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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流程
我国农村土地的确权证,也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以用于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是农民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等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是根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目前全国2838个县(市、区)、3.4万个乡镇、55万多个行政村已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15亿亩承包地确权给2亿农户,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国农村承包地颁证率已超过96%。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做好工作。由于土地确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基本上都是采取分步、相对集中的方式推进。具体确权办法包括了这么几个流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流程(农村土地确权证在哪里办理?)一是清查土地承包档案资料。主要是要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边界、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二是对承包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界限、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依据。三是完善承包经营合同。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四是完善全登记。以承包农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簿的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和权利归属。已经建立登记簿的,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五是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户主或共有人,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的证书。农村承包土地确权是一个相对集中的工作,在各地集中开展土地集中确权期间,是以村社为单位开展集中调查、测绘,制图、公示、办证等工作,个人只需要在公示结果前签字确认就行了,不需要本人亲自去办理,基本上都是由小组报村委会,汇总以后再报到乡镇,分期分配上传到县国土局办理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综上所述,由于农村确权工作涉及到前期资料收集、入户调查、地块测绘、公示审核、建立登记薄、确权证发放等流程,个人是单独完成相关程序的,必须是由村集体集中进行申请办理,只有在确权证办理完成,因为分户或是有纠纷等原因需要单独办理确权证,才能由个人申请办理。发布时间:2022/04/22 10:49:04 分类:政策快讯22877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何被法律保护(干货!)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可以继续承包吗?《民法典》第332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承包人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如何保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发布时间:2022/04/22 10:46:18 分类:政策快讯12964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走哪些流程?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
2021年内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以来,对农村土地流转做了进一步说明,使土地流转更加规范化,进一步保护农民的利益。首先,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农民集体、农户家庭和经营权受让方,三方分别对应的权利是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受让方的土地经营权。其次,农民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农民朋友对土地流转的相关程序以及国家政策不清楚,常常会吃亏。明明是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升收入,但反而收入不如以前了;或者土地流转后又遇上土地征收拆迁,有些地方以土地流转之名行违法征收之实,吃亏的还是农民。所以大家对于土地流转的程序以及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必须有一定的了解,心中有数才能处变不惊。万典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政策知识:流转土地需要走正规程序1、提出申请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2、审核、登记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土地流转应坚持的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必须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只有少数人同意,那么则是不可以流转土地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要注意什么?1、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注意签约人是有民事能力的人,转出方签约人应为承包方代表(户主)或经承包方(户主)授权的人。2、注意明确土地流转方式。特别是转包与转让的差别巨大,一定要格外注意。3、注意明确流转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环境比较复杂的,最好双方一起进行侦探,再做进一步的决定。4、注意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5、注意流转的期限以及起止日期。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6、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道路条件、水源供应、流转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一系列问题。7、注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8、注意约定违约责任。9、注意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是村民的生存之本,因为现在实行规模化生产,村民所拥有的土地比较分散,所以村民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取费用,而其他人通过流转而来的土地进行扩大化生产,其实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好事。但是在流转过程中村民一定要注意,流转是保留村民的承包权的,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任何通过流转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村民都需要提高警惕。签合同时也要慎之又慎,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及时问清楚,以免以后遭受损失,增加维权的阻力。来源:万典律师发布时间:2022/04/22 10:44:25 分类:政策快讯12055 -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办理流程,这几点你需要知道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办理流程,这几点你需要知道1、申请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管理部门的批准件;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2、审核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3、输入电脑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4、发证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就会给申请机关发证的。虽然整体上看来办理进口贸易许可证的流程是非常的简洁清晰的,但实际上前期需要公司准备的材料较多,而且公司本身如果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话,是不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工作的。发布时间:2022/04/22 10:42:12 分类:政策快讯13870 -
进出口经营权怎么办理?什么是进出口经营权?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政策扶持,进出口贸易也随之发展,越来越多的的外贸公司都想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有很多,这让很多企业对进出口申请趋之若鹜。什么是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经营权就是企业具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权利,也就是企业所具有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资质 能力。不过申请进出口备案也是需要条件的,无论在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他的经营范围里必须有进出口业务内容才可以申请进出 口备案。凡内资企业,经营范围里有“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就可以办理。进出口备案进出口备案即海关备案,是指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海关备案出口登记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必要条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以下内容: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如果经营范围里没有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相关内容,则无法直接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先去变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办理过程中会涉及到的部门,如:1、商务部:出口备案2、海关3、电子口岸4、外汇管理局:外汇备案5、银行:外汇账户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流程及时间:1、如营业执照没有进出口经营范围需增加后办理,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5个工作日。2、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3、国、地税办理变更手续5个工作日。4、海关办理登记手续8个工作日。5、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1个工作日。6、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1个工作日。7、电子口岸办理登记手续8个工作日。申请的条件申请的公司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资格和条件,才有可能成功获取。1、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且依法纳税,以及按国家规定报送工商年报并通过。2、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要求企业经营范围带有“进出口”字样。要是没有的话,则可以通过变更经营范围的方式,进行添加。4、要求从事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事生产、加工的生产型企业(含科研院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如果不够,可以通过变更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增资。拥有进出口权的好处1、拥有了进出口权,企业就可以直接自营进出口,可以开设自己的外汇帐户,既方便又节省开支。2、自营进出口的好处是企业由此可以获得出口退税,在以往的委托代理业务中,退税部分一般由外贸公司享受,自营以后企业可以直接获得退税,这是一笔不小的利润。3、企业自营进出口后,与外商接触和交流的机会多起来,有利于企业寻求更多的商机,减少顾客的流失,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良好对外宣传形象。4、另外公司拿到进出口权后,自营进出口省去了找代理公司出口的环节和费用,而且货款直接到本公司外汇帐户的,省心放心不说,还可提高效率减少中间环节。 现在国家对企业申请进出口权已放开了,并无注册资金及年进出口额的限制,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申请。发布时间:2022/04/22 10:38:13 分类:政策快讯17385 -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你想知道的看这里
导读:现如今,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越来越多的征地拆迁发生,农村户口和承包地的价值越来越大,但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疑议和纠纷的产生。本文现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常见的问题跟大家聊一聊。1. 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是否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农村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主体是组成家庭的农户,他们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的是共有关系。因此,确认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农户成员。2. 户口迁入城市后,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吗?户口迁入城市落户后,就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对承包主体资格及其范围的限定,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人一般情况下没有承包资格,因此也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3. 因村委会不发包而没有土地经营权的,怎么办?农村村民因为村委会不发包而没有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所在乡镇的政府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4. 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没有实际取得承包地,怎么办?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后期外出打工等原因而没有实际取得承包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 结婚或离婚后,户口未迁出,还有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吗?夫妻离婚并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只要户口未迁出,继续履行村民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财产分配方案等,其有权平等享有。6. 征收时,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确定后,村委会不分配怎么办?土地补偿费分配总额的确定,属于村委会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内容,村民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村委会一旦把要分配的补偿款总额确定下来,则属于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每个成员对该财产就享有了要求平等分割特定份额的请求权。村民小组是以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接受和分配征地补偿款,在分配的过程中,村民小组和村民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村民小组没有给村民分配补偿款的属于民事侵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7. 土地承包期限内,家庭成员全部把户口迁入城市,承包的耕地需要交回村集体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户组成的家庭为单位取得的,整个家庭所有成员全部转为非农户口后,就丧失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承包的耕地需要交回村集体。为了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保证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人的户口未迁出。以上是针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常见问题的解答。由于承包地直接影响广大农民重大利益,在遇到类似纠纷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发布时间:2022/04/21 15:00:10 分类:政策快讯1417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10日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章 流转方式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第四章 流转合同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八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五章 流转管理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来源:冷水江市农业农村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发布时间:2022/04/21 14:59:11 分类:政策快讯12040 -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企业开展特许经营须满足“两店一年”
近日,福州市商务局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于是对其立案。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企业在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两店一年”)的条件下,不仅签署了2份品牌连锁加盟合同,还收取了6.88万元的加盟费。鉴于该企业在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下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福州市商务局向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限期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还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案例点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高远)(来源:福州日报)发布时间:2022/04/21 14:55:59 分类:政策快讯16593 -
五部门发文: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图片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人民网北京7月8日电 (王仁宏)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实施细则》要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实施细则》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提出,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该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等。在监督与责任追究方面,《实施细则》强调,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本文来自【人民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发布时间:2022/04/21 14:48:23 分类:政策快讯12504 -
陕西:推动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提升到60%,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24%
内容摘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提升到60%,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24%。 2022年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相关部署,扎实推动以人为核心的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扩大内需,推动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年度工作要点。一、推动关中平原和呼包鄂榆城市群高质量发展(一)抓好城市群“十四五”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积极落实《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推进关中平原城市群跨省合作重点事项备忘录》相关事项。推动《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十四五”重点合作事项》落地,共同推进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发展协同合作、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在若干领域力争取得更大突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西延高铁、西康高铁、西十高铁建设,推进延安经榆林至鄂尔多斯高铁前期工作。建成通车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开工包茂高速曲江至太乙宫改扩建工程。加快推进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开工建设府谷、定边机场,开展渭南、商洛机场前期工作。完善西安地铁网络,6号线二期年内建成通车。加快引汉济渭二期、东庄水利枢纽、榆林黄河引水等建设进度,协同推进黄河古贤水利枢纽前期工作,加快东庄供水工程、蒋家窑则水库等项目前期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西部机场集团、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深入实施秦创原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创新促进中心、网络平台、平台公司建设,提高市场化运作、常态化路演、链条式孵化、高效能运转水平,年内总窗口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注册公司不少于200个。支持榆林创建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快杨凌农科城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强与山西、甘肃、内蒙古城市群城市对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协同推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合力建设关中科创大走廊。(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生态环境共保共治。持续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片区建设,推进秦岭国家公园创建工作。强化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联防联控,协同控制PM2.5和臭氧污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协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制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黄河流域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积极推广高西沟村生态治理模式,加快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与内蒙古共同推动黄河粗泥沙集中来源区拦沙工程建设。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以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大黄河干流、延河、无定河等治理力度。持续推进石川河、红碱淖生态补水。深入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严格全过程用水管理,落实国家关于地下水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要求。以关中平原为重点,继续实施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开展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行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健全常态化沟通对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落实2021年推进关中平原城市群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相关成果,配合甘肃省举办2022年联席会议。支持关中平原城市群区域合作办公室实体化运行,完善建设会商和问题磋商机制,不断提升城市间的合作水平。加强与内蒙古自治区沟通对接,支持榆林市深度参与呼包鄂榆城市群市长联席会议等合作机制,加强重点合作事项的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培育建设现代化西安都市圈(六)组织实施西安都市圈发展规划。推动印发《西安都市圈发展规划》,促进西安、渭南、铜川、商洛、杨凌规划统筹、建设联动、发展融合。指导西安市制定《西安都市圈规划实施方案》。对接国家部署,完善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布局,统筹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着眼都市圈整体性功能布局,按照“产城融合、功能完备、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捷”的思路,推动毗邻区县重点板块一体化协同发展,加快打造富平—阎良航空产业、高陵—泾阳—三原先进制造业、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咸阳经开区临空经济等一批特色功能组团。(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增强西安国家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统筹推进支持西安市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加快经济恢复发展政策的实施,定期调度实施情况,确保政策发挥应有效果。支持西安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加快国家分子医学转化科学中心、先进阿秒激光、电磁驱动聚变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西安中心城区瘦身健体,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一般性的加工制造业向周边中小城市转移。系统运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城市体检结果,开展城市风险评估。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开展城市更新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安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持续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发展改革。研究出台支持西安—咸阳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8个一体化发展规划,引导西安与咸阳一体化发展、一体化布局。进一步优化西咸新区管理体制,完善直管区、共管区协同发展机制,支持西咸新区建设创新城市发展方式示范区,抓好西安—咸阳一体化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西安市、咸阳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统筹推进中小城市、小城镇和特色小镇建设(九)促进中小城市特色化发展。加快宝鸡关中平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建设,提升榆林交通枢纽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能级,印发汉中建设区域中心城市意见。支持延安擦亮中国革命圣地、历史文化名城的名片,打造国家陆港型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支持安康加快建设秦巴综合交通枢纽、西北内陆物流节点和生态旅游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相关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推进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机构信贷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县城建设,加快补齐县城公共卫生防控救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污水收集处理、排水管网建设等17个领域短板弱项,创建10-15个县城建设示范县,改善县城人居环境。指导富平县、三原县、岐山县开展全国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相关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抓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推动“一县一策”事项清单落地见效,加快培育“一县一业”,打造特色主导产业链条,提升县域首位产业集聚度。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的原则要求,指导各县推动产业园区整合升级,积极创建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打造创新服务平台,强化土地等要素保障,留足产业的空间、夯实发展的载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相关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促进小城镇和特色小镇健康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全力推进100个乡村振兴示范镇建设,努力建成高水平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和全省小城镇建设的示范样板。支持蔡家坡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布纳入第一批全省特色小镇管理清单,加快推进纳入清单内小镇建设,适时组织开展第二批纳入全省特色小镇管理清单申报审核工作。对照第一批全省特色小镇管理清单,及时对清单外小镇清理或更名,特别是对行政建制镇和传统产业园区错误命名的虚假“特色小镇”、单纯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自我冠名的“某某小镇”,以及停留在纸面上、并未开工建设的虚拟“特色小镇”立即除名。举办全省特色小镇现场观摩会,推广一批建设典型经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体育局、省林业局,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和治理水平(十三)建设安全韧性城市。优化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布局,加快西安国家医学中心建设,完善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设施和疾控中心,加强社区和基层发热门诊建设,强化流调队伍、集中隔离点和防疫物资储备,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增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推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经验做法,用好人防应急支援体系,提高防控重大风险和应对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的能力。推动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落地落实,开展县城排水防涝治理试点,加大易涝点整治力度,提升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加强房地产风险防控,推进问题楼盘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建设和谐宜居城市。持续推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创建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县(市、区)。坚持租购并举,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8万套(间),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192个。适度超前开展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路网改造提升工程,打通断头路、卡脖路。严格落实“双减”政策,稳妥有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多渠道解决“入园难”问题,系统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改革,“一校一策”支持“双一流”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加快区域医疗中心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提升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服务水平。优化居家社区和医养结合服务供给,稳妥推进“长护险”试点,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超过90%。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建设,禁止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大规模迁移砍伐老树、侵占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物局,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建设低碳绿色城市。制定实施我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建设方式绿色转型。加快环境、交通等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制定出台《陕西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高标准推进省级垃圾分类示范区建设,西安市、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5%。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行监管,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提升到60%,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24%。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入开展“光盘”等粮食节约行动,广泛开展绿色机关、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出行、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加快数字陕西建设,实施新型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加大对5G网络、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的投资力度,建好西安国家超算中心,全省新建5G基站1.85万个。支持各市探索建设“城市数据大脑”,加快构建城市级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打通城市数据感知、分析、决策、执行环节。全面推行城市运行“一网通管”,拓展丰富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实施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快推进城乡深度融合发展(十七)推进国家城乡融合试验区西咸接合片区建设。认真落实《推进国家城乡融合试验区西咸接合片区建设的实施方案》,指导杨凌示范区、富平县、武功县等围绕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机制等试点任务开展先行先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各市(区)进一步简化户籍迁移流程,加强落户政策宣传,完善“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着力提高户籍办理的便捷度。积极推行“实际工作+实际居住”落户的户口迁移政策。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与户籍人口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持续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聚焦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深入开展校县、校企、校校(技校和高校)合作培训,扎实开展重点群体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促进职工稳岗增收。持续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健全政策措施,落实各项保障工资支付制度。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市场化推出机制。(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大力推进乡村建设,在全省打造200个“美丽宜居示范村”。积极推进垃圾试点镇建设,严格控制农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反弹和新增,确保年底前全省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收运处理的自然村比例稳定保持在90%以上。持续推进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全面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健全运营管护长效机制,完成22万座农村卫生户厕改造任务,整改2013年以来各级财政支持改造过的剩余5.68万座问题户厕,切实提高农村人居环境。因地制宜推动供水供气供热管网向城郊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推动县乡村(户)道路联通,促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推进城镇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积极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深化“县管校聘”改革,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办好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立柔性人员上下流动机制,推动“县聘乡用、乡聘村用”。通过对口帮扶、远程医疗、专科联盟等方式,推动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县域下沉。大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推动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点城镇化。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进一步提升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持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加大就业和产业扶持力度,加快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拓宽搬迁群众增收渠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强化安置社区治理,促进搬迁群众社会融入。支持有意愿落户城镇的搬迁群众落户。(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相关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深化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二十二)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扎实开展“标准地”改革试点,力争年底试点区域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40%按照“标准地”供应。鼓励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探索产业用地混合利用。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实施城市有机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持续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全面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加快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探索把自然资源、用能权等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三)健全投融资机制。通过采取“以市带县”模式,深入推动政府投融资平台整合转型。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REITS)等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开发建设运营、盘活国有存量优质资产。健全政银企对接机制,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参与县域城镇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四)加快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编制完成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建筑材料展贸中心及其下属子公司国材(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目前主营业务有:产业投资开发、装配式钢结构体系研发与应用、认证检测服务、国际产能合作、大宗商品贸易、行业科技服务、国际绿标碳足迹、EPD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估报告等业务。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方面,拥有自主研发的钢结构镶嵌式绿色节能建筑体系,以高强、快装、易装、耐用为设计理念,针对于乡村别墅、独栋别墅、联排别墅以及民宿文旅产品等领域成功研发落地产品。在此基础上将研发产品作为文旅民宿宿营地以及乡村振兴计划的主体元素应用其中,并对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整体园区规划形成了一套成熟体系。发布时间:2022/04/20 13:52:44 分类:政策快讯1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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