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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压实参建各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除)、检测、使用、维护保养等各环节安全行为,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加强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意识。二、整治范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三、整治重点(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建机“一体化”企业、起重设备检测机构等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情况。(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办理情况;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档案建立及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等情况;安装、拆卸、使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审核及实施情况。(三)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检查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建机“一体化”企业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部位安全可靠性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等活动范围内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附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塔式起重机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结构件上是否存在裂纹和锈蚀,是否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限位装置及力矩限制器是否失效,是否存在标准节无螺栓、螺帽缺失或螺栓松动,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等情况。施工升降机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或防松绳装置是否失效,升降机门限位、外门机械锁是否可靠有效,防坠安全器是否在有效检定期限及寿命期限内使用,超载保护装置是否装设,钢丝绳与配重之间绳卡是否连接牢靠,是否存在标准节无螺栓、螺帽缺失或螺栓松动,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等情况。四、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一)时间安排。1.自查阶段(9月9日起至9月15日)。各地住建部门督促辖区内各在建项目和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并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2.督导检查(9月16日-10月31日)。各地住建部门在相关企业和项目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项目的起重机械开展督导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要组织对辖区县(市、区)项目进行抽查。3.省厅按照《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的五个检查组,将原检查内容外延到本次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适时对各地开展督查。(二)检查方式。省厅将采取“干部+专家”、“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回头看”等工作模式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导,通过查阅资料、实体检查、现场反馈、督促整改等方式督导各地住建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五、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加强动员部署,督促责任主体自查自纠覆盖本企业在建工程的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企业和项目自查要做到设备全覆盖,部门巡查要做到项目全覆盖。(二)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地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的,应责令企业立即改正,重大隐患排除前,应责令企业停工改正,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要停止使用;对无证上岗、违章冒险作业、使用淘汰或超期起重设备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行动不积极、整改不到位、隐患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加大执法频次和执法力度。(三)统筹推进,确保实效。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同步开展,统筹安排、共同推进。各地可结合辖区实际,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辅助等形式开展检查,务求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四)注重培训,增强意识。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建筑施工“安管人员”、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来源:吉林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9/23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27245 -
青岛市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专业人员: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等要求,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服务,更好地开展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实现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保障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实施。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以计价依据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由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对本市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最终解释权。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形式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计价政策、规范、规定;(二)各专业工程定额;(三)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及定额价目表;(四)各类造价指数、指标类信息。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包括计价依据条文解释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一)计价依据条文解释是指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概念、术语、编制原则等内容所做出的说明、释疑等相关工作。(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是指对具体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适用计价依据异议的解释工作。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分为口头解释和书面解释。对于同一问题,同时进行过口头和书面解释的,以书面解释为准。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咨询采取电话咨询、来访咨询和网络咨询三种方式。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仅适用于计价依据条文解释。(一)电话咨询1.电话咨询时,咨询人应如实告知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2.电话咨询集中解释时间为每周二14:00至17:00。公开服务电话:建筑装饰专业85063902、安装专业85063620、市政园林专业85066683。(二)来访咨询1.来访咨询时,咨询人需提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来访咨询申请表》(详见附件1)。所咨询的问题属于计价依据适用解释的,各方当事人需共同到场,并携带所咨询问题相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现场签证等资料。2.来访咨询集中解释时间为每周四14:00至17:00。(三)网络咨询咨询人可登录“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工作-建筑工程-标准造价-造价计价咨询-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解释系统”进行网上咨询。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原则:(一)申请解释的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直接进行解释;不能直接解释的,收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及工程完整资料后,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宜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如遇特殊复杂性问题,可延期解释并告知咨询人延期理由和解释时间,必要时应赴现场实地勘察。(二)对于工程设计特别复杂或特殊,计价依据中缺少明确规定,或争议涉及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可通过专家工作组审议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供发承包双方计价参考。(三)涉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的计价问题,可申请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组审议流程:(一)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与争议内容,确定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负责组织,实行一事一议,其成员优先从青岛市工程造价专家智库中遴选,人数宜为3人以上的单数。(二)根据工作任务内容,专家审议采取分头审议、专项调研、集体讨论协商等方式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第十三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编制流程:(一)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是指随着设计、施工技术的发展,建设工程中采用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在使用现行计价依据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情况下,针对某个工程项目编制的计价依据。(二)申请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于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提交《关于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申请》(详见附件2)以及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工作人员到现场组织工程建设相关方参照计价依据编制有关规定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四章 其他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解释:(一)对申请解释的问题,有关计价依据表述清晰明确,无需进行解释 的;(二)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三)已给出解释意见,且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四)计价依据主编单位已做出明确解释的;(五)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做出认定的。第十五条 计价依据解释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和记录应存档并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对计价依据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可通过网络等相关渠道予以公布;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的具体工程编制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例如高大支模施工工艺等),定期发布典型工程案例,供工程建设各方计价时参考。第十六条 咨询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提交资料内容与实际不符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应撤销已对其做出的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的通知》(青标价字〔2014〕8号)等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来源:青岛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2/09/23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25750 -
重庆市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
一、落实建设资金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二、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仍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三、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额(扣除建设单位提供担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时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工期1年(含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周期、程序、价款支付等内容。房屋建筑工程过程结算节点可按基础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按层分段)、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合理划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可采用分段、分项、分部位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分段划分的结算周期(节点)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执行:项目交付使用前,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支出,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提取的预售监管资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六、有关要求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工程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要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工程款支付各项制度,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履行施工合同约定,强化工程造价管理,规范结算办理手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与企业信用管理实施联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将纳入相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信用记分,在行政许可、日常检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联合惩戒。来源:重庆市住建委发布时间:2022/09/23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0387 -
徐州市关于规范在建项目关键性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各县(市)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在徐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职责,遏制质量安全事故,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监管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一)对项目经理到岗率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要求项目经理每月考勤率不低于70%;(二)对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总监在1个在建项目执业的,每月考勤率不低于70%;有2以上项目同时执业的总监,应当由监理企业向属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经批准,有2个在建项目执业的总监,每个项目的每月考勤率不低于40%,有3个项目执业的总监,每个项目的每月考勤率不低于30%。自2022年9月1日起,原则上一个总监只负责一个在建项目,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三)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勤率按照该文件规定,参照对项目经理的规定执行。二、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系统应用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考勤设备,采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等管理人员信息,实行每日考勤,确保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按时、按期到岗,考勤记录将作为各地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核实管理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三、严格实行日常到岗考勤机制(一)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按照当月日历天数计算;(二)关键岗位人员当天在岗履职的考勤方式: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应至少当天上、下班时实名制考勤各1次,且两次考勤的间隔时间不少于5小时;(三)关键岗位人员不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进行考勤的,均视为不到岗;(四)项目经理或总监如因个人情况请假,可由所属单位书面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指派一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建造师或监理全权负责项目经理离开期间全部工作,并报属地住建部门登记,原则上当月请假不超过7天。对于长期不能按时到岗的关键岗位人员,属地住建部门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手续。四、严肃查处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到岗行为每月5日前,市局将通过实名制平台进行定期检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对上月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属地住建部门要根据整改通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对连续两月未整改到位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通报相关企业,扣减项目对应企业信用分。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长期不到岗履职导致施工进度严重缓慢的;(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长期不到岗履职导致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对上述情形的关键岗位人员,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相关责任人和所属单位将限制徐州建筑市场准入,不得作为当年评优表彰推荐对象,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切实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正常健康发展。来源:徐州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2/09/09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5209 -
河北省关于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提升审查服务的九项措施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方便建设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优质高效施工图审查服务,促进施工图审查工作效能提升,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制定如下措施。一、坚持维护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接本省施工图审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审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有效。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布一次全省审查机构名单及服务信息、信用信息等,方便建设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优质高效施工图审查服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将在本地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名单每年度至少一次公布在部门网站上。二、保障全省审查资源的供求平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保障在本地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数量满足工程建设需求,因集中开工等原因导致施工图审查资源紧张的,要充分调配全省审查机构资源加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需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增加审查机构,确保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机构数量和工程建设规模相匹配。三、坚持审查内容聚焦在公共安全。审查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审查范围、随意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储备系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四、严控施工图审查的时限要求。对于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限不超过12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图审查业务指导,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建设进程。五、可以灵活办理施工图审查业务。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按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根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单位工程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以按照单位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对市政道路、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重大线性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段分段进行施工图审查。六、建立首次审查质量考评制度。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首次审查结果将作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考评依据。勘察设计单位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并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对施工图首次审查通过率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项目和有关责任单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差异化监管。七、推行施工图二次审查终结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探索推行施工图二次审查终结制度,即审查机构的首次审查必须全面、准确,做到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审查意见一次性修改到位,确保二次审查通过,缩短施工图审查用时。对审查机构未做到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或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审查意见一次性修改到位,导致二次审查仍未合格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约谈有关责任单位,相关行为问题记入信用档案,涉及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惩处。对首次审查或二次审查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查机构要立即核发审查合格书。八、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签署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履行承诺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审查机构对工程质量负审查责任。出现相关质量问题,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九、强化施工图审查业务报告制度。审查机构要强化对结构安全(含抗震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方面的审查,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时每季度向注册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情况统计信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及市场行为进行抽查检查,检查情况及时予以公开,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来源: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9/09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5822 -
河北省关于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9月25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论证专家)管理,规范论证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涉及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论证专家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论证专家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和经批准的特定区域,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条 全省论证专家共同组成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供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时使用。第五条 论证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房屋建筑设计与施工、地下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勘察、工程监督检测、工程测量、工程监理、建筑设备安装、特种工程设计与施工等。第六条 申报论证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丰富专业经验;(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主导完成3项以上本专业大、中型工程的经历;(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工程,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七)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七条 申报论证专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人填写《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二)初审合格者由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定,审定合格者入选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人员名单。第八条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的论证专家数量及专业构成,以能够满足当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需要为宜。第九条 论证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论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论证专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对论证工作有关的情况承担保密责任;(三)专家与所论证项目中涉及单位有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四)依照有关规定或论证办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论证专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中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由参加的论证专家签字的论证书面报告;(二)对施工单位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提出质疑或者发表意见;(三)可以到被论证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论证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3年。第十三条 论证专家的续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论证专家填写《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申报表》,报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论证专家履职等情况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论证专家按下列规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论证专家在申报资格或者论证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二)加强对论证专家的日常考评,建立论证专家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在1年内发生2次不良记录的,取消其1年论证工作资格。累计3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安全论证工作;(三)论证专家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施工单位财物,或者论证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开、公正原则,对论证工作造成实质影响,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四)在论证过程中,不依法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论证,或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内容发生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论证专家资格;(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论证职责的,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5日起施行。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管理办法》(冀建法〔2009〕144号)同时予以废止。来源: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9/09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26061 -
重庆市关于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加强自有工人培训
一、构建多元化培训考核体系(一)压实建筑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按照“谁用人、谁培训”的原则,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及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要切实落实自有工人技能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有工人培训制度和自有工人培训档案,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方式对自有工人开展上岗前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转岗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提升培训等持续的教育培训,确保自有工人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合格证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开展自主培训并下放考核和发证权限。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试点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企业以及培育自有工人数量较多的非试点企业下放自有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权限。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主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信息报送至“重庆市住房城乡教育培训管理系统”,系统统一生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书。市住房城乡建委对自主培训考核的企业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负责实施。开展自主培训考核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和相关设施设备等条件(自主培训考核企业信息登记条件,详见附件1)。企业向市建设岗培中心提交《重庆市培育自有工人企业自主培训考核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3)和相关信息登记材料,经查验合格并在市建设岗培中心领取“重庆市住房城乡教育培训管理系统”账户名及密码后,方可开展相应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相关工作。同时具备人社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格的企业开展相应的政策性补贴培训时,可考核一次,同时核发住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和人力社保部门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一考双证”)。(二)提升社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对于不具备自主培训考核条件的建筑企业,市场化培训作为企业自有工人技能培训的主要供给方式。按照《重庆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我市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实行信息登记管理。社会培训考核机构要认真落实培训考核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03号)技能工人工种分类要求,针对行业需求、企业期盼,科学制定培训方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选用优良师资和考评人员,加强设施配备,严格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与参训人员及建筑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对各工种培训需求和工作建议;加强参训人员培训档案管理,所有培训考核信息均应及时准确录入“重庆市住房城乡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同时在人社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培训机构,还应根据备案职业工种开展相应的政策性补贴培训,可考核一次,核发“双证”。二、进一步规范培训考核流程自有工人培训考核应遵循“五统一”原则,即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统一编码、统一信息,按工种类别、分等级规范开展技能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自有工人技能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个等级,各工种申请考评条件详见《自有工人培训考核规程》(附件2)。各自主培训考核企业以及社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有工人培训考核规程》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考核方式、考核试题以及证书发放等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对自有工人的培训考核结果负责,并负责培训考核过程档案的收集及管理。社会培训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培训考核企业以及社会培训机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培训考核工作不规范、执行标准不严格等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三、积极推进新职业(工种)培训自主培训考核企业、社会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既有资源条件,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优势互补,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智能楼宇管理员等急需的新兴职业(工种)工人的培养。社会培训机构应积极与装配式企业、施工企业“三位一体”共同推进装配式人才培养,共同设置课程、共任授课教师、共建实训基地,保证理论知识与技能实操并重。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应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将企业内训与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相结合,培育相应工种及等级的技能工人。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专家库以及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及行业新需求,加强新职业(工种)研究,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新职业(工种)相关培训考核标准提供支撑。同时具备人社部门新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业务范围为企业提供政策性补贴培训。四、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畅通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成长通道,市住房城乡建委定期组织开展“巴渝工匠”杯、“川渝住建”杯等职业技能竞赛,持续以赛代训促进选拔培养行业关键工种、新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将建筑劳动和技能竞赛优胜集体和个人纳入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和重庆市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范围,按规定推荐纳入“重庆技能大师”“全市技术能手”“巴渝工匠”等称号候选人。对建筑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按规定颁发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鼓励企业与具有高级工以上培训考核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结成“帮扶对子”,共同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企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劳模自建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由点辐射到面,带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社会培训机构可为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参加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取得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或人力社保部门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证书的,符合条件均可申报高一级职业技能评价考核。技师及高级技师的培训考核,由市建设岗培中心根据企业及市场需求,统一组织开展。五、工作要求(一)要认真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建筑企业要认真落实自有工人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自有工人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自有工人具备本岗位施工操作、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自主培训考核企业,要结合自身需求和实际,加强培训场地建设,不断完善设施设备和培训管理,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按规定切实用于自有工人的培训考核相关工作。社会培训机构,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聚集新工种和紧缺工种,提升培训质量,注重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考核结果经得起行业和时间检验。对于在培训考核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全市通报,直至取消信息登记,3年内不接受技能培训考核信息登记备案。对于企业自有工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技能证书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技能证书,并追究自主培训考核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的责任。(二)要强化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委进一步强化自有工人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岗培中心要充分发挥行业技能人才需求分析、培训指导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作用,建立完善符合行业发展需求和技能人才成长需要的培训评价体系,强化已登记的自主培训考核企业和培训机构的诚信评价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考核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优进劣出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定期评估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培训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及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要切实做好培训服务保障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将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技能培训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规定落实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同时,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还应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有工人培育的,发现一起、督促一起、整改一起,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四)要积极搭建试点企业免费培训平台。大力支持试点企业培育自有工人,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试点企业创造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加快形成成熟的经验做法,市建设岗培中心会同市建筑业协会积极搭建试点企业免费培训平台。经遴选并经职业院校、培训学校承诺,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重庆建筑高级技工学校、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重庆市建达职业培训学校、重庆市方圆职业培训学校等5家社会培训机构,愿意在试点期间为试点企业重点开展高级工免费培训和人社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市建筑业协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试点企业需求,帮助培训机构与试点企业结成“帮扶对子”或搭建合作平台,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紧缺、操作性强、材料消耗大、成本高的岗位工种,采取集中培训与依托施工现场充分利用其设施设备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开展试点企业自有工人免费培训相关工作。同时,市建筑业协会要强化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市自有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动态情况,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支撑。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2/09/09 13:56:38 分类:政策快讯36328 -
徐州市关于规范在建项目关键性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各县(市)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在徐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职责,遏制质量安全事故,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监管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一)对项目经理到岗率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要求项目经理每月考勤率不低于70%;(二)对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总监在1个在建项目执业的,每月考勤率不低于70%;有2以上项目同时执业的总监,应当由监理企业向属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经批准,有2个在建项目执业的总监,每个项目的每月考勤率不低于40%,有3个项目执业的总监,每个项目的每月考勤率不低于30%。自2022年9月1日起,原则上一个总监只负责一个在建项目,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三)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勤率按照该文件规定,参照对项目经理的规定执行。二、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系统应用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考勤设备,采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等管理人员信息,实行每日考勤,确保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按时、按期到岗,考勤记录将作为各地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核实管理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三、严格实行日常到岗考勤机制(一)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按照当月日历天数计算;(二)关键岗位人员当天在岗履职的考勤方式: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应至少当天上、下班时实名制考勤各1次,且两次考勤的间隔时间不少于5小时;(三)关键岗位人员不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进行考勤的,均视为不到岗;(四)项目经理或总监如因个人情况请假,可由所属单位书面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指派一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建造师或监理全权负责项目经理离开期间全部工作,并报属地住建部门登记,原则上当月请假不超过7天。对于长期不能按时到岗的关键岗位人员,属地住建部门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手续。四、严肃查处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到岗行为每月5日前,市局将通过实名制平台进行定期检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对上月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属地住建部门要根据整改通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对连续两月未整改到位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通报相关企业,扣减项目对应企业信用分。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长期不到岗履职导致施工进度严重缓慢的;(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长期不到岗履职导致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对上述情形的关键岗位人员,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相关责任人和所属单位将限制徐州建筑市场准入,不得作为当年评优表彰推荐对象,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切实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正常健康发展。来源:徐州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2/09/02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24762 -
江西省关于规范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效能,根据《全省2022年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2年8月25日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和完善补录业务在“江西住建云-项目监管一体化平台-政务部门登录-市场监督管理”中办理,变更和完善补录业务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合同工期和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信息。二、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流程共设置初审和审核两个环节,按照“谁审批、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请各地从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人员中选择2人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初审人和审核人,人员基本信息报省厅建筑监管处汇总,用于开通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管理账号。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重新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重新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推送至“江西住建云”平台。四、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申请,确需由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申请变更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各地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标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未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办理的,应当予以纠正。六、发生信息变更的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许可证信息数据将同步更新至“江西住建云”平台项目数据外网和“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库。七、各地施工许可证审批人员应熟知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增强工作责任感,避免工作疏忽造成施工许可证信息错误或缺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信息变更、完善工作。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22/09/02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2145 -
甘肃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措施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关于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措施。一、强化项目前期服务(一)深化区域评估。各地要扩大区域评估应用范围,在有条件的区域全面开展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交通影响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的区域评估,进一步细化功能分区,评估成果动态更新、共享使用,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评估评价。确需进行单个项目评估评价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予以简化办理。(二)推行“用地清单制”。各地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土地普查现状和评估评价指标,分别提出技术设计控制指标和要求,由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形成清单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土地受让单位根据清单开展工程方案设计。(三)全面实行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时更新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叠加集合各类规划建设要求和区域评估成果,策划生成项目;项目经过策划生成后,方能进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要全面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避免管控要求相互矛盾,简化项目后续审批手续,加快开工速度。(四)全面开展项目前期辅导。各地要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靠前自动发起前期辅导,精准识别项目审批服务部门和事项,生成“项目审批服务一张图”,清晰展示审批事项前后置关系、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等,工程项目开展前期辅导的占比要达到100%,提升项目申报便利度。二、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五)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四个清单”。省工改办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技术性审查事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各地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2〕3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74号)有关要求,规范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名称、类型、编码、依据、材料等清单要素;要以“四个清单”规范化实现“一张表单”标准化,进一步规范事项、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确保清单之外无事项、流程之外无环节、指南之外无材料。(六)全面推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设计方案、图档信息同步推送至明确需要办理的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不再单独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实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次受理、一站式审查。(七)推进设计方案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各地要制定豁免清单,简化或取消简易低风险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减少前期已进行策划生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下放审查权限,精简规委会审议范围,聚焦重点工程、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审查,全面提升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效率。(八)进一步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程序。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提前介入,提出建设要求。各地市政报装提前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主动实时获取项目接入需求、设计方案、图档等相关信息,同步开展设计、方案答复等前期工作,实现企业“无感报装”;推行水电气暖通信外线接入工程网上一表申请、并联审批、同步办理,相关审批部门联合进行现场查验和监管指导。(九)鼓励推行“一个章子管挖占”。各地要规范整合道路占用开挖修复事项,由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并将有关审批事项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意见反馈情况进行审批。打造“一个章子管挖占”并联审批监管机制。(十)推行“一套图纸”数字化管理。各地房建市政工程图纸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线完成图纸的编辑、审查、变更、确认、归档等业务协同,数字化图纸一网归集、在线管理,实现建设单位施工图“一次申报”,全程在线应用。(十一)推进房建市政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各地要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提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施工临时用电、施工临时用水等相关手续,重塑项目审批模式,实现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十二)推行“多段式”联合验收。各地要以竣工验收为基础,整合各类专项验收,分类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鼓励各地推广“一枚印章管验收”。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和验收主体,明确具体的专项验收事项,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原则上实现一次性联合验收。不能实行一次性联合验收的,按照施工节点将验收工作流程划分为多个验收阶段,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优化整合验收资源,合理分配验收时间,破除验收堵点,提高验收效率。(十三)深化“联合测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全流程联合测绘。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发全省统一的“联合测绘”业务功能模块,为联合测绘提供数据传输、管理和共享,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规划测量核实、绿化面积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以及不动产登记涉及的不动产测量等进行整合,实现“多测合一”。同时,将不动产首次登记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全面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三、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服务、管理(十四)推行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试点。各地要针对乡村建设项目制定便捷审批流程,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审批,推动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十五)打造工程项目审批服务大数据分析中心。各地要以“一次都不跑”“全在线上跑”为目标,打造一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监管系统,实行项目立项、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全生命周期监管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打造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应用分析基座,建立“工程审批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事项之间的映射关系,实现数据同源。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区块链应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十六)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超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中介机构零门槛进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介服务超市,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全部纳入中介超市统一管理,加强中介服务全过程行为、时限、评价管理,实现中介服务公开透明。(十七)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电子批复、电子印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着力提升电子证照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版面式样、统一数据格式、统一编码规则、统一数据归集、统一证照制发。支持事项办理证照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实现电子证照数据采集、生成、共享和应用的全流程管理。(十八)持续优化升级市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地要开发前期辅导模块,实现“项目审批服务一张图”精准告知;完善中介超市模块,实现申报准入、公告下单、报名接单、委托交易、评价处理等环节全流程线上管理;完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完善图层要求,丰富图层内容;开发电子档案管理模块,实现“一企一档,一人一档,一项目一档”;建立企业“电子卡包”,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证照归集服务;开发“数智赋能”模块,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性、基础性的数据支持和咨询服务;开发移动端申报模块,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指尖办”“刷脸办”;开发“工程审批智能助手”模块,实现智能引导申报,工程审批热点问题24小时掌上智能问答服务;提升系统申报界面、审批界面交互友好程度,自动关联相关电子证照和前序结果材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抓好政策执行。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明确任务清单、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评价。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2/08/26 16:08:00 分类:政策快讯2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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