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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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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指引(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指引(2026年版)》的通知
为严格落实国家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及“机器管招投标”等政策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格式,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效,我厅组织修订并形成《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指引(2026年版)》(以下简称“2026版格式”),现予以发布。“2026版格式”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统一格式》(琼建定〔2015〕300号)同时废止。 自施行之日起,新签订造价咨询合同的项目,均按照新版格式编制、审核、报送造价成果文件。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组织造价人员系统学习新版格式要求,落实成果文件复核、资料归档等要求,确保成果合规完整。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和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指引(2026年版)》
1、总 则
1.1.1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 1.1.5 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提供参考依据;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15)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范》(T/CCEAS 005-2023)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 5-2010)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T/CCEAS 008-202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 46-030-2025)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9部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琼建定〔2025〕237号) 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适用本格式。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服务。 依法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具备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及其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并取得注册证书的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人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方出具的,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成果以及管理要求的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承担最终审定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负责人。 以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的预测和估计。 以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的概略计算。 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在工程施工前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进行的预测与计算。 建设工程文件中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解除时、竣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的活动,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合同解除结算、竣工结算及工程保修结清。 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的调整和确定。 招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限定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价格。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总价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合价及其综合单价等价格。 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对约定范围内的工程设计、采购、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确保达到建设项目所要求的功能、品质等目标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金额。 按一个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由一个或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总和。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为特定功能房屋建筑服务的专有工艺工程或专项用途工程,包括医疗专项、体育专项、演艺专项、人防专项及其他专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总称。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施工部位、路段长度、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材料类别等将单位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工序、材料、工种等将分部工程划分的若干个项目单元。 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达到使用要求或生产条件,在建设期内预计或实际投入的全部费用总和,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融资费用和流动资金。 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在建设期内投入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之和。 建设期内直接用于工程建造、设备购置及其安装的建设投资。 建设期发生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构成建设投资但不包括在工程费用中的费用。 在建设期内因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矿山、桥涵、道路、水工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为项目建设而购置或自制的,达到或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等本身及其运杂费用。 2.0.33 安装工程费在工业、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用于通用设备及装置、电子与智能化设备、自动化控制仪表、电气、管道、空调、消防、通信设备及管线等工程的安装和调试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由于工程实施中不可预见的工程变更及洽商、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可能增加的费用。 为在建设期内利率、汇率或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 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为工程项目筹措资金的融资费用及债务资金利息。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额,按税前造价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确定。 按现行国家、行业和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智慧工地等所需要的费用。包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施工费)。 即安全施工费,是承包人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所采取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3.0.1 封面须标明成果文件种类、工程项目名称、档案号、编制单位名称、编制日期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封底右下角须标明“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指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字样。 3.0.2 档案号由“琼+编制单位名称(拼音缩写)+年份+序号”构成。如:咨域(海南)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个成果文件,档案号为:琼ZY-2026-001。档案号排在封面右上角。 3.0.3 签署页中的结构类型、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经济指标仅适用于房屋建筑类型。其他专业(如市政、安装、园林)或其他情形的,可根据其结构类型、特征自行设置。 3.0.4 签署页中的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栏须由本人或授权人签名盖章。 3.0.5 编制说明(报告)必须阐述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其他相关说明可根据文件的深度要求加以阐述。 3.0.6 成果文件必须设置目录。成果文件中所涉及的各类汇总表、计价表、分析表、调整表、明细表、计日工表、主要材料表及税金表等表式,应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或现行编审规程(CECA/GC)表式编制。因内容较多,部分表式未列入本指引,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参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附录A~J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附录E、F、G或现行有关编审规程(CECA/GC)附录。 3.0.7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格式,执行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格式及内容编写方法》。 3.0.9 委托人或招标人需要咨询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编审人员执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应归入文件附件。 3.0.10 成果文件一律采用A4纸,双面打印(封面、封底、签署页和竣工结算价确认单除外),外封面、封底采用铜版纸或皮纹纸张装订要求无线胶装,禁止使用打孔式装订。 3.0.11 本格式如与其他行业或部门的格式不一致的,使用时可协商解决。 3.0.12 本格式实施期间如遇新规范、标准的颁发施行,可做动态调整。 3.0.13 电子文件内容应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并采用PDF格式保存,确保长期可读、不可随意篡改。涉及结构化数据(如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的,应同时提供符合本指引格式的电子表格(如Excel)或结构化数据文件。 3.0.14 电子文件命名、组织、归档和存储,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要求。 3.0.15 法定代表人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除法定代表人签章外,可以在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或“审定人”技术岗位签署栏中择其一签署。 投标报价文件的签署:投标人自行编制的,编制人栏由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二级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审核人栏可不签署;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编制人栏由一级或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章,审核人栏需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竣工结算书的签署:承包人自行编制的,编制人栏由注册在承包人的二级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注册在承包人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审定人栏无需签署;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则编制人栏由一级或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章,审核人及审定人栏需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3.0.17 本指引采用三级复核形式,实际操作过程中应不低于两级复核。 3.0.18 本指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或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镇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单跨度100m以内的桥梁、隧道、市政管网及其管件、阀门、附件、管道附属构筑物和城镇供水泵站墙外皮至集水池的输水主管道、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道路照明、钢筋制安、拆除工程及市政工程的措施项目,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市政工程计价依据。其中,市政管网与厂区(小区)室外给水管道以水表井为界,排水管道以接入市政管道的碰头井为界,热力管道、燃气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1.上述市政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在我省新版市政工程综合定额颁发实施之前,仍按《2017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计价;新版市政工程综合定额颁发实施之后,《2017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停止使用,土石方工程改按《2024海南省土石方、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桩基工程综合定额》执行;桥梁的桩基工程,单独执行新版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小区、公园、街巷及乡村范围内的室外混凝土道路、沥青混凝土道路、透水混凝土人行道、混凝土人行道底层及面层、各类球场的结构层和停车场项目,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市政工程计价依据。对于仍按照公路标准设计的非市政化改造的道路,执行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计量计价依据。 3.小区、公园、街巷绿地中,采用水刷石、洗米石、卵石、透水砖(石)、石质碎拼和彩色压模艺术地坪作面层的宽度2.50m以内小型非机动车道项目,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园林绿化工程计价依据。 4.市区、小区、公园、街巷及乡村的生活给水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中的给排水(含污水、废水)管道工程,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安装工程计价依据。其中,排水(污水、废水)工程采用混凝土管、玻璃夹砂管、双壁波纹管,而现行安装工程计价依据无相应子目的,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市政工程计价依据。 5.市区、小区范围内的室外砌筑或混凝土电缆沟项目,包括土石方、模板、钢筋、盖板、垫层、抹灰等,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024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及《2024海南省土石方、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桩基工程综合定额》。 1.城镇之间及自然村之间的道路工程,执行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计量计价依据;自然村内部道路执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市政工程计价依据。 2.水利枢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执行我省水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3.农田灌溉、排水、渠道、泵站、涵闸及管网项目,执行现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田建设项目概算编制规定》(2025年6月版),以及我省水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4.单跨100m以上的桥梁工程(不含100m),执行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计量计价依据。 1.房屋建筑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划分,以单位工程建筑物墙外皮1.5m为界。 2.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四册《电气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 3.电压等级10kV以上(不含10kV)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电缆及架空线路项目,执行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4.房屋建筑的给水管道室内外划分,以建筑物墙外皮1.5m为界;建筑物入口处设阀门的,以阀门为界。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安装工程》。 5.房屋建筑的排水管道室内外划分,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安装工程》。 6.房屋建筑的给排水管道与工业管道界线划分,以与工业管道碰头点为界。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安装工程》。 7.建筑物内的水泵房(间)管道的内外划分,以泵房(间)外墙皮为界。泵房(间)内管道和管件项目,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八册《工业管道安装工程》计价依据;泵房(间)外墙皮以外项目,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安装工程》。 8.锅炉房、各种机(泵)房(含工业、生产、生活、消防泵房)、各类站内及人防区域内的套管项目,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八册《工业管道安装工程》。 9.各种锅炉设备安装项目,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10.信息通信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中,有线接入用户通信的安装工程(包括室外通信线路、光纤入户、用户通信设备及线缆等安装与调试),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024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十一册《信息通信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接入网前端及有线通信网络工程项目,执行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 注:2017系列定额、2023系列概算定额各专业计价依据与其他行业专业计价依据的界限划分及适用范围,参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