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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23 00:00:00 19071


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专业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等要求,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服务,更好地开展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实现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保障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以计价依据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由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对本市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计价政策、规范、规定;

(二)各专业工程定额;

(三)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及定额价目表;

(四)各类造价指数、指标类信息。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包括计价依据条文解释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

(一)计价依据条文解释是指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概念、术语、编制原则等内容所做出的说明、释疑等相关工作。

(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是指对具体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适用计价依据异议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分为口头解释和书面解释。对于同一问题,同时进行过口头和书面解释的,以书面解释为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咨询采取电话咨询、来访咨询和网络咨询三种方式。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仅适用于计价依据条文解释。

(一)电话咨询

1.电话咨询时,咨询人应如实告知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

2.电话咨询集中解释时间为每周二14:00至17:00。公开服务电话:建筑装饰专业85063902、安装专业85063620、市政园林专业85066683。

(二)来访咨询

1.来访咨询时,咨询人需提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来访咨询申请表》(详见附件1)。所咨询的问题属于计价依据适用解释的,各方当事人需共同到场,并携带所咨询问题相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现场签证等资料。

2.来访咨询集中解释时间为每周四14:00至17:00。

(三)网络咨询

咨询人可登录“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工作-建筑工程-标准造价-造价计价咨询-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解释系统”进行网上咨询。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原则:

(一)申请解释的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直接进行解释;不能直接解释的,收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及工程完整资料后,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宜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如遇特殊复杂性问题,可延期解释并告知咨询人延期理由和解释时间,必要时应赴现场实地勘察。

(二)对于工程设计特别复杂或特殊,计价依据中缺少明确规定,或争议涉及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可通过专家工作组审议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供发承包双方计价参考。

(三)涉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的计价问题,可申请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组审议流程:

(一)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与争议内容,确定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负责组织,实行一事一议,其成员优先从青岛市工程造价专家智库中遴选,人数宜为3人以上的单数。

(二)根据工作任务内容,专家审议采取分头审议、专项调研、集体讨论协商等方式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

第十三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编制流程:

(一)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是指随着设计、施工技术的发展,建设工程中采用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在使用现行计价依据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情况下,针对某个工程项目编制的计价依据。

(二)申请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于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提交《关于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申请》(详见附件2)以及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工作人员到现场组织工程建设相关方参照计价依据编制有关规定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解释:

(一)对申请解释的问题,有关计价依据表述清晰明确,无需进行解释 的;

(二)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已给出解释意见,且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

(四)计价依据主编单位已做出明确解释的;

(五)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做出认定的。

第十五条 计价依据解释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和记录应存档并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对计价依据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可通过网络等相关渠道予以公布;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的具体工程编制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例如高大支模施工工艺等),定期发布典型工程案例,供工程建设各方计价时参考。

第十六条 咨询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提交资料内容与实际不符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应撤销已对其做出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的通知》(青标价字〔2014〕8号)等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来源:青岛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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