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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发布时间:2022/07/29 00:00:00 14164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提升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

1.检测机构的资质情况。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保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情况;是否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信用信息等情况。外省进青检测机构是否办理进青登记。

2.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是否转包检测业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等行为。

3.检测机构的质量控制行为。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是否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机构的接样数量是否超出其接样能力范围;见证取样是否按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上传和处理;是否存在未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等行为;是否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地检测机构开展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表),于8月10日前报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检测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表》(附件2),于8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外省进青检测机构在检测项目所在地接受专项检查。

(三)巡查抽查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我厅组织有关专家,采取“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三、相关要求

(一)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完善检测仪器设备与设施环境,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扎实组织开展此次检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于7月30日前将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厅。


来源:青海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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