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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有关开发管理事项

发布时间:2022/07/15 16:52:48 28253


7月11日,济南市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有关开发管理事项,以下为开展的工作内容:

一、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用整合及限定项目开发资质业务办理

2020年7月2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房字〔2020〕5号)即日起废止,停止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整合及限定项目开发资质业务。对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整合的情况说明》或限定项目《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采用以下过渡政策:

(一)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整合的情况说明》的企业

1.认真梳理其子公司开发项目,凡项目尚未完成开发建设的子公司(项目未交付使用、未办理完成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或未终止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均需独立申请企业资质;项目已完成开发建设的子公司,如不承揽新项目开发,无需申请企业资质,可正常使用企业网签身份锁,按规定(见附件1)从事项目尾盘销售活动。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需将子公司办理资质情况(见附件2)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时交回《房地产开发资质整合的情况说明》原件。

3.2022年9月30日之前,子公司需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开发资质,申请办理期间,企业子公司仍可延用主体公司资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截止2022年9月30日,仍未取得开发资质证书的子公司,将视为无资质开发,停止相关房地产经营活动。

(二)持有限定项目《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

1.以“项目开发建设完成且不承揽新项目”为由,申请取得的限定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过后,证书作废,无需办理延续手续,可正常使用企业网签身份锁,按规定(见附件1)从事项目尾盘销售活动。

2.以“项目进入司法程序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为由,申请取得的限定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过后,证书作废。若项目已完成开发建设,无需办理延续手续,可正常使用企业网签身份锁,按规定(见附件1)从事项目尾盘销售活动。若项目仍未完成开发建设的,需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取得开发资质证书,未取得开发资质证书,将视为无资质开发,停止相关房地产经营活动。

二、增设商品房预售转现房销售网签业务功能(此项业务拟于近期开通运行)

(一)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手续时,需同步检查完善信息系统中项目手册的填报内容,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该项目未销售商品房即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转为现房销售,企业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进行网签。

(二)企业所有开发项目未销售商品房均已转为现房销售,并不再承揽新项目开发,企业可不办理资质延续,正常使用企业网签身份锁,按规定(见附件1)从事项目尾盘销售活动。

三、暂按原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

新修改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开发资质等级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三级、四级、暂定资质等级。因资质等级影响企业信用基础分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目前正在对《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政策出台前,我市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继续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20〕16号)。 


来源:济南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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