工现场的运行和管理。1.3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到位。1.4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指导和帮扶建筑业企业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监管,按照疫情防控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策略,开展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和质量安全事故。2 复工复产条件2.1 防控机制组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组,统筹指导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管控工作。工作组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政府、街道、社区及定点医院,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2.2 专项方案编制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复产组织方案,并制定工程项目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对现场管理、人员管控、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等作出安排,明确具体要求和措施,并要求工程项目全体人员认真落实。2.3 人员健康管理2.3.1 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切实掌握人员流动情况,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聘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管理。2.3.2 加强与务工人员的沟通联系,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人员管控要求,杜绝不符合规定人员复工复产的情况。加强异地返程人员管理,做好返工人员的行程安排,鼓励协调或帮助同一地区人员采取“点对点”包车方式集中返回。2.4 施工现场准备2.4.1 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严格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四区”分离,并设置隔离区和符合标准的隔离室。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按照标准在异地设置。2.4.2 在卫生健康、疾控等专业部门指导下,对施工现场所有场所进行全面消毒杀菌。2.4.3 根据工程规模和务工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配备体温计、口罩、消毒剂等疫情防控物资。2.4.4 安排专人负责文明施工和卫生保洁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分类设置防疫垃圾(废弃口罩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装置。2.5 质量安全检查2.5.1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当到岗履职。2.5.2 对施工管理人员和务工人员,特别是新进场建筑工人和转岗人员,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为重点的教育培训。2.5.3 严格做到“五个必须”,建设单位必须召开安全例会,施工单位必须安全管理措施到位,项目部必须安全检查到位,项目人员必须安全教育到位,监理单位必须安全监理履职到位。2.5.4 工程复工前应当全面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突出检查脚手架、高支模等模板支撑体系是否牢固,起重机械等使用前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深基坑变形监测是否超过报警值等。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复工复产。3 现场疫情防控3.1 人员登记3.1.1 严格执行门卫登记检查制度。通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登记和核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3.1.2 在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登记,每天测温不少于两次。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3.1.3 建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类人员实名名册,并对所有人员排查身体状况后建立健康卡,如实记录人员姓名、年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进退场时间、身体健康等信息。3.2 施工组织3.2.1 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修订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增加疫情防控要求、措施等内容,落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人员、资金等。3.2.2 优化施工计划与组织,优先安排机械进场作业,合理安排所需从业人员较多、有限空间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杜绝人员聚集性作业。3.2.3 保证施工作业区、工地生活区和办公区内洗手设施的正常使用,配备肥皂或洗手液。3.3 宣传教育3.3.1 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利用现场展板、网络、手机终端等方式,督促现场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做到勤洗手、勤通风、戴口罩,减少人员聚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3.3.2 每日对现场人员开展卫生防疫岗前教育。宣传教育应尽量选择开阔、通风良好的场地,分批次进行,人员间隔不小于1米。3.4 作业区管理3.4.1 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驾驶室、操作室等人员长期密闭作业场所进行消毒,予以记录并建立台账。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检查,将驾驶室、操作室是否消毒作为必查项。3.4.2 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检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施工防疫要求,检查施工人员防护防疫措施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一时间消除防疫隐患。3.5 办公及生活场所管理3.5.1 现场办公场所、会议室、宿舍应保持通风,每天至少通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3.5.2 宿舍人员宜按减半安排,减少聚集,严禁通铺。对本地务工人员应加强下班后的跟踪管理。3.5.3 工地现场食堂应严格执行卫生防疫规定,严禁工地区域饲养、宰杀、食用野生动物。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物资,全力把好食品安全关。严禁垃圾乱倒,做好垃圾储运、污水处理、沟渠及下水道疏通、消毒工作。3.5.4 食堂就餐应采取错时就餐、分散就餐等方式方法,应避免就餐人员聚集。3.5.5 定期对宿舍、食堂、盥洗室、厕所等重点场所进行消毒,并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4 质量安全管理4.1 隐患排查4.1.1 排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状况。认真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更新和落实情况,严禁不编制、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违法违规行为。4.1.2 排查脚手架、高支模等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状况。认真检查脚手架、高支模等模板支撑体系的基础、连墙件,斜撑和剪刀撑、扣件螺栓等关键部位结构的连接、杆件的紧固和架体基础稳定。4.1.3 排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认真检查起重机械基础、机械与基础的连接固定、保险和限位装置等关键部位,保证设备保持稳定、灵敏、可靠、牢固。4.1.4 排查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状况。认真检查深基坑工程(含人工挖孔桩)有无变形,作业前先进行通风,排除残留气体,保持空气流通。4.1.5 排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状况。认真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明挖法、暗挖法、盾构及高架桥各项施工安全条件。4.1.6 对排查出的问题,应列出安全和质量问题(缺陷)隐患清单,并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可靠的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4.2 风险管控4.2.1 严格把好材料、设备等进场质量安全关。严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用于施工中,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到工程上。4.2.2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盲目抢工期,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经过专家论证,确保施工安全。4.2.3 加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验收管理,严禁将不合格工程当作合格工程验收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应落实条件核查制度,提高风险预防控制能力。5 应急管理5.1 应急准备组建应急队伍,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接受当地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专业培训,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5.2 应急处置5.2.1 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5.2.2 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保障急救通道畅通。5.2.3 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5.2.4 根据属地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6 监督管理6.1 加强对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疫情防控不到位、施工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严格跟踪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到位。6.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复工条件达不到要求、履职不到位,造成疫情蔓延扩散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实施停工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7 保障措施7.1 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或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处理。7.2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7.3 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7.4 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7.5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银行保函或缓缴等方式。7.6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主动作为,加强对复工复产保障政策的解读、细化和落实,向企业宣传好、解释好、落实好政策,支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成本、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对材料、设备等供应短缺,影响工程复工复产的,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真正让企业得到实惠、受到激励,更加坚定复工复产信心。以上内容由全球共德于网络收集整理,侵删。全球共德每日整理:各地住建局政策 ,劳务行业协会政策,各地建筑业协会政策等信息。发布时间: 2020-05-25 14:39:19 分类:政策快讯3200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源头减量。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因地制宜,系统推进。根据各地具体要求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制定计划,多措并举,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3.创新驱动,精细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和再利用。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减少设计中的“错漏碰缺”,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3.采用新型组织模式。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指导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 (二)实施绿色设计。 4.树立全寿命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模数统一、模块协同”原则,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减少异型和非标准部品构件。对改建扩建工程,鼓励充分利用原结构及满足要求的原机电设备。 5.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三)推广绿色施工。 6.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7.做好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8.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 9.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鼓励采用工具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推广应用铝模板、金属防护网、金属通道板、拼装式道路板等周转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10.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线路、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11.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12.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13.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本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地方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提升。 (二)积极引导支持。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限额,对少排或零排放项目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三)完善标准体系。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减量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鼓励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项目示范引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经验交流。 (五)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现场再利用的基础知识,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8日以上内容由全球共德于网络收集整理,侵删。全球共德每日整理:各地住建局政策 ,劳务行业协会政策,各地建筑业协会政策等信息。发布时间: 2020-05-15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0183 -
5月20日前!辽宁丹东市全面完成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设备安装
5月15日,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丹东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运行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到2020年5月20日前,全面完成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设备安装,实时上传更新建筑工人详细信息,并实现与辽宁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联通,确保数据对接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020年5月底前,全市建筑工地实现“服务平台”全覆盖,各在建项目建筑业企业全面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现场实名制管理。 《方案》提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并表示丹东市在建现场建筑工人出入施工区域须实行考勤管理,考勤记录将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务工人员不提供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办理登记相关手续或不履行上下岗考勤制度的,施工单位应禁止其进入施工现场。丹东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运行方案 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现制定《丹东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运行方案》(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以政府引导、规范管理、保障到位为核心,以完善“丹东市工程建设领域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大数据监管为主线,坚决遏制建筑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强化工资支付保障,建立建筑工人权益维护机制,切实减轻企业管理负担,为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压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推进“服务平台”运行2020年5月20日前,全面完成我市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设备安装,实时上传更新建筑工人详细信息,并实现与辽宁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联通,确保数据对接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完善实名制管理机制2020年5月底前,全市建筑工地实现“服务平台”全覆盖,各在建项目建筑业企业全面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现场实名制管理,设立劳资专管员。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更新本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实现在建项目实名制全要素管理,建立起涵盖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详细信息(身份信息、从业资格、岗位工种、劳动合同、出入考勤、作业记录、培训管理、诚信记录等),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和实时数据的真实性,全面实现我市大数据监管一张网、数据一个库、保障一条线。 (三)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2020年5月底前,实现项目工资划拨、工资支付及工资卡发放运行,实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全覆盖。企业工资划拨、工程款支付等行为不断规范,实现“服务平台”管理常态化、实时化,建立健全保障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以“服务平台”为载体,强化行业监管和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及平台网络运行管理,不断规范劳动用工、实名制考勤、工程款划拨及工资支付等行为,全面履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等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我市在建现场建筑工人出入施工区域须实行考勤管理,考勤记录将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务工人员不提供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办理登记相关手续或不履行上下岗考勤制度的,施工单位应禁止其进入施工现场。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书面约定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别拨付办法,人工费用实行专户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每月及时确认进度产值,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在建项目推送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本区域内在建项目“服务平台”推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各建筑业企业可自主选择平台运行模式进行实名制管理;软件研发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保险服务机构,将提供全面技术支持和运维服务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确保要素到位加强对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劳务实名制“服务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确保企业实体管理与平台建设并举;强化对现场条件的核查,确保项目开工前相关设备到位、相关手续完备、相关数据齐全;通过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将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帐户等行为纳入合同履约管理范畴。 (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系统水平通过施工区域隔离、合理设置考勤设备、消除系统限制、闭合出入信息,实现考勤信息的真实性;通过人员信息共享,实现管理互通;通过优化开户设置,实现工程款划拨及工资支付的便利化;通过完善工资发放,实现工资的支付保障。 (三)强化过程监督,维护平台运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进行常态化管理,并纳入专项检查内容。未设立工资专用帐户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各类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行为,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核查企业资质、列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联合惩戒,同时依法依规查处。 (四)开展信用评价,规范主体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及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并造成影响的企业实施“一票否决”制,取消该企业所属项目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以上内容由全球共德于网络收集整理,侵删。全球共德每日整理:各地住建局政策 ,劳务行业协会政策,各地建筑业协会政策等信息。发布时间: 2020-05-15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2745 -
5月30日前,所有在建项目必须实名管理!否则一律清出!
导读5月1日起,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为落实《条例》,近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1、至5月30日24时止,全省在建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数据必须实现与各设区市、县(区、市)实名制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做到实时传输。2、各设区市、县(区、市)和施工企业自建平台以及实施“智慧工地”管理的实名制考勤数据、人员信息、工资代发等数据均纳入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监管范围。3、未按规定时限接入省级平台数据监管范围的自建系统(或平台),将一律清理出全省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加大处罚1、自6月份起,每月上旬根据全省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数据,对未实施实名制管理、未按月及时发放工资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列单通报,并列入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企业名单。2、连续3次被通报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列入个人失信名单。3、连续3次被列入预警企业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相应扣除企业信用分。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失信企业名单,扣除相应信用分并限制市场准入,依法实施联合惩戒。5、建设单位未按时将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实施通报和联合惩戒。6、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没有严格执行《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企业,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文件原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我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基本制度依法依规有效落实。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扎实推进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宣贯工作的重要意义……。二、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进实名制管理是落实《条例》的基础性工作,要结合《条例》的宣传教育,不断促进实名制管理有序、有效、实时开展,筑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根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实施分段式封闭,合理设置实名制管理入口;老旧小区改造、房屋出新等工程暂时无法实施封闭管理的,应实行考勤名录登记制管理。1.进入施工工地的所有人员均应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不得通过车辆通道进出,进出时间必须经实名制通道记录数据上传。2.要加快实名制人脸识别系统的升级改造,提高人员识别率和识别速度。3.要调整施工人员进场时间,实施分区分时段入场,防止发生实名制通道拥堵现象。4.实名制考勤信息与工资发放信息每月进行工时考勤比对,应当由本人签字确认,作为台账资料依法保存。5.所有施工人员基本信息必须录入实名制管理平台,新员工信息录入应当及时、全面,做到不漏一人,管理到位。三、严格落实工资发放主体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1.要签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户银行三方保障协议(或合同),有效提高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率、工资保障到位率,做到应开尽开。2.对未及时开设专用账户的项目和企业,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实施重点督查。3.未与当地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数据联网对接,无法提供工资发放数据的银行,不得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4.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部分按月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程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工资总额应在工程总价的20%左右。5.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以委托书的形式,向总承包施工项目负责人提出工资代发委托;总承包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总包代发责任,按时督促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核对用工情况,及时递交经农民工本人确认的工资明细表。6.农民工工资应做到按月足额支付,不得以生活费、待发工资等名义支付,应按农民工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核算并确认的工资明细表支付。四、实现信息数据的精准归集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确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对各级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和效率。1.至2020年5月30日24时止,全省在建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数据必须实现与各设区市、县(区、市)实名制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做到实时传输,传输的信息数据作为各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名制管理专项监管。2.各设区市、县(区、市)和施工企业自建平台以及实施“智慧工地”管理的实名制考勤数据、人员信息、工资代发等数据均纳入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监管范围,同时作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内容,要坚决打通信息数据传输的堵点。3.未按规定时限接入省级平台数据监管范围的自建系统(或平台),将一律清理出全省实名制管理的范围。4.要加快全省实名制管理平台建设和布局,各地要参照省平台数据标准开放对接端口,确保实名制管理数据按标准应传尽传,确保数据的覆盖率和通畅率。五、加大拖欠行为的惩戒力度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平台数据监管和施工现场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坚持关口靠前,主动作为,坚决预防和化解拖欠事件的发生。1.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我厅自今年6月份起,每月上旬根据全省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数据,对未实施实名制管理、未按月及时发放工资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列单通报,并列入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企业名单。对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应及时将人员信息、专用账户开设等基本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2.对连续3次被通报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列入个人失信名单。3.对连续3次被列入预警企业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相应扣除企业信用分。4.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失信企业名单,扣除相应信用分并限制市场准入,报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实施联合惩戒。5.对未按时将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建设单位,将报送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实施通报和联合惩戒。6.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没有严格执行《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企业,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30日以上内容由全球共德于网络收集整理,侵删。全球共德每日整理:各地住建局政策 ,劳务行业协会政策,各地建筑业协会政策等信息。发布时间: 2020-05-14 21:02:40 分类:政策快讯31134 -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精神,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拧紧拧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有效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事故伤亡人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一是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购买、租赁和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二是要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要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三是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实施时,项目经理必须靠前指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健全“三违”处罚台帐。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对各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建立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考核机制。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巡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四是要定期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建设规模和监督任务,强化监督力量保障、优化监督资源配置,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堵塞监管盲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一)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在建项目巡查频次,突出抓好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环节的安全管控,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管理不严格、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随机检查或抽查频次。结合日常监督对在建项目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完善风险隐患分级管控机制,强化高处坠落防范专项整治,推进在建工程统一纳入信息化监管,对危大工程实施信息化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预防高坠措施、危大工程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三违”现象等违规事项,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相应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坚决堵塞监管盲区。开发区(园区)建设工程必须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纳入统一监管。要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凡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权限开发区(园区),必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根据监管规模配备相应监管力量,监督机构须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开展相应监督工作。 (三)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上限处罚。要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依法实施施工许可,加强对许可前的用地批准手续和工程规划许可核实。进一步协同审批与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联动,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要同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切实提高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有关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要按照相关规定将违法建设行为主体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并报送至信用监管平台。 三、 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企业联合惩戒措施 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要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并将通报报我厅备案。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施工企业直至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方可解除,监理企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处罚后方可解除。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直至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我厅后方可解除。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按照“隐患即是事故”的理念,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要求,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情形,要及时将违法违规实事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四、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房地产开发和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完施工许可进入安全监督程序后,必须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完成《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上传工作。对未能履行承诺的,属地监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集团总部发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督促函》,列举违法违规事实,督促整改并提出处罚建议。对仍不能履行承诺的,可在相关媒体、网站曝光违法违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缓核发预销售许可或下一开发楼盘施工许可,政府投资工程暂缓核发下一项目施工许可;对同一集团总部下在我省的多个开发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启动省级专项督查通报机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和督查结果,必要时公告提醒各地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过程中慎重选择。 五、加大新型安全防护设施推广力度 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提升施工安全防护水平,逐步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使用。鼓励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上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临边洞口位置推广使用定型化工具化防护网片。定期发布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备目录,将使用情况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相挂钩,优先推荐为省级标准化星级工地。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使用新型安全防护技术设施的具体办法。 六、加强事故督办和警示教育 事故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准则,实事求是、遵从科学、客观公正的提出总分包单位责任认定建议。及时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在收到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日内完成逐级上报。凡我省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具体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在申请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进苏承揽新项目资格前,须提交事故警示教育资料(PPT),警示教育资料包括事故基本信息、调查情况、技术与管理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视频、图片和文字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事故总体情况进行深层次技术分析,形成案例汇编用于警示教育。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0日以上内容由全球共德于网络收集整理,侵删。全球共德每日整理:各地住建局政策 ,劳务行业协会政策,各地建筑业协会政策等信息。发布时间:2020-05-14 15:18:56 分类:政策快讯3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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