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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5/08 00:00:00

重磅!住建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5月7日,住建部官网公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1997年12月23日公布、2001年7月4日第一次修正,住房城乡建设部2011年1月26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3月13日第三次修正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档案相关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第七条 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档案相关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文件材料,确保归档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同步开展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督促和查验归档情况。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和费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竣工验收前完成档案整理立卷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档案的整理立卷,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出具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工程档案验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交通、水利、能源、铁路、民航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形成的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对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工程,工程档案可以分阶段验收、分阶段移交。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工程建设单位保管;停建、缓建两年以上且工程建设单位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工程档案应当交由城建档案机构代为保存。工程建设单位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机构收集的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符合有效保存的要求。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图等重要电子档案实行异质、异地多套备份,定期对电子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测,保证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长久可用以及在应急状态时快速启用。此前1-60号部令汇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大全(2026版)原文如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26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提升城建档案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提供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和利用服务。城市建设档案馆与未建立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市、县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统称城建档案机构。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依法申请和保障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以下城建档案:(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所形成的档案;(三)城市建设科研档案;(四)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中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基础资料;(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收的其他档案。第七条 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制定城建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施行。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为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的城建档案人才队伍。城建档案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档案、电子信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十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归档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归档范围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文件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档案保管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和规范。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档案相关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文件材料,确保归档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同步开展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督促和查验归档情况。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和费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第十四条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工程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工程档案的有关要求。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提供城建档案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第十五条 委托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档案整理、数字化、开发利用和寄存等服务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第十六条 鼓励城建档案机构通过接受捐献、购买等方式收集记录城市建设发展历史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档案。第三章 移交第十七条 工程档案的立卷、验收、移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档案的整理立卷,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出具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工程档案验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交通、水利、能源、铁路、民航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形成的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对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工程,工程档案可以分阶段验收、分阶段移交。电子档案、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档案数字资源,应当移交。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成果应当真实反映档案内容。第二十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并移交工程档案。第二十一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工程建设单位保管;停建、缓建两年以上且工程建设单位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工程档案应当交由城建档案机构代为保存。工程建设单位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制度,配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以及温湿度调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态,及时对破损的档案进行修复。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开放的城建档案,其开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利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保障档案利用安全和畅通。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利用城建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利用馆藏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防灾减灾救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提供支撑。鼓励城建档案机构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利用,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健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标准规范,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促进城建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城建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管和利用,配备满足档案信息化建设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城建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加强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推进电子档案形成、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与相关业务系统的协同和数据共享。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机构收集的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符合有效保存的要求。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图等重要电子档案实行异质、异地多套备份,定期对电子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测,保证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长久可用以及在应急状态时快速启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建档案形成、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按照规定将城建档案管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1997年12月23日公布、2001年7月4日第一次修正,住房城乡建设部2011年1月26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3月13日第三次修正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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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建局关于明确建筑企业合并情形下的信用评价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5/07 00:00:00

佛山市住建局关于明确建筑企业合并情形下的信用评价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建筑企业合并情形下的信用评价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住建领域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明晰建筑企业合并情形下信用评价处理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处理原则    (一)企业因合并导致企业法人主体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并后存续企业可申请承接其中一家企业的诚信分值,但须遵循“一个主体、一个身份、一个分值”的原则,即:由存续企业自行选择保留其中一家的诚信管理账号(含分值),选定后其他合并企业的诚信管理账号予以注销,其诚信分值及历史记录(含加分、扣分)均不予叠加或平移。    (二)信用承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相关企业均已在我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完成诚信信息采集;    2.存续企业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惩戒对象;    3.存续企业未被我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列为诚信不合格企业;未存在被处以停业整顿,或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失效、异常的情形。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存续企业应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需提供材料如下(均加盖企业公章,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诚信管理账号承接申请书(明确选定保留的账号);    2.合并协议、营业执照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变更/注销核准材料;    3.资质承接批准文件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资质要求的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需提供);    4.存续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5.存续企业的注册人员名单(有资质要求的需提供),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准,内容应包含人员身份证、注册类别、注册号(执业印章、注册专业)等,及相关人员近1个月的社保资料;    6.存续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及任命书,及相关人员近1个月的社保资料;    7.诚信管理账号承接及责任履行承诺书。    (二)初步审核。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承接条件。涉及相关企业情况需核实的,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信息核实并及时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结果。    (三)公示公告。对审核通过的,在我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合并各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续企业主体信息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异议反馈。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个人需签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附佐证材料以及相应的身份材料),明确异议事项、事实及理由。经核查,异议成立的,撤销公示并不予办理;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公示内容,并告知异议申请人。    (五)审核办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申请选择办理信息变更:    1.选择保留自身账号的,维持分值与记录,注销其他合并企业账号;    2.选择承接其他合并企业账号的,在选定账号办理主体信息变更,承接分值及记录,同步注销存续企业原账号,原账号记录封存备查。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企业应审慎、诚信地作出选择,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相关选择一经确定并办结,原则上不得更改。    (二)强化重点监管。企业完成信用信息承接变更后,纳入一定期限的重点观察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其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监督检查力度。必要时追溯核查申请材料实际履行情况,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    (三)压实连带责任。存续企业承接诚信分值的,一并依法承接被合并方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全部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不因合并或诚信信息变更而免除。    (四)公开溯源示险。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在我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对企业合并及信用承接情况标注关联风险提示,供社会各界公开查询、强化社会共同监督。    (五)严惩违规行为。企业以虚假材料、虚构事实、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办理信用承接的,将撤销相关办理结果,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名单,依法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咨询反映。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4月30日来源:佛山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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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6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等相关工作,报名时间2026年5月7日-5月21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4/29 00:00:00

贵州省2026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等相关工作,报名时间2026年5月7日-5月21日

关于开展贵州省2026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报考人员:    根据2026年度贵州省二级建造师考试工作安排,现正式启动考试报名等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设置    考试共设3个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    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新取证考生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另一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即可获得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二、报考条件、报考要求    根据《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黔建办发〔2005〕245号),符合以下条件均可报考二级建造师。请报考人员对照自身条件,在以下两种报考类别中选择一类符合条件的类别进行报名。    (一)报考级别为“新取证”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报考: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二)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累计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计算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工作年限。    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26年5月7日9:00 — 5月21日16:00止。    (二)资格核查时间    2026年5月7日9:00 — 5月22日16:00止。    (三)缴费时间    2026年5月7日9:00 — 5月25日16:00止。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6年6月29日9:00 — 7月5日14:00止。    (五)考试时间    2026年度我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机考,考试时间为7月4日-7月5日。    报考人员的具体考试场次、科目及考试时间、考点等信息详见准考证。四、报名事项    (一)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贵州省2026年度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可登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fcxjst.guizhou.gov.cn/)首页,在“职(从)业人员管理”栏目的“考试报名”子栏目下,点击“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也可登录“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网站(www.gzjsrc.cn)首页,在“考试服务”栏目的“贵州省建设类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子栏目下,点击“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系统”进行。该考试统一实行网上缴费,不受理现场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2.告知承诺制及报名流程    (1)告知承诺制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政策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    (2)报名流程    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系统后,根据报名系统提示,按步骤完成报考信息填写及确认。    3.网上资格核查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需接受考前资格核查,资格核查单位在2至3个工作日内对报考人员上传的相关材料进行线上核查,请考生随时关注报名状态,完成后续报名流程。    为保证资格核查工作质量,请报考人员按《工作经历证明(模板)》(详见附件)出具本人工作经历证明并上传。    4.准考证打印    在报名平台缴费成功的考生,请于规定的打印准考证时间内登录报名平台打印准考证,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打印本人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报名信息修改事宜    1、未完成缴费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已完成缴费的所有报考人员均不能修改报名信息,请报考人员仔细核对,慎重提交。五、考试要求    (一)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1.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所持身份证件信息须与准考证载明的信息一致。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的个人身份信息(证件类型),如信息有误,应在考试前联系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更正。    2.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    3.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考试时长2小时以内的科目,考场封闭一般至考试结束;考试时长超过2小时的科目,考场封闭2小时。    4.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    (二)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    2.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3.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    4.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5.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    6.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其他有关要求详见准考证。六、考试收费    (一)收费标准    1.“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55元/科。    2.“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70元/科。    (二)发票开具时间    缴费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财政非税票据将发送至考生报名时填报的手机号上,考生可登录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电子票据。七、考场设置    2026年度贵州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点均设在贵阳市,具体考点考场详见准考证。八、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一)成绩公布    考试结束4个工作日后,考生可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成绩。    (二)证书发放    各个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取得考试合格的考生方可领取资格证书。    根据我省职业资格考试电子证书发放的有关规定,取得考试合格人员的电子证书请自行登录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rcrs.gzsrs.cn:9999/ips/)通过贵州人社或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或APP)进行实名制验证,验证通过后扫码登录获取(证书获取的有关事宜请咨询0851-85864676或12333)。 九、监督管理    资格核查贯穿报名、考试、证书办理及执业等全过程。考试主管部门将全程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对不实填报、虚假承诺、违规参考等行为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记入贵州省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库。    (一)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十、考试大纲    本次考试时间、题型、题量、分值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24年版)》执行(下载地址:https://www.pqrc.org.cn/Details/Publish_Details_Form.aspx?RowGuid=719786ec-7e13-46e2-8d21-3fc2d9a069b6)。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为保障资格审核、考务组织、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送达、证书制发等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考试机构将收集报考人员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电子照片、学历、工作单位等信息。报考人员报名时,应确保填报信息准确、完整,并保持注册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接收提醒信息。考试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考试机构按报考人员填报的上述信息进行考试文书等考试工作信息通过邮件或短信的形式送达时,发送成功即视为信息已送达。    (二)有关本次考试全周期的重要信息,将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zfcxjst.guizhou.gov.cn/)网站及时发布,请报考人员保持关注,以免贻误。 十二、咨询服务    (一)在线咨询:报考人员可在报名系统登录页面选择“在线咨询”,或登入报名系统后点击“在线咨询”。    (二)电话咨询:0851-85360006    (三)邮件咨询:jst.jnzx@guizhou.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工作经历证明(模板)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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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4/28 00:00:00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6〕14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2026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开展相对集中联片的重点样板片区建设和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机制建设,进一步突出投资和消费相结合、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相结合,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在城市层面整合各类资源,探索建立资金、用地、金融等各类要素保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入围城市制定城市更新工作方案,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明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改善老旧片区人居环境,完善法规制度、规划标准、投融资机制及相关配套政策,探索城市更新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和模式。二、申报条件    2026年,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范围为地级及以上城市,共评选不超过15个城市。    每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1个城市参评,申报城市需同时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1.建立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制定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工作方案,具体实施范围相对集中,主要位于城市老城区;    2.城市财力满足城市更新投入需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不得因开展城市更新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债务;    3.2024年1月1日以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未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舆情事件。三、遴选组织方式    中央财政支持的城市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拔确定,重点向基础工作扎实、条件俱备、积极性高的城市倾斜。    (一)省级推荐。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照申报要求,择优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城市参与评审,组织编制工作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    (二)书面评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城市申报方案进行审查。按照120%差额比例确定进入现场答辩的城市名单。    (三)现场答辩。进入现场答辩的各城市派员参加公开答辩,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集中公示。综合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得分情况,确定入围城市。入围城市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存在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取消资格。四、补助标准和支持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按区域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8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0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资金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年拨付到位。    (二)资金支持方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入围城市的重点样板片区建设和机制建设2个方向:    1.城市更新重点样板片区建设。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品质提升,包括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综合杆箱、停车设施等改造建设。二是完整社区建设与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包括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公共活动场地提升、居住区配套市政设施优化改造等。三是历史文化街区、既有公共建筑、公共空间等老旧片区(街区)更新改造及活化利用。四是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市政设施,补齐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建设消费型基础设施等。    2.城市更新机制建设。一是项目储备和生成机制。近远结合、系统谋划建设项目,可形成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更新项目谋划、储备、实施时序的方式,城市体检评估、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地下管线统筹、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建设、建设成效后评估机制等。二是资金安排筹措和行业发展长效机制。建立有利于统筹用好财政、金融资源的机制。财政资金方面,充分运用好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资预算等,最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效能。金融支持方面,探索优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同时,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以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如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运维机制、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统筹长效机制、以污水收集效能提升为导向的按效付费机制、完整社区建设运营机制等。三是用地保障和审批机制。包括盘活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及市政设施的相关机制,适用于改造类项目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批制度,城市更新有关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等。中央资金可用于上述三类机制建立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各城市要按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原则,突出本次城市更新的重点内容,聚焦城市老城区,集中打造城市更新的样板片区、样板项目。同时,应与现有支持政策做好统筹衔接,具体项目上不得重复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等其他渠道中央资金,防止交叉重复。各城市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杜绝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违背群众意愿不切实际决策,坚决杜绝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政策规划“翻烧饼”,坚决杜绝项目烂尾闲置和“半拉子”工程。五、日常跟踪、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入围城市的日常指导、跟踪和监督,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经验做法等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原则上每个城市每年不少于1期。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绩效评价办法》及中央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六、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26年5月8日前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并组织申报城市通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邮箱报送电子版(含佐证材料),或通过光盘等移动存储方式邮寄,申报材料不得包含任何涉密文件、涉密内容,电子版材料大小不超过8GB。为厉行节约,除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正式申报函外,申报城市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律报送电子版。    (二)各申报城市应按要求编制工作方案(实施期三年),减少申报工作支出。各地不得委托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其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参与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不得简单交给中介机构或技术团队“编本子、讲故事”,印制豪华材料。    (三)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数量和要求推荐城市、报送材料等,并对报送内容真实性负责。对不按要求报送或申报内容明显不实的城市,将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四)经竞争性评审确定入围的城市,请将三年行动总体绩效目标表、2026年度绩效目标表加盖城市(师市)人民政府公章后,于公示期结束前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在后续3年的建设期内,各城市应在每年5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的绩效目标表并加盖城市(师市)人民政府公章。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电话:010—68554521,邮箱:shikelu@mof.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电话:010—58933160,邮箱:chengshui@mohurd.gov.cn  附件:    1.城市更新行动(2026—2028年)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2.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绩效指标体系    3.XX市实施城市更新重点样板片区实施内容汇总表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6年4月13日附件1城市更新行动(2026—2028年)工作方案编制大纲(参考)总述。一、基本情况    (一)摘要。    简述本市区位情况、经济社会、人口、用地、城市建设基本情况;已有的城市更新工作基础,形成的制度、机制、做法、经验等;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破解的机制体制障碍;主要工作目标、绩效目标、实施期限、预期效果等;拟形成的工作机制,展示机制建设成效的重点样板片区、典型项目等。摘要部分不超过1500字。    (二)城市概况。    一是城市发展定位。如有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或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要求请着重说明。二是城市区位、自然地理概况等。三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简述城市人口社会经济状况、城市空间格局、土地利用现状等。四是城市基础设施概况。城市供水、污水、热力、垃圾等地上基础设施方面的情况,并与问题和需求分析前后呼应。五是城市产业类型、布局,地方政府财力、债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三)工作基础。    本城市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已有的基础和成效。一是已经建立的城市更新工作组织领导架构、部门职责分工、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城市更新相关机制及实施情况等。二是城市更新改造情况,完整社区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等活化利用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三是城市更新机制方面的工作基础,包括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城市体检评估制度、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居民小区调压调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运维、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统筹的建设运维模式和按效付费机制等。四是城市更新领域有亮点的特色做法、经验成效。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四)主要问题和需求分析。    根据城市体检结果,围绕城市更新的主要领域,聚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维护、二次供水专业化运维管理、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老旧片区功能和设施短板方面,针对制约城市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拉动消费需求潜力等进行需求分析。分析应重点突出、有定量化数据,描述主要问题的严重程度。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坚持人民城市理念,提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三年行动的总体思路,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整体性、系统性、创新性。    (二)基本原则。结合本城市特点,提出开展城市更新三年行动的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包括总体目标、三年行动绩效目标、年度目标3个部分。其中,总体目标:文字描述,突出问题导向,通过集中三年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预期实现的结果,兼顾定性和定量目标。三年行动绩效目标:填写具体指标表(样式见附件2),围绕总体目标的要求,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作为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佐证和支撑。2026—2028年度目标:将三年行动绩效目标分解到年度,列出绩效目标表。三、实施内容    聚焦本城市人民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注重机制创新,注重提振消费,注重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相结合,创新完善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牵引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以重点样板片区建设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以机制建设带动实施示范项目,彰显成效。    (一)重点样板片区建设。    优先考虑在老城区内划定一定区域集中实施改造建设项目,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本城市特点,建设内容不必面面俱到,可围绕以下一个或多个领域谋划:    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品质提升片区。重点针对地上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提质效”,可谋划城市供水系统、二次供水设施、老旧热力站、低效供热锅炉、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治理、垃圾分类与转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治理设施、综合杆箱、停车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智慧化和生命线安全工程等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是完整社区与小区配套建设片区。围绕“好小区”、“好社区”建设,实施完整社区建设扩面提质增效工程、居住小区设施改造工程、老旧小区改造等,可谋划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公共活动场地提升、居住区配套市政设施优化改造、智能化服务与设施设备建设、海绵化改造等项目。    三是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片区。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既有公共建筑、公共空间等老旧片区(街区)更新改造和活化利用,可谋划保护修缮建筑、改善街区整体环境与风貌、提升基础设施和防灾设施水平、开展文化展示、智慧化管理等建设项目。    四是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市政设施利用片区。围绕提振消费需求,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市政设施,补齐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建设消费型基础设施等;以及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的具有地方特点、符合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项目建设。    (二)机制建设。    破解实施城市更新制度机制方面的堵点、卡点,推动有利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可从以下方面谋划:    一是项目储备和生成机制。近远结合、系统谋划建设项目,城市更新项目谋划、储备、实施时序的方式,可形成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体检、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构建、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地下管线统筹、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建设、完整社区建设项目可研打包机制、建设成效后评估机制等。    二是资金安排筹措和行业发展长效机制。建立有利于统筹用好财政、金融资源等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充分运用好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资预算等,最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效能;探索优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完整社区建设运营机制,鼓励地方国有平台、企业、社会力量等参与社区设计、建设、改造和运营;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服务机制、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统筹长效机制、以污水收集效能提升为导向的按效付费机制等。    三是用地保障和审批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盘活利用存量低效用地、规划制度,以及适用于改造类项目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批制度,有利于推动城市更新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等。四、效益分析    简要分析评估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后的成效,可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五、保障措施    从组织领导、政策保障、管理机制、资金筹措、后期管理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六、附件    (一)片区及项目清单    将重点样板片区及项目汇总后,形成三年建设任务清单(见附件3),明确主要内容、工程量、责任部门、实施地点、时序安排、资金来源、主要探索的机制等。    (二)重点样板片区布局图    包括城市布局现状图、重点样板片区范围图等,能够与重点样板片区清单一一对应。    (三)佐证材料    已发布的文件、各类支撑材料和佐证材料。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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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局开展2026年度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含绿建节能、消防、人防)质量监督检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4/27 00:00:00

广州市住建局开展2026年度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含绿建节能、消防、人防)质量监督检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含绿建节能、消防、人防)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穗建技〔2026〕237 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市空港经济区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市建设科技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6年度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含绿建节能、消防、人防)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分为一般性检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消防设计专项检查、人防设计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2025年以来已完成施工图审查且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重点针对公租房、安置房、住宅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大型商业综合体、大跨度钢结构等公共建筑(包括维修改造工程),其中消防设计专项检查从各区(含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已审批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抽取,土建工程及装修工程全覆盖。    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市政给排水、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一般性检查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局依职责开展。二、检查内容    (一)一般性检查。主要包括对各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情况,重点对项目勘察、建筑、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超限审查落实情况、电气防火、无障碍、节水设施、隔声、海绵城市、堵裂漏臭质量通病、防蚊媒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    (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抽查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五个专业相关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以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有关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情况;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指标计算规范性准确性情况;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合理性完善性情况;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情况。    (三)消防设计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质量。    1.审查工作规范性。对消防设计审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况;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提交批准文件的情况;其他消防设计审查要件需要抽查的情况。    2.技术审查质量。技术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情况;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况;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况;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情况。    (四)人防设计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结构、风、水、电等各专业图纸文件及平战转换预案)。重点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各项指标的情况;设计文件深度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平战各专业的协同性情况等。三、检查组织    (一)我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全市房建项目的一般性检查,市建设科技中心协助我局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和意见整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不低于本区已办理施工许可项目数的10%自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查,可从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或针对重点监管项目进行检查。    (二)市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依职责做好专家检查、复核等相关工作。    (三)消防设计专项检查由我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每区按照不低于3宗抽查,抽查时可对案件审批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建筑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装修工程按照每区不低于1宗进行抽查。我局同时对被抽查项目的审批要件、工作程序进行抽查,汇总形成抽查情况后反馈给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反馈意见存疑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牵头向我局申请召开会议复核,并应按经复核确认后的抽查意见处理,其中涉及消防设计的抽查情况应于接到反馈书后30日内将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四)人防设计专项检查由我局委托人防各专业专家开展。在兼顾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的前提下,按照防空地下室规模、战时功能、分布区域等选取被抽查项目。各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年度项目总数10%的比例实施本级审批项目的抽查。    (五)我局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监管责任反馈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核实,依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依法处理,在问题清单下达30日内,将核实、整改、处理情况进行报送我局。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基层减负有关要求,检查工作应在2026年4月至6月和9月至11月两个时间段开展,在项目抽检时做好协同联动,不得出现对同一项目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对专家检查的组织工作,严格按要求开展检查,及时做好意见汇总和反馈工作。请市建设科技中心、市散水节能中心将年度工作总结于2026年12月15日前将报送我局。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抽查比例要求完成检查任务,在本区内落实好经费保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一般性检查工作和专项检查的核实、整改和处理工作,并于2026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局。    专此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4月21日  (联系人:吴工,电话:83124965)来源:广州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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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加强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4/20 00:00:0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加强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加强源头管控工作的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垃圾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等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以及联单管理等落实情况全面纳入施工安全日常监督范畴,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负责”原则,切实从源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一)压实源头减量职责。建设单位要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首要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试点推行模块化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二)严格核准备案制度。施工单位要依法依规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要确保备案的工程项目与施工许可证相对应。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一是做好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垃圾具体分类,分时段、分部位、分种类收集存放要求,收集点与贮存设施的布置及运输路线,各单位各区域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台账管理要求等,并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和转运。二是推行绿色施工标准。要积极运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BJ/T15-97-2025),规范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全面推行精细化施工模式,加强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避免二次损坏。三是筑牢闭环管控防线。施工现场要全面落实《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控要求: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未密闭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车辆不准出。二、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和绿色施工对生态环境保护、“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压实参建各方责任,将建筑垃圾规范管理纳入项目日常管理核心工作,全面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工作。(二)开展监督全覆盖,压实监管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求立即整改重新报备;对未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实际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联单管理制度、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同步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三)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典型经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效益,普及建筑垃圾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源头减量、现场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及处置等基础知识、实操技术,通过现场观摩、专题培训、案例宣讲等形式,推广一批治理成效显著的示范项目和典型经验,促使全行业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绿色发展、低碳环保理念,全面提升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切实强化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工作,提升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4月9日 (联系人:刘辉雄,联系电话:020-8313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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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4/14 00:00:00

广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6〕172 号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标注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24〕29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24〕36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5〕20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发生变动,以及有投诉、举报反映资质条件涉嫌不达标的企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二、核查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下同)、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转送相应住建部门处理。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内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资料核查要求见附件2),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参考附件3)以邮寄方式报核查部门。    (二)核查阶段。2026年5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按照粤建市〔2024〕294号文要求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资质异常”标注。    (三)复核阶段。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在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或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其“资质异常”标注。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将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集中公示,并依法撤回相应资质证书。四、核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人员考核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按要求完成核查和复核后及时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清单    2.资料核查要求    3.动态核查资料目录(参考模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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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4/13 00:00:00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的通知粤建市〔2026〕6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从合同签订、开工准备、施工建设到完工的整个工程建设阶段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落实不严不细引发的欠薪纠纷和隐患,切实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厅汇编形成了《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见附件,以下简称《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对照《手册》要求,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督促参建单位以认真施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七类台账”为抓手推动治欠保支有关制度措施落实落细落具体,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与督促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全力防范化解欠薪风险,不断提升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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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4/10 00:00:00

江门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建〔2026〕50号市国资委、市建管中心、市公路事务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市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全面提升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水利局2026年3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质量强市工作部署,建立健全隐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为美丽宜居侨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制定以下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应将措施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相应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并将措施费用纳入成本管理,保障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和实施效果。一、明确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未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明确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按照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编制施工质量检测方案,并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牵头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隐蔽工程质量检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隐蔽工程质量。项目实施代建的,在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责任单位:建设单位)    (二)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配置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到岗履职。施工前,应编制重要隐蔽工程施工方案(含重要隐蔽工程清单、视频监控设置计划、水泥土搅拌桩监控平台设置计划及施工过程质量管控等内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进行严格管控,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开展隐蔽工程施工。按要求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责任单位:施工单位)    (三)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配置项目监理人员,完善管理架构。严格审查隐蔽工程施工方案,严格把关进场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质量,加强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组织或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并对验收结论签字确认。对不合格的隐蔽工程,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落实整改,并报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报告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监理单位)    (四)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检测技术标准开展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材料收样管理,严格核对取送样人员及见证人员信息,并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强化现场检测管理,要确保检测对象与检测方案一致。(责任单位:检测单位)    (五)中标单位隐蔽工程的质量承诺。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重要隐蔽工程清单(重要隐蔽工程清单可根据行业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对重要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将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重要隐蔽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措施、质量保证及承诺作为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投标单位法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进行重要隐蔽工程检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发生“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问题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承诺。(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二、明确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责任    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在内的中标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季度到工地检查安全生产和隐蔽工程质量,重点检查隐蔽工程视频记录完整性、隐蔽工程原材料台账、检验检测资料、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签字负责,检查记录留在项目部存档备查。(责任单位:施工单位)三、明确项目管理人员质量责任    (一)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二)强化人员到岗履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到岗履职管理要求纳入合同内容,其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须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并到岗履职,并明确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责任。(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施工质量管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带队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跟踪复核现场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并对整改情况出具明确意见。(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加强项目信息公示管理    (一)落实项目管理信息公示制度。项目门口(工地明显部位)设立项目参建各方信息公示牌,按行业规定公示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建立隐蔽工程关键建筑材料信息公示制度。项目门口(工地明显部位)设立关键建筑材料信息公示牌,公示项目关键建筑材料(钢筋钢材、水泥、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电线电缆、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排水管材等)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信息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材料厂家、材料数量、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进场复验情况等。(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加强重要隐蔽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一)严格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隐蔽工程关键建筑材料(钢筋钢材、水泥、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电线电缆、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排水管材等)进场检验制度,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保证随机性和代表性。样品须设置清晰、不易脱落标识及封志,留存书面记录;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严格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施工单位要建立重要隐蔽工程建筑材料使用台账,内容应包含材料规格、厂家、出库入库记录、领取人员、领取数量、领取时间及使用部位等。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相关建筑材料进场核验和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以及后续建筑材料使用过程中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六、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一)建立重要隐蔽工程全过程视频影像管理制度。每个重要隐蔽工程作业面安装不少于2个视频监控或录像设备。隧道工程项目须按照挖掘进度设置视频监控或录像设备,确保洞内施工作业监控到位。视频监控数据应当提请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存档。(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落实水泥土搅拌桩项目实时监控。项目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对水泥土搅拌桩的深度、水泥用量等进行实时监控。每日施工完成后,由监理单位对监控数据审核、交建设单位存档。(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加强清淤疏浚、水下抛石等水上施工监管。施工单位定期对水下地形进行测量。主要包括清淤疏浚、水下抛石等断面复核成果。测量原始数据须同过程资料、成果一同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四)加强监理旁站和“举牌验收”管理。监理单位对重要隐蔽工程(包含重要隐蔽工程实体检测过程)进行全程旁站,并对隐蔽工程每一个检验批进行举牌验收。举牌内容必须反映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部位、验收工程量,验收过程需全程视频影像,相关影像资料提请监理单位审核后交建设单位存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参加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五)加强重要隐蔽工程实体现场检测影像管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配备摄像设备,对重要隐蔽工程实体现场检测实施全过程不间断视频记录。自检测前准备工作开始,至检测数据采集完成,各环节均需完整摄录,确保影像资料清晰、连续、可追溯。所形成的检测视频资料须作为工程质量检测重要档案,与检测报告、原始数据同步归档管理。(责任单位:检测单位)    (六)加强视频影像资料管理。上述视频影像资料应完整记录,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规范整理、分类归档,后续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计价计量、工程结算的参考资料。(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七、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和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对于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必须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八、强化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相应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监管力度,每季度组织一次重要隐蔽工程专项检查,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领导带班检查、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施工过程管控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市级相应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各县(市、区)相应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要隐蔽工程监管情况进行督导。(责任单位: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九、加大信用管理和处罚力度    对存在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等不良行为的单位,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诚信扣分处理;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质量检测环节“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十、其他事项    (一)重要隐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泥土搅拌桩、塑料排水板、道路基层面层施工、给排水管道回填、隧道锚杆、水下抛石、清淤疏浚、地质勘察钻探、主要受力结构混凝土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等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可能造成重要影响的隐蔽工程,上述重要隐蔽工程可根据行业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第六点(一)所要求的视频监控费用计入建安工程措施其他项目费,水利行业按《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7版)计入“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临时监测工程”,文中第六点(二)所要求的水泥土搅拌桩监管费用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水利行业按《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7版)计入“第五部分独立费—其他—工程质量检测费”。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应做好投资审核和资金保障。    (三)政府投资项目外的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文执行,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本文执行。十一、本文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来源:江门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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