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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行业动态 > 政策快讯 >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

发布时间:2022/07/01 00:00:00 16480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关于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以下为部分工作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勘察设计行业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适用于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的企业包括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本导则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以下统一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本导则,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社会影响等情况的评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向“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推送信用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优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按规定经批准或授权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勘察设计行业“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资格,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的;

(二)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挂证”或者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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