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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政府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布时间:2021-03-11 15:09:05 31799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快落实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快制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2020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关于加快落实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21〕15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池州市、黄山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宣传和应用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微博、召开专题业务培训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切实加强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应用指导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协调推进工作。

二、加快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加快制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2020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推进工程保函信息共享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及时记录、更新工程保函信息,推进工程保函相关信息共享。

请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及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

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3.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4.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5.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6.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7.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8.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安徽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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