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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注意!“类似工程业绩”须接入住建云等服务平台!湖南省发文
近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业绩录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招投标时,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基本情况:业绩库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设计、监理四个子业绩库,企业应按照业绩类别将相关工程项目录入到对应子业绩库中,录入成功的业绩信息将对外公布。录入要求:招标投标类似工程业绩的录入主体为项目承接企业,其中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录入主体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接企业或联合体牵头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施工、设计、监理类似工程业绩,由各联合体成员按联合投标协议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各自录入相应子业绩库。业绩信息录入后确有需要修改的,企业可以自行操作,但相关修改操作不可消除,系统将记录企业所有操作内容并对外公布。工程业绩不再纳入信用评价,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投标需要,合理录入相应项目类似工程业绩信息,避免因集中录入企业所有类似工程业绩而产生不必要的错误信息。附原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业绩录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我厅已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也将陆续发布,新的系列评标办法规定:招投标时,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厅组织建设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业绩库(以下简称:业绩库)。为规范招标投标业绩录入工作,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绩库基本情况。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共服务平台—诚信—招标投标工程业绩(http://gcxm.hunanjs.gov.cn/chengxinservice.html)是全省录入、修改、查询招标投标类似工程业绩的官方网站。业绩库在原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1.0版系统业绩库基础上升级改造,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设计、监理四个子业绩库,企业应按照业绩类别将相关工程项目录入到对应子业绩库中,录入成功的业绩信息将对外公布。二、录入要求。招标投标类似工程业绩的录入主体为项目承接企业,其中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录入主体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接企业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按承接工作内容将工作量录入至施工或设计子业绩库中。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施工、设计、监理类似工程业绩,由各联合体成员按联合投标协议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各自录入相应子业绩库。企业应当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准确录入相关业绩信息,业绩信息录入后确有需要修改的,企业可以自行操作,但相关修改操作不可消除,系统将记录企业所有操作内容并对外公布。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号)建立的信用评价2.0版系统,工程业绩不再纳入信用评价。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投标需要,合理录入相应项目类似工程业绩信息,避免因集中录入企业所有类似工程业绩而产生不必要的错误信息。三、异议处理。各市场主体可以查询业绩库中类似工程业绩的详细信息,发现企业涉嫌录入虚假业绩信息并用于招投标活动的,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核实情况属实并产生实质影响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并报行政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予以处罚。联系方式:省厅建设监督处谢健东0731—88950171省厅信息中心李勇0731—88950025省厅项目组李绍军0731—88921215企业咨询QQ群636755082,993895928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29日文章来源于网络,侵删发布时间:2021/07/10 15:21:41 分类:政策快讯33772 -
国家发改委:政府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随意缩减政府投资规模!严格落实工程监理等“项目四制”
2021年7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严格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随意缩减政府投资计划明确的投资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对于建筑限高,住建部近期发布《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延伸阅读:严格落实“项目四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附原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审核把关(一)规范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企业投资项目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二)在前期工作阶段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规划选址阶段要优化工程选址方案,尽量避免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三)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四)落实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按照有关规定应委托咨询评估的,必须先完成委托咨询评估程序,再作出审批(核准)决定。评估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评估,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评估质量评价管理。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一)严格落实“项目四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二)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建设工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合理建设工期,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三)严格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随意缩减政府投资计划明确的投资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四)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将工程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直至符合工程质量相关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五)严格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三、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一)加强投资法规执法。强化《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度执行,加强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作为核查重点。(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三到现场”,以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均要将工程安全质量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对于发现的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地方安排的政府投资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三)发挥审计、督查等监督作用。积极配合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管理的审计、督查等。对发现的工程安全质量等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四)加强社会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施工现场公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要按规定认真核查处理。四、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一)加强安全质量事故惩戒问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质量问题惩戒问责。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惩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6月19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建筑管理文章来源于网络,侵删发布时间:2021/07/09 14:48:21 分类:政策快讯26891 -
住建厅:8月1日起,23项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增项等事项的审批权下放!两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
2020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6地开展试点,明确除特级/跨部门外,其他资质审批全部下放。2021年3月5日,住建部又发布《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期间,住建部同意重庆、内蒙下放部分建筑专包资质审批权。企业资质审批权逐级下放。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下放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23项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下放给州、市住建部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详见附件)下放给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21年7月6日至7月31日,省住建厅对资质申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暂停受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2021年7月5日前已受理的,仍由省住建厅进行审批。原由省住住建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仍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21年2月7日,住建部复函同意重庆、内蒙下放部分建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重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建办市函〔2021〕68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恳请支持我市下放部分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渝建函〔202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由你委许可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二级资质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你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做好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持续提升企业资质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2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原文链接: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2/t20210210_249139.html内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建办市函〔2021〕67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的请示》(内建行〔2020〕2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将原由你厅许可的专业承包序列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二级资质的审批权,下放至行使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二、你厅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做好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持续提升企业资质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2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原文链接: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2/t20210210_249140.html文件原文: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相关企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云政发〔2021〕14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将省级权限内审批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详见附件)下放给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二、2021年7月6日至7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资质申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暂停受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2021年7月5日前已受理的,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批。三、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仍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四、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赋权事项承接工作,制定承接方案,强化管理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流程和行政权力清单调整事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职能处室和单位将积极做好与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衔接工作,加强赋权事项的业务指导、服务、监管和培训工作。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联系电话:勘察设计处 0871-64320542、64618387建筑市场监管处 0871-64320971、64322320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 云建建〔2021〕97号.pdf附件: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来源:云南省住建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21/07/06 16:24:03 分类:政策快讯23697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七一”前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防范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要求,深刻吸取湖北“6·13”燃气爆炸重大事故教训,坚决做好“七一”前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6月25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做好守底线、提级管控、值班值守等工作发布紧急通知,要求从即日起至7月10日期间,危大工程和涉及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工程原则上不安排施工,全力以赴确保工地安全,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增强政治敏锐性,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各地住建各主管部门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采取坚决措施,真正做到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真正做到安全责任确保落实、专项整治闭环管理、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坚决守住“七一”前后不发生亡人事故的底线。 从严管控,坚持危大工程非必要不施工 各地住建各主管部门要以更严更实措施落实“危大工程非必要不施工”要求,全力以赴确保工地安全。从即日起至7月10日期间,危大工程和涉及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工程原则上不安排施工。如确需进行施工,必须严格落实以下“提级管控”措施。 一是关键人员做到四个“必须”:施工企业负责人必须带班指挥、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施工全时段在岗履职、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旁站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巡视检查、项目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必须派员到现场监督。 二是总承包企业必须落实“四个一”措施:制定一套严密的安全防范方案,报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会,明确风险防控管理的全员岗位责任;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班组及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分别签字确认;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查。各地各主管部门务必加强督促检查,对“提级管控”措施没落实、冒险进行危大工程施工作业的施工企业,一律责令停工,一律提请我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嫌危险作业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从严值班值守,切实落实“五个一”机制 各地住建各主管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好“七一”期间值班值守工作,切实落实“一日一调度、一日一研判、一日一报告、一日一督办、一事一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并严格执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每日报告制度,定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发布时间:2021-07-02 16:17:51 分类:政策快讯25401 -
住建部:明日起,停止受理三级、丙级等60多项资质申请!新标准实施后实行换证!取消造价资质审批
昨天今天,住建部相继下发《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停止受理以下资质申请,新标准实施后实行换证1、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如下)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2、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3、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4、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6、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取消造价资质审批1、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3、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广职业保险制度。4、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6、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7、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业务。附2份文件原文: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发布时间:2021/06/15 17:00:00 分类:政策快讯24744 -
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 人居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1 年真抓 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 号)要求,加 大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地区的激励支持,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6 月 3 日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 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pdf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 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pdf发布时间:2021-06-11 10:06:21 分类:政策快讯29005 -
关于印发鼓励建筑业提质创优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鼓励建筑业提质创优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为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争优创优积极性,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粤府〔2020〕50 号)等文件精神,出台指导意见如下:一、招标投标优质优先。按照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印发的《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置导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通知中的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由我市住建部门管辖的基础设施工程,如燃气工程、综合管廊、新建污水厂项目,不包括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公路桥梁及市政路桥工程、轨道交通部门负责的城市轨道工程、水利部门负责的水利工程、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的园林绿化工程等,下同)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投标人在投标评标中给予激励,具体激励措施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二、项目建设优质优价。指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工程质量优质奖时,依据合同明确的“优质优价”约定给予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一)实施路径依据“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的,在项目概算中列出,奖励资金包括在项目概算。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以及招标人与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的来源、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奖励对象包含承建单位,是否包含参建单位由招标人自主确定。依法不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合同中约定。(二)奖励标准鉴于优质工程专业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招标人需事先明确具体奖励的幅度或金额。优质工程奖励费,待优质工程专业奖项评定后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计奖,按含税费用考虑。为了简化计算,便于实施,借鉴了其他城市经验做法,优质工程奖励费可参照以下奖励标准,即以各阶段的含税工程造价为计算基数,根据不同获奖等级实行费率和限额双重控制。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颁发机构:中国建筑业协会)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颁发机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颁发机构: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上述三项奖励以下简称“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结算工程造价的 4%(含税,下同)给予施工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按监理总费用的 4%(含税,下同)给予监理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按工程设计总费用的 4%(含税,下同)给予设计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获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颁发机构: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的建设单位按结算工程造价的 2.5%给予施工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按监理总费用的 2.5%给予监理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30 万元;按工程设计总费用的 2.5%给予设计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30 万元。获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颁发机构: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的,建设单位按结算工程造价的 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按监理总费用的 1%给予监理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按设计总费用的 1%给予设计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三、企业个人优质优待。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相关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给予相应的优待。相关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一个项目有多家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供应的,选取供应量最大的一家给予优待。同一项目的优待以企业、项目经理及总监获奖最高标准执行,不累计计算。(一)企业、项目经理、总监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在评优评先方面予以优待,具体标准如下: 1.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一年内两个(含二个)以上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企业优先推荐入围参评各项优秀企业。 2.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项目经理、总监优先推荐国家、省级个人评优评先奖项候选人;获得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市级个人评优评先奖项候选人。(二)企业、项目经理、总监等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诚信加分按照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公建项目示范引领。为强化公建项目(国有资金占比 50% 或以上)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激励企业争创国家、广东省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设计企业签订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具体如下: 达到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规模(见附件)的工程,如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可按照上述办法给与企业奖励;如未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只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则不奖励;如未获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可给予奖励金额相对等的处罚。达到申报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规模(见附件)的工程,如获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建设单位可按照上述办法给与企业奖励;如未获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只获得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则不奖励;如未获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可给予企业奖励金额相对等的处罚。五、预拌企业转型升级。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防尘、降噪和零排放的环保要求, 根 据 住 建 部 《 预 拌 混 凝 土 绿 色 生 产 及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 (JGJ/T328-2014)、广东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广东省实施细则》(DBJ/T15-117-2016),新建(包括改建、扩建及迁建)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通过绿色生产达标,通过以下措施激励企业: 给予绿色三星生产达标混凝土企业通报表扬并诚信加分;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列入全市绿色建材试点项目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使用一星级或以上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开工的公建项目(国有资金占比 50% 或以上),原则上使用二星级或三星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评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奖项,原则上使用通过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其中国家、省级原则上使用二星级或三星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通过有序竞争择优汰劣。六、新型建造优先办理。通过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 年)》(佛府办函〔2019〕80 号),完成国家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的各项工作任务。继续执行《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的通知》要求,佛山市辖区内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七、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加快我市推广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实施,在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中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提升房屋建筑建设质量。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主动应用绿色建材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市住建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表扬。八、鼓励发展智能建造。积极响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 号)工作要求,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例如建筑机器人、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智能化装备应用等。单体建筑 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新建大型建筑项目优先应用 BIM 技术。对推广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效果显著的项目,市住建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表扬。九、本指导意见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附件:申报国家、广东省优质工程奖规模要求.doc附件:申报国家、广东省优质工程奖规模要求.doc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6 月 2 日发布时间:2021-06-10 10:47:07 分类:政策快讯3182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海市交通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部署,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统筹推进,持续深化专项整治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以推进“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继续深入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开展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整治。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加强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安全管理。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停止使用等措施。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加强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三、强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引导企业主要负责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重点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人员的教育力度。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方案的编制及论证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题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责的能力。加强市政设施运行安全培训,提高设施用户安全使用意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四、注重宣传,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紧紧围绕“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科普宣传、安全论坛、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咨询服务等活动,深入企业项目,普及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开展6月16日“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时间:2021-06-09 15:29:33 分类:政策快讯2856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 — 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经信委)、民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体育局、能源局、林草局、文物局、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能源局、林草局、文物局、扶贫办: 县城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节点,是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推进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意义 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特色。县域农业转移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在县城安家定居的需求日益增加,提高县城建设质量,增强对县域的综合服务能力,对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县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在县城规模布局、密度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人居环境质量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迫切需要转变照搬城市的开发建设方式,推进县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县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补齐县城建设短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县城建设发展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推动县城提质增效,提升县城承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县城综合服务能力,以绿色低碳理念引领县城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严格落实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 (一)严守县城建设安全底线。县城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明确县城建设安全底线要求。县城新建建筑应选择在安全、适宜的地段进行建设,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区域以及矿山采空区等,并做好防灾安全论证。加强防洪排涝减灾工程建设,畅通行洪通道,留足蓄滞洪空间,完善非工程措施体系,提高洪涝风险防控能力。 (二)控制县城建设密度和强度。县城建设应疏密有度、错落有致、合理布局,既要防止盲目进行高密度高强度开发,又要防止摊大饼式无序蔓延。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应控制在每平方公里0.6万至1万人,县城建成区的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控制在0.6至0.8。 (三)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县城民用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鼓励新建多层住宅安装电梯。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加强50米以上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平面设计等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四)县城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县城建设应融入自然,顺应原有地形地貌,不挖山,不填河湖,不破坏原有的山水环境,保持山水脉络和自然风貌。保护修复河湖缓冲带和河流自然弯曲度,不得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开发建设房屋。县城绿化美化主要采用乡土植物,实现县城风貌与周边山水林田湖草沙自然生态系统、农林牧业景观有机融合。充分借助自然条件,推进县城内生态绿道和绿色游憩空间等建设。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县城新建建筑要落实基本级绿色建筑要求,鼓励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加快推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节水标准,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推进老旧小区节能节水改造和功能提升。新建公共建筑必须安装节水器具。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发展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提升县城能源使用效率,大力发展适应当地资源禀赋和需求的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源和水源热泵等,推动区域清洁供热和北方县城清洁取暖,通过提升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比例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等方式,降低传统化石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 (六)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合本地特点,以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方式为主,降低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倡导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布局方式,统筹县城水电气热通信等设施布局,因地制宜布置分布式能源、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减少输配管线建设和运行成本,并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构建县城绿色发布时间:2021-06-09 15:21:14 分类:政策快讯26550 -
住建部通知: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我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定于近期上线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构建一体化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支撑部、省、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启用时间自2021年4月15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登录平台,熟悉系统环境,试用系统功能;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三、平台功能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支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1.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查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等业务,支持移动终端应用。2.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勘察设计质量不良记录、勘察设计质量抽查等信息管理业务。3.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检测机构不良记录、各地优质工程等信息管理业务。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轨道交通线路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参建企业管理、关键机械设备管理、事故及重大风险管理等业务。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支持部本级开展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按照统一的共享交换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归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集合,与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中心以及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三)工作门户。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办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事故案例分析、监管人员培训、意见建议征集、舆情监测、法律法规以及事故信息快报等支撑和服务。(四)公共服务门户。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相关通知公告、行业动态、地方信息、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专家委员会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和政策法规查询等服务。四、平台用户平台用户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主管部门监管人员账号采用逐级分配方式创建。其中,地方各级部门管理员账号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和分配,其他监管人员账号由同级主管部门管理员分配。有关单位从业人员账号采用注册方式创建。五、访问方式(一)公共服务门户。社会公众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链接,或者直接访问zlaq.mohurd.gov.cn进入平台公共服务门户。(二)工作门户。监管人员访问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入口”链接,通过平台统一登录窗口进入工作门户。(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监管人员登录平台工作门户,通过“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入口”访问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访问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入口”链接,通过平台统一登录窗口进入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六、工作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组织制定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相关数据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七、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启用平台是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落实方案,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全面推进监管信息化。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本地区信息系统,提升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暂不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应用部级平台办理相关监管业务,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全覆盖。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三)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各地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按照《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18〕5号)、《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18〕64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20〕56号)等标准规范要求,归集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并全面、准确、及时共享交换至部级平台。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要做好经费保障,合理安排经费支持工程质量安全数据共享。鼓励各地积极申请使用部级数据中心建设成果,推进在辅助政务决策、支撑政府履职、服务企业和群众等方面的应用。(四)加强数据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提高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数据提供方要加强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账号管理,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防范泄露、滥用、篡改信息等行为。(五)强化督促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加大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我部将密切跟踪调度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八、其他事项(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联络协调本地区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请于2021年4月23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传真至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样表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我部将及时向工作联系人提供账户信息。(二)我部将择期开展培训工作,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管人员、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准确掌握平台使用方法,推动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顺利实施。(三)启用平台各项具体事宜以及试用意见建议可联系我部相关工作人员(人员名单及分工详见附件2)进行咨询,技术问题请致电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58934541/4542进行咨询。附件:1.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人登记表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1年4月9日发布时间:2021-04-27 14:47:46 分类:政策快讯2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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