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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详解:未来五年,城市更新这样干!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10 00:00:00

四部门详解:未来五年,城市更新这样干!

《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是城市更新领域的第一部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与重大工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8日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有关情况,一起看!【“十五五”期间将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1.5万个】在小区的设施上,要改造提升燃气、供水、热力、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支持具备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在环境上,推进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改造,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在小区的管理上,要结合改造同步完善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物业服务,发动居民参与小区的管理,共同维护老旧小区改造的成果。“十五五”期间,将继续建设改造城市地下管网约77万公里“6张网”建设是“十五五”时期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抓手,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十五五”期间,将继续建设改造城市地下管网约77万公里,其中,燃气管网约20万公里、排水管网约17.5万公里、供水管网约17.5万公里、污水管网约10万公里、供热管网约12万公里。在增强城市安全韧性的同时,也将带动有效投资。●对于供水管网,重点是对老化破损的市政配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提高城市供水的安全保障能力。●对于燃气管网,重点是改造材质落后、腐蚀严重的市政管道,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供热管网,将重点实施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加快供热老化管线、低效换热站等的更新改造,降低热损失、保障安全运行。【安排970亿元资金对城市更新予以专项支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城市更新予以专项支持。2025年,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城市更新专项,重点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建设,2026年安排资金规模为970亿元,推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惠及居民户数约800万户。【安排1600亿元资金支持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在“两重”建设中大力支持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按照“两重”建设的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积极支持城市燃气、排水、供水、供热等地下管网建设改造,2026年安排资金规模为1600亿元,比上一年增加250亿元,加快补齐相关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短板,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为城市安全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安心、更舒心。【“十五五”期间,50个重点城市将探索城市更新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2024年起,财政部会同住建部启动了支持部分重点城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有关工作。连续3年,累计支持北京、上海、沈阳、洛阳、乌鲁木齐、成都等50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每个城市分别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入围城市重点样板项目和机制建设。同时,引导地方更加注重资金统筹使用和错位安排、注重投资和消费相结合、注重“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相结合。“十五五”期间,这50个城市将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探索城市更新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财政部将会同住建部加大指导力度,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进一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实施完整社区建设扩面提质增效工程,对5000个社区进行建设改造】完善社区的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增加一些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推进社区服务智能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另外,还将实施1500个老旧街区厂区改造提升,推动功能转换、业态升级、活力提升,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短板,提升公共空间的品质,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建设改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一方面,提高新建房屋品质,全链条提升住房标准、设计、材料、建造和运维水平,落实《住宅项目规范》,优化住房设计,完善户型功能。另一方面,抓好老旧房屋更新改造,鼓励居民对住房进行装修和改造,推广装配式装修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支持老旧住房的自主更新。同时,还部署一批提升住房品质的科技项目,突破一批关键技术,以科技赋能“好房子”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品质、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一方面,充分利用存量资源,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根据人口结构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加大养老、托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力度。另一方面,优化路网结构,提升通行效率,补齐停车设施的短板,让大家出行更方便、生活更舒适。【优先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类工程】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类工程,统筹支持老旧街区(厂区)改造提升等发展类工程,更大力度服务民生。【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口袋公园等微更新民生项目,可简化或者豁免部分规划许可审批】优化规划管控方式,助力民生项目落地提速。在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在“一张图”上指导地方做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衔接,依法依规对更新单元的详细规划进行评估优化。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口袋公园、社区托育这类微更新的民生项目,可以简化或者豁免部分的规划许可审批。鼓励存量空闲地的临时使用。老厂房老街区,也可以按照正面清单的要求兼容科创、便民商业等多元化的业态,从而打破单一的用地性质的限制。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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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管理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09 00:00:00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管理的通知粤建质〔2026〕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佛山、河源、东莞、阳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和质量管理年行动,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隐蔽工程举牌验收管理,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切实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一步提升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年—2026年)>的通知》《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制度标准,健全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强隐蔽工程举牌验收管理,严格质量责任追溯,促进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品质提升。二、适用范围及内容    我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环节全面实施举牌验收。    举牌验收是指在施工现场验收部位设立验收公示牌,同时留存验收人员手举验收公示牌的合影照片及反映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并存档,实现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    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具体内容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9版)》《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9版)—城市轨道交通分册》明确的隐蔽工程及相应的分部分项和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内容执行(详见附件)。三、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2.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举牌验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必要时,参加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举牌验收。    4.负责组织对举牌验收影像资料、台账等归档资料的最终核查与接收。    5.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公开工程验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单位。    1.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策划,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针对隐蔽工程验收合理设置质量控制点,根据图纸要求、工程特点及实际编制工程项目举牌验收专项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项目举牌验收内容清单。    2.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控,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安排施工员、质量员等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前,按规定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好实施举牌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3.负责举牌验收公示牌的制作、安排专人进行举牌验收影像记录、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建立并动态更新举牌验收台账,记录每次验收的详细信息。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三)监理单位。    1.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合理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旁站监理方案安排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和实时记录。    2.审批工程项目举牌验收专项方案,并负责具体组织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工作,核查验收程序的合规性、验收结论的准确性及影像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对验收结论予以确认。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施工单位不落实举牌验收制度或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资料管理    隐蔽工程举牌验收资料应满足准确齐全、真实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等要求。    (一)验收公示牌。    验收所用公示牌应载明工程名称、验收部位及内容、验收时间、验收结论、验收单位、验收人员等信息,具体参考样式详见附件。验收公示牌大小应满足照片拍摄需要,确保内容清晰。    (二)资料管理。    1.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应建立验收记录台账,按照验收时间顺序逐项记录实施举牌验收的验收事项、验收内容、验收人员、验收结论等信息。    2.影像资料拍摄应与隐蔽工程验收、隐蔽过程等同步形成。影像资料应清晰连续、画面完整,拍摄有尺寸、标高等要求的项目时,应能展示具体数字标识。视频拍摄时视频画面应显示拍摄时间;照片拍摄时应能反映具体施工进度及验收情况,举牌验收照片中应有不少于1张照片能同时清晰反映参与验收人员、隐蔽工程验收公示牌及验收重点部位等内容。    3.影像资料应附有简要文字说明,注明拍摄时间、具体部位、验收内容及关键信息。    4.影像采集和整理人员不得利用软件对影像资料内容进行修改处理,严禁弄虚作假。    5.影像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初步收集整理,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项目档案统一管理,保管期限应与工程档案保管期限一致。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制度是落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程质量品质提升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实施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制度与“好房子”建设、整治群众住房“堵漏裂臭”问题、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等工作同步推进,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细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项目各参建单位要结合“质量月”活动、培训帮扶、比武竞赛等实际,加大对实施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制度的宣传引导,积极宣传举牌验收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全力营造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品质提升工作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严格监督管理,务求取得实效。各级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科学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将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重要节点监督服务范围。对未按规定执行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确保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工作取得实效。附件:    1.房屋建筑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内容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内容    3.XX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公示牌(示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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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6月1日起,资质延续正式考核这两项!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09 00:00:00

住建部:6月1日起,资质延续正式考核这两项!

4月27日,住建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的资质申报常见问题有了更新。其中第13条:13.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答: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暂不考核注册化工工程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建市规〔2026〕1号),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延续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在没更新前的回答是“暂不考核。”这次更新明确说明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时要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关键时间节点:2026年6月1日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建市规〔2026〕1号),这一考核要求的执行与执业制度的落地紧密相关:该通知明确规定,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必须由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担任专业负责人,并签字盖章。资质延续作为企业承接业务的“入场券”,必须确保企业具备相应的执业人员配置。因此,资质延续考核与执业签字权的落地是同步推进的。如果相关设计公司近期面临资质延续,或者证书即将到期,必须确保证书库中有足额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此前依靠“非注册人员”顶替的过渡方案已不再适用。随着执业制度的严格化(人证合一、社保唯一),主管部门在资质延续审查时,不仅看证书数量,更会核查人员的实际执业状态。根据住建部此前的规定,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不得申请资质许可事项。如果因人员配置不达标导致延续失败,将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春天来了吗?文件如下:3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通知明确两项核心内容: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由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担任相应专业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该专业的工程设计文件负责。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见附件。二、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不得在弄虚作假或不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来源:住建部、牧之说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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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管理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08 00:00:00

广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26〕325 号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另见附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履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依托广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平台APP端(下称“穗建通”)中“项目人员管理库”“安全员签到”及“安全员履职”等应用,实现人员到岗可核验、巡检记录可追溯、隐患整改可闭环、履职情况可评价。以信息化手段压实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减轻专职安全员资料整理负担,使其回归现场安全管理本职,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二、人员配备及变更管理    (一)人员信息录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穗建通自动从施工许可审批系统调取项目专职安全员关联企业及项目信息,纳入项目人员管理库,经专职安全员在穗建通内补充完善执业信息,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后,方可实现人员履职信息采集。    (二)人员架构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新增或变更专职安全员的,应通过穗建通中“项目人员管理库”模块提交变更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穗建通留存变更记录,并自动将变更后的人员信息推送至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变更后专职安全员数量及专业类型应符合《办法》要求。    因突发疾病、紧急离职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完成完整交接的,可先行办理人员变更,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补齐交接手续,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断档;因请假、轮休或外出开会等情况无法签到的,若现场专职安全员配置仍满足要求,可说明情况不予追责。三、日常履职要求    专职安全员应通过穗建通记录每日履职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到岗签到。到岗履职前,应通过穗建通中“安全员签到”模块完成定位签到。    (二)现场巡检。巡检过程中,应通过穗建通中“安全员履职”模块,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重点部位作业情况等巡检过程进行拍照,并为每张照片配套输入相应的文字描述,形成“一照片一描述”的实时巡检记录。可采用语音输入转换文字等便捷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三)整改闭环。针对巡检发现的问题,通过穗建通直接向除本人以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发送整改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整改通知并按要求完成整改、上传回复材料后,应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形成“发现问题—即时交办—限期整改—复查销号”的闭环管理。    (四)安全日志。巡检结束后,专职安全员应通过穗建通中“安全员履职”模块汇总当日巡检记录,并根据《办法》要求填写安全日志,经项目负责人在线签认确认后,由穗建通自动归档,结合广东省对安全日志的填写要求,开放导出电子版PDF试用功能。项目配备多名专职安全员的,各人分别记录、分别提交。四、鼓励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工具    为切实推动专职安全员回归安全生产核心岗位职责,减轻资料整理事务性负担,穗建通“安全员履职”应用将开放统一的标准化接口,允许符合条件、具备人工智能服务能力(含语音识别、隐患识别、智能日志生成等)的第三方企业接入相关应用,供企业自主选择使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选用已接入穗建通的第三方应用,依托人工智能服务自动生成巡检记录与安全日志,推动安全员聚焦现场隐患排查与处置。    人工智能服务为企业自愿选用的辅助手段,不作为履职合格前置条件,任何第三方企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未使用相关服务的企业,通过手工填写安全日志同等满足履职要求,但巡检实时产生的“一照片一描述”为填写安全日志的必备前提。    接入穗建通的第三方应用应具备数据实时上传基础功能,相关功能宣传、服务提供均由第三方企业自行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穗建通相关数据可作为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参考依据。五、企业自建系统对接管理    穗建通提供统一规范的API接口,支持企业自建信息化系统对接,实现履职数据自动推送。相关数据标准、对接指南查阅获取方式详第七点。    企业自建系统应具备与穗建通同等水平的履职数据采集功能,并实时将数据推送至穗建通,推送数据应包括专职安全员定位签到、巡检记录、整改通知、安全日志、履职预警等。各企业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六、监管与处置    (一)日志监控预警。穗建通每日自动统计各项目安全日志生成情况。当日21:00前未生成日志的,将自动向项目专职安全员、项目负责人、企业安全总监发送预警提醒;当日24:00前仍未生成的,向企业安全总监发送预警提醒;一个月内超3次未在当日内生成日志的,向项目所属监督员发送预警提醒。    (二)履职现场核查。监督员收到预警提醒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开展核查工作,可结合项目风险等级采取线上核查或现场核查方式。对确属人员脱岗或在岗未履职的,依据《办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三)履职数据应用。将专职安全员到岗率、日志提交率、隐患发现与整改闭环率等履职数据,作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力、多次被预警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由监督部门予以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七、应用及数据获取方式    企业可通过广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portal.gz-szcj.com:8000/yypt/user/login)首页扫描二维码,获取穗建通安装包、系统应用操作手册、《企业自建系统对接接口标准》等。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或有疑问,可加入技术答疑 QQ群(856561772)或拨打服务电话 18602058846向运维团队寻求帮助。八、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后续“广州住建APP”内企业端各项业务模块将逐步迁移至穗建通,本通知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6月3日来源:广州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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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建局印发《珠海市推进“好房子”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04 00:00:00

珠海市住建局印发《珠海市推进“好房子”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好房子”建设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好房子”建设的战略部署,提升我市住宅建设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居住需求,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珠海市推进“好房子”建设技术指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推进“好房子”建设技术指引(试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日附件珠海市推进“好房子”建设技术指引(试行)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部署,在国家、省现行标准基础上,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指引。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好房子”建设的战略部署,结合珠海市沿海地域特征与‌城市定位,解决当前住房在安全性、功能性、舒适性、地域适配性等方面的痛点问题,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引导开发建设主体转变理念,推广绿色低碳、数字智能、适配珠海地域特征的先进技术,推动珠海市住宅建设从满足基本功能向追求高品质、长寿命、可持续、适配沿海地域需求的方向转型升级,打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适配珠海地域的“好房子”。二、建设标准    (一)筑牢全域安全防线,适配地域风险防控    1.强化抗灾与应急安全。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房屋外立面构件、屋面设施应加强抗风固定设计,高层屋面光伏组件需进行抗台风设计;外窗、百叶开启扇应采用高抗风压性能构件,设置安全绳等措施,避免台风天坠落风险。完善应急避难与疏散设施,住区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行要求,鼓励设置火灾自救与应急逃生设施,鼓励住区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紧急救援设施。    2.加强防涝防浸设计。架空层等住区公共空间地面应保证排水通畅,合理设计竖向标高,避免场地雨水通过车道口、采光井、室外楼梯等部位进入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应在坡顶与坡底设置截水沟,坡顶设置反坡措施及防洪挡板等防雨水倒灌设施,宜在坡道顶板内退1.0米处增设一道截水沟;小区配电房应避免极端天气水浸;住宅鼓励配置可远程控制或智能自动启闭的外窗,应对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    3.加强防水防潮设计。住宅内墙、顶棚应采用防霉防潮的饰面材料,地面应设置防潮层,厨房、卫生间等潮湿区域应加强防水防潮处理,防水保修期宜延长到不低于10年。地下车库需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潮气的影响。    4.加强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与外露金属构件抗腐蚀性。住宅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地下室、出屋面构件、檐口等外露位置,应选用满足环境作用等级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在屋面、露台的金属构件宜加大防腐蚀、防生锈的等级要求。    5.提升消防与燃气安全保障。鼓励住宅套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厨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能联动切断气源,交付的燃气灶应具有熄火保护自动关闭阀门的功能;加强室外燃气安全设计与监测,燃气管道应做好防腐蚀处理,提升防潮防湿性能。    6.优化防坠与高空安全。外墙应采用安全耐久、抗风防潮的材料及构造,避免台风天脱落风险;空调室外机位周围应设置安全绳固定件等安装人员安全保护措施,空调室外机位宜与窗洞、其他安装或维修通道出口水平距离不超过400mm,满足专业人员安全到达或撤离的要求。空调室外机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且距离与构造需满足方便安装要求,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宜与阳台一体化设置,避免高空作业。住区应安装高空抛物监测系统,实现轨迹捕捉与溯源定位功能,监测范围宜覆盖建筑出入口、人行通道及活动场地上方的立面开口。    7.加强防疫与健康安全。住宅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鼓励采用户式中央空调与带过滤、除湿功能的新风系统整体交付;户内宜设置室内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可定时测量、显示、记录并传输数据,通过智慧中控屏或APP发布结果,空气监测系统可与新风、空气净化、冷暖设备智能联动,智能调节室内空气环境。    8.优化公共区域空气环境安全保障。住宅公共空间鼓励创造条件实现自然通风。地下车库、电梯候梯厅、大堂等主要公共空间应优先采用自然采光通风设计,可结合地面景观设置采光井、下沉庭院等采光通风;确实无法自然通风时,应科学进行气流组织设计,避免通风死角与异味渗透,鼓励配置环境质量智能监测系统,并与机械除湿、新风或空气净化设备联动,保障归家过渡空间的空气清新与干爽舒适;首层及地下室的大堂、电梯候梯厅宜配置空调、机械除湿通风系统或过滤新风系统;电梯轿厢等密闭空间应保证充足的通风换气量或配置空调设备,以提升乘梯体感,宜配置高效过滤、等离子、暗藏式紫外线等具备“人机共存”特性的隐藏式空气净化与消杀装置。鼓励在公共出入口、电梯等高频接触区域应用无接触通行技术,有效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打造全龄舒适空间,适配珠海居住需求    9.优化空间尺度。住宅首层入户大堂及作为居民公共活动空间的架空层,净高(板底)不应低于3.5米;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低于3.0米,设有中央空调、集中新风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宜低于3.1米;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米,起居室(厅)短边净宽不宜小于3.1米,住宅主卧开间净宽不宜小于2.8米,次卧开间净宽不宜小于2.5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米,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    10.强化通风采光。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住宅宜全屋交付空调并预留独立新风系统安装条件,鼓励采用中央空调与带除湿功能的独立新风系统一体化交付。地下车库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或设置与CO浓度传感器联动的机械通风系统。鼓励地下车库、电梯候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结合地面景观设置采光井、下沉庭院等采光通风设施。    11.营造户内静谧舒适环境。宜配置隔音入户门、室内门提升隔声效果。卧室、起居室的外门窗应采用高隔声性能玻璃;临近噪声源区域时,应进一步提高外门窗隔声性能。分户楼板、分户墙应采用高性能有效隔声措施,减少噪音影响;与住宅相邻的振动设备机房、贴邻电梯的起居室隔墙应设置隔声墙等隔声措施;优化室内排水管道隔声做法,厨卫排水应采用同层排水。供水、空调、新风、通风等设备系统应选用低噪声产品;空调室外机、新风机组等设备宜布置在远离卧室的位置,并应对设备、管道等采取有效的隔振、消声措施。    12.完善适老化与灵活空间。住宅均应进行全装修,宜采用装配式装修,管线分离、便于维修;宜实现“无痕适老”,户内玄关、卫生间、老人卧室、走道等空间宜预留适老化改造条件,住宅玄关处宜设置储藏间;鼓励套内减少相邻房间之间的承重墙,满足家庭对空间灵活可变的需求。住区宜设有老年人活动空间、儿童活动空间,活动场地附近宜设有公共卫生间。活动场地应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动线隔离,且采用防滑地面。    13.提升室内卫生健康水平。排水器具和地漏应设置水封,且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干区地漏应设置防干涸措施;住宅套内给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无污染、寿命长的优质管材;厨房排烟井应设置具备防火、止回、导流功能的装置,出屋面烟道应设置负压风帽,防止串味;鼓励卫生间采用淋浴区、盥洗区、厕位区三分离式空间设计,厕位区独立排风避免异味扩散,实现干湿分离;卫生间应采用防滑地面设计,保障使用安全。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专用管道;冷凝水立管及接口应设置合理,确保排水顺畅。    14.打造全龄友好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布局应落实全域无障碍设计要求,通过骑楼、风雨连廊和架空层等要素构建舒适连续的步行系统。住宅宜灵活设置共享客厅、健身场所、阅览室、活动室等室内共享活动空间;鼓励结合小区内部花园、架空层、屋面花园等设置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全龄化的文化健康活动设施和公益性服务空间;住区宜构建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邻里中心),打造“家门口”的生活综合体。    (三)践行绿色低碳理念,推动可持续发展    15.推广绿色建造与节能措施。宜采用装配式、模块化等工业化建造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升房屋建造精度与质量;绿色建材使用比例应不小于20%;住宅电梯应采用智能控制、变频调速等节能措施,鼓励采用能量回馈等节能装置。厨房、卫生间应集成配置柜体和厨卫设施,预留洗碗机、净水器、热水器等设备设施的安装条件;交付的家电设备、照明灯具,能效等级标准应不低于2级,宜优先采用1级能效产品;卫生间器具的水效等级不低于2级;宜配置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设备制备生活热水。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板材,台面、窗台选用耐污材质。    16.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鼓励在建筑屋面、停车棚等部位采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作为住区的可再生能源,居住建筑屋顶安装光伏面积比例应不低于30%,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满足安全、美观及便于维护的要求;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和高度,避免光伏反射光对周边高层住户形成影响,适配珠海充足的光照条件。鼓励开发建设主体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统筹考虑光伏应用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合理选择接入系统及实施运营方案。    17.落实垃圾分类与资源循环。应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及可回收物收集点,并纳入社区清运管理体系;住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米;垃圾收集区域应设置具备可封闭功能的分类收集容器,宜设置负压垃圾房、除臭系统等防臭、除臭措施。应设置节水灌溉系统,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并鼓励与环境、建筑一体化设计,配置可渗透地面、调蓄绿地等生态措施,加强雨水存储、调蓄与利用。     18.打造地域适配绿色景观。园林绿化应坚持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用耐湿、抗风的乡土树种,科学配置乔、灌、草、藤复合植物群落,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绿地系统;不应采用有毒、有刺激性气味、有坠落风险的植物;临近建筑区域宜选用小乔木或灌木,活动区域宜选用冠大荫浓的树种,提供遮阴空间。绿地率应满足规范要求,强化绿地的功能性,为活动场地、道路及停车区等提供遮阴与隔离。    (四)构建智慧便捷场景,提升生活品质    19.建设数字家庭与物联系统。应配备智能网关、入户智能门锁、楼宇对讲装置、紧急求助按钮、智能燃气表水表电表、水浸监测装置等智能设备;宜通过智能网关和数字家庭系统,统一管理家庭智能设备,并预留对接物业服务、社会化服务、政务服务等平台的数据接口。确保光纤到户,鼓励光纤铺设至房间,实现高速宽带网络覆盖;移动通信信号应能覆盖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配置全屋Wi-Fi,实现网络全覆盖;鼓励设置红外监控或毫米波雷达监测装置,实时感知老人跌倒等人员异常行为,及时报警;鼓励设置供水水质、空气质量等智能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水质、温度、湿度、PM2.5、二氧化碳浓度等主要指标和数据,并与智能门窗、新风系统及空调等家电设备实现联动调控,适配防疫与健康需求。    20.推动智能家居一体化。智能主机、网关、中控屏等智能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及布线应与室内装修同步规划设计和实施;应根据智能设备功率与用电负荷需求,预留插座点位、专用回路和线路容量,在墙面、柜体等位置预留设备安装条件,确保满足全屋智能设施设备供电安全和网络需求,并兼顾功能可拓展性。鼓励实现户内照明、窗帘、家电等设备的智能控制;客厅、餐厅、主卧等区域设置智能语音系统,支持语音控制、远距离拾音唤醒、多设备就近唤醒。    21.完善智慧安防与管理。住区应配置非接触式智能门禁系统,保障人员进出安全;应全域部署视频监控,数据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天,且宜联动社区安防报警平台;住宅电梯应配置电动自行车监控报警装置,并与电梯运行联动,避免电动自行车进入住宅楼层;住宅电梯宜配置电梯物联网智能监测设备,具备对电梯运行状态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自动报警等功能。车库充电设施宜配备智能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在公共充电桩区域宜设置具有热成像功能的智能监控摄像头,实现充电桩关键部位温度的实时在线监测与超温自动报警功能。充电桩配电回路末端应安装限流式防火保护器,保障充电安全。鼓励住宅疏散指示标志灯配置蓝牙定位装置,提高疏散效率。智慧小区平台基于物联网感知能力和AI技术,集成人行、车行、安防、消防、物业管理、能源管理和业主服务应用。    22.拓展智慧便民服务。宜配置智能垃圾房、智能快递柜等便民设施;支持无人机配送,能够用物流无人机自动将快递、外卖等精准投放到指定位置,并发送通知给业主;宜设置机器人配送快递柜、无障碍配送通道、服务机器人停放和充电区域等基础设施;鼓励在住区室外空间预留无人机停放升降空间及其基础设施配建条件。鼓励智慧住区系统建设,与智慧物业管理系统、社会专业服务等平台融合,实现生活服务线上办理功能,便利居民获取多元化上门服务;鼓励住区设置智能停车、智能充电桩、智能健身、智能路灯、智能垃圾箱、空气质量监测站、智慧泵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并融合应用光储直柔系统。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品质引领与提质扩面。支持建设单位自愿根据本指引打造“好房子”试点项目,总结推广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以点带面提升区域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二)落实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支持建设单位在项目现场、销售场所等公开“好房子”建设承诺及主要技术标准,主动接受购房人和社会公众监督,提升建设透明度。    (三)强化全过程引导管控。支持将“好房子”建设要求贯穿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及保修各环节,接受技术指导、过程巡查和质量管控,推动承诺内容落地见效。    (四)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按照本指引建设并验收达标的“好房子”项目,可推荐参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奖、人居环境范例奖,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省、市专项资金。四、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农民公寓等其他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改扩建可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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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延长《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04 00:00:00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延长《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粤建规范〔2026〕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8月7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6月1日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五条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六条 自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一)根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二)其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第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般应当签订房屋安全鉴定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房屋鉴定目的、范围、内容、鉴定类别、鉴定报告、价款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长期技术服务协议。    第八条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规范开展工作:    (一)一层、二层的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进行安全性鉴定。    (二)城镇自建房、农村经营性自建房、三层及以上农村非经营性自建房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三)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进行危险性鉴定,其中,一层、二层的农村自建房也可以依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进行危险性鉴定。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四)对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的不得以使用性鉴定或完损性评定代替。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自建房的技术或档案资料,并为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配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饰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确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依据现行规范和标准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二)现场检测,记录各项参数,出具检测报告。    (三)分析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评级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五)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的现场调查、检测活动应当安排二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当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和签名。    第十二条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概况。    (二)鉴定目的、依据、内容、仪器。    (三)现场检查检测结果。     (四)分析验算结果。    (五)安全性分析和评级。    (六)鉴定结论。    (七)处理建议。    (八)附件。    (九)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的其他内容。    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应当经过校核、审核、批准,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鉴定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核、批准人员应当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册人员。鉴定报告封面应当明确标识房屋统一编码。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信息应当统一归集到省城镇房屋建筑综合管理平台,归集信息包括鉴定结论、鉴定时间、鉴定机构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定报告(盖章)应当扫描上传至省城镇房屋建筑综合管理平台。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归档管理,专人负责,保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对在行政区域内从事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一)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情况。    (二)鉴定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执行情况。    (三)鉴定合同、鉴定方案、鉴定报告、现场原始记录、检测报告、计算书等。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规定组织技术力量协助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科学可靠的工作原则。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实施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可向属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对鉴定机构信用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对查实鉴定机构存在转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鉴定业务;未经鉴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未按国家有关鉴定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外,还应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来源:广东省住建厅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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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02 00:00:00

广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穗建技〔2026〕308 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活动,全面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落实《广州市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五年行动计划(2024-2028年)》《广州市大力发展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不含模块化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全市居住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全市出让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以及政府投资或参照政府投资的新建房建项目,应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因技术条件不可行的,应按以下要求开展技术论证。  1.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以建筑单体为论证单元,提出多种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探讨实施可行性,并从广州市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装配式建筑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并报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组应至少包括 2名装配式建筑资深专家。  2.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审核论证报告并出具免予实施装配式建筑意见书,明确免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范围,同时将论证报告、免予实施装配式建筑意见书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免予实施装配式建筑意见书中明确免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可以不实施装配式建筑,其他部分仍应按装配式建筑建造。二、加强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一)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  设计单位应采用BIM技术开展数字化设计,并充分考虑装配式建筑匹配性,遵循“少规格、多组合、少拼接”的原则,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充分考虑预制构件划分,统筹开展预制构件技术体系和连接构造设计,明确装配率等指标和装配式建筑等级,鼓励应用我市装配式建筑标准化图集。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完成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未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应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时提供相应的免予实施装配式建筑意见书,或提供按政策要求未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相关政策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预评价结论对施工图纸中装配式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书应包含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查意见,设计图纸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二)加强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环节管控  供应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工艺设备、人员配置、试验检测等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加快工厂智能化改造,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生产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星级评定。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技术队伍建设,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专项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并完整留存相关记录。从事质量检验、模具拼装、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焊接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专业培训。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和生产质量信息录入,由系统生成预制构件二维码和供货运输单,形成一物一码、一码溯源的信息化监管体系,具体执行按照《广州市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自建的混凝土生产线,参照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将钢筋、混凝土等关键原材料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将具有防伪监管标识的原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录入信息化监管系统。(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和工程验收  施工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明确预制构件进场验收、测量与精度控制、节点连接、密封防水等质量管控措施及全过程成品保护要求。  预制构件进入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进场构件严格验收,重点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追溯信息、构件外观质量、预埋件质量等关键内容,并通过信息化监管系统进行签收确认。  施工单位应组织经培训合格的产业工人进行作业,其中吊装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关键工序操作人员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确保安装质量和施工效率。应加强主要连接部位、隐蔽工程质量管控,对套筒灌浆、浆锚搭接、螺栓连接、钢结构焊接、后浇混凝土连接、建筑接缝与防水等关键环节留存影像资料。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针对项目特点制定专项检测方案,对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开展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将项目检测方案、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同步上传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应建立并落实首件预制构件、首批预制构件安装样板和首个装配式标准层联合验收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减少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装配率指标的设计变更,应参照重大变更进行管理,按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指引》要求,通过“广州市工程图纸全过程管理系统”送原审图机构审查,变更不得降低装配式建筑等级,设计变更情况同步推送至施工图审查系统、竣工联合验收系统等相关系统。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复核,重点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落实、装配率指标、项目地块装配式建筑面积实施比例等进行核验,如实填写《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价复核表》(见附件),并上传至装配式建筑管理系统。三、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全市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管理中心牵头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开展督导。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依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是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重要连接节点施工质量、有关验收组织程序等进行检查。  若本通知要求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最新要求相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要求为准,与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激励项目管理要求相冲突的,从其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  附件: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价复核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5月28日来源:广州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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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6年广东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02 00:00:00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6年广东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6年广东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粤建安办〔2026〕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6〕2号)和《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6年广东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粤安办函〔2026〕68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6年广东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活动。  特此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5月28日(联系人:刘辉雄、陈嶷,联系电话:020-83133529,邮箱:jt_zac@gd.gov.cn)2026年广东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今年6月是全国第25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2026年广东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固本强基、提质强能,广泛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推动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大力营造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浓厚氛围,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贡献住建力量。二、活动时间  2026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三、组织架构  由厅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月”活动委员会(活动结束后自行撤销),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设活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2026年广东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四、“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  (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1.各地要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通过集中宣讲、辅导培训、座谈研讨等形式,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汲取近期省外有关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领会其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科学体系和实践要求,努力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创新思路、务实举措,切实把安全生产这根弦绷得更紧,把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抓得更实、把安全红线守得更稳。  2.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广东“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加快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认真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5年度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反馈意见整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6〕107号)要求,切实加强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指出问题整改,并举一反三,纵深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住建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3.各地要组织观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题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曝光片、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从正反两个方面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容不得半点马虎、一丝侥幸。激发建筑施工企业、燃气等住建领域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防范遏制各类事故的内生动力。我厅将在厅门户网站设置“安全生产月”活动专栏,并设计“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海报,在海报上设置二维码,社会各界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安全生产月”活动专栏,浏览和学习“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内容。各地要参照我厅有关做法,同步开展相关活动。  4.建筑施工企业、燃气等住建领域生产经营企业要通过“安全生产大家谈”“以案普法”、班前会等形式,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强化全员安全红线意识,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场景、具体岗位、具体人员,更加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二)深入推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5.畅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举报渠道,各地要鼓励从业人员主动排查报告身边隐患,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燃气等住建领域生产经营企业持续完善内部隐患报告奖励机制,落实举报奖励资金,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或报告企业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企业单位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全面用“好隐患随手拍”功能,广泛引导社会群众、从业人员主动举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6.各地要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结合“万名专家下基层、服务帮扶促安全”行动,用好“广东省安全生产在线问诊平台”,统筹采取专家解读、骨干宣讲、科普讲解等形式,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宣贯解读,提升基层一线隐患辨识和处置能力。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运用我厅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教育登记表、检查专用表及整改台账,扎实做好“学、查、改”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7.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标准规范,扎实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电动自行车、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建筑保温材料等“一件事”全链条整治和指导帮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8.各地要用好“明查暗访+媒体曝光”工作机制,针对发生事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各地要深入剖析事故根源,制作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短视频,做实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我厅将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对相关短视频予以公开警示。用好安责险“五方”联动安全治理模式,开展“安责险+隐患排查”行动,集中曝光整治一批典型问题和突出隐患,广泛发动社会公众参与,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  (三)持续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  9.我厅将举办2026年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活动推进会暨现场观摩交流会,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相关工作。各地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并参照我厅做法,举办一次本地项目观摩交流会,运用现场观摩工地交流方式,展示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技术应用、智慧工地和绿色文明施工、智能建造等内容,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施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技术推广,提升自主创新和本质安全水平,持续开展“安全宣传进工地”活动。  10.各地持续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紧盯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讲授安全专题课、学习隐患判定标准、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组织应急处置实训。围绕隐患辨识、应急处置、逃生避险等内容,常态化开展数字推演、实战模拟及综合应急演练,切实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各地住建主管部门结合台风、汛期施工特点,针对汛情、台风、火灾等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安全科普、应急逃生、自救互救等实战演练,帮助一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避险知识与逃生技能,充分认清逃生路线、自救互救方法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11.各地要持续开展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充分发挥网格员、物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力量,常态化推进电动车规范充电等安全微治理工作,引导群众主动排查身边安全隐患,重点围绕家庭隐患自查、避险自救互救等内容开展宣教,普及高层建筑火灾逃生、电动车安全充电、燃气、削坡建房等常识,指导居民做好居家隐患排查。  12.我厅将组织开展专题讲座、云课堂、网页专栏自学等活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宣传贯彻《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46768-2025)等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指引,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各地要紧扣主题自行组织,集中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工伤预防、职业安全、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提供举报投诉、政策咨询等服务。  13.开展安全文化宣传活动,各地要组织在房屋市政工地、物业小区张贴“安全生产月”公益广告、海报等;大力培育全行业安全文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微课堂、主题辩论赛、参观见学、主题读书等活动,观看“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片、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题片、事故警示教育片、典型案例解析片,推动从业人员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紧密结合,坚持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全民安全素养作为检验政绩观的重要标尺,切实提高活动的实效性,推动安全宣传下沉基层、直达末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有序安全实施。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因地制宜开展好各项工作,建立活动联络员制度,加强沟通联络,对照国家及省的要求和标准,安全有序地筹划组织好各项活动,并按时间节点报送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总结材料。  (三)务求工作实效。  各地要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坚持节俭规范办活动,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在完成国家及省规定内容的基础上,鼓励创新活动载体、丰富宣传形式,不断提升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覆盖面。切实达到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护安全的目的,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请各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于7月3日前报送本单位202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盖章版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及有关佐证材料。来源:广东省住建厅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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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01 00:00:00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7号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已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6年5月5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第三条 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    第四条 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五条 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指南、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 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    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依法开展有关服务活动。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足职能定位,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信息咨询、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    第十一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资金汇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人员出境入境的管理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监管、税收征收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其员工和资产安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没有正当理由低价倾销商品,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员工和资产等的安全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    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第二十条 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    投资目的国家(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该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有关国家(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投资目的国家(地区)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对在履行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相关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前三款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或者不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责令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已经投资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十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职人员在对外投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投资者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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