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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需先行换发试点资质证书!业绩必须进入“四库一平台”方可认定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我省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业绩要求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类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其中,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所填报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业绩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关于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换发含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需要办理其他资质申请事项的,需先行换发试点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中既有下放试点资质,又有未下放试点资质的,需凭资质证书原件先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换发下放资质的证书(或邮寄办理),再按照要求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取新证书。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一、勘察资质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二、设计资质(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三、施工资质(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四、监理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附原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第3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为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时间2021年上半年。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我省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三、审批与监管(一)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或者原有方式审批;申报其他资质类别的采用原有方式审批。(二)申报途径。企业通过“江苏省住房城乡和建厅行政审批综合平台”网上申报勘察、设计、监理资质,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网上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申报直接报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按照原省批资质申报渠道申报。企业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栏目进行资质申报和办事指南查询(网址: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三)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1. 申请。企业通过资质申报系统,阅读《告知书》后,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资质申请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详见附件2)。2. 受理。我厅行政审批处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公示。对已受理的告知承诺申请事项,我厅将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站”公示企业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企业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4. 审批。我厅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体化平台,对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5. 公告。对企业填报信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厅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在公示期内被举报投诉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审批结果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江苏建设公众号”等进行公告。6. 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将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将在审批系统予以记录。(四)监督管理我厅将加强对告知承诺申请事项的监管,对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在核查中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列入失信名单。因上述情形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四、业绩要求企业提出试点资质申请,相关工程项目业绩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类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其中,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所填报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业绩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申请工程勘察及非建筑工程和市政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本着自愿原则,企业可以在申请资质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类业绩”模块录入企业和个人业绩信息,经确认后转入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未进入平台的项目业绩,我厅将采取适当方式核查其真实性。五、其他事项1. 关于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换发。为了顺利衔接试点资质审批工作,含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需要办理其他资质申请事项的,需先行换发试点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原资质证书中只有下放试点资质的,凭资质证书原件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直接换证(或邮寄办理);原资质证书中既有下放试点资质,又有未下放试点资质的,需凭资质证书原件先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换发下放资质的证书(或邮寄办理),再按照要求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取新证书。2. 关于重组、合并、分立事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pdf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pdf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月27日发布时间:2021-02-09 09:25:46 分类:政策快讯29120 -
违规立案查处!严查项目经理、总监等到岗履职!各地陆续发文!
2021年对项目经理、总监等现场履职的检查,越来越严!近期各地陆续发文严查项目经理、总监等到岗履职,严格防范因项目管理人员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行为。01广东 ▪ 广州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加强全市住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名考勤的通知》。1.加强实名登记管理。从2021年1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在建住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包括施工、监理项目部)从事该项目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进行实名登记。2.完善日考勤制度。从2021年3月1日起,进出全市在建住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落实日考勤制度(进出施工工地按工人实名考勤有关要求执行)。考勤地点统一设在施工总承包(监理)项目部办公区。考勤采取生物(人脸)识别方式进行。3.配置项目部考勤设备。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项目管理部人员考勤设备的购置(可不设置门禁),其考勤数据与施工工地工人实名考勤数据一并上传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各项目工地项目部考勤设施应于2021年3月1日前准备就绪。4.落实总承包企业责任。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工作由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监理企业负责监督。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应自觉考勤、自觉接受管理。5.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将利用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情况,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考勤情况进行在线监督。对不考勤或考勤不正常的管理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信用记录。02江苏 ▪ 南京 2020年南京印发《现场主要人员考勤管理办法》:1.施工现场采取人脸考勤管理,按日考勤,当天进退场时间间隔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2.根据出勤情况,实行现场施工项目部月考勤星级标志管理。03宁夏2020年9月27日,宁夏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到岗履职有了更严格的规定。1.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对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质量员、施工员、设备管理员、起重机械司机)逐步实施人脸识别考勤管理。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其中之一连续2个月无考勤记录或者考勤率低于9天(40%),以涉嫌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3.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04浙江 ▪ 金华 浙江金华市住建局发布通知,规定:1.每日2次刷脸考勤,对检查中发现的人员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每天上午10点前、下午3点后分别到施工现场刷脸考勤1次。3.对检查中发现的人员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或记录信用评价或通报批评。05四川 ▪ 成都1.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实名制考勤标准。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在项目现场自行完成进场和出场两次考勤,且在岗时间不得低于4小时。2.项目经理每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24天,项目总监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每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15天,未按规定满足考勤天数要求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和总监所在企业予以信用扣分。3.在建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当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资格等级应不低于原项目经理,业绩应与拟承担工程项目的规模相适应。4.推动“电子围栏”实名制管理体系全覆盖。确保在2021年春节(2月11日)前实现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2021年3月1日起,全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身份认证及实名制考勤将以“电子围栏 手机定位 人脸考勤”方式为主,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门禁”设备为辅,所有数据必须由终端设备(手机、闸机等)直接采集上传,任何经第三方平台“中转”上传的数据一律无效。5.严厉查处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打击使用人员照片、视频等进行实名身份认证、实名制考勤或通过第三方平台篡改数据“中转”上传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逃避监管行为,将依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公示曝光。6.市住建局将每半年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率和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匹配率排名靠后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纳入对相关责任主体及个人的信用评价。06湖南 ▪ 长沙 湖南长沙市住建局发布通知,规定:1.人员不到岗、履职不到位的项目,一律停工,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重点核查关键岗位人员的笔迹和在现场的履职记录。2.整改不力或不到位的,除责令停工整改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不得推荐参评任何奖项。发布时间:2021-02-09 09:19:06 分类:政策快讯3017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并就相关事项印发通知如下:0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0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03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时间:2021-02-09 09:13:57 分类:政策快讯26279 -
住建厅:工程监理企业2021年资质动态核查开始!
关于2021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平稳过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我省工程监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2021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核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规定。 二、核查范围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三、核查内容1.核查监理企业注册人员是否符合本企业相应专业资质等级条件。2.核查监理企业是否有“挂证”或在各级、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检查、督察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等。3.核查监理企业近两年是否按时如实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数据。四、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于符合本企业相应专业资质条件,在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挂证”等检查、督察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如实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数据的,核查结论为合格;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对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省厅将依法做出限期整改、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撤回(撤销)资质的处理或建议。五、核查方式和要求1.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阶段。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并做出初审结论,于2021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明细表》(包括电子版,见附件)报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2.省厅核查阶段。省厅接到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工作情况报告后,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动态核查,并重点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监理企业注册人员情况,做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论。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报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情况。联系电话:024-23447623邮箱:lnjgc8646@163.com附件: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明细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月8日发布时间:2021-01-20 17:32:30 分类:政策快讯32136 -
冬季怎么做好工地疫情防控?广东发布方案!
为做好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广东省住建厅日前印发《秋冬季建设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精准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全省建设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加强参建人员动态监测和防控,坚决遏制散发病例和聚集性疫情,继续巩固建设工地疫情防控成果。二、突出参建人员动态监测秋冬季是工程项目建设高峰期,建设工地具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等特点,各建设工地要针对这一实际,加强对以下人员的排查和监测,做到早晚测量体温:一是监测新进场人员。认真检查新进场人员“健康码”,排查新进场人员14天内是否有报告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等。如发现有相关接触史的新进场人员,要求其提供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后方可进场。二是监测有呼吸道症状人员。要督促建设工地健康管理员及时了解当地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切实提高监测意识,发现建设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的,要求出现症状者及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决定是否返回建设工地。其他无接触人员核酸检测“愿检尽检”。三是监测重点人员。如建设工地内有入境人员、来自国内高风险地区人员、解除医学观察人员、出院新冠肺炎患者,应重点加强健康监测,要求其定期进行核酸检测。三、强化建设工地关键部位管理各建设工地要结合实际,继续强化关键部位管理:一是进出工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地封闭式管理,严禁非参建人员及车辆进入。健全完善人员进出管理制度,建立包括进出时间、前往地点、事由、交通方式及接触人员等内容的管理台账,严格管理参建人员进出。二是施工区域管理。根据施工进度和作业实际,科学、合理组织人员进场作业,划分人员密集作业区域和非人员密集作业区域,在人员密集作业区域施工的人员须佩戴口罩。三是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应保持办公区域(含会议室)室内空气流通,加强办公室、会议室地面、桌椅、台面、电脑、电话、开关、门把手清洁消毒,可用含氯消毒剂擦拭,后用清水洗净。四是集体宿舍管理。保持宿舍通风,每天应开门窗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用排气扇等进行机械通风。每天清洁宿舍内地面、墙壁、床、桌、椅、台面、门把手等。五是食堂管理。保持食堂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餐具要通过煮沸消毒或利用消毒碗柜消毒。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食堂人员处理食物,特别是处理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前要注意佩戴口罩和清洁双手,食物要烧熟煮透。六是公共卫生间管理。要保持公共卫生间空气流通、干燥、无积水,保持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可用含氯消毒液清洁地面、洗手盆、坐便器或便池及周边、水龙头、门把手等,并用清水清洗。拖布、抹布等可用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存放。我省秋冬季具有天气干燥等特点,消毒消杀工作应认真咨询当地疾控机构并在其指导下进行,或聘请专业消毒队伍进行,并注意防火安全。四、落实建设工地疫情防控主要要求各建设工地要在认真总结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的疫情防控经验的基础上,切实落实秋冬季疫情防控主要要求:一是划分隔离区域。要选择通风条件良好的独立房间作为建设工地临时隔离区域,有条件的应选择具有独立卫生间的房间作为建设工地临时隔离区域。隔离区域内应配备体温计、洗手液、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及带盖的垃圾桶。二是备齐防疫物资。要提前配备足够的防疫物资,可按30天满员使用计算,配齐备足测温设备、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专业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84消毒剂、含氯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三是开展应急演练。要针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点,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应急处置流程,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实战演练和桌面推演,提高参建各方主体及其关键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四是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强化落实秋冬季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强化秋冬季防蚊灭蚊灭鼠和清除越冬虫卵工作,配齐防蚊灭蚊灭鼠药水和工具,加强建设工地内食堂、宿舍公共卫生间清洁卫生和积水处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清除蚊虫鼠孳生地,严防病媒生物孳生传播,切实降低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等秋冬季易发媒介传染性疾病与新冠肺炎疫情叠加风险。五、及时有效处置建设工地疫情各建设工地要紧密对接属地社区、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发生涉疫情况,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出引导工作,保障应急通道畅通;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根据属地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六、抓好参建人员健康管理各建设工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参建人员健康管理和教育:一是严格健康档案管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参建各方聘用的所有人员坚持开展健康管理,完善“一人一档”等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人员健康和流动情况。二是做好秋冬防控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参建人员秋冬季防疫政策、健康知识的教育,尤其要对提高防范意识、克服麻痹思想进行再强调,对加强个人防护进行再部署。教育引导参建人员深入了解新冠肺炎和秋冬季容易发生的流行性感冒、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气管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的特点及辨识方式,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防护方法。三是科学佩戴口罩。参建人员在密闭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内要坚持佩戴口罩,特别是进入电梯、公共卫生间等要佩戴口罩;生病就医人员尤其是出现发热或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健康管理员、食堂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保安员、保洁员等要坚持佩戴口罩。四是提倡安全出行和新消费方式。引导参建人员在元旦小长假、春节长假期间不返回或不前往国内高风险地区;提倡消费移动终端和无现金支付,避免使用现金接触后交叉感染。七、强化疫情防控组织领导(一)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专班、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要充分认清境外疫情仍在蔓延、我省内防反弹外防输入压力较大的严峻形势,清醒认识到我省建设工地仍存在发生零星病例甚至可能引发聚集性疫情的风险。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地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按照“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抓紧开展建设工地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全面组织开展防控漏洞再排查、防控重点再加固、防控要求再落实。(二)压实主体责任,严守疫情防线。各地专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压实施工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深入查找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实、参建人员疫情防控意识不强、疫情防控存有盲区死角等短板和漏洞,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筑牢建设工地秋冬季疫情防线,确保参建人员健康安全。(三)加强宣传引导,增强防控意识。各地专班、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和风险提醒,从主流媒体了解最新疫情防控信息,不信谣不传谣。要引导参建人员增强疫情防控意识,保持健康心态,清楚知道个人和家庭在防止疫情传播中的重要作用和责任,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要反复强调、反复教育、反复提醒参建人员如实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务必及时报告并就医。(四)加强值班值守,迅速应急处置。各地专班、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要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特别是在元旦小长假、春节长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渠道畅通,预置充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迅速有效处置突发情况,确保不发生聚集性疫情。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详细执行方案,做好工地疫情防控。发布时间:2021-01-15 13:35:14 分类:政策快讯28589 -
住建局:企业资质跨区域变更核查业绩及主要人员!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和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政务〔2020〕82号各县(市)住建局、长乐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建设领域行风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发展,维护建筑业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和申报业绩核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稳定发展,企业申请省内跨区域变更(含省内外地市、非我局及所辖县对于主要人员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发函通知企业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逾期未整改到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为促进建筑业企业资质诚信申报,结合业绩网查公开情况,针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工程业绩),在资质审查阶段予以相应的函询核实:1.施工总承包资质涉及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1)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平台、省级项目监管平台上数据等级为A、B、C级且信息完整符合标准的业绩,直接予以认定;平台上业绩信息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为D级的业绩(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进一步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2)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由联审部门核实。(3)其他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出现任何一方函复结果不属实的,申报业绩均认定不属实。2.专业承包资质涉及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升级企业工程业绩。(1)专业承包资质申报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可查询、且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予以认定。(2)地基基础工程:地基所属房建主体工程要求网查(网查要求与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认定相同),同时函询项目建设单位核实。(3)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承包:由联审部门核实。(4)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要求的消防工程业绩、大型环保工程业绩,要求在相关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同时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非大型环保工程函询项目建设单位核实。(5)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核工程相关专业承包: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6)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函询项目建设单位核实。三、业绩函询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申报企业在陈述补正阶段应对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再次核实确认,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陈述。1.企业放弃陈述,自行申请退件或不予许可。2.企业接受函询,在陈述报告中对是否先行许可出证情况进行说明。(1)企业选择先行许可并同步接受函询,如函询回复结果为业绩不属实,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2)企业选择待回函结果属实后再予许可出证,如函询回复结果为业绩不属实,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企业申报业绩在函件发出之日起20日内未收到函复或函复内容不明确的,申报业绩本次不予认定,企业应重新申报相应资质。(3)企业申报业绩如属于网查业绩信息不完整、无法确认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情况的,须待函询回复结果属实后方可许可出证。3.企业在陈述中提供工程造价30%以上相关工程发票,发票经审批部门核验真实有效的,申报业绩予以认定。以上通知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30日发布时间:2021-01-15 12:00:16 分类:政策快讯30310 -
未来5年建筑工人改革大方向定了!住建部等12部门联合发文
近日住建部、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特别提出,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到2025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1000万人以上。到2035年,建筑工人就业高效、流动有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增强,形成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工人大军。主要任务(一)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二)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企业,自主选择1—2个专业作业工种。(三)鼓励建设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引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四)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引导建筑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机器人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和建造科技的探索和应用,提升智能建造水平,通过技术升级推动建筑工人从传统建造方式向新型建造方式转变。(五)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制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完善职业(工种)类别。(六)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要求,逐步提高基本配备标准。(七)加快推动信息化管理。(八)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九)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十)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机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附原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筑产业工人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队伍,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夯实建筑产业基础能力为根本,以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建筑工人队伍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新时代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撑。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1000万人以上。到2035年,建筑工人就业高效、流动有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增强,形成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工人大军。三、主要任务(一)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引进人才、设备等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与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进一步做专做精。(二)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企业,自主选择1—2个专业作业工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建筑工人服务园,依托“双创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符合条件的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创业成立专业作业企业的农民工提供。鼓励建筑企业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三)鼓励建设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引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建设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建立以建筑工人培育基地为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建筑工人队伍。创新培育基地服务模式,为专业作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为建筑工人谋划职业发展路径。(四)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引导建筑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机器人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和建造科技的探索和应用,提升智能建造水平,通过技术升级推动建筑工人从传统建造方式向新型建造方式转变。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劳模和工匠人才(职工)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库,切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发包时,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五)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制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完善职业(工种)类别。强化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发挥设计、生产、施工等资源优势,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采取建立培训基地、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解决建筑工人理论与实操脱节的问题,实现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在技能劳动者供需缺口较大、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企业和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探索开展智能建造相关培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养,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六)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要求,逐步提高基本配备标准。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对使用高技能等级工人多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配备比例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的监督检查,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建筑职业(工种)人工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为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提供信息指引。引导建筑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完善激励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七)加快推动信息化管理。完善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物联网、计算机视觉、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培训记录与考核评价信息管理、数字工地、作业绩效与评价等信息化管理。制定统一数据标准,加强各系统平台间的数据对接互认,实现全国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将建筑工人管理数据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八)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依法依规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失信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九)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制定推广适合建筑业用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十)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机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大力开展工伤保险宣教培训,促进安全生产,依法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鼓励用人单位为建筑工人建立企业年金。(十一)持续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办理居住证,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建筑工人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推行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引导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管理。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制定统一的着装规范。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避难场所,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书屋、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托入学等问题。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强化建筑工人队伍的思想政治引领。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引导广大建筑工人。要按照《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劳动保障水平。(二)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着力加强源头(劳务输出地)建会、专业作业企业建会和用工方建会,提升建筑工人入会率。鼓励依托现有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建筑工人培育产业协作机制,搭建施工专业作业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助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发展。(三)加大政策扶持和财税支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继续落实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好职业培训、考核评价补贴等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一定比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专项用于施工现场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对达到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比例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可适当减少该项目建筑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的费用支出。引导建筑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育合作伙伴关系,组建建筑工人培育平台,共同出资培训建筑工人,归集项目培训经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指导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鼓励建筑企业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交流、技能竞赛,扩大参与覆盖面,充分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参与积极性,提高职业技能;加强职业道德规范素养教育,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综合素质,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解读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建筑工人劳模选树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筑工人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良好氛围。附件:1.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2.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3.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 育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 通 运 输 部水 利 部税 务 总 局市 场 监 管 总 局国 家 铁 路 局民 航 局中华全国总工会2020年12月18日发布时间:2021-01-07 15:23:33 分类:政策快讯27923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月1日起,这类项目不再实行监理!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广州市以下类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房建项目: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800万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南沙新区、黄埔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宗地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工业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监理。无需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内部监理。通知原文: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的通知(试行)穗建改〔2020〕2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一、试点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时间和范围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市以下类型项目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地内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800万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地实施,增加企业的感受度,对标“世界银行评价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宗地内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三)南沙新区、黄埔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宗地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工业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决定项目不实行监理的,可试点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二、推行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通过保险公司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强化项目方案和施工过程管控,以管理创新构建更加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综合保险代替监理实施过程监管试点,确实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探索工程监管新方向,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试点项目中确立以质量安全保险为核心的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机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一)保险险种必选险种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其中缺陷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2)保温和防水工程;(3)装饰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等。安责险的保险范围包括:(1)从业人员、第三者死亡;(2)救援费用及诉讼费用;(3)从业人员、第三者伤残;(4)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5)从业人员猝死、中暑死亡责任;可选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险(法人、自然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组合。试点项目不再强制要求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投保必选险种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可选险种是否投保由各投保人自行决定。试行期间必选险种保险费原则上不高于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公司的费用。(二)投保与承保1.试点项目,应该在正式办理施工许可前投保相应的险种,原则上,必选险种应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或主承保公司投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首次监督检查时核查保险保单。2.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承保实行统一保险方案、统一理赔服务。3.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承保可选择共保模式或独家承保模式。4.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保险公司原则上有国内其他2个或以上城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主承保或单独承保经验,且有不少于10个主承保或单独承保的缺陷保险案例;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信息、风险管控数据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5.小型低风险工程投保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依合同约定,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6.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新建小型低风险工程项目建筑安装总造价不得低于同区域内相应类型、相同装修情况的工程平均造价。(三)施工过程监管1.保险公司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技术检查工作,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的工作职责应包含质量管控和安全管控,不包含监理的法律责任和进度管控、现金流管控等。建设、施工单位应配合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碍其开展正常的风险管理工作。2. 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应定期(每月至少1次)或在施工关键节点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每次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提出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检查报告应报送保险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及时整改,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改正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复保险公司。3.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应在每个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情况、质量缺陷追踪情况进行汇总评价,并按要求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缺陷未改正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相关分部验收。4.保险责任生效前,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查验,将暴露的质量缺陷汇总,出具《竣工复查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对复查报告中提到的质量缺陷或损坏,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5.试点范围内无需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内部监理,承担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用表、施工方案、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整改回复确认、验收等涉及原由监理单位填写、签字、盖章的资料及手续。(四)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后,风险管理机构应对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质量缺陷追踪情况进行汇总评价,编制《质量安全风险最终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最终检查报告”),并将书面材料盖章后报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最终检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情况汇总、改正质量缺陷情况汇总、总体风险评价。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主承保公司应当参与竣工验收,并提出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中列出的质量潜在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最终检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五)信息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管平台搭建小型低风险工程保险模块功能。保险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风控检查数据和理赔数据及时完整的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信息监管平台。风控检查数据由信息监管平台推送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一步跟踪处理。(六)保险理赔工程竣工后,保险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及房屋所有权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先行赔付,属于明确施工各方责任的,同时向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代位追偿。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保险机构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七)争议处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维修结果、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缺陷保险)或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书面加盖公章的事故认定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报告作为赔付依据,对赔付结果依然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八)推进方式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3日发布时间:2020-12-18 15:15:01 分类:政策快讯36848 -
住建厅:政府工程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已用现金缴纳的可以替换!
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近日安徽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实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工程保函。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依法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上述四类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要应用于工程担保,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业企业,要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通知原文: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通知如下:一、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依法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以下简称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力争到2020年12月底,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的比例达到40%以上。自2020年12月1日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上述四类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二、降低保证金缴存额度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实行差别化缴存制度。三、建立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要应用于工程担保,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业企业,要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弄虚作假、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要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政策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五、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担保保证业务,积极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并与省政务服务网、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优化担保流程,制定公布办事指南,简化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降低担保费用。积极发展电子保函,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及时查处非法设立保证金、违规超标准收取保证金、超期限滞留保证金、限制保证金缴存方式等行为。六、强化责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职责指导各地开展工程担保工作,加强对工程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加快推行电子保函,提升企业办理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的便利度;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各级住建、发改、财政、人社、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有序推进本地区工程担保工作。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2020年11月27日发布时间:2020-12-11 11:02:13 分类:政策快讯38293 -
资质大变革!刚刚住建部正式出台新资质改革,多项资质被正式取消/合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二)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2.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附件下载: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xls2、 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xls发布时间:2020-12-03 11:25:44 分类:政策快讯3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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