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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外入渝企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入渝企业办公场所实地踏勘在现有市外入渝企业信息报送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办公场所现场踏勘流程。在一个入渝信息报批审定有效发布周期内对申报入渝企业在渝办公场所进行逐一实地踏勘。二、规范在渝管理团队报送要求在现有市外首次入渝企业信息报送在渝负责人的基础上,增加报送在渝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一)施工企业在渝管理团队不得少于6人,其中,在渝负责人1人、在渝技术负责人(职称证)1人、在渝安全负责人1人、在渝质量负责人1人、在渝专职安全员1人、在渝经营人员1人。(二)监理企业在渝管理团队不得少于3人,其中,在渝负责人1人、在渝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1人、在渝经营人员1人。(三)相关人员报送内容及佐证材料1.在渝负责人:(1)具有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经历;(2)任命文件;(3)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2.在渝技术负责人:(1)施工企业的应具备住建部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2)监理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3)任命文件;(4)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3.在渝安全负责人:(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2)任命文件;(3)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4.在渝质量负责人:(1)质量员职称证书;(2)任命文件;(3)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5.在渝专职安全员:(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1、C2、C3证,三选一);(2)任命文件;(3)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6.在渝经营人员:(1)任命文件;(2)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三、优化混凝土经营企业入渝报送要件在施工企业报送材料基础上,增加以下要件。(一)需入渝设置站点的1.符合我市及所在区县预拌混凝土规划布局,并取得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站的批复;2.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具有与其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匹配的人员、场地和设施条件,健全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混凝土试验室应达到我市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建设、人员配备、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在市外生产,供应毗邻地区的1.混凝土年设计产能200万m³以上的佐证材料;2.不得在渝私设站点的企业承诺书;3.销售范围承诺书(承诺混凝土生产点至供应点最远运距不得大于50km);4.拟供区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地混凝土搅拌站供应混凝土意见书》(附件1);5.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级以上)出具的《同意重庆市相关部门在我市、区(县)开展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的意见书》(附件2)。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数据和试验室检验数据应与“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生产数据与检验数据实时自动上传。四、明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渝报送要件1、《重庆市市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渝申报表》(附件3);2、企业营业执照;3、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包含检测类别、项目及参数);4、满足入渝开展检测类别、项目及参数的能力证明材料(与申报检测能力相匹配的在渝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人员);5、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6、在渝负责人身份证、任命文件及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社保证明;7、在渝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职称批文或相关评审文件、任命文件及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社保证明;8、入渝检测人员的身份证、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资格证书及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社保证明;9、检测机构在渝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五、完善已入渝的建设工程企业报送材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入渝的建设工程企业需按本通知要求,逐步完善相应报送材料。未按要求完善的,将按照《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开展动态监管检查,并屏蔽相关不合格企业的入渝信息。六、联动运用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及时将依规屏蔽或者注销的企业入渝信息同步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限制其在渝承揽工程业务。同时,将违反《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相关规定而被注销入渝信息的企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渝。未经入渝信息报送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不得在渝参加招投标及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来源:重庆市住建委发布时间:2022/07/22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3492 -
云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勘察BIM智能辅助审图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云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发展,提升勘察文件施工图审图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开展勘察BIM智能辅助审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时间试运行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31日,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并使用勘察BIM智能辅助审图子系统(以下简称“勘察BIM审图系统”)。自2022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二、有关要求(一)送审要求。各建设单位进行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申报时,需将该项目勘察软件完整数据包(应包括:勘探点坐标、勘探点分层记录、取样记录、原位测试数据、地下水位观测数据、剖面线编号及勘探点组成、室内土工试验数据等)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确保数据与勘察报告的一致性。(二)审查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勘察BIM审图系统导入项目勘察软件数据包,系统自动生成勘察场地三维地质模型,对各岩(土)层原位测试成果、室内土工试验成果、层位划分的合理性等多方面进行智能分析,并将相关结果链接分享至审图人员,各审图人员可通过系统初步分析结果和勘察场地三维地质模型的剖面、钻孔分层、炸开等功能,深入开展勘察项目审图工作;在勘察审图项目备案时,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将勘察单位最终修改后的勘察软件数据包上传系统进行备案。三、其他事项(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相关系统试用和培训工作,并及时反馈系统问题和建议。(二)各勘察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展勘察设计BIM相关工作,提升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稳步推进BIM在勘察设计行业的应用。(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托数字化审图系统备案的勘察电子文档以及勘察BIM模型,积极开展“事中事后”检查,推动勘察行业健康发展。来源:云南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7/22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4018 -
青岛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鲁建质安字〔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压实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全力推进青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保障工程质量起主导作用,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鼓励工程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一)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主管等管理人员,明确其质量责任和上岗要求。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1.强化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其配备的施工质量主管不少于2人,且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2.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将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同时采取公开通报、约谈企业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惩戒措施,压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3.全面压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二)加强建筑工程事前预控管理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应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禁止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2.严格执行工程承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3.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期定额和工程的具体条件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 应当保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费用,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建设单位调整合同约定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若工程建设工期压缩定额工期的幅度超过10%(不含)的,应组织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专家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质量安全符合性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合同工期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主动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市级以上专家论证通过,并及时告知质监机构。建设工期压缩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4.规范工程价款计价行为。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算时,根据质量创优目标、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和智慧化工地创建要求列支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并应承担因压缩工期增加的赶工费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条款时,应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明确约定材料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鼓励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1.严格责任主体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投标文件中承诺设置和投入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并留存对参建单位管理的相关记录资料,包括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检查记录,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等以备质量监督机构抽查。2.严格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的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规定的应当审查的内容,须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严禁先建后补变更程序,规避现场监管、审查验收;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图纸,降低结构安全度和抗震性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3.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4.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竣工永久性标识牌,并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强化质量主体责任的追溯。5.严格工程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资料按验收节点归档制度,加强工程验收资料的管理,督促项目参建责任主体按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编制归档,对各责任主体归档的资料进行验收,使其完整、准确,应当在竣工验收时组织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一)强化住宅工程交付监管1.全面实行先验房后收房。住宅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分户验收的内容、检查部位、各个关键环节留取的照片等内容按户形成“一户一档”二维码,建立电子档案,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交付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业主开放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开放活动后,建设单位根据业主反馈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调整电子档案内容,交房时将最终的“一户一档”二维码电子档案交到业主手中。2.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公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责任主体单位及负责人、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结果、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各分部保修时限、分户验收结果等信息向业主进行公示或公开说明。倡导全装修商品房预售前在工程实体内做实体装修样板房,实体装修样板房质量标准及主要建筑材料品种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3.提倡按套(户)出具质量合格证。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宜按套(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合格证内容应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和住宅地址、建设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竣工验收时间和验收结论、住宅售后服务部门名称和联系电话等信息。4.加强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住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的,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商品房预售资金、合同网签备案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建设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解除相应措施。(二)强化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后承接质量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并明确其法律责任。1.明确质量保修期限。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约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2.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在住宅预(销)售时,应向购房人书面告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购买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及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做好质量风险控制工作;承保范围内的质量投诉发生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履行保修义务。三、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一)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监督机构首次进场检查时,应及时查验建设手续、施工图、施工合同(包括工期压缩的专家论证意见)、检测计划及项目管理班子等有关内容;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二)强化信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内涉及质量安全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并采用考核扣分、评价等级等方式加以应用,对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40分以上的失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三)强化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政府投资的工程,除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直接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分管该项目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发生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质量事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追究其首要质量责任。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来源:青岛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2/07/22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4654 -
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评选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建筑企业:为进一步突显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树立标杆”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厅对《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藏建质安〔2015〕1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已制定地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的,可参考此办法细化考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申报、创建、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第三条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自治区标化工地)是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最高奖项,其施工过程安全文明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应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条 自治区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考评工作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委托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自治区标化工地的推荐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标化工地评审工作应坚持自愿、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按照企业申报、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复核、自治区评定的程序,每年至少集中评选1次,评选结果通过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六条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从所属辖区内拟创建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的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本年度自治区标化工地评审的项目,推荐工作于每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治区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每年9月启动。第二章 评审依据、申报条件和规模第七条 自治区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 27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有关标准。第八条 申报创建自治区标化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等人员持证上岗;(三)申报项目获得市(地)级标化工地荣誉称号,或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四)施工现场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等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运用智慧化工地监管系统进行现场监管;(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封闭、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主要道路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采取绿化(或硬化)等控尘措施,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冲洗等装置;(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七)申报项目的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工程量的30%且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因进度原因或施工窗口期需提前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提前评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另行安排评审。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一)申报项目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工程项目所属企业自项目列入自治区标化工地创建项目后,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申报项目在列入自治区标化工地创建项目后,因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西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六)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建设过程累计三个考核月度中,存在未严格落实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或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化考勤不满足监管要求,造成较大影响的;(七)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问题的。第十条 创建自治区标化工地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共建筑工程:区内主要城区(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桑珠孜区、卡若区、乃东区、巴宜区、色尼区、噶尔县)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及以上;区内其他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及以上;(二)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30000㎡及以上住宅小区。(三)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造价8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四)市政道路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及以上城市道路、桥梁、高架立交桥等工程;(五)园林景观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8000㎡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六)其他工程:个别规模较小,但建筑风格独特、施工难度大、施工工艺复杂、安全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且具有显著社会影响的特殊工程,由所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十一条 创建自治区标化工地由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创建工作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标牌申领单》(附件一)。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拟创建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列入自治区标化工地创建项目,并报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第十三条 经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创建单位应制作并在工地大门醒目位置张挂“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标牌(附件二)。第十四条 对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的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作,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程实施过程评价依据《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价用表》(附件五)。第四章 申报材料第十五条 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需提前向评审专家组提交下列材料:(一)自治区标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三);(二)自治区标化工地资料审查表(附件四);(三)介绍工地创建自治区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四)施工、监理企业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彩色复印件各一份;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彩色复印件各一份;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全面负责整个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彩色复印件各一份;(五)反映申报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彩色效果照片及视频汇报材料。(附件六,时间5-8分钟)(该视频、图片资料占总分值10%)。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专家对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的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情况(该评分结果占总分值的90%)。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奖惩第十七条 自治区标化工地评审程序:(一)评委会的组成。由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成立自治区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专家组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相关业务处室和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中抽取3或5名专家组成。(二)资料审查。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项目应如实填写自治区标化工地申报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三)现场评审。组织评审专家组到项目现场对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价。结合以上评价的情况形成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超过票数半数者通过),初定获自治区标化工地的工程。(四)网上公示。自治区标化工地实行公示制,对评审委员会初定的获奖工程上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官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第十八条 对获得自治区标化工地的,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进行全区表彰。获奖工地、主要承(参)建单位以及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在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网站公布,并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良好信用评价参考。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全面负责整个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藏建办〔2021〕7号)可获得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资格。第十九条 按照优中选优原则,从已获得自治区准化工地的项目中,推荐申报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第二十条 申报自治区标化工地的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申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将列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黑名单。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自治区标化工地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直到项目完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 对已申请创建自治区标化工地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推荐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认真把关,严格推荐,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比较严重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取消其自治区标化工地参选资格。第二十三条 已获奖的工程项目在后续施工中,若出现本办法第九条其中之一情况的,取消荣誉,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评审纪律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检查时,不得停工待检。第二十五条 检查、审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暂行办法》(藏建质安〔2015〕177)同时废止。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7/15 16:54:50 分类:政策快讯20789 -
济南市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有关开发管理事项
7月11日,济南市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有关开发管理事项,以下为开展的工作内容:一、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用整合及限定项目开发资质业务办理2020年7月2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房字〔2020〕5号)即日起废止,停止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整合及限定项目开发资质业务。对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整合的情况说明》或限定项目《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采用以下过渡政策:(一)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整合的情况说明》的企业1.认真梳理其子公司开发项目,凡项目尚未完成开发建设的子公司(项目未交付使用、未办理完成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或未终止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均需独立申请企业资质;项目已完成开发建设的子公司,如不承揽新项目开发,无需申请企业资质,可正常使用企业网签身份锁,按规定(见附件1)从事项目尾盘销售活动。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需将子公司办理资质情况(见附件2)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时交回《房地产开发资质整合的情况说明》原件。3.2022年9月30日之前,子公司需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开发资质,申请办理期间,企业子公司仍可延用主体公司资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截止2022年9月30日,仍未取得开发资质证书的子公司,将视为无资质开发,停止相关房地产经营活动。(二)持有限定项目《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1.以“项目开发建设完成且不承揽新项目”为由,申请取得的限定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过后,证书作废,无需办理延续手续,可正常使用企业网签身份锁,按规定(见附件1)从事项目尾盘销售活动。2.以“项目进入司法程序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为由,申请取得的限定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过后,证书作废。若项目已完成开发建设,无需办理延续手续,可正常使用企业网签身份锁,按规定(见附件1)从事项目尾盘销售活动。若项目仍未完成开发建设的,需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取得开发资质证书,未取得开发资质证书,将视为无资质开发,停止相关房地产经营活动。二、增设商品房预售转现房销售网签业务功能(此项业务拟于近期开通运行)(一)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手续时,需同步检查完善信息系统中项目手册的填报内容,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该项目未销售商品房即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转为现房销售,企业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进行网签。(二)企业所有开发项目未销售商品房均已转为现房销售,并不再承揽新项目开发,企业可不办理资质延续,正常使用企业网签身份锁,按规定(见附件1)从事项目尾盘销售活动。三、暂按原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新修改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开发资质等级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三级、四级、暂定资质等级。因资质等级影响企业信用基础分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目前正在对《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政策出台前,我市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继续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20〕16号)。 来源:济南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2/07/15 16:52:48 分类:政策快讯28352 -
福建省关于做好建筑企业技术中心推荐申报和复查工作
一、新申报推荐工作(一)新申报单位条件1.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技术中心需成立满1年以上或取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2. 企业技术中心应符合《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与评价标准》(DBJ/T 13-193-2019,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规定的要求,《评价标准》可在省厅网站“首页-办事服务-工程建设-福建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标准”中查阅下载。(二)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1.申报企业按《评价标准》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使用A4(210mm×297mm)型纸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局(含平潭,下同)初审。申报材料中的附录A《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评价材料》、附录B《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评价标准》表格,可在省厅网站“首页-办事服务-工程建设-福建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中心”中查阅下载。2. 设区市建设局组织初审,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2022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初审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1)一并报送省厅科技与设计处。2022年度省厅分二批次集中受理各地推荐申报,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31日和9月30日,超过上报时间的顺延至下一批次。3. 为提升信息化管理运用水平,方便企业并提高效率,请申报企业同步登陆“福建省土木建筑技术创新平台”(http://www.fjtmjscx.com)中“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化平台)进行网上信息登记,具体操作可查阅该平台系统中《操作手册》。(三)评审核查省厅收到设区市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后,组织评审和核查,具体评审核查的方法、时间另行通知。二、2021年度运行情况跟踪工作(一)跟踪对象全省已认定的132家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详见附件2),全部纳入2021年度运行情况跟踪对象。(二)跟踪方法2022年8月30日前,各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在“信息化平台”中完成2021年度(时间范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运行跟踪”数据信息填报,生成《2021年度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跟踪情况汇总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邮寄至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技术创新分会。(三)跟踪结果省厅汇总跟踪数据结果,报送省工信厅,该结果将作为省企业技术中心每3年复查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及时报送跟踪材料的,视为跟踪评审结果不达标。三、运行满3年技术中心复查工作(一)复查对象全省运行满3年的69家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全部纳入复查对象,同时,按照“双随机,一抽查”原则随机抽查其中的10%(7家,企业名单另行通知)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试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情况。(二)复查依据《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等有关文件。(三)复查方法2022年8月30日前,各省企业技术中心在信息化平台中完成近3年“复查认定”数据填报,生成《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复查评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邮寄至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技术创新分会。省厅将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中要求进行复查评价。同时对随机抽取的7家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核查,具体现场核查方法、时间另行通知。(四)复查结果省厅汇总公布复查结果,并报送省工信厅。未及时报送复查材料的、不配合现场核查的,视同放弃省技术中心复查评价,复查结果为不合格。对经复查评价不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按规定予以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四、其他事项(一)省企业技术中心推荐申报、运行情况跟踪和复查工作,由省厅科技与设计处负责牵头,各设区市建设局(含平潭)负责督促落实,具体工作由省土木建筑学会技术创新分会协助办理。来源:福建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7/15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4076 -
甘肃省关于做好建筑工地汛期地质灾害安全防范应对工作
据省减灾委转发《汛期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形势分析报告》反映,今年汛期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形势严峻复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主要多雨区在北方。北方地区洪涝风雹灾害风险高,局地发生极端强降水的可能性较大,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也较为频繁。汛期进入地质灾害集中高发期,地质灾害可能多发重发,我省南部局地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近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据气象部门预报,11至13日张掖以东有降水,陇东南有中到大雨,局部有暴雨到大暴雨;最大小时雨强为40-80毫米,最大累计降水量可达120-170毫米。此次降水将呈现出对流性和稳定性降水叠加的特点,且持续时间长,对流性强、累计雨量大,极易引发地质灾害,需加强防范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灾害。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汛期地质灾害安全防范应对工作,现就相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强化防灾责任落实各级住建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当前地质灾害防范的紧迫性、严峻性,迅速响应行动,建立汛期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落实落细在建工程防汛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高度关注强降雨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针对建筑工地安全工作特点,加强风险提示和安全宣传,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做好在建工程建筑工地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全力确保安全度过汛期。二、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参建各方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做好建筑工地灾害预防工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决杜绝盲目抢工期、野蛮施工,不合理开挖、切坡等易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要系统梳理建筑工地可能面临的地质灾害安全风险,深入排查风险隐患,责任到人,盯紧盯牢已知风险点,隐患点。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进行整改。无法立即整改消除的,特别是处于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的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工棚营区,要适时根据雨情、险情的发展趋势提高预警响应级别,提前落实主动避险措施,最大限度规避隐患风险,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要严密防范降雨引发的滞后性地质灾害。三、强化建筑工地灾害预防各级住建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信息和气象、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发布传递预警信息。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要提前谋划,积极做好施工现场应对强降雨等极端气候防范准备工作。一是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高大模板、自升式爬架、脚手架、围挡、工棚、洞口和临边防护等进行安全检查和加固处理,确保各种施工设施设备安全稳固,防护措施有效。必要时应减少户外作业,停止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停止塔吊顶升、安装、拆卸等作业。二是对在建工程的排水设施、避雷设施、临时建筑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排水畅通,防雨、防雷措施到位,员工宿舍使用安全。三是加强对施工用电的管理,防止发生漏电、触电事故。四是对邻近工地的山体、崖坎、高切坡、河道等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巡查监控,随时做好危险区域内人员的转移和安置工作。五是要做好防汛应急准备,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接到大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停止一切作业、停止起重设备运转,现场全面断电,并做好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工作,确保安全防汛。四、切实做好值班值守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加强与应急等专业救援机构的联系,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发预警信息。一旦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第一时间做好危险区域人员的应急抢险救援,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及事故扩大,全力减轻灾害损失。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22/07/15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3518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免审的,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全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审查机构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确定、公布、变更和延续工作。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近三年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第七条 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一类、二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审查机构申请确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三)审查人员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四)审查人员履历情况(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五)审查人员近五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六)申请单位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及质量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核发证书、监制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确定后,在有效期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查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统计报送工作。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第十三条 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审查机构应设立档案存放场所,施工图审查的受理手续、审查记录、勘察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复审意见、审查合格书、意见书、报告书、施工图等需要保存的审查资料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调档。第三章 审查人员管理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人员的管理、公布、变更,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管。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类别分为A类、B类。A类审查人员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B类审查人员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年限(A类审查人员为15年,B类为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三)主持过相应数量及规模(A类不少于5项大型,B类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主设人、专业负责)或者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编制人、项目负责);(四)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五)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六)审查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不宜超过75周岁。(七)无不良行为记录或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由本人填写《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所在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发生变动的,审查机构须在3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变动后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数量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不得从事审查工作:(一)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施工图未经审查即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三)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累计处理三次及以上的。第四章 审查项目管理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图送审、接收审查意见、反馈修改答复意见、接收审查合格书等均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施工图送审时,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规划批准文件(总平图、红线图、单体方案)等;(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四)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项目类别具体如下:工程勘察项目需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记录、原位测试成果报告和原始记录、室内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和记录等过程控制程序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需提交勘察文件,各专业主要计算书等材料,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专项工程设计需提交专业设计文件、主要计算书等材料,装修工程及涉及既有建筑主体结构和功能改变的,需提交原主体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书,经审查合格的原主体工程施工图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一)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二)建设单位压缩法定审查周期,压低结算标准规定的审查费用,不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三)施工图文件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无法指导施工的;(四)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不全的;(五)项目设计人员组成专业配套不全或施工图签字栏存在制图、设计、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定人累计不足四人的。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能承担的施工图审查业务,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审查业务范围和经验的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书有不同意见或存在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作出复审结论,复审费用由承担责任方支付。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对于因技术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分阶段送审,但应由同一审查机构审查。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勘察、设计单位涉嫌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的;(二)图纸专用章、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超过2条(含2条)或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四)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拒不修改设计文件的;(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七条 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方为有效。签字须由本人手写签署。(二)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当按照告知书意见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对涉及技术性审查相关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法定文书,文本格式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一)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审查情况信息、审查合格书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每年1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上一年度)审查情况信息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单位及个人诚信信息记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八)承揽并审查与本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九)未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十)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其中,违反上述(一)至(七)款之一的,以及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凡本实施细则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未尽事宜,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发〔2021〕1号)同时废止。来源: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7/08 15:53:10 分类:政策快讯36510 -
山西省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全面落实我省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扎实稳定全省建筑业运行发展态势,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动建筑业提质发展一是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指导各市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有关精神,在全面落实《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基础上,全省11个设区市和省综改区在2022年7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全部出台扶持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二是加快提升资质水平。分级建立资质升级后备企业库,“一企一策”针对性辅导,帮助企业资质提档升级。支持省级骨干建筑业企业拓展资质范围。鼓励我省特级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有关专业资质分立至省内子公司,保留其专业领域特色优势。(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三是提升企业资信实力。积极向国家申请,将山西省优质工程奖项设置由省直部门表彰项目调整为省级表彰项目,缩短评选周期,优化奖项设置。鼓励支持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积极申报山西省优质工程奖。支持各市设立企业及工程项目的评优类、创新类奖项,拓展我省优秀企业荣誉获取渠道。(指导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人社局、住建局)四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定期推送我省新立项核准的大型工程项目信息,助力企业对接意向工程。对我省企业无法独立承揽的大型项目,支持引导本地企业与省外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帮助企业提升技术实力。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指导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发改委、人社局)二、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一是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完善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机制,减少专户开设数量,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总承包企业在同一地区有多个项目的,可设立省内或市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该账户下按项目单独记账管理;省内项目严格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的省级建筑业骨干企业等省内外大型企业,可在本省只设立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即可。加强工程项目日常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约定将施工所需人工费用向工资专户分账拨付到位。(指导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人社局)二是完善疫情防控工程计价依据。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按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取。进一步明确因应急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地停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停窝工、赶工、降效、价格大幅波动产生的工程费用调整依据。(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三是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工作的通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保证金,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指导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人社局)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一是做好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指导各地认真执行《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强化对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保障工程款按期支付。(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房管局)二是强化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三是严格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完善我省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明确项目预付款、过程支付节点等要求。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指导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财政局)来源:山西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7/08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24363 -
厦门市建设工地及道路管养临时钢板噪声防治工作指引
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控制建设工地及道路管养临时钢板等设施引发噪声扰民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设工地及道路管养临时钢板噪声防治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详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设工地及道路管养临时钢板等设施引发噪声扰民防治工作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指引要求,确保噪声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二、严格执行指引要求(一)明确指引适用范围。我市在建房建市政、交通建设、园林绿化等建设工地及道路管养、破路等作业项目。(二)严格按照指引施工。因上述建设工地及道路管养、破路作业等需要设置临时钢板的,各单位要结合本工程及作业项目实际,严格按照指引进行施工。(三)落实排查整治工作。施工(作业)单位应根据本指引要求,于2022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和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存在临时钢板等设施不符合要求、噪音扰民的应立行立改。三、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代建)、管养单位应督促施工(作业)、监理单位严格落实指引要求。(二)施工(作业)单位是第一责任单位,应根据指引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钢板噪声防治工作措施,严格按照指引进行施工,完善日常维保制度,出现破损、变形等情况要及时更换。(三)监理单位应加大临时钢板设置及维护情况的检查力度,对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责任的,要切实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各相关监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指引的宣传贯彻和执行落实,明确责任分工,通过“双随机”执法检查、日常及专项巡查等方式,持续对指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各相关监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指引执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来源:厦门市建设局发布时间:2022/07/08 15:47:10 分类:政策快讯3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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