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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全面加强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福州市房管局、园林中心,厦门市住房局、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近期,我省连续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作业窒息中毒亡人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重点解决有限空间作业中存在的项目“黑户口”、队伍“打游击”、管理“不规范”、人员“无培训”等突出问题,从作业审批、现场管理、日常维护等各环节全面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有限空间全部标识。各级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本辖区所有城镇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镇(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供排水、城市公园绿化、房建市政在建工程,包括已竣工尚在质保检修期内或委托施工单位管养的管网项目等,对涉及到的坑、沟、槽、池、井、管、罐、箱、炉、室、仓(斗)等有限空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筛查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知牌,确保无遗漏、无盲区。二、危险作业全部审批。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相关企业、作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凡作业必审批,由企业负责人审批,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和《作业票》并留档备查。有限空间作业严格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无资格(未经专业培训)作业、无审批作业、无防护作业、无预案作业。三、作业合同全部报备。业主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必须核实承包单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条件,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转包分包。发包方应加强现场检查,不得“只包不管、以包代管”。凡签订的有限空间作业合同,必须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四、作业人员全部培训。各相关企业、作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定期轮训制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要定期组织轮训,从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作业人员,尤其是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全覆盖培训有限空间安全知识、作业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流程等,组织应急演练,每年应至少组织全员轮训1次并留档备查。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行业协会、大型企业举办相关培训,联系师资力量,为小微企业人员多渠道提供培训机会。五、设备用品全部配齐。各相关企业、作业单位要根据作业场所特点,分门别类配备相对应的通风、检测、防护、救援设备用品,如配备多种气体检测报警仪、专用通风机及风筒,为一线作业人员配备便携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毒面具、防护鞋服、安全绳带、对讲机、防爆灯等必要的防护设备用品,作业现场配备紧急救援设施用具等。所有设备用品实行清单式管理,定期检查更新。设备用品配备不齐全的,不得实施作业。六、全面加强行业监管。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负责的行业领域,建立辖区内有限空间作业台账,对“有限空间全部标识,危险作业全部审批,作业合同全部报备、作业人员全部培训,防护设备全部配齐”执行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层级督导,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对不具备作业安全条件的单位,实行最严格的“黑名单”管理,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清出市场。以上工作要求,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主管部门迅速部署传达到县区、到企业、到项目、到班组、到一线人员,部署落实情况于8月31日前书面上报省厅安办,部署落实不到位的将全省通报。省厅近期将组织开展全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列入“安全生产百日大会战”重点内容。来源:福建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8/26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2219 -
广东省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扎实推进我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的作业行为,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项目2021年以来开展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重点抽查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燃气工程、取消或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的项目。二、检查内容(一)勘察设计质量情况。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落实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执行绿色建筑、抗震设防、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配套充电设施、通信设施等标准情况,执行消防安全性、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等标准情况,具体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内容清单》(附件1)。(二)勘察设计发承包行为情况。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依资质承揽业务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名录备案范围内从事施工图审查情况,施工现场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情况(取消或缩小审图范围项目除外)。三、检查安排(一)地市检查。1.制定检查计划。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发承包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数量不低于2021年以来本地区施工许可项目数的10%。2.有序开展检查。一是各级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图系统”)抽取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勘察设计质量和发承包行为检查。二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开展项目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现场检查可结合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一并开展。3.通报检查情况。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实施处罚。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官方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平台通报检查情况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案示警,其中广州、深圳两市公布不少于5个典型案例,珠三角其他城市不少于3个,粤东西北城市不少于2个。4.报送工作总结。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于9月12日、12月15日前将2022年上半年、全年履职情况报送我厅,包括勘察设计活动监管和上半年、全年质量检查通报情况、常见易发质量问题分析、典型案例曝光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工作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并填报《2022年度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项目清单》(附件2)和《2022年度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二)省级抽查。我厅将对10个地级以上市的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每个市抽查6个项目,其中4个项目重点抽查消防设计质量。1.梳理项目清单。确定为抽查地区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填写《工作联络员表》(附件4),并梳理汇总本市属于抽查范围的项目清单(附件5),按要求报送我厅。已在审图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项目,无需列入清单。2.抽取检查项目。我厅从审图系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市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受检项目,反馈相关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及时上传审图系统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上传。3.组织质量检查。我厅从省勘察设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检查组。检查组通过审图系统开展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或者单位,还将进行项目实地或单位实地检查。4.反馈和整改。检查组在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报送我厅。我厅向相关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受检项目检查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并公开省级抽查情况。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将整改、处罚情况报送我厅。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职责。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勘察设计活动监管职责,周密组织本地区勘察设计质量和发承包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安排专人跟进、对接、配合省级抽查工作,从勘察设计源头防范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我厅对开展检查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二)压实主体责任,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压实从业人员勘察设计责任,健全本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校审制度,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三)坚持严查严处,加强宣传警示。要严字当头、全面从严,坚决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移交有权部门处理的案件要跟踪到底,形成闭环管理。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曝光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8/26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2299 -
山西省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及量化标准(修订)
省直各有关厅、局,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各有关企业:为切实加大对我省优势建筑业企业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示范引领效果,持续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开展2022年度山西省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中的《山西省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及量化标准》进行修订。各初审部门应按照修订后的《标准》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并于8月4日前将申报所需相关材料报送我厅,逾期不予受理。附件山西省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及量化标准(修订)一、评选条件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共设置中小型骨干、骨干、优秀骨干和十强骨干四个档次,分别设定相应评选条件,统一采取百分制量化评分标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产生。其中,优秀档次以上骨干建筑业企业数量占所有骨干建筑业企业总量30%左右。(一)中小型骨干、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1.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并具有一级(甲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2.申报骨干企业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高于10亿元,或产值在设区市居前2位并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产值在专业领域居全省前2位并经初审部门推荐;申报中小型骨干企业上年度完成产值在5-10亿元(下含),且在本地区产值贡献、税收缴纳、拉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经初审部门推荐;3.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4.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严格落实我省建筑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筑用工人员考勤率、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企业近一年在省内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参加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1)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两书一牌一档”执行率、竣工工程验收合格率未达到100%,或在省级以上检查中发现存在未按照设计标准施工、偷工减料及其他重大质量隐患,或发生过一般等级以上质量事故;(2)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累计发生2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或考核结论为不合格;(3)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在省级以上“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治理检查中,受到2次以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4)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5)企业存在出借、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或将承揽工程项目转包的;(6)企业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问题且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二)优秀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除满足上述骨干建筑业企业条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速同比实现正增长;2.企业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分别高于40亿元和35亿元,或产值高于20亿元且在智能、绿色、装配式建造等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方面取得领先成果并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3.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且在省级以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查询到行业相关不良信用信息;4.企业近一年应用装配式建造、BIM技术、铝模板技术等创新技术项目数合计达到3个以上,或取得1项以上科技成果登记;5.企业上年度为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积极响应行业政策要求,引领示范作用显著。(三)十强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条件除满足上述优秀骨干建筑业企业条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具有特级(综合)建筑业企业资质;2.企业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分别高于60亿元和50亿元;3.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值,且外向度高于10%;4.企业近一年未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5.企业近一年未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二、评选标准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百分制评分法,评分标准如下:(一)经济指标(60分)1.申报骨干企业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高于10亿元得10分,每增加2500万元加0.1分,加分以20分为限;申报中小型骨干企业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高于5亿元得10分,每增加2500万元加1分,加分以20分为限;2.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值得5分,每提高1%加0.5分,加分以10分为限;3.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外向度高于5%得1分,每提高1%加0.1分,加分以5分为限;4.申报骨干企业上年度完成营业收入高于10亿元得1分,每增加1亿元加0.1分,加分以3分为限;申报中小型骨干企业上年度完成营业收入高于5亿元得1分,每增加1亿元加1分,加分以3分为限;5.企业上年度净资产高于1亿元得1分,每增加500万元加0.1分,加分以2分为限;6.企业主营业务为交通、水利、电力、矿山、市政等专业的,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利润率高于5%,或主营业务为建筑工程专业的,上年度建筑业产值利润率高于1%,得1分;7.申报骨干企业银行授信额度高于3亿元得1分;申报中小型骨干企业银行授信额度高于1亿元得1分。(二)市场行为(15分)1.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得8分,B级得4分;2.企业近一年未查询到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的,此项得7分;存在1条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的,此项得3分;存在2条以上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的,此项不得分。上述行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文书、通知通报文件和省级以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显示的不良信用信息。(三)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13分)企业获得工程建设类省部级荣誉奖项的,每项加2分;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荣誉奖项的,每项加1分,加分以13分为限。(四)科技创新和标准化(12分)1.企业近一年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每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加分以6分为限;2.企业参与的科技计划项目近一年通过立项的,省部级每项加1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项加0.5分;近一年获得智能建造示范类成果或优秀等级以上科技成果的,省部级每项加1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项加0.5分,加分以3分为限;3.企业近一年主编过国家标准的加1分,参编加0.5分,主编过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加0.5分,参编加0.25分,加分以3分为限。(五)附加分项(10分)1.企业在行业示范引领,抢险救灾,乡村振兴等方面,获得省部级行文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文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加分以4分为限;2.企业近一年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或承揽超限高层建筑的,或与省内其他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中标省外亿元以上工程项目的,每承揽1项加0.1分,加分以3分为限;3.企业投资建设装配式产业基地且具有钢构件生产能力的加1分,仅具有PC构件生产能力的加0.5分;近一年承揽的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且装配率高于50%,每个项目加0.2分;近一年承揽的工程项目开展BIM技术应用或认定为优秀案例的,每个项目分别加0.1分和0.2分,加分以3分为限。(六)有关事项的界定1.入选优秀骨干、十强骨干建筑业企业数量未满足要求时,可择优提档递补;评选企业综合得分相同时,建筑业产值高者居前;2.标准提及的“荣誉奖项”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为准;非牵头或非主要完成单位所获得“荣誉奖项”按对应分值的50%加分;“荣誉奖项”和“行文表彰奖励”加分以最新发布结果为准;3.标准提及的“近一年”是指自评选通知印发之日起逆推1年计算;“上年度”是指自上一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来源:山西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8/05 15:25:48 分类:政策快讯12135 -
苏州市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苏州市建筑企业(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专项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定核查重点。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在前期完成动态核查的情况下,落实对整改后仍不达标企业的清理工作,汇总被撤销、撤回、注销、转移资质等企业情况。各地应全面梳理本地区存在《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所列8种情形的企业,确定需现场核查的重点企业,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二、开展现场核查。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将《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所列的第1、2、3、5种情形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符合其他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抽查。核查内容以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资格证)和社保缴纳证明、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和社保缴纳证明为主。对于存在第2、3种情形的企业,应在同一时间段集中核查。对核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问题的企业,应及时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住建部门网站予以公告,督导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材料。各地现场核查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三、及时回顾总结。请各市、区住建部门认真回顾总结本地区建筑企业资质复核清理、现场核查等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包括本地区建筑企业(市级许可)资质基本情况、复核清理情况、处理资质不达标企业情况(包括撤回、撤销、注销、迁出苏州大市范围等情形)等内容。四、开展市级督查。我局将于9月上中旬对全市建筑业资质清理工作开展市级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从各地抽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对建筑企业资质开展异地核查。请各市、区住建部门推荐2~3名资质管理专家,并填写附件2。推荐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2年资质管理工作经验的住建部门资质管理在编人员;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经验、熟悉资质管理业务、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企业正式员工。来源:苏州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2/08/05 15:22:01 分类:政策快讯26853 -
厦门市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助力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订《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是指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本办法所称同级审查,是指具备同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专业工程消防设计进行的审查。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设计单位,称为施工图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专业工程消防设计同级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市交通运输、水力、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监管工作。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原则。审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平、公正”。(二)限时办结原则。审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并将施工图送审查单位审查,可自主选择审查单位,但选择的审查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采用同级审查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相关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采用同级审查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实时纳入“厦门市勘察设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并参照我市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有关管理办法、考评制度等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单位分别对系统内上传的项目信息、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结论等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审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全套施工图;(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八条 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中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关条文。(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是否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审查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项目信息、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内容做出受理判断,并根据下列情况通过系统分别作出处理:(一)送审项目属超出本审查单位资格范围的,或审查单位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二)送审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送审项目属于本审查单位资格范围,送审材料符合形式要求(即按要求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单位应当按要求受理。第十条 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通过系统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报告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向建设、设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大型工程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为7个工作日。(二)规模超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三)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受理时间和施工图修改时间。第十二条 建设、设计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并报送复审,整改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审查单位应及时进行复审,对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用于施工现场的图纸应当从系统中打印生成;按规定应进行重大变更的,相关施工图未经审查单位审核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依据。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按规定应进行重大变更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设计单位应在系统提交相关变更依据及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单位报告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采用同级审查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监管,并进行抽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行。来源:厦门市建设局发布时间:2022/08/05 15:18:52 分类:政策快讯19323 -
北京建委: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现全程网办
北京建委:商业办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现全程网办据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消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效率,让“数据多跑路,企业个人少跑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6月14日发布《北京市商业办公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了商业办公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实现商办租赁登记备案全程网办,减少企业现场办理环节。同时精简填报内容、办理时限,当事人填报内容及上传材料无误的,可实现即时办理。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业办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当事人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登录北京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填报信息无误的实现即时办理,当事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明。如不便开展网上办理的,当事人可携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前往租赁房屋所在区住建(房管)部门开展办理。发布时间:2022/08/03 15:31:11 分类:政策快讯20025 -
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及运行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入整治建筑市场乱象,强化欠薪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在根治欠薪、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规定,我厅对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就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升级改造后的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实名考勤为抓手,对涉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实施预警,兼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管、拖欠工资预警、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和权益保障等功能。平台网址:https://grsmz.jxjst.gov.cn/,定于2022年8月1日16:00正式上线运行。原平台将于2022年8月30日16:00停止运行,不再接收各地实名制管理数据。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联系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历史数据的交接、迁移和保存工作。二、请各地从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劳动监察部门中各报1人信息,用于开通实名制管理平台账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汇总后报送我厅。为保障新平台顺利上线运行,定于7月28日9:30组织开展线上视频培训,我厅设主会场,各市县(区)设分会场,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劳务员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培训。实名制管理人员信息采集和各地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汇总后,于7月26日17:00前报至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产业发展科。三、2020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将全部导入新平台,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8月15日前实地核查工程项目现状,登录新平台中如实选择“筹备、在建、竣工、完工、停工”等状态,及时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做好实名制管理升级改造工作,确保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各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职,尽快完成人员信息采集上传及设备安装调试或改造工作,确保8月30日前人员考勤数据、上月工资发放、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人员合同、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专用账户开设等信息实时上传至新平台,缺少其中一项或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其中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信息,将与江西省住建云系统进行比对匹配),将予以黄灯预警,5日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将转为红灯预警,并关联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影响参与招标投标。省外进赣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应在“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登记录入人员信息,方可在新平台中采集并关联到人员信息,对省外企业不及时登记或变更人员信息导致新平台中现场管理人员无法勾选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将扣除企业信用分1分,整改到位后,信用分将自动修复。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项目状态逃避监管,不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的工程项目和企业,一经查实,严格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予以处罚,扣除企业相应信用分。四、升级改造后的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是统一标准数据的信息管理平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须按标准数据要求,通过设备直联形式向省平台实时传输数据。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各项目应联系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将考勤设备直连绑定,完成硬件对接及数据上传,具体业务工作,请联系省实名制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做好设备及软件对接工作。不符合标准数据的硬件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现有设备在8月30日前不能完成改造的,应更新替代,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对实名制设备厂商拒不配合项目实名制管理,不提供售后维护的,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五、加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督,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每月上传的有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综合到岗率不得低于60%,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将列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重点对象纳入系统监管,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调查过程及结果在平台中记录,实施闭环销号管理。对调查不及时、走过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督办。六、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应纳入实名制管理(含临时聘用人员),做到应录尽录、信息齐全、准确无误,并从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虹膜进行打卡考勤,采用指纹、门禁卡等其他方式进入施工现场的,视为未落实实名制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为保障考勤数据真实性和唯一性,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补打考勤记录。如遇暴雨、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农民工可补打考勤记录,确保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工资零拖欠。七、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信息应按月及时录入平台,与工资发放表和实名制平台考勤信息保持一致,纸质材料应在施工项目现场留档备查。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预警的项目,应及时转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八、我厅将加大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调度推进力度,每日公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实名制新平台上线运行。来源:江西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7/29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9337 -
青海省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提升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内容(一)检查范围。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二)检查内容。1.检测机构的资质情况。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保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情况;是否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信用信息等情况。外省进青检测机构是否办理进青登记。2.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是否转包检测业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等行为。3.检测机构的质量控制行为。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是否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机构的接样数量是否超出其接样能力范围;见证取样是否按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上传和处理;是否存在未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等行为;是否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二、工作安排(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地检测机构开展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表),于8月10日前报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监督检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检测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表》(附件2),于8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外省进青检测机构在检测项目所在地接受专项检查。(三)巡查抽查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我厅组织有关专家,采取“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三、相关要求(一)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完善检测仪器设备与设施环境,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扎实组织开展此次检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于7月30日前将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厅。来源:青海省住建厅发布时间:2022/07/29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3959 -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混凝土出厂检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牢固树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坚决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预拌混凝土》(GB/T 14902)《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T 385)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质量管控,确保混凝土质量和工程结构安全。二、预拌混凝土企业对混凝土出厂强度检验取样,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每日(24h),每100m3相同配合比取样不得少于1次,不足100m3时亦取样一次;(二)同一工程项目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超过1000m3时,超出部分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混凝土试验管理,加强混凝土出厂检验试样的取样、制样、养护、检验全过程管控,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制作试件、不按规定养护、伪造检测报告、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等行为。四、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混凝土检验过程留存视频资料。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试块制作的视频资料应完整清晰,能够辨识混凝土试块入模、振实(插捣)、抹面、(拆模前)养护、拆模等制作全过程,视频资料的保存期应不少于1个月。五、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就混凝土质量安全状况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各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适时对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落实通知要求情况进行抽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检查参考用表详见附件。特此通知。来源: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时间:2022/07/29 10:34:21 分类:政策快讯20168 -
绍兴市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二)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建立“绍兴市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发布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三)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市直管项目的信用信息采集由市建设局负责,滨海新区、镜湖新区管辖项目的信用信息按各自管辖职责予以采集。二、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四)施工企业信用按具备的总承包资质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进行分类评价。企业同时具有两项资质的,分两个类别分别进行信用评价。(五)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信息记录和其他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构成,满分150分。具体评价方法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 号)第二点实施。(六)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面的“诚信管理”子系统,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其中涉及工程项目的信息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相关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注册地在省外的施工企业由首次入绍所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三、信用评价方式(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3个月,市信用管理系统在每一评价周期首日零时自动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首次下载时间为2022年7月1日0时。(八)每一评价周期结束后第一个自然月的前3个工作日为信用信息申述期,各施工企业应当仔细核对,存在信息出入的,应及时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对前一评价周期末的企业信用信息无异议;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收到企业反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复核工作。(九)每一评价周期结束后第一个自然月的20日,市信用管理系统根据信用评价分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将施工企业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并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发布,因网络传输等原因导致省、市平台信用分同步出现故障的,信用分级结果公布时间顺延。A(优秀):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10%(含)。B(良好):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60%(含)。C(一般):信用评价分排名在前95%(含)。D(较差):信用评价分排名95%以下。E(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有效期为4个评价周期: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3.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4.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6.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7.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降档评价,直至E级:1.发生虽未亡人但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级,降档有效期为1个评价周期;2.发生一般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一级,降档有效期为2个评价周期;3.发生较大事故的,信用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二级,降档有效期为4个评价周期。(十一)企业首次参与本市信用评价的,以注册日次日零时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下载评价分数,并参照同等分数企业档次赋予等级直至下个评价周期,原信用排名及等级保持不变。四、评定结果应用(十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十三)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者免缴保证金。(十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为C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五、监督管理及其他(十五)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十六)本试行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间,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原《关于印发<绍兴市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绍兴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绍市建设〔2021〕44号)中的《绍兴市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来源:绍兴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2/07/22 00:00:00 分类:政策快讯1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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