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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提交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程序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9/09 00:00:00

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提交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程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提交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程序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及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提升房屋市政领域招标投标工作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要求,现对评标专家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程序进行优化,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期更新上传无犯罪记录证明    为减轻评标专家负担、提高效率,决定将评标专家无犯罪记录证明检查工作由线下转为线上。评标专家应当定期主动通过“桂警通办”微信小程序查询本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及时在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更新上传,有效期按无犯罪记录证明上注明的有效期为准(目前我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工作设置过渡期    本项工作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设置30天(自然日)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评标专家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现场检查工作继续按原规定执行。过渡期后,评标现场将不再检查评标专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系统将根据评标专家上传的材料进行判别。评标专家应尽快在过渡期内自行登录专家管理系统上传无犯罪记录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及时上传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已上传但超出有效期的评标专家将暂停参与评标,待评标专家上传有效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通过审核后再恢复其评标资格。三、组织保障    各设区市房屋市政工程行业监督部门与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告知当地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上传的材料,各设区市房屋市政工程行业监督部门与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分工合作、及时审核,过渡期内,于每周五将审核进展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综合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771-2260298。附件:    1. 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小教程    2. 上传无犯罪记录证明小教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9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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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9/08 00:00:00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6〕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现将《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8月12日来源:工信和信息化部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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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9/07 00:00:0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办厅函〔2026〕1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6年7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附件: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    为推动房屋建筑统一赋码拓展到套(户)并生成房屋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JGJ/T496-2022)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城镇房屋,包含以套(户)为单位的房屋编码规则、赋码实施路径、房屋码应用与采集等。二、编码规则    在《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18位房屋建筑统一代码的基础上,增加10位,包括:单元、楼层、房号、属性,形成28位房屋码。图示:房屋编码规则    单元码,2位,以具体数字代表单元顺序号,即01、02、03……以此类推,无法区分单元的用99表示。    楼层码,3位,以数字和字母代表,地上部分为001、002、003……以此类推,地下部分为B01、B02、B03……以此类推,无法区分楼层的可用M01、M02、M03……表示。    房号码,3位,以具体数字代表房屋顺序号,即001、002、003……以此类推。    属性码,2位,根据房屋属性进行编码,住宅10、商业20、办公30、其他属性80、无法区分属性的用99表示。三、房屋码赋码实施路径    (一)新建房屋房屋码赋码    在商品房预售(现售)阶段、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阶段,依托测绘成果或楼盘表的套(户)房屋信息,在房屋建筑统一代码的基础上,按编码规则扩展生成28位到套(户)的房屋码。    (二)既有房屋房屋码赋码    结合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在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基础上,按编码规则扩展生成28位到套(户)的房屋码。    有楼盘表的建筑可通过地理空间或地名地址匹配实现楼盘表与房屋建筑统一代码挂接,推进既有房屋赋码。    无楼盘表的建筑可通过房屋普查、网格巡查、老旧小区改造入户调查、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巡查、燃气入户安检等业务形成的房屋套(户)信息,推进既有房屋赋码。    (三)房屋码变更    赋码后,房屋码原则上不再变更。因房屋套(户)出现分割或合并等情形确需变更的,新的房屋码应与旧码建立关联关系,并记录变更日志。    (四)赋码空间底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使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作为赋码工作的空间底图;暂未建立CIM基础平台的,可依托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空间数据作为工作底图,确保房屋码与建筑单体精准挂接。四、房屋码转换、应用与采集    (一)房屋码转换    在本导则发布前,按自有编码规则已实施房屋赋码的地区,应建立房屋码转换机制,确保原有编码与本导则编码形成映射关系。    (二)房屋码应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施工建设、房地产交易网签、装修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水气暖管理等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业务中,推动房屋码的应用,促进数据共享利用。    (三)房屋码采集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管理系统、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等涉及房屋信息的信息系统中同步采集房屋码,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来源:住建部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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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9/04 00:00:00

海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26〕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以下简称“2号文”)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加强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注册人员管理    (一)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监理、勘察、设计)资质与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监管联动,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时,按照“2号文”要求,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部批资质;企业申请我厅审批资质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开展提醒,在注册人员提出注销、变更等申请时,对注销、变更后注册人员不再达标的企业进行提醒。加快信息公开,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展示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二、加强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    (二)申请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监理、勘察、设计)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含首次、增项、升级、延续),可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企业申请以上相应资质许可事项时,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或传统模式。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相应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书,并按要求配合做好审批核查相关工作。    (三)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审批划转事项,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批后核查;事项审批权限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仍由该部门负责核查。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的行政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该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三、推行资质智能审批    (四)针对企业资质简易变更业务场景,推行智能快办服务模式,企业在线发起申请,系统自动获取企业已有资质证照信息和营业执照变更信息,用户无需填报信息即可完成变更业务申请,系统自动完成审批,实现7*24小时在线服务。逐步探索企业资质机器管审批,推动自动核验人员社保、注册等信息,减少人工录入信息和审核工作量。四、做好业绩信息认定    (五)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涉及考核企业或个人工程业绩的,按以下要求予以认定: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企业业绩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个人业绩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等要素齐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数据等级均需达到对应A级或B级及以上。    (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工程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等要素缺失的,申请资质企业需补充提供业绩指标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七)公路、水利、水运、通信等涉及由专业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业绩信息,按相关规定执行。五、加强资质动态监管    (八)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建设工程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经动态核查不再符合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依法依规处理。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印发实施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监理、勘察、设计)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告知承诺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告知承诺制)    3.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流程附件3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流程一、申请。申请人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以告知承诺方式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对填报事项作出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承诺。    二、受理。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批。审批部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项目信息等进行审批。    四、公示。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等信息在审批部门单位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0 个工作日。    五、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资质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8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来源:海南省住建厅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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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指引(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9/03 00:00:00

海南省住建厅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指引(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指引(2026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国家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及“机器管招投标”等政策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格式,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效,我厅组织修订并形成《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指引(2026年版)》(以下简称“2026版格式”),现予以发布。“2026版格式”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统一格式》(琼建定〔2015〕300号)同时废止。    自施行之日起,新签订造价咨询合同的项目,均按照新版格式编制、审核、报送造价成果文件。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组织造价人员系统学习新版格式要求,落实成果文件复核、资料归档等要求,确保成果合规完整。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和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指引(2026年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8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1.1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    1.1.2 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    1.1.3 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    1.1.4 提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整体水平;    1.1.5 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提供参考依据;    1.1.6 为我省工程造价数据采集提供参考依据。    1.2 编制依据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15)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范》(T/CCEAS 005-2023)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 5-2010)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T/CCEAS 008-202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2025年版)》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 46-030-2025)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9部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琼建定〔2025〕237号)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琼建定〔2026〕72号)    1.3 适用范围    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适用本格式。2、术  语    2.0.1 工程造价    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    2.0.2 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服务。    2.0.3 工程造价咨询人    依法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具备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及其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2.0.4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并取得注册证书的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    2.0.5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人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方出具的,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成果以及管理要求的文件。    2.0.6 编制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2.0.7 审核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2.0.8 审定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最终审定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负责人。    2.0.9 投资估算    以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的预测和估计。    2.0.10 设计概算    以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的概略计算。    2.0.11 施工图预算    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在工程施工前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进行的预测与计算。    2.0.12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文件中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13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14 施工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2.0.15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解除时、竣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的活动,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合同解除结算、竣工结算及工程保修结清。    2.0.16 竣工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的调整和确定。    2.0.17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限定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价格。    2.0.18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总价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合价及其综合单价等价格。    2.0.19 工程总承包    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对约定范围内的工程设计、采购、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确保达到建设项目所要求的功能、品质等目标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2.0.20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金额。    2.0.21 建设项目    按一个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由一个或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总和。    2.0.22 单项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2.0.23 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2.0.24  专项工程      为特定功能房屋建筑服务的专有工艺工程或专项用途工程,包括医疗专项、体育专项、演艺专项、人防专项及其他专项工程。    2.0.25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总称。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施工部位、路段长度、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材料类别等将单位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工序、材料、工种等将分部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    2.0.26 建设项目总投资    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达到使用要求或生产条件,在建设期内预计或实际投入的全部费用总和,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融资费用和流动资金。    2.0.27 建设投资    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在建设期内投入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之和。    2.0.28 工程费用    建设期内直接用于工程建造、设备购置及其安装的建设投资。    2.0.29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建设期发生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构成建设投资但不包括在工程费用中的费用。    2.0.30 预备费    在建设期内因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2.0.31 建筑工程费    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矿山、桥涵、道路、水工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0.32 设备购置费    为项目建设而购置或自制的,达到或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等本身及其运杂费用。    2.0.33 安装工程费在工业、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用于通用设备及装置、电子与智能化设备、自动化控制仪表、电气、管道、空调、消防、通信设备及管线等工程的安装和调试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0.34 基本预备费    由于工程实施中不可预见的工程变更及洽商、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可能增加的费用。    2.0.35 价差预备费    为在建设期内利率、汇率或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    2.0.36 建设期融资费用    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为工程项目筹措资金的融资费用及债务资金利息。    2.0.37 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额,按税前造价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确定。    2.0.38  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现行国家、行业和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智慧工地等所需要的费用。包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施工费)。    2.0.39 安全生产措施费    即安全施工费,是承包人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所采取措施而发生的费用。3、说  明    3.0.1 封面须标明成果文件种类、工程项目名称、档案号、编制单位名称、编制日期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封底右下角须标明“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指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字样。    3.0.2 档案号由“琼+编制单位名称(拼音缩写)+年份+序号”构成。如:咨域(海南)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个成果文件,档案号为:琼ZY-2026-001。档案号排在封面右上角。    3.0.3 签署页中的结构类型、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经济指标仅适用于房屋建筑类型。其他专业(如市政、安装、园林)或其他情形的,可根据其结构类型、特征自行设置。    3.0.4 签署页中的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栏须由本人或授权人签名盖章。    3.0.5 编制说明(报告)必须阐述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其他相关说明可根据文件的深度要求加以阐述。    3.0.6 成果文件必须设置目录。成果文件中所涉及的各类汇总表、计价表、分析表、调整表、明细表、计日工表、主要材料表及税金表等表式,应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或现行编审规程(CECA/GC)表式编制。因内容较多,部分表式未列入本指引,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参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附录A~J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附录E、F、G或现行有关编审规程(CECA/GC)附录。    3.0.7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格式,执行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格式及内容编写方法》。    3.0.8 工程造价总金额小写用千位符表示。    3.0.9 委托人或招标人需要咨询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编审人员执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应归入文件附件。    3.0.10 成果文件一律采用A4纸,双面打印(封面、封底、签署页和竣工结算价确认单除外),外封面、封底采用铜版纸或皮纹纸张装订要求无线胶装,禁止使用打孔式装订。    3.0.11 本格式如与其他行业或部门的格式不一致的,使用时可协商解决。    3.0.12 本格式实施期间如遇新规范、标准的颁发施行,可做动态调整。    3.0.13 电子文件内容应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并采用PDF格式保存,确保长期可读、不可随意篡改。涉及结构化数据(如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的,应同时提供符合本指引格式的电子表格(如Excel)或结构化数据文件。    3.0.14 电子文件命名、组织、归档和存储,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要求。    3.0.15 法定代表人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除法定代表人签章外,可以在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或“审定人”技术岗位签署栏中择其一签署。    3.0.16 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书签署    投标报价文件的签署:投标人自行编制的,编制人栏由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二级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审核人栏可不签署;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编制人栏由一级或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章,审核人栏需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竣工结算书的签署:承包人自行编制的,编制人栏由注册在承包人的二级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注册在承包人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审定人栏无需签署;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则编制人栏由一级或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章,审核人及审定人栏需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3.0.17 本指引采用三级复核形式,实际操作过程中应不低于两级复核。    3.0.18 本指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或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录:海南省建设工程定额适用范围及界限常见问题指引一、市政工程综合定额适用范围及界限划分指引    城镇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单跨度100m以内的桥梁、隧道、市政管网及其管件、阀门、附件、管道附属构筑物和城镇供水泵站墙外皮至集水池的输水主管道、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道路照明、钢筋制安、拆除工程及市政工程的措施项目,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市政工程计价依据。其中,市政管网与厂区(小区)室外给水管道以水表井为界,排水管道以接入市政管道的碰头井为界,热力管道、燃气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1.上述市政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在我省新版市政工程综合定额颁发实施之前,仍按《2017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计价;新版市政工程综合定额颁发实施之后,《2017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停止使用,土石方工程改按《2024海南省土石方、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桩基工程综合定额》执行;桥梁的桩基工程,单独执行新版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小区、公园、街巷及乡村范围内的室外混凝土道路、沥青混凝土道路、透水混凝土人行道、混凝土人行道底层及面层、各类球场的结构层和停车场项目,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市政工程计价依据。对于仍按照公路标准设计的非市政化改造的道路,执行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计量计价依据。    3.小区、公园、街巷绿地中,采用水刷石、洗米石、卵石、透水砖(石)、石质碎拼和彩色压模艺术地坪作面层的宽度2.50m以内小型非机动车道项目,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园林绿化工程计价依据。    4.市区、小区、公园、街巷及乡村的生活给水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中的给排水(含污水、废水)管道工程,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安装工程计价依据。其中,排水(污水、废水)工程采用混凝土管、玻璃夹砂管、双壁波纹管,而现行安装工程计价依据无相应子目的,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市政工程计价依据。    5.市区、小区范围内的室外砌筑或混凝土电缆沟项目,包括土石方、模板、钢筋、盖板、垫层、抹灰等,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024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及《2024海南省土石方、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桩基工程综合定额》。二、其他工程项目适用范围及界限划分指引    1.城镇之间及自然村之间的道路工程,执行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计量计价依据;自然村内部道路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市政工程计价依据。    2.水利枢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执行我省水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3.农田灌溉、排水、渠道、泵站、涵闸及管网项目,执行现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田建设项目概算编制规定》(2025年6月版),以及我省水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4.单跨100m以上的桥梁工程(不含100m),执行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计量计价依据。三、安装工程专业界限及适用范围划分指引    1.房屋建筑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划分,以单位工程建筑物墙外皮1.5m为界。    2.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四册《电气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    3.电压等级10kV以上(不含10kV)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电缆及架空线路项目,执行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4.房屋建筑的给水管道室内外划分,以建筑物墙外皮1.5m为界;建筑物入口处设阀门的,以阀门为界。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安装工程》。    5.房屋建筑的排水管道室内外划分,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安装工程》。    6.房屋建筑的给排水管道与工业管道界线划分,以与工业管道碰头点为界。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安装工程》。    7.建筑物内的水泵房(间)管道的内外划分,以泵房(间)外墙皮为界。泵房(间)内管道和管件项目,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八册《工业管道安装工程》计价依据;泵房(间)外墙皮以外项目,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安装工程》。    8.锅炉房、各种机(泵)房(含工业、生产、生活、消防泵房)、各类站内及人防区域内的套管项目,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八册《工业管道安装工程》。    9.各种锅炉设备安装项目,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10.信息通信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中,有线接入用户通信的安装工程(包括室外通信线路、光纤入户、用户通信设备及线缆等安装与调试),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十一册《信息通信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接入网前端及有线通信网络工程项目,执行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    注:2017系列定额、2023系列概算定额各专业计价依据与其他行业专业计价依据的界限划分及适用范围,参照本指引执行。来源:海南省住建厅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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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9/02 00:00:00

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通〔2026〕4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消防质量监管,提升消防工程质量,强化源头管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各方参建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开工前精准判定工程类型(特殊建设工程或其他建设工程)并取得对应审查合格文件;施工阶段组织参建单位核查消防设计文件落实情况,严格按图施工;竣工验收阶段组织消防查验;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并及时移交消防有关档案。    设计单位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严格依规依标设计,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详细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参与消防查验并出具意见。    施工单位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图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影像记录,编制消防竣工图,参与消防查验并出具意见。    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在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消防质量内容,参与消防查验并出具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须具备法定从业条件,与参建及供应单位无利害关系,依法依规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出具意见或报告负责。二、加强消防设计质量管理    (一)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规定,编制深度应达到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应当将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审验部门根据施工图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二)施工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涉及消防安全性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其他建设工程)。    (三)设计单位应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进行设计前现场踏勘,全过程参与改造项目消防技术指导,及时解决设计文件中的技术问题,确保施工现场与设计文件一致。三、加强消防工程施工进场材料管理    参建各方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对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开展见证取样送检、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应加强查验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检测证明、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涉及消防应进行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消防设计文件形成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检验内容,并纳入施工专项试验方案中,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进行见证,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方案应包含消防相关内容,加强查验进场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检测证明、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时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工程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应采取抽查和抽测方式,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责令退场,对质量行为和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四、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范围,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监管一体化融合。要按照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计划,对涉及消防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体现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相关情况;重点督促各方参建主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超限建筑加强性措施论证类项目应重点查看专家意见落实情况);涉及隐蔽工程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对存在涉及消防工程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落实,确保消防施工质量。    (一)施工放线定位阶段。重点对建筑防火间距等总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消防功能用房、人员密集场所、高火灾风险性部位以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疏散相关尺寸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二)主体结构(含地下室)施工阶段。重点对墙(包括防火墙、承重墙、防火隔墙等)、柱、梁、楼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预留预埋管线材质、管径及燃烧性能,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三)屋面及内外装修施工阶段。重点对建筑外墙、屋面保温系统设置及所使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及装饰层之间空腔的防火封堵,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及其对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的影响,用电装置防火性能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四)设施设备安装阶段。重点对防火及防烟分隔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及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建筑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各类管道贯穿楼板及墙体防火封堵,消防产品材料燃烧性能,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检验检测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五)室外工程施工阶段。重点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天然水源及市政供水、取水口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室外部分进行监督抽查抽测。五、优化消防验收流程    (一)严格开展消防查验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编制消防施工质量查验工作方案,明确参加查验的人员、岗位职责、查验内容、查验组织方式、查验结论形成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开展消防查验,开展消防查验的人员应根据查验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查验成果的质量负责。    查验过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应建设单位申请提供消防验收现场指导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相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办理流程。经查验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查验情况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留存,并按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二)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有效衔接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特殊建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审验部门对在消防查验过程开展现场服务指导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可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重要依据,可按照“样本共选、结果互认”原则,实现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有效衔接。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可参照执行。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范围,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管理一体化融合,加强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高效衔接。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擅自变更设计、使用不合格消防材料、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应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并跟踪整改落实形成闭环。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消防施工质量政策宣贯,对各相关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质量保障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8月31日来源:贵州省住建厅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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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9/01 00:00:00

住建局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厦住建建筑〔2026〕34号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闽建筑〔2026〕11号)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统一并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列支,按调整后的费率计取。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作相应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防尘喷淋系统安装费、防尘喷淋系统日常使用费、移动式喷雾机日常使用费、防尘网、环境监测系统、洒水车及移动式泡雾车使用费,以及《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本次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与我省现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配套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2026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本通知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实际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据实结算。    附件: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2026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来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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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8/31 00:00:0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6〕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十五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7月24日上海市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十五五”规划    为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推进住房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为重要抓手,增强城市发展动力,改善住房民生,优化公共服务,增强安全韧性,提升治理效能,推动城市高质量、内涵式、可持续发展,把发展成果转化为民生福祉,努力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为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存量资源提质增效,公共服务优质均衡,风貌特色魅力彰显,生态系统拓展优化,本质安全全面加强。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法规政策更加完善,模式路径更加多样,投融资方式更加丰富。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一)城中村和旧住房成套改造提速攻坚。加快城中村改造,用足用好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快动迁腾地,积极推进实施房票等多元化安置。到2026年底,全面启动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全面完成整治提升。到2027年底,全面完成整体改造项目的前期改造。同步推进实施规划拔点。    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通过拆除重建、旧城区改建、功能置换等方式实施不成套职工住宅改造,积极完善公房承租权归集、腾退更新路径。到2026年底,力争全面完成剩余约2万平方米小梁薄板房屋改造。到2030年底,力争基本完成不成套职工住宅改造,不成套里弄、公寓、花园住宅更新取得积极成效,推动实施一批兼具民生改善、保护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    (二)老旧小区改造接续实施。进一步扩大老旧小区改造覆盖面,同步解决房屋安全隐患问题,实现公房、售后公房类小区全覆盖修缮,逐步扩展至混合类、早期商品房小区,按照“先体检、后改造”的原则,分批纳入改造计划。提升改造水平,丰富改造内容,引导居民参与和自治,共同维护改造成果。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有序推进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三)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妥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融资、销售等相关基础性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项目开发公司制,强化房地产项目开发全过程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房地产服务业能级水平。加大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培育力度,健全房屋租赁分类监管体系。    加快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综合考虑人口结构、家庭规模及变动趋势,科学合理确定各区住房供应规模、空间布局和产品结构。适应多子女家庭等多样化住房需求,增加房型更优、品质更高、配套更好的改善性住房供应。深化完善房地联动,增加主城区优质住宅用地供给,建立新城住宅用地供应与人口导入相适应的土地供应机制,优化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指标。    (四)住房保障扩容提质。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兜底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和供应结构,强化供需匹配。加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筹措供应,丰富点位规划布局,提高中心城区床位占比。根据需求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建设规模。加强各类人才安居服务,面向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强化普惠性青年安居专项支持,面向重点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用好人才安居平台,实施“房补联动”。有序推进住房保障轮候库建设,加强保障房供后管理服务。三、存量资源提质增效    (五)商业商办更新提升。推进商办楼宇功能拓展和融合发展,支持存量商办楼宇因地制宜兼容符合地区发展导向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功能业态,分类引导低效商办楼宇更新提升。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业态升级。依托上海市存量商办楼宇一站式服务平台,优化营商服务和管理流程。完善商办楼宇监测机制,加强监测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宣传发布,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推进小陆家嘴、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漕河泾、五角场等商务单元更新。    促进商业街区活力焕新,推动商业设施布局与消费功能要素相适应,优化重塑街区空间与功能业态。推动南京路、徐家汇等重点商圈能级提升,加强国际级消费集聚区建设。加强文商旅体展融合,加大智慧商圈和新型消费基础设施等建设力度,完善商业空间布局体系。支持企业自主更新,推进存量商业设施改造升级。    推动老旧街区功能转换、业态升级、活力提升,结合“美丽街区”建设,统筹道路设施、建筑立面、沿街绿化、路面保洁等进行全要素、一体化建设提升,打造“美丽街区+文旅”“美丽街区+商业”“美丽街区+生态”新模式,放大“美丽街区”溢出带动作用。    (六)产业空间集约盘活。加强空间布局引导,持续稳定产业空间规模,确保产业用地用于产业发展。深化开展存量产业用地盘活处置,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强综合绩效评估,识别低效产业用地并形成分类处置方案,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综合采用政府收储、自主更新、联合更新等方式,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培育一批高能级产业特色园区。推动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处置75平方公里。    (七)重点片区焕新引领。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统筹划定若干城市更新片区,加大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配套政策支撑。加强更新片区策划,提出目标定位、主要功能和业态产业,明确统筹主体、实施路径和资金来源,排摸更新项目并合理安排实施时序,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推进外滩第二立面、吴淞创新城等重点片区内不少于300个更新项目实施。四、公共服务优质均衡    (八)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充分利用存量低效资源,优先补齐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建设改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开展市体育宫、江湾体育场场馆更新改造前期研究工作。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加快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加快全龄友好滨水空间建设,不断完善黄浦江、苏州河沿线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沿岸游船、轮渡码头及周边驿站。新增家门口养老服务站1000家;完成公交站台无障碍改造不少于300个;推进黄浦江、苏州河沿岸一批儿童友好体验点和滨水驿站提质升级,推动已贯通区域无障碍环境提升。    (九)完整社区扩面增效。统筹实施完整社区建设与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15分钟社区生活圈”等工作。因地制宜设置社区托幼、养老、卫生、文化、便民商业等配套设施,加强存量闲置房屋复合利用。增加社区各类产业空间,发展相关服务业,构建“社居商企”多元融合的社区生态。建设更新改造社区公共空间、公共绿地、环境卫生等场所设施,增加健身休闲运动场所。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到2027年底,主城区和五个新城完整社区覆盖率达到60%,新增建成特色类完整社区15个以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整社区空间布局,推动完整社区向新市镇延伸。    (十)大居发展提质增能。建设全龄友好、多元融合、业态丰富的大型居住社区。以需定建,统筹建设筹措转化保障性住房,加强品质管控,提高房源使用效能。加强人口监测分析,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要求,动态评估和优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滚动实施大型居住社区配套三年行动计划,提高建设及开办品质,形成特色亮点。新增公共服务配套300项,成熟大型居住社区占比提升至80%以上。    (十一)“好房子”建设有序推进。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全链条提升住房标准、设计、材料、建造、运维水平,聚焦隔声降噪、防水防反味、抗菌防霉、保温隔热等问题,建设改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优化房型设计和全装修标准,提高建筑性能,完善配套设施。发展智能建造,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链,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强规划、建设、预售、交付全流程管理,完善预看房、工程质量保险、竣工验收等制度。推动既有住房更新改造,把老房子改造为“好房子”。    (十二)物业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优化住宅小区党建引领物业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推动业委会应建尽建、按时换届,全链条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与监督机制。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行业市场调节机制,推广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水平,鼓励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业态向居家养老、健康管理、家政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领域延伸。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应急状态响应能力和水平。鼓励引导物业管理区域或管理单位合并,支持企业开展集团化运作、品牌化经营。加快智慧物业建设。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覆盖率达到100%。五、风貌特色魅力彰显    (十三)构建保护传承体系。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法规体系,研究并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开展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修编。摸清文化遗产资源底数,完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和新发现文物认定公布,完成老城区和老街区专项调查工作,公布一批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完成第六批优秀历史建筑、第二批上海市红色资源、第四批上海工业遗产认定公布。    (十四)分级分类保护利用。积极探索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模式。持续推进衡山路—复兴路、老城厢、愚园路、南京西路等历史文化风貌区有机更新,注重发掘和带动传统特色产业的提升。持续推进新场镇、朱家角镇等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提升和传承利用。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实施海关大楼、真如寺大殿等重点文物建筑以及高阳大楼、花园坊等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项目。积极引导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向社会公众开放。    (十五)彰显历史人文元素。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建设彰显上海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的城市特色风貌,推出一批人文、艺术、建筑、时尚相融合的“城市行走”线路。动员组织社区居民和社会机构深度挖掘传承历史文化。继续用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品牌主题活动,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六、生态系统拓展优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构建多层次、成网络、功能复合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强化初雨治理和排水能力提升融合。修复河湖海岸湿地空间,保护湿地风貌。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打造一批高品质生态清洁小流域。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十七)推进公园城市建设。实施新一轮“公园城市”建设工程,加快环城生态公园带建设。重点构建“一江一河一带”蓝绿生态网络,以黄浦江、苏州河、外环绿道为骨架,拓展延伸“一江一河”滨水开放区域,联通垂江生态廊道。系统推进城市绿环绿楔绿道建设。公园数量累计达到1600座以上,新增黄浦江滨江绿地及公共空间面积100公顷,活化提升苏州河滨河绿地及公共空间面积100公顷,新增黄浦江滨水贯通岸线长度52公里(干流水系4公里、支流水系48公里)。    (十八)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新型建材研发应用,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行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住宅。推动金山绿色低碳转型,打造宝山吴淞创新城绿色低碳样板区。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友好化改造,因地制宜推动部分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七、本质安全全面加强    (十九)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健全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字化智慧体检、专业评估和检测鉴定相结合的房屋安全体检制度,优化既有房屋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大模型。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推动建立健全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公共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模式。积极探索普惠性综合保险机制,结合市场化手段提升房屋安全保障水平。    (二十)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推进既有轨道交通线路提效增能,开展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升级和车站综合改造。持续开展城市快速路功能提升工程和道路老旧设施更新,继续实施高架道路“年轻化”改造。优化城市货运网络规划设计,健全分级配送设施体系。持续推进停车资源优化和智能化改造,推动一批既有公共停车场(库)更新改造、功能提升。稳步实施慢行交通专项提升项目,建设慢行交通精品区域。    (二十一)统筹防洪排涝治理。加强河网管网联排联调,加快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加强绿色调蓄顶层设计,深度融合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推进公园、绿地、下沉式广场、地下空间等绿色调蓄设施建设,构建完善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有序实施河道整治工程、重要泵闸口门建设和主海塘提标改造建设,持续开展防汛泵站设备集中更新工程,并推进实施一批低洼圩区改造、积水点改造项目。    (二十二)实施市政管网更新。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动重要设施、能源、水源等分布式布局,完善抗灾设防标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排查基础设施风险隐患,实施老旧燃气、供排水、电力等管网设施改造。持续开展雨污混接排查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加快建立污水处理厂站网一体建设运维机制。到2028年底,完成架空线入地和杆箱整治道路长度300公里。    (二十三)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开展消防救援设施和力量配置评估,加快实施老旧消防设施更新改造,着力解决老旧高层建筑消防突出风险隐患,推动一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更新。加强消防救援站点、救援设施设备更新。推动应急避难场所提升改造,推进地下空间统筹开发和综合利用。八、持续强化支撑保障    (二十四)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推进机制,加强体检成果向更新项目实施转化。建立完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规划实施体系,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开展片区策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推动项目实施。建立健全适应城市更新的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机制。加强城市更新社会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处置机制建设。完善“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加强住房发展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提高住房供给与人口变化匹配度,强化住宅用地供需衔接。    (二十五)完善法规政策标准。持续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健全党建引领物业治理法规体系,推动修订《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持续优化城市更新规划资源政策。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用途依法合理转换,完善过渡期政策,依法稳妥推进工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延期续期,推动零星用地集中改造政策落地实施。优化产权归集、整合、置换和登记政策。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相关配套政策。完善适用于高质量城市更新和住房发展的技术标准。制定修订分类适用的消防、配套公共设施等标准。构建“好房子”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大居配套建设管理导则。    (二十六)健全投融资方式。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投融资体系。加大市、区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借款支持,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给予专项债等支持。落实城市更新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创新激励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建立健全政府、经营主体、社会群众多方资金共担模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住房金融相关政策。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拓展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使用范围,持续深化长三角地区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合作。加大居民住房消费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    (二十七)构建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政府统筹协调各类存量资源,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注重在城市更新中问需、问计、问效于民,建立居民、产权人、企业等多方主体参与机制。有效发挥市场作用,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积极性。鼓励产权所有人自主更新,支持企业盘活闲置低效存量资产,更好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优化国企考核机制。统筹各项城市更新任务,用好“三师”联创机制,推进集成设计实施一体化工作,支持多领域专业力量和服务机构参与城市更新,健全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制度。培育城市更新专业化运营机构。    (二十八)加大科技赋能。加强城市更新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大力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全面推进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底座建设,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于既有建筑改造等场景。探索智能感知设施在城市更新领域的应用。着力构建“数据驱动、智能协同、韧性安全”数字房管治理体系。九、组织实施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持续强化市、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统筹调度职能,完善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发挥好“一委一办一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坚持市、区协同,推动城市治理重心和配套资源下沉,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和重点工作的协调指导,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各区政府压实主体责任,细化落实本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确保顺利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新时代党领导城市更新的创新政策和工作成效,积极营造良好氛围。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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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关于启用南海区建设工程安责险管理系统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8/28 00:00:00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关于启用南海区建设工程安责险管理系统的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关于启用南海区建设工程安责险管理系统的通知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区、镇水投公司,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各相关保险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规定,建筑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须向被保险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我区实行“1+N+1”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模式,其中信息平台(最后一个“1”)现已建成。为确保信息平台顺利启用,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事故预防服务和监督管理中的支撑作用,现通知如下:一、信息平台名称为“南海区建设工程安责险管理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s://www.nh-azx.com/,该信息平台主要功能为投保信息登记、事故预防服务信息记录、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二、请各在建工地施工单位于2026年9月2日前,以项目为单位在信息平台注册“投保单位”账号,录入项目投保安责险信息(详见附件1-3)。建设、监理单位可按需求注册“投保单位”账号。三、请各在建工地积极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价、生产安全隐患排查等服务。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须闭环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平台。 四、请各镇(街道)城建办、区监督站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在建工地,督促项目相关负责人根据通知要求注册账号、录入信息。 五、我局将组织全区各在建工地相关负责人对平台开展线下培训,培训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请各镇(街道)城建办、区监督站于2026年8月27日前收集各在建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安责险专职管理人员参会名单(详见附件4)。附件:1.南海区建筑工程安责险管理平台操作手册(投保单位) 2.PC端使用视频教程(投保单位) 3.企业小程序使用视频教程(投保单位) 4.参会人员名单模版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2026年8月25日           (联系人:罗工,联系电话:86339616;系统技术联系人:欧阳浩澜,联系电话:1992623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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