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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2027版)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25 00:00:00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2027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工〔2026〕 1 号关于公布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管理委员会: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对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新版大纲于2027年度考试开始施行,2026年度考试沿用现行大纲。    附件: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2027版)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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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汇编》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23 00:00:00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汇编》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汇编》的通知粤建市〔2026〕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管理,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汇编》,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指导。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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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23 00:00:00

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订立与履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HNFJ-2026-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HNFJ-2026-000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6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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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广州市关于推进低效楼宇更新提升的实施意见》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22 00:00:00

广州市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广州市关于推进低效楼宇更新提升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推进低效楼宇更新提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建更新〔2026〕367号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推进低效楼宇更新提升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6年6月18日广州市关于推进低效楼宇更新提升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等要求,助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推动市场向活、产业向新、经济向强,鼓励支持实施低效楼宇更新提升,提出本实施意见。一、明确对象方式,鼓励多元参与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上,有合法权源证明,以办公、商业服务业等功能为主的既有非居住建筑,支持通过更新提升,着力消除安全隐患,升级老旧设施,提升能源效率,降低空置率。集体土地上权属清晰、合法合规的商办类物业,可参照执行。    (二)优化更新方式。在保障建筑安全、不影响相邻关系和远期规划功能、不改变楼宇主体结构的前提下,支持采取局部拆建、外立面整饰、修缮排危、公共空间或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和消防设备完善、内部装修改造、空间布局优化等方式开展更新提升。更新过程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要求。    (三)支持多元主体参与更新。鼓励物业权利人及其委托方作为实施主体,开展更新提升工作。支持通过产权收购、产权置换、权益入股、租赁托管、合作经营等市场化方式归集物业权益,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更新改造与运营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二、畅通实施路径,简化审批流程    (四)建立动态台账和便捷申报通道。各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区低效楼宇动态管理台账,涵盖建筑年代、使用状况、产权、安全等信息,开展楼宇体检评估,为精准施策提供支撑。支持实施主体主动向项目所在区低效楼宇更新主管部门申报更新需求。由区人民政府对申报项目组织评估论证,对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五)推行实施方案一站式联审联验服务。由实施主体编制低效楼宇更新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更新内容、功能转换或临时利用需求、设计方案、实施计划等。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方案联合审查。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在联合审查前公示实施方案(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各区低效楼宇更新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方案批复,实施主体依据批复文件以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项目完工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开展联合验收。各区人民政府应做好项目全周期服务与动态监管。对于简易装饰工程,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简化手续。(附件1)三、加大政策支持,破解更新堵点    (六)支持功能转换与临时利用。在保障安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对于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5年,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效楼宇,支持其功能转换或临时利用为科技创新、研发设计、保障性租赁住房、养老、酒店、文娱、医疗健康等。其中,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用于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项目,可依法依规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的过渡期支持政策,无需缴纳土地年收益。过渡期满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履约监管要求,且符合存量建筑用途转换正面清单的,可办理永久转换相关手续;或申请临时使用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2年,连同首次批准的期限在内总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功能转换和临时利用事宜,由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方案联审中一并论证明确。方案论证通过后,房屋所有权人与属地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产业类型、监管和退出等要求;与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合同变更程序或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并依约缴纳所涉土地价款。(附件2、附件3)    (七)优化技术标准适用要求。对于因现状条件限制,低效楼宇更新项目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建筑密度、日照时间、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指标无法达到现行标准的,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八)优化消防安全保障。楼宇更新改造原则上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的,可按原建造时的标准进行设计,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须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上述标准的项目,实施主体应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内容包含防火安全现状分析、防火加强措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监管要求及抽查检查频次等。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纳入项目更新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联合审查并批复后,同意该项目投入使用。    (九)优化人防建设要求。低效楼宇更新项目涉及新建建筑物或新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按规定配建人防工程。保留原有主体结构及地下基础不变,仅对地上部分改造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可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增加建筑面积的,按新增部分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可按规定申请易地建设。改造如涉及防空地下室的,向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十)支持特殊情形商事登记。对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或登记用途与更新后实际用途不一致,导致办理商事登记存在困难的,可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区市场监管部门凭此证明办理登记。该登记不作为产权合法性确认及征收补偿依据。四、优化运营服务,提升更新效益    (十一)推动街区融合更新与品质升级。鼓励“楼宇—街区—商圈”联动更新,促进存量资源整合与成片提升。结合楼宇更新,统筹优化街区公共空间、绿化景观、慢行系统与城市家具,鼓励开放楼宇底层及附属空间,支持商业外摆、休闲活动及夜间经济发展,整体提升街区活力与品质。为支持更新实施,低效楼宇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停车(含电动自行车)充电等配套设施用房的,可按规定不计入容积率。鼓励产权人利用现有房屋场地,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场所转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    (十二)提升片区综合运营效能。市、区两级可探索建立片区更新实施运营平台,统筹推进片区功能性项目建设与长效管理,推动楼宇与片区整体更新、统一运营。通过专业化运营赋能,全面提升片区及楼宇在绿色运维、智慧管理、物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水平。    (十三)支持品牌塑造与价值提升。引导楼宇更新改造聚焦特色化、品质化发展,通过引入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中心,打造体验式、沉浸式消费场景,塑造主题鲜明、运营专业的特色楼宇品牌,提升楼宇资产价值与区域影响力。五、强化实施保障,凝聚工作合力    (十四)加大组织与资金支持力度。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各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区级低效楼宇更新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附件4)。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性资金,优先支持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项目资产证券化,开发覆盖运维全周期的保险产品。鼓励实施绿色低碳改造,对改造后符合本市相关标准、能效显著提升的项目,可按《广州市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支持实施办法》等政策申请绿色建筑节能发展资金补助。    (十五)发挥国企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市、区属国有企业自有物业更新提升,将完善业态、提高出租率等纳入工作目标。鼓励国企优化市场化招商决策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赋予运营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支持国企依据项目有效批复文件延长物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深化国企在运营管理、招商引资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发挥国企示范引领作用。    (十六)构建数字化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区依托楼宇底数台账,探索构建数据驱动的全周期管理机制,对楼宇数量、入驻企业、物业服务及配套设施等核心信息进行动态维护与智能分析。支持建设集成智能安防、能耗管理等功能的智慧楼宇管理数据底座,促进数字技术在招商推广、企业服务、运营管理等领域的深度应用,打造智慧楼宇标杆,为科学决策与精准服务提供支撑。      本意见与《广州市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正面清单》(穗建消防〔2025〕241号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其余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附件:    1.广州市低效楼宇更新提升工作流程图    2.广州市存量建筑永久转换房屋用途办理流程    3.广州市存量建筑临时转换房屋用途办理流程    4.广州市各区低效楼宇更新主管部门名单来源:广州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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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6年工程系列建筑专业高级职称有关事宜的工作提示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22 00:00:00

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6年工程系列建筑专业高级职称有关事宜的工作提示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6年工程系列建筑专业高级职称有关事宜的工作提示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职称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6〕28号),现就做好2026年工程系列建筑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提示如下:一、评审范围及专业    评审范围为全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省直企事业单位、部分不具备开评条件市(州)工程系列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专业详见附件1。在工程领域,取得不分级别或一级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建筑施工安全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的,须取得建筑施工安全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二、评审依据    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建筑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13号)执行。三、申报程序    1.创建账号。申报人账号实行实人制管理,申报人可访问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子系统(网址:https://rcrs.gzsrs.cn:9999/)或通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https://rst.guizhou.gov.cn/ztzl/tjgzxyfwgzrcgzzcyzsbl/)系统入口进行用户账号的创建和关联。    2.线上申报。7月1日至7月28日,申报人可登录系统维护本人信息、填写上传申报材料,确认申报系列、专业、层级、评审类型、申报类别等信息无误后点击“预约申报”,系统将在申报时段内自动申报。也可于7月29日8:00至7月31日17:00手动申报。申报材料填写及要求见附件2。    3.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申报信息填报错误、学术论文被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在系统相应板块填写审查意见,并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风险提示,或被风险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4.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对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在线下一定范围和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申报人在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可撤回修改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启动公示后,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不能退回补正。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用人单位及时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对公示情况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与申报材料一并在系统中上传推荐。未被推荐的申报材料自动终止本年度申报。    5.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材料截止时间8月28日17:00前准确推送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6.评审费收取。根据《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费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高级职称评审每人每次收费350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接收申报材料后,系统生成交费二维码,申报人在交费截止时间8月31日17:00前扫码交费。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的,视作放弃申报。四、正高级工程师代表作盲评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政策性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须在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学术成果中选择1篇作为代表作发送至邮箱jstrsc@163.com。代表作为word格式,正文隐去作者姓名、单位等有关信息,文件统一命名为“姓名-代表作-申报专业-标题”。五、现场答辩    申报建筑专业高级职称的所有人员需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答辩,答辩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六、其他事项    (一)其他本提示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历年来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职称政策文件、评审条件、继续教育要求等可到“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网址:https://rst.guizhou.gov.cn/ztzl/tjgzxyfwgzrcgzzcyzsbl/)相应板块查阅。附件:    1:贵州省工程系列建筑类职称评审专业分类表    2:贵州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及要求咨询电话:0851-85360330,85360006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6月16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6年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以考代评”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相关规定及2026年职称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2026年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以考代评”职称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考对象及合格标准    凡需晋升建筑工程类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必须参加考试,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取得相应职称。    (一)报考对象。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贵州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并按规定在贵州省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中央在黔单位、省外企事业单位驻黔分支机构已依法在贵州省参加社保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中央单位总部或有对等评审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附件1要求开具评审委托函后,可以参加考试。    (二)合格标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合格标准。合格标准为达卷面总分的60%。二、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一)专业设置:本次考试共设11个专业(详见附件2)。    (二)考试科目:各专业初级考试设《基础理论》(含《专业知识》内容)科目;各专业中级考试设《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科目。建筑工程消防专业考试范围详见附件3;其余各专业考试范围详见《贵州省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考试大纲》(2022年修订版),《考试大纲》请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建筑工程消防专业考试方式、内容、题型等统一按《考试大纲》执行。三、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    (一)考生应为理工类学历(学位),并满足相应的学历、资历要求。1.报考助理工程师应满足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之一:    (1)2025年12月及以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工作1年及以上;    (2)2023年12月及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    (3)2021年12月及以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    2.报考工程师应满足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之一:    (1)2026年7月及以前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工作;    (2)2021年12月及以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    (3)2019年12月及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工作7年及以上。   3.注意事项:     (1)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中,明确既可授予工(理)学位也可授予非工(理)学位的,可视作理工类学历(学位);    (2)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终算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二)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一级建造师(造价师)及贵州省二级建造师(造价师)等建筑类专业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报考工程师职称。持有工程领域水平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应满足相应学历资历要求报考。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报考助理工程师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报考工程师职称。    (四)取得其他系列相近相关专业初中级职称需要转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的,在新岗位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按要求报名参加相对应考试。    (五)考生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作不具备报考条件:    1.用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报考,报考单位与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合规的情况除外);    2.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不能通过贵州省社保数据(养老保险)印证的;    3.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考试的其他情形。    存在以上行为的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发证;情节严重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同时记入贵州省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入后3个职称评审(考试)年度内不得申报(报考)职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四、继续教育学时及相关要求    (一)继续教育每年学时要求。考生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乡镇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考生学时要求折半,按45学时计),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2026年公需科目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s://gzjxjy.gzsrs.cn/)按要求完成(学习数据通过系统直接获取,不需要申报人提供),专业科目自行按相关规定完成学习。    (二)提供学时的年限要求。报考助理工程师职称的考生,本科学历应提供2026年、大专学历提供2024年及以后、中专学历提供近2023年及以后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报考工程师职称的考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提供2026年,本科、大专学历提供2023年及以后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以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报考条件的考生,提供取得资格后的继续教育学时。结合考试报名时间安排,2026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不少于45学时计(乡镇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考生不可在此基础上折半)。考生报名前须完成全部的继续教育学习。五、考试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   (一)网上报名    1.准备好个人及单位账号。2026年考试继续使用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评审子系统报名(以下简称“系统”,可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右侧“职称系统登录”入口进入,网址:https://rst.guizhou.gov.cn/ztzl/tjgzxyfwgzrcgzzcyzsbl/),考生及考生所在单位应在7月1日前注册好个人及单位账号(账号注册及管理员、经办人赋权方法请登录https://365.kdocs.cn/view/l/cdlBJsvOUfQT自行查阅)。    2.填报申报资料。考生请于2026年7月1日8:00至10日17:00前登录系统,选择“全省建筑工程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报名入口”进入并按要求填写上传材料。填写上传完毕后的可点击“立即申报”,逾期未点击的视作放弃申报。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85864676。   (二)用人单位资格审查、推荐及材料流转。    1.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认真对照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或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在系统相应板块填写审查意见,并指导考生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    2.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对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在线下一定范围和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考生在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可以撤回修改申报材料。单位启动公示后,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用人单位未进入公示环节的,系统自动终止本年度申报。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用人单位务必在7月22日前完成单位内部公示程序,及时上传材料。事业单位推荐申报的,须上传本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    3.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确保考生材料在7月29日前推送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考生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三)资格审查    8月1日至8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人员完成资格审查。该期间,考生应及时登录系统查阅自己的审查状态,若资格审查未通过,应及时按照审查意见补充材料且务必在8月9日17∶00前上传提交。    资格审查咨询电话:0851-85360330。    (四)网上缴费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在系统上缴纳报名费,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12日17:00前。未按时进行网上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费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执行,中级每人250元,初级每人80元。    (五)准考证下载打印    缴费成功后,考生请于2026年9月1日9:00-5日9∶00期间登录系统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时间    2026年9月5日    中级:上午9:00-12:30《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    初级:上午9:00-11:00《基础理论》(含《专业知识》内容)    (七)考试地点    全省统一组织集中在贵阳考试,考点分布详见考试准考证。    (八)成绩查询    考生成绩通过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gzrsks.com.cn)公布,具体时间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通知为准。    (九)证书发放    对于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于2027年第一季度核发证书。六、注意事项    (一)考生要预留足够的报名时间,报考前须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和报考须知。    (二)考生须认真阅读系统中的告知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三)考生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如属报考人员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选错报考信息、未按时缴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原因,造成参加考试、试卷评阅、通信联络、资格核查、证书制发与使用等受影响的,考生自行负责。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的报考信息开展核查监管。在核查监管中发现填报虚假信息、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未按要求配合核查等情形,考前发现的,考试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后发现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证书后发现的,撤销证书。    (五)全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将考试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及时通知到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好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附件:    1.委托评审函.doc    2.建筑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专业与初中级职称考试专业对应表    3.建筑工程消防专业考试大纲.doc    4.报考指南.pdf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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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18 00:00:00

国务院关于印发《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2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26年5月30日(本文有删减)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    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一体提升减灾预防、抗灾设防、救灾保障能力,“一件事”全链条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重大涉险和较大事故,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损失,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到2030年,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以事前预防为主的治理模式有效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更加健全,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和基层应急能力显著增强,应急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形势持续稳定。到2035年,建成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大国应急体系,全面实现依法应急、科学应急、智慧应急,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实现良性互动。二、深化应急管理改革创新,推动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格局    (一)完善协同应对机制    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防范应对灾害事故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细化相关部门任务分工,健全联合指挥、会商研判、监测预警、灾情通报、跨域救援等协同机制。实施防消联勤,依法落实全域消防安全监管。严格开展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提高考核巡查人员专业能力,加强考核巡查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抓好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落实,完善风险隐患排查、调查评估制度。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强化提级调查评估或挂牌督办。深化重点区域、流域应急合作,提升区域联防联控能力。    (二)提高应急指挥质效    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健全应急指挥和责任体系。提升国家应急指挥总部和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运行效能,加强重特大灾害应对、防火防汛紧要期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合会商,实现上下贯通、一体应对。健全灾害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专业指挥制度机制。全面推行省级及以下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常态化联合值守,健全灾害事故信息获取、研判、核报、复盘等机制。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强化会商研判、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支撑。推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延伸。提高应急通信托底保障和快速抢修抢通能力,确保“三断”(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畅通。    (三)夯实法律法规标准基础    加快推动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防治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防洪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加强新兴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问题研究。支持各地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小快灵”立法,推动完善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加快应急物资装备、救援处置、力量建设、监测预警等急需标准制修订。加强新产业新业态安全生产标准研制,稳步提升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比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重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持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采取“一案双罚”(查处同一违法案件或生产安全事故时,既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又处罚负有责任的个人)、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措施,加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科学制定和执行年度检查计划,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在涉企检查和执法中推广全流程使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健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和多层级协调联动执法检查机制,完善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以及失信行为认定、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制度。    (四)优化应急预案体系    落实《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新一轮国家层面应急预案制修订,强化基层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加强应急预案标准化建设,完善制修订及评估论证程序,规范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及专家论证、备案管理。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和超大特大城市巨灾情景构建研究,因地制宜完善巨灾应急措施。完善极端天气避险转移预案。综合运用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复盘分析等方式检验预案效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三、突出风险源头管控,加快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一)健全源头管控机制    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和减灾能力评估,深化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成果更新应用。完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空间管控制度,将安全韧性要求贯穿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建设规划之中,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图、防治区划图等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完善重大项目风险评估论证和部门联审联查程序,在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立项、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实施风险避让和灾害设防。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修编流域防洪规划。开展极端海平面事件预测、大震危险源探查,加强超大城市、特大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发布新一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动态更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禁限控”目录。深化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推动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和升级改造。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城市安全风险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梳理、精准识别各类灾害风险,健全分级监测机制。推进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升级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气象、水文、地质、海洋等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完善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指标标准体系和模型,加快构建卫星遥感、航空、地面瞭望、视频监控相结合的立体监测体系,提高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强化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播发和紧急处置标准,推动预警信息接收处置与应急预案、避险疏散、应急响应有效衔接。健全重大活动风险提示告知制度和重大灾害性天气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制度。    (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持续提高隐患排查质效,完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增强风险隐患排查专业性和穿透力,有效管控风险、消除隐患,推动重大涉险事故起数持续下降。依法依规深化危险化学品、燃气、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建筑保温材料、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充电宝等“一件事”全链条专项整治。强力推进畅通消防“生命通道”、提高煤炭深部开采水平、推动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等重点任务。规范科学开展事故调查,查清查透事故原因和责任,通过事故调查、问题整改、验收销号、追责问责形成闭环;同时注重发现质量和标准缺失问题,推动标准查漏补缺和提质升级,带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督促企业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激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定期评定标准化达标企业。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加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探索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特种作业人员“考培分离”。定期发布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和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大力发展风险感知、监测预警、异常工况处置等新技术新装备,推进设备换新、机器换人、生产换线。    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提升行动,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在中心城市及城区配备举高消防车、大流量供水等装备,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和救援能力。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落细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各项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管理。全面排查整治重点区域流域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加强涉客船舶、漂流项目等安全监管和溺水涉险重点区域部位管控。依法依规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格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加快烟花爆竹转型升级集中区建设,有序引导定点定时燃放,强化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各环节、全链条安全管控。    (四)打造安全韧性城乡    强化工程治理,合理提高重要城市和灾害多发地区关键基础设施设防标准,完善极端灾害条件下重大基础设施韧性标准规范。制定灾害风险隐患分类分级评估判定标准,持续推进基础设施涉灾风险隐患排查。严格规范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通过灾害调查评估、问题整改、追责问责形成闭环,并针对灾害暴露出的行业管理、本质安全等方面问题,举一反三抓好整改。推进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研制。强化城市桥梁、高速公路、隧道等设施安全运行监测。完善城市防洪布局,健全城区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应急洪涝联排联调机制,提高重点设施排水防涝能力。    综合考虑华北、东北、西北等不同区域洪水形成机制和灾害特点,有效开展工程治理,加紧补齐北方地区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短板。依法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系统推进大兴安岭、小兴安岭、长白山、横断山脉、武夷山等重点林区火险综合治理。以青藏高原及周边地区为重点,加强冰川冰湖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和灾害风险监测防治。    完善农村房屋防灾抗灾设防标准。深入实施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加固。科学做好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加强农村削坡建房管理,管控自建房边坡风险。精准圈定地质灾害避险范围,有序推进“空心村”因灾搬迁撤并。强化气象为农服务,完善“平急两用”区域农业应急救灾设施。四、优化应急力量布局,提升大灾巨灾应对处置能力    (一)强化应急力量准备    进一步优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结构布局,规范队伍设置,聚焦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城市地下轨道交通、石油化工企业、电化学储能、森林草原等难控火灾,统筹加强特勤队伍、航空力量、攻坚班组、专业编队建设,加大系留无人机等新型消防救援装备配备,提升地空一体防灭火救援能力。推进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全面纳入119指挥调度体系。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规范建设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开展专业应急力量统计,完善专业队伍管理体制,健全常态化运行保障机制及突发事件应急状态调用机制。持续创新“应急使命”演习。规范和加强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全面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分地区编制重点社会应急力量名录。鼓励社会应急力量和企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救援行动。    (二)打造尖刀拳头队伍    加快构建以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为枢纽的国家区域应急力量网络,推动形成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核心救援能力建设,发挥实战实训平台基地作用,强化区域综合救援、训练演练、物资储运、航空保障等功能。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分级分类建强陆地搜救、水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区域安全发展、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要能源资源开发,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程抢险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中国救援队和中国国际救援队建设,提升国内紧急救援和跨国救援任务执行能力。鼓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一专多能”转型。    (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坚持需求牵引,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应急管理装备创新发展体系,加强重特大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关键急需装备研发攻关。开展新型救援装备实战测试验证,推广应用无人机、无人艇、救援机器人等先进装备。分类分级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标准,推动队伍装备升级。强化高原高寒、深水深海、长大隧道、“三断”和高强度森林草原火灾等极端场景救援装备准备。推进应急救援通用主战装备统型,加强装备全生命周期管理。    围绕构建1小时到达灾害事故易发多发区域的航空救援网络,加快完善航空救援基地、场站等基础设施,健全航空救援空域保障机制。坚持租购并举,合理配备应急航空器数量,拓展“低空+应急救援”、“低空+应急侦测”等场景应用,提升火灾扑救、空中调运等救援能力。创新航空救援技术和战术战法,强化空天地配合和实战训练演练。    (四)完善队伍职业保障    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人才培养机制,推行指挥员能力考评。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政策,完善符合消防工作特点的职业荣誉体系。加强消防员和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共建共训共练、救援合作等机制。按规定落实救援人员奖惩激励、伤残保障和牺牲人员烈士评定等政策,维护救援人员权益。五、强化全要素支撑,健全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一)深入开展智慧应急行动    加强应急管理科技发展趋势研究和技术预测,研究制定关键急需及可能引发颠覆性创新的重大科技任务清单,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优化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基地布局,培育建设一批中试验证平台和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成立应急管理装备创新联合体,加快“高精特专”、“小快轻智”装备研发。用好学会、协会和其他各类科技资源,强化业务技术支撑。    以场景化应用需求为牵引,促进人工智能与应急管理深度融合。制定应急管理领域数据资源采集目录,强化各类数据汇聚、标注、共享。坚持集约高效原则,强化应急管理通用算力、智能算力一体化建设,统筹推进“久安”系列大模型底座建设,支持各地开发统一服务接口的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在企业端应用,加强高危环节异常行为风险感知及预警。加强应急管理领域数据安全治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二)强化综合应急物资保障    健全中央和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协同联动机制,完善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模式,优化应急物资储备库布局,推动前置储备,提高配置效率,确保自然灾害发生8小时之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升级应急物资管理平台,推动乡村物资纳入平台管理。完善定期点验、维护保养、到期处置、补充更新、回收利用制度及标准,推广使用统一标识。引导支持社区、家庭储备必要应急物资。鼓励关键行业和重点产业链企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生产调度机制。发挥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各类运力资源,完善综合立体化物资运输网络。优化应急救援期间物资装备征用补偿机制,规范引导社会组织捐赠。    (三)扩大应急专业人才供给    加强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培养,积极打造应急管理领军人才、骨干人才、青年人才梯队和创新团队。深化全国应急管理干部实战大练兵,加强领导指挥、预防准备、处置救援及技术支撑人才培养,定期开展地方党政负责同志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办好应急管理大学和4所消防救援学院,发展特色优势学科专业集群,设立并建强应急指挥相关专业。支持应急管理特色高校和职业大学发展,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应急管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搭建多层次、多元化学科交叉融合平台,探索应急管理部门与高校合作培养机制。分层分类建立国家、省、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    (四)壮大安全应急装备产业    支持安全应急领域产业链协同创新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关键环节投入,培育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带动社会资源加大投入。完善应急管理装备需求动态征集评估机制,加强先进和急需装备产研、供需对接。发展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布局建设一批安全应急装备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安全生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专业能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安全应急装备企业提供担保。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配套制度,扩大高危行业领域覆盖范围,建立重大事故快速理赔和预赔付机制。六、夯实基层应急基础,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    (一)完善基层应急组织体系    推动应急管理与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等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完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指导各地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统筹强化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应急管理一线就业。编制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指引,加强专兼职力量建设,提高基层应消一体综合救援能力,探索推广最小应急响应圈。加强城乡土地资源有效综合利用,推动现有公共设施应急避难场所改造和新增公共设施平急转化利用。    (二)提升基层快速响应能力    完善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简明实用的村(社区)应急预案,做好人员转移避险,明确安置路线、安置点。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和基本保障,构建人防与技防双线并行防控网络,鼓励群众发现报告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做法,完善发现问题、流转交办等机制。乡镇(街道)、村(社区)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建立风险隐患“一张图”,强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用和预警响应联动。综合运用各类发布渠道,加强偏远农村、牧区、山区、海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传播和接收能力建设。强化“第一响应人”培训。    (三)高效开展灾后救助恢复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增强灾情预判、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等能力,优化灾害损失评估标准、流程。加强灾害发生后的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强化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群体及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的救助和关爱。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健全因灾返贫致贫风险快速识别响应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加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脱贫人口灾后救助,加大产业就业帮扶。鼓励红十字会等各类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开展慈善捐赠和救助帮扶活动。稳步实施巨灾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灾害救助+金融保险”试点。    (四)加强全民安全宣传教育    制定进一步推动全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将安全素质教育纳入公民安全教育体系,编写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安全知识教材、读物,打造一批宣传教育精品,加大主流媒体投放力度。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主题,办好全民安全公开课等特色活动和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消防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发挥科协、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学校作用,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安全宣传教育。培育弘扬安全文化,选树宣传先进典型,讲好中国应急管理故事。七、实施保障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抓好规划贯彻落实,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地。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支持。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格局,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健全“一带一路”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与联合国机构、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等合作,完善国际重大灾害救援快速响应机制,积极参加国际人道主义紧急救援行动。应急管理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分析实施效果,推动解决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来源:中国政府网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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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事考试网发布《2026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17 00:00:00

广东人事考试网发布《2026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6月15日,广东人事考试网发布《2026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6年6月22日9:00-7月2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6年6月22日9:00-7月3日17:00。2026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6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6〕16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6〕37号)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该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考试设置(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试题题型9月12日9:00-11:00建设工程经济客观题14:00-17: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9月13日9:00-12: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客观题14:00-18: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主、客观题混合注:《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业。(二)考试地点此次考试在21个地级以上市均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二、报考条件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二)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三)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四)为进一步明确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专业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2020年版)及原专业对照表(见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附件1)编制了新版专业对照表(见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附件2、附件3)。(五)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考事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根据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规定,考生一旦正式报名考试,无论在考试前后,被发现有不实承诺情形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均会给予报名无效、成绩无效或证书无效的处理,请务必诚信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6年6月22日9:00-7月2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6年6月22日9:00-7月3日17:00。(一)注册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详细阅读报名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和用户隐私政策,如实填写注册信息;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维护个人信息。(二)完善信息1.上传报考照片。报考人员登录系统后,按照提示进行相关操作。首次登录的报考人员,需要上传报考照片。报考人员必须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使用指定的“照片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电子照片后,方可通过照片审核。上传的电子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验证系统,请考生慎重选用。2.完善个人信息。报考人员进入“个人中心”界面,按照步骤完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信息、学位信息、工作经历、联系方式等。(1)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考生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学历学位等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2)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相关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可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且报名期间未上传验证/认证报告的人员,可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的“报考条件在线核查”栏目按要求及时在线补交,接受人工核查。因学历学位认证需要一定办理周期,在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范围内的报考人员应尽早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申请认证报告。已取得验证报告的,还需确认报名时报告在有效期(6个月)内。(三)填写报考信息报考人员原则上选择工作地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已填写的个人信息可直接引用。(四)选择报名办理方式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1.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点击“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2.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3类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4.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或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五)重点人员核查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免试部分科目的4类报考人员完成报名信息确认,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在线人工核查后进行缴费。(六)缴费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按照人社部发〔2017〕68号、建计〔2016〕82号和粤发改价格函〔2024〕1073号规定,《建设工程经济》科目按每人56元收取;《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均按每人每科66元收取;《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按每人75元收取。如需开具电子票据的考生,可在完成缴费后直接在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电子票据,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报考文件-办事指南栏目下“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及开票指引”(http://rsks.gd.gov.cn/kswj/bszn/content/post_3325151.html)。(七)准考证打印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26年9月8日9:00-9月11日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身份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准考证打印截止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四、考试有关事项(一)考试大纲使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24年版)》。网址:https://www.pqrc.org.cn/Details/Publish_Details_Form.aspx?RowGuid=7c4e9303-ab0f-4914-8b30-801b3c1ca37d。(二)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为主、客观题混合科目,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四)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考生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题本、题卡,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六)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五、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一)考试成绩查询及管理1.考试成绩计划在2026年12月中旬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2.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名,通过应试科目后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二)合格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六、考后在线人工核查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且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考生的报考条件实施在线人工核查。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要求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的“报考条件在线核查”栏目及时在线补交。此类考生应留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七、监督监管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一)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无效。(二)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八、证书发放和查询(一)纸质证书该项考试我省试点证书直邮,合格人员可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申请证书直邮(点击详见证书直邮服务须知),申请时间为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其他未申请证书直邮的合格人员,其纸质证书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将由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合格人员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的“证书查询验证”栏目查询资格证书制发进度及验证证书信息。(二)电子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电子证书(合格证明)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注意事项报考期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事考试机构开通咨询服务电话(详见附件)。用户名或密码查询等业务事项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http://123.56.228.71:82/)在线申办。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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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15 00:00:00

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落地实施,推进工程造价数据积累与数字化应用,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审查正式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6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推进工程造价数据积累与数字化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文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承包方编制、经发包方审核后并经双方确认作为建设工程最终价款支付依据的工程造价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电子版等。    第三条 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竣工结算文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应按照《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    第七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依法确认且无争议后20日内,发包方应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备案。    第八条 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    (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电子版(含竣工结算书封面、扉页原件扫描件和竣工结算书XML格式的电子文档)。    发包方对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各市(县)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主管部门应对提交备案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内容是否遗漏等进行核对。    第十条 经核对发包方上传的竣工结算文件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各市(县)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主管部门应实行“即来即备”。对备案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应在备案时一次性告知发包方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通过后,发包方可在海南政务服务网站上查询备案结果或打印《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相关规定,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各市(县)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的;    (二)对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未予办理或未落实“即来即备”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琼建定〔2013〕259号 )废止。附件:    1.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    2.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来源:海南省住建厅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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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政策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15 00:00:00

东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通知东住建规〔2026〕12号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加速建设项目落地开工,在2018年以来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合并办理、简化事项、优化流程、全程网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决定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阶段施工许可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按照施工进展分为“基坑工程”“基础工程”“地下室”“±0.000以上”四个阶段,建设单位在依法确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后,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进展需要,分别、组合或整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选择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应统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各阶段的单位主体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前后一致。确需变更的,应依法依规完善变更手续。二、规划手续说明    办理“基坑工程”“基础工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规划手续凭证。办理“地下室”“±0.000以上”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规划手续凭证。三、用地批准手续说明    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2020年12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述任意一项材料可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凭证办理施工许可。四、分阶段施工图数字化审查说明    建设单位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办理施工图审查业务时,应在省系统上传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文件(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等),确实暂无法提供城乡规划文件的,需上传由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出具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及规划要求的承诺书。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分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也可以按照整体申报审查。选择分阶段进行基础工程审查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在省系统出具工程名称为“XX项目(基础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后,可办理相应阶段的施工许可证,仅办理“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只需提供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五、精简办理材料    (一)简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料”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时只需按规定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但企业需编制相关措施文件(含分部分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质量专项方案等)并存档于项目现场,在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时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备案。    (二)单独办理“基坑工程”或“基础工程”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可免予提交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    (三)办理分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基坑、基础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应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各阶段合同工期、合同造价及基坑投影面积(涉及基坑工程阶段的)等相关内容。六、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加强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镇街(园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的核查工作,确保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达到施工许可条件。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首次监督交底时,要重点核查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项目未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方案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核查通过后方可施工。对未落实申报施工许可手续承诺事项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或通过肢解单位工程以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2.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但未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总监理工程师等其他申请条件发生变动而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4.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中止(恢复)施工信息,未按要求做好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或中止施工超过一年恢复施工前未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验施工许可条件的;    5.项目未按照施工许可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人员)等许可条件组织工程建设的。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采取信用公示、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撤销施工许可证、提请上级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措施处理。七、其它说明    (一)基坑工程完工后、下一阶段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督促各责任单位开展基坑监测和巡视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组织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及时采取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二)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实施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我局反馈。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6月5日  来源:东莞市住建局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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