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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办成一件事” :广东佛山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部门印发通知,聚焦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头申报、重复报送、办理周期长等企业办事痛点,推出一系列集成化改革举措,持续精简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据了解,本次改革覆盖佛山市全域范围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梳理整合17项高频验收事项,纳入联合验收清单,包含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等核心业务。建设单位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类型,按需勾选必办、可选事项打包集成申报,实现关联业务“一件事一次办”。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佛山市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统一线上办理入口。企业办事全程实行“一套材料归集、一网统一申报、多部门并联审查、限时闭环办结”的工作模式,各业务部门同步分流审核、限时反馈结果,统一生成《联合验收意见书》,替代原有各类零散验收文书。同时,全面公开标准化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清单、业务办理流程图,线下设置服务网点,提供咨询辅导、帮办代办服务,全力保障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全程零跑动。企业可登录主题服务专区,一站式办结全部关联验收业务,享受改革红利。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联合验收改革紧扣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通过深化线上线下融合、破解审批壁垒,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办理”,将有效压缩验收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项目早投产、早见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国建设报发布时间:2026/03/31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408 -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部分业务事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部分业务事项的通知粤建质〔2026〕5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规〔2025〕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衔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相关电子证照校验规则,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我厅决定对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部分业务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管人员职务调整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新增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总监;取消职务:安全总监、其他。其中,企业专职安全总监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不限类别)。 (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新增职务:项目安全总监。项目安全总监须具备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业务调整 (一)证书增发。 1.办理条件。 持有我省有效A证,且在我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增发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的A证(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A证”)。 2.办理方式。 拟增发证书的企业通过“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系统”中“证书增发”模块发起申请,持证人通过系统进行确认,审核通过后予以增发法定代表人A证。 3.注意事项。 (1)持证人可持有多本法定代表人A证,证书相关业务应由各证书所属企业分别办理; (2)增发的法定代表人A证与已持有的其他A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一致; (3)持有我省有效A证的人员,其省外A证不可办理跨省变更受聘企业调入我省。 (二)证书换发。 1.办理条件。 持有我省有效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证)的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换发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1证)或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2证)。 2.办理方式。 由证书所属企业通过“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系统”中“证书换发”模块发起申请,持证人通过系统进行确认,审核通过后予以换发C1或C2证,同时原C3证自动注销。 3.注意事项。 (1)换发的C1或C2证与原C3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一致; (2)证书换发后,不可申请由C1或C2证书换发C3证。三、其他调整事项 (一)持有职务为“企业专职安全总监”的A证或各类C证的人员,不得持有其他类别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其所属企业在办理上述证书相关业务(含单位调动、延期、信息变更、企业更名、证书换发)前,须先注销持证人的其他类别安管人员证书。 (二)职务为“安全总监”或“其他”的A证,在办理证书相关业务之前,须先进行职务变更。 (三)持证人仅允许持有1本B证,同时具备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可通过系统按岗位要求转换B证职务。 (四)本通知相关事项自2026年3月26日起实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相关事项后续调整安排,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和电子证照校验规则适时调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官网发布时间:2026/03/31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462 -
中山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备案管理措施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备案管理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住建局,翠亨新区城建局,各镇、街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备案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24〕139号),优化关键岗位人员IC卡信息备案办理方式为全流程网上办理,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为更好地对外实现便民高效办理服务,推进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备案管理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关键岗位人员IC卡信息备案办理方式 将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IC卡信息备案办理方式进一步优化为全城通办,办理岗位人员本人使用广东政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可选择中山市范围内各办理点申请办理,办理网址https://chengxin.zsjs.gov.cn/#。二、进一步优化关键岗位人员IC卡解锁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对应的关键岗位人员的IC卡自动解锁。本通知自2026年3月13日起实施。 附件:办理岗位人员信息备案提交资料一览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3月9日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官网发布时间:2026/03/31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886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模块化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
3月25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模块化建筑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扩大模块化建筑应用规模。自2026年起,新建安置房及配套公共建筑项目中模块化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15%,并逐年提高;新建商品房出让地块中,模块化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少于10%。保障性住房、宿舍以及危旧房“原拆原建”项目应优先采用模块化建筑;鼓励在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中应用模块化建筑。自2026年起,各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在社会投资项目中至少落实1个模块化建筑项目,并逐年增加。强化应用决策协同机制。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模块化建筑应用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联审决策程序。经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模块化建筑项目,可视同满足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实施激励性资源配置。对模块化建筑应用达到规定比例且排名靠前的行政区,可在专项债额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更大力度支持。模块化建筑应用达到规定比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可依规在年度工作评估中取得相应的综合建设管理费激励。来源: 观点网发布时间:2026/03/26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196 -
深圳评标专家新规2月施行:造假入库、泄密串标一律清退
日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评审专家分普通、资深两类,普通专家需满足8年从业、高级职称等条件(年龄不超65岁),资深专家年龄上限70岁。通知明确,专家享有独立评审、获取报酬等权利,需履行回避、保密等义务,违规情节严重者将被清退并共享失信信息。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出库:(一)自行申请出库或不再满足相关入库条件的;(二)在一个聘期内被暂停评标评审资格两次的;(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入库资格的;(四)泄露评标评审文件、情况及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五)收受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六)因评标评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七)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解聘出库的;(八)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解聘出库情形的;(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被解聘出库的,相关信息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该通知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文如下: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资规〔2026〕1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19日深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考核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选聘后纳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的专业人员。第四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交易发起方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及评标评审的,原则上在专家库内抽取、使用评审专家。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集体资产管理办,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开展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及动态管理等工作,负责监督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情况,对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六条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工作,提供评标必要的场所、设施,并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配合开展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二)配合监督现场评标评审工作,及时纠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三)统计评审专家相关信息数据,出具年度分析报告;(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交易发起方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提出评审专家抽取申请;(二)对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管理;(三)根据相关要求对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工作和评标评审质量进行评价和反馈;(四)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评审专家入库管理第八条 专家库面向社会常态化征集评审专家。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面向部分专业或者领域专项征集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第九条 普通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备较高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以严谨认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满八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三)熟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能胜任相关专业评审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项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各省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颁发或者核准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注册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国家相关二级注册执业资格且取得职称后任职时间不少于六年;或取得省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颁发或者核准认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取得职称后任职时间不少于六年。第十条普通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聘任为资深专家:(一)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二)入选国家科技专家库、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人员;(三)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总经济师、总咨询师、总会计师、总建筑师、总规划师,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教授、研究员等高端人才。前款第(一)项所称“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是指获得各省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正高级”职称证书,且主持过省部级以上专业项目或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的人员。资深专家的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一)曾被开除公职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的现职工作人员;(三)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解聘出库的,自行申请出库的除外;(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自主提交入库申请,如实填写申报信息,主要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证件)、个人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从事专业年限、学历证件、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职称证书、社保缴纳材料或者退休材料、个人研究或者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获奖、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工程业绩等)、其他评审能力相关材料、所在单位意见等。申请人对入库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职称类别、专业水平等提出评审专业类别申请,最多可填报三个二级专业类别,六个三级专业类别。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入库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人通过专家库系统填报信息,提交申报材料,接受资格审核;(二)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参加入库培训教育及考核测试。对已进入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可简化审核程序。第十四条 对申请入库资格审核不通过的,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一)申报信息和相关材料不完整的,反馈申请人补充完善;(二)申报信息与相关材料不一致的,反馈申请人更正后重新提交;(三)申报的评审专业类别与职称专业或从业经历不匹配的,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四)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反馈退回理由;(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入库,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五条 通过入库审核的评审专家将获发电子聘书,聘期三年。评审专家可在聘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聘申请,审核通过的予以续聘;未提交续聘申请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聘期结束不予续聘。评审专家聘期内年龄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自动解聘。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交易发起方、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和专家库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 评审专家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邀请,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二)查阅与交易活动相关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要求响应方作出澄清、说明;(三)依法独立开展评标评审,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在评标评审现场发表、签署个人意见;(五)获取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报酬;(六)抵制和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七)申请退出专家库;(八)对自身履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负有以下义务:(一)入库时签署廉政承诺书;(二)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评标评审文件明确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独立地评标评审;(三)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标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评审报告;(四)按时参加评标评审,严格遵守交易活动评标评审工作纪律,服从评标评审现场管理,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电子设备进场,不得私下接触响应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不得索取或收受评标评审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评审项目信息,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处理相关异议(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七)参加和接受培训教育、考核测试,主动学习和掌握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八)参加评标评审的交易项目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或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九)当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和需回避的信息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专家库系统如实填报并进行更新;(十)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一)参加评标评审前三年内与响应方存在劳动关系,或以全职、兼职方式担任过响应方的董事、监事,或是响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与响应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三)与响应方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评审专家发现本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交易发起方发现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系统进行变更。评审专家信息涉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变更的,由评审专家自行变更。涉及专业职称、工作单位、专业类别、资格资质、需要回避单位等信息变更的,经审核后变更。评审专家评审专业类别在受聘期内不得随意调整。评审专家若获得其他专业的高级职称,可申请增加对应评审专业类别,但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类别数量,经审核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不能正常参与评标评审工作的,应当履行以下请假程序:(一)临时性请假。评审专家已承诺参加评标评审后无法出席的,应当至少在评标评审开始前提前两小时通过专家库系统提出请假申请(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除外)。(二)长期性请假。评审专家因健康原因或阶段性工作繁忙、外出、调动等原因,一段期限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的,应当通过专家库系统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期满后自动恢复。评审专家自然年度内请假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除外。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再胜任评标评审工作或不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库。第二十三条 聘任期内在库评审专家应按要求参加定期培训教育及考核测试,未参加培训教育及考核测试或考核测试不通过的,将被暂停评标评审资格,直至考核测试通过为止。第四章 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第二十四条交易发起方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从专家库内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的,缺额的评审专家可以从其他依法依规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适合评审专家的,交易发起方可依法依规直接确定评审专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评审专家抽取与选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审专家抽取工作需在评标评审开始前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抽取评审专家:(一)所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与复核的;(二)所抽取的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因违规或者其他突发情形不能继续从事评标评审活动的;(三)所抽取的评审专家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四)所抽取的评审专家迟到半小时以上被交易发起方取消评标评审资格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定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补充抽取无法补足的,交易发起方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评审。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抽取、使用均通过专家库系统进行,采取“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在设定的时间内系统自动执行评审专家抽取任务,抽取工作全过程封闭运行,避免人为干预。第二十七条 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交易发起方须在评标评审前提交远程异地评审专家预约申请,远程异地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远程异地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评”,由交易发起方、交易中心于项目评标评审结束后完成评价,相关履职评价结果存入评审专家个人电子档案并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交易中心配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评审专家实施履职评价和动态管理。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履职考核实行负向扣分机制,考核行为记录的起止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年度考核基准分为一百分,考核扣分累计计算,年度分值扣完为止。评审专家年度考核结论作为评审专家管理的主要依据。评审专家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扣分。解除聘任关系的,不再进行履职考核。第三十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每次扣十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除外):(一)拒绝参加评标评审累计十次的;(二)距集合时间不足两小时办理请假手续的;(三)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到达集合地点超过集合时间十五分钟以上不足三十分钟的;(四)不配合核验身份的;(五)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纸质资料的;(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在专家库系统变更完善的;(七)无故拖延评标评审进度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每次扣二十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除外):(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到达集合地点超过集合时间三十分钟以上的;(二)缺席评标评审,超过集合时间三十分钟以上未到达集合地点的;(三)承诺出席实际未出席,且没有请假导致项目评标评审时间延时的;(四)评标评审项目未结束,无故提前离开评标评审场所及其他擅离职守行为,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五)评标评审期间违规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考核每次扣三十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除外):(一)不协助、不配合交易发起方处理异议、复核评标评审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三)向交易发起方征询确定成交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除特定响应方要求的;(四)诱导响应方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响应方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得分为七十分及七十分以下的,暂停抽取资格半年;低于六十分的,予以解聘出库。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出库:(一)自行申请出库或不再满足相关入库条件的;(二)在一个聘期内被暂停评标评审资格两次的;(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入库资格的;(四)泄露评标评审文件、情况及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五)收受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六)因评标评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七)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解聘出库的;(八)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解聘出库情形的;(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被解聘出库的,相关信息共享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履职评价结果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因申诉处理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单位)调查核实、检验、检测、鉴定以及需要评审专家补正材料,或者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的,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和答复期限内。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集体企业“三资”交易等业务,范围参照《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有更新的,本办法适用范围自目录更新之日起同步调整。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的采购、资源性资产租赁等使用本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管理,以及依法依规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各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及集体要素交易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并及时将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材料逐级移送市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报酬标准参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粤政数〔2025〕11号)执行。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集体资产管理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来源:深圳市国资委发布时间:2026/03/17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2207 -
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强化住宅设计消防安全保障若干措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强化住宅设计消防安全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建技〔2026〕135号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行业协会: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住宅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升我市新建住宅设计标准提升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主体责任 住宅消防设计是保障住宅消防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关乎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消防设计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把消防安全纳入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严禁擅自降低消防设计标准,鼓励采取提高消防安全的各项技术措施,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消防设施设备检测,确保达到设计预期目标;设计单位做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对接和技术交底,严格遵守消防设计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本通知所要求的加强性措施。二、提升设计标准,严控工程质量 我市住宅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总平面和平面布局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间距(除转角等特殊部位外)原则上均不应小于5米。 2.消防车道应穿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各段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10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各段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20米和10米。 4.地下室内,除仅为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外,车库(含车道)与消防设备用房应分设防火分区。当地下室占地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时,车库(含车道)可与消防设备用房设于同一防火分区内,但防火分区面积、设施设备等设置均应从严要求;防火分区内消防设备用房与车库区域应设置防火分隔,且消防设备用房应至少有一个不需要经过车库区域的人员疏散通道。(二)安全疏散 楼梯间在首层采用疏散走道或扩大前室通向室外的,走道两侧或扩大前室内不应设置变、配电房门(包括强电井的门),确需设置的,应增设疏散走道及甲级防火门。(三)消防设施 1.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消防应急广播功放按N+1冗余设计,单台广播功率放大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失效,确保紧急状况下消防应急广播功放快速工作,进行有效预警和疏散指引。 2.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前室及楼梯间的常闭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3.54m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住宅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住宅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应每隔50米高度至少设置一个自动切换装置。三、严格设计审查,规范变更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消防审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降低消防标准。四、鼓励性措施 鼓励建设单位采取提高消防安全的以下加强措施:住宅建筑套内配置灭火器、过滤呼吸器、手电筒等应急设备;住宅建筑阳台等位置设置垂直逃生通道或高楼逃生缓降器等应急逃生设施;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住宅套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3月6日来源:广州市住建局 官网发布时间:2026/03/16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387 -
佛山发布好房子建设实施指引,打造好房子标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的实施指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佛山市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的实施指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附件:佛山市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的实施指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2月25日佛山市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的实施指引一、工作目标以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为导向,从规划、设计、建造、服务等方面政策入手,全面落实《住宅项目规范》要求,解决当前住房在安全性、功能性、舒适性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广绿色低碳、数字智能等先进技术,加快推进住房品质提升。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推动佛山市房地产、建筑建材、智能家居、家具家电等产业从满足基本功能向追求高品质、多样化、可持续方向转型升级,持续推动佛山高质量发展。二、适用对象本指引适用于佛山市域范围内城镇住宅项目建设工作。三、实施要求(一)好规划。1.提高供地与更新质量。土地供应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实行市级统筹。一是优化用地供应,合理确定单宗出让地块面积,坚持净地出让、好地出让、纯地出让,保障纯住宅项目用地供应。二是统筹区域好地段、高品质增量住宅用地,积极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推动未来社区(完整社区)建设。三是妥善处理闲置存量土地,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收购)、协议置换等措施或使用专项债券回收闲置存量土地,优化调整规划用途后重新供应。四是加强市政配套建设,用地红线外道路、电力、燃气、给排水、绿化、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配套到位。2.优化规划要求与指标。一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变配电房、开闭所、开关房、环网站、水泵房、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屋顶层设备用房,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二是新出让的住宅项目,套内阳台的“折半”计容面积上限由套内建筑面积的18%提高至20%。三是取消对单个阳台的进深和面积限制;取消凸(飘)窗窗台与地面高差小于0.45米需计容的要求。四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地下车库出入口顶盖、地下车库出地面楼梯和电梯及其遮雨棚等,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五是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不与阳台(包括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直接相连的空调室外机搁板宽度不大于1米时不计入容积率。六是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容积率核算。七是强化停车设施配套保障。新建住宅项目应严格按要求配建停车位(含无障碍停车位),在满足最低配比基础上,优化车位配比和布局。八是出具规划条件时,为后续的建筑方案编制预留一定的弹性。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程序调整项目未开发部分的规划设计方案。3.科学规划空间布局。一是住区实现人车分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不穿越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不紧邻机动车道设置。二是合理设置垃圾投放存放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服务半径不大于50米。三是住宅首层架空层,净高不低于4.5米。地下室主行车区净高不低于2.4米,鼓励高于或等于2.6米。设有中央空调、集中新风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宜低于3.1米。四是建筑外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空调室外机位、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板、门窗、防护栏杆、雨水管等进行隐蔽或规整处理,确保立面整洁美观。五是住区景观设计融入海绵城市理念,优先采用透水铺装,宜结合场地条件设置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等生态设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六是积极引导打造兼具岭南地域生态适应性与文化辨识度的建筑与景观特色风貌设计。(二)好设计。1.构建全龄友好与无障碍环境。一是构建完整无障碍环境。建设人性化、系统化、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套内宜实现“零高差”地面或预留轮椅坡道安装条件。二是提升通行舒适度。首层电梯厅与入户大堂紧密连接,高层住宅满足电梯到户门无雨通行。三是推进全龄友好设计。住区宜设有至少一处老年人活动空间和一处儿童活动空间,活动场地附近宜设有位于首层的公共卫生间。户内空间预留适老化改造条件。四是推动公共空间复合利用。公共空间区域宜构建无雨步行系统;住宅首层宜设有共享客厅、健身场所等室内活动空间。2.加强消防安全与应急保障能力。一是住宅套内及公共区域宜配备烟感报警装置,并与社区应急单元联通。二是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和充电场地与建筑外窗立面距离不应小于6米,并落实防火防烟分隔措施,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器及简易喷淋系统,住宅电梯配置电动自行车监控报警装置。三是提升防涝功能。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在坡顶、坡底、上盖边缘处设置截水沟,在坡顶设置反坡措施及防洪挡板等防雨水倒灌设施。四是强化智能监控。全域部署视频监控,安装高空抛物监测系统,数据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天。3.营造健康舒适与安全生活空间。一是加强隔声技术应用。邻近卧室排水立管采取隔声包覆措施。分户楼板采用增加楼板厚度、隔声垫等措施;贴邻电梯的起居室隔墙设置双墙和空气层等隔声措施。二是改善室内通风。鼓励卫生间采用淋浴区、盥洗区、厕位区三分离的独立空间设计,厕位区独立排风。三是强化给排水系统。排水器具和地漏应设有存水弯,且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给水管材及生活水箱采用PPR或不低于304的不锈钢材质。四是优化入户空间。住宅入户门外两侧墙垛宽度不宜小于200mm。增强住区的可识别性与归家礼仪感。(三)好建造。1.推行绿色建造方式。一是优先选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在新建住宅项目使用比例不小于20%,大力推广新型装饰装修材料、节能门窗、智能卫浴等绿色建材产品应用。二是推广绿色建造。优先采用装配式、模块化、装配式装修等绿色建造技术工艺,为居民提供健康、便利居住环境。三是优先选用节能家电。交付的家电设备、照明灯具,能效等级标准应不低于2级。四是提高建筑能效。外墙应采用安全耐久、环保的材料及构造,促进建筑与光伏一体化,鼓励在建筑屋面、停车棚等部位设置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2.提升智能管理水平。一是拓展数字化技术工程应用场景,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住房设计、建造和运维全过程应用,二是推进智能家居。制定全屋智能家电家居配套解决方案,与室内装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高品质住宅100%实现装配式装修。三是配备智能化安防体系。新建项目配备智能网关、入户智能门锁、火灾自动报警、紧急求助按钮、智能燃气表水表电表等设备。四是推动数字家庭建设。鼓励应用环境传感器、预设场景等方式,实现灯光、窗帘、空调、卫浴等常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全方位重塑室内舒适体感。3.加强建筑性能管理。一是住宅外窗和百叶开启扇采用防坠落铰链等防坠构件,外窗产品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对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外窗及阳台门宜设置一体化金属防护纱网,鼓励采用装配式整体卫生间。二是严格控制建筑设备结构噪声,卧室内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低频等效声级不应高于30dB,起居室内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低频等效声级不应高于35dB,鼓励采用高性能隔声外窗。三是提升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外墙、屋面采取高效保温措施,鼓励采用种植屋面、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等技术,降低建筑能耗,提升室内热舒适度。四是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四)好服务。1.支持好物业服务好房子。一是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打造红色物业,推广和善小区建设,建立逐级监督机制,完善业主议事协调机制。二是物业服务人依约履职,提供专业、标准、精细的服务。同时鼓励物业服务人拓展养老、托幼、家政、养宠等社区增值服务。三是提高“佛山市智慧房产”系统的应用程度,提升物业服务信息化水平,为业主提供高效、便捷决策、议事途径。四是支持优质优价。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优化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时公布物业成本核算、收费情况。2.强化科技赋能。一是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材和智能家居等企业向“好房子”建设集成商转型,打通研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维、服务等产业链,培育行业新质生产力。二是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技术集成应用示范,突破一批提升住房品质的成套技术和产品设备。三是推动产学研用协同。搭建本地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行业协会对接平台,加强工作协同,促进成果转化。四是强化智能科技研发。结合佛山制造业基础,加强AI、机器人研发应用,探索未来居住模式。3.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措施。一是拓宽绿色金融支持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全产业链提供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二是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激励。对居民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好房子”,贷款额度宜按一定比例上浮。三是对接政策性资金与配套市场化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好房子”等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等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期限与利率方面予以倾斜。四是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建筑、智能家居、光伏建筑一体化等领域项目投资与技术研发。发布时间:2026/03/11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2158 -
贵州省2026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等工作即将开始
关于做好2026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等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报考人员: 根据《关于202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6〕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26年度我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或职称及工作时间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准备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说明详见附件1。二、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26年3月12日9:00 —3月19日16:00止 (二)缴费时间 2026年3月12日9:00 —3月20日16:00止 (三)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6年5月8日9:00 —5月17日14:00止 (四)考试时间 202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26年5月16、17日、23日举行,详见《202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科目时间表》(附件2)。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应及早注册或按要求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 2.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因学信网学历学位验证/认证需要一定办理周期,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的,可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 4.本次考试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报名平台”)进行网上报名。 2.告知承诺制及报名流程 (1)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相关政策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 (2)具体考试报名操作流程,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applyGuide/754.html)了解详情。 (3)如何申请学历学位在线验证/认证报告,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了解详情。 (4)建议报考人员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及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 3.网上在线核查 以下报考人员须上传达到报名条件的相关材料(工作经历证明模板详见附件3),资格审核单位在2至3个工作日内对报考人员上传的相关材料进行线上核查,请考生随时关注报名状态,完成后续报名流程。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相关报名信息在线自动核验未通过的。 3.缴纳考试费 该考试统一实行网上缴费,考试机构不受理现场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缴费前,请认真核对报考信息。缴费成功,系统不予退费。 4.准考证打印 在报名平台已完成缴费的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平台打印准考证,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报名信息修改事宜 1.缴费成功后,报考信息不予修改。 2.如属报考人员上传照片错误、填报个人信息有误、选错报考信息、未缴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原因,影响参加考试、试卷评阅、通信联络、资格复核、证书制发与使用等事项的,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四、考试要求详见《202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注意事项》(附件4)及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五、考试收费 (一)收费标准 一级注册建筑师知识题(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一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考试每人每科120元。 二级注册建筑师知识题(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55元;二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考试每人每科75元 。 (二)发票开具时间 缴费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财政非税票据将发送至考生报名时填报的手机号上,考生可登录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电子票据。六、考场设置 202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贵州考区考点均设在贵阳市,具体考点考场详见准考证。七、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一)成绩公布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在报名平台发布,请考生关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信息,及时登录查询。 (二)证书发放 各个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考生,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查询验证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纸质证书领证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请关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fcxjst.guizhou.gov.cn/)。八、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替考、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违纪违规拟处理决定书等考试相关信息将在考试结束后通过邮件或短信的形式送达,考试机构邮件或短信发出之时即视为向违纪违规人员送达之时。九、考试大纲 2026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版)》《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22年版)》。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s://www.pqrc.org.cn/Default.aspx)下载。十、咨询服务 (一)电话咨询:0851-85360006 (二)邮件咨询:jst.jnzx@guizhou.gov.cn附件: 1.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说明 2.202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科目时间表 3.工作经历证明模板 4.202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2026年3月6日发布时间:2026/03/09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3807 -
广州市住建局印发重要通知,即日起施行!
穗建规字〔2026〕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推广应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促进广州生态文明建设,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26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加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 号)、《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建材推广使用等相应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的具体事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规划。市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的要求,协同实施本办法,负责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财政投资项目立项阶段,要求相关单位在送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进行初步论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成品进行监督抽检。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工作。第五条 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行业协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推广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综合利用等企业提供行业自律、技术推广、质量提升、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第六条 对于城市更新等大型建筑物拆除工程,鼓励在建筑拆除现场采取建筑废弃物移动式处理方式,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综合利用产品,达到对应建材产品的质量标准,并优先应用于该地块及周边的建设项目。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环保、临时用水用电、处置(受纳)核准、文明施工等方面加强对现场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指导和支持。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收集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应用情况定期公布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纳入目录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等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造价行业协会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价格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指南,明确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应用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推广应用。第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依法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数量占同类建材产品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财政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数量占同类建材产品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15%。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开展的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积极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普通公路、园林绿化工程、水务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可以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包括:路面、广场、停车场、人行过道、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输水渠道衬砌、河道护岸、临时工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制定职能管辖范围内相关建设工程可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清单。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按规定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一)建设单位是落实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的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作相应论述;在工程招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比例等要求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相关规范与合同要求组织验收,在验收材料中载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情况。(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种类、使用部位、使用比例和技术指标。(三)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建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台账,并纳入工程档案,对进入工地使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进行检测,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四)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对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第十一条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和提供工程应用服务,保障产品质量;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与原料使用记录,以及产品供应台账和检验信息记录,实行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其产品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分别制定职能管辖范围内相关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监督管理措施,可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相关建设工程中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和鼓励所管辖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可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项目按原管理要求执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时间:2026/03/06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2890 -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粤建质函〔2026〕45 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补充《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年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填报工作,我厅组织对《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年版)开展修订补充工作,形成相关配套用表,现予以印发。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教育登记表》.pdf 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专用表》.pdf 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账》.pdf 4.《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pdf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2月2日发布时间:2026/03/06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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