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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建筑业提质创优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0 10:47:07 3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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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鼓励建筑业提质创优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争优创优积极性,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 号)等文件精神,出台指导意见如下:


一、招标投标优质优先。按照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印发的《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设置导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通知中的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由我市住建部门管辖的基础设施工程,如燃气工程、综合管廊、新建污水厂项目,不包括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公路桥梁及市政路桥工程、轨道交通部门负责的城市轨道工程、水利部门负责的水利工程、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的园林绿化工程等,下同)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投标人在投标评标中给予激励,具体激励措施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二、项目建设优质优价指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工程质量优质奖时,依据合同明确的“优质优价”约定给予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

(一)实施路径

依据“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的,在项目概算中列出,奖励资金包括在项目概算。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以及招标人与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的来源、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奖励对象包含承建单位,是否包含参建单位由招标人自主确定。依法不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合同中约定。

(二)奖励标准

鉴于优质工程专业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招标人需事先明确具体奖励的幅度或金额。优质工程奖励费,待优质工程专业奖项评定后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计奖,按含税费用考虑。为了简化计算,便于实施,借鉴了其他城市经验做法,优质工程奖励费可参照以下奖励标准,即以各阶段的含税工程造价为计算基数,根据不同获奖等级实行费率和限额双重控制。

  1. 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颁发机构:中国建筑业协会)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颁发机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颁发机构: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上述三项奖励以下简称“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结算工程造价的 4%(含税,下同)给予施工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按监理总费用的 4%(含税,下同)给予监理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按工程设计总费用的 4%(含税,下同)给予设计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2. 获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颁发机构: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的建设单位按结算工程造价的 2.5%给予施工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按监理总费用的 2.5%给予监理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30 万元;按工程设计总费用的 2.5%给予设计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30 万元。

  3. 获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颁发机构: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的,建设单位按结算工程造价的 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按监理总费用的 1%给予监理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按设计总费用的 1%给予设计企业奖励,且奖励费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

三、企业个人优质优待。

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相关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给予相应的优待。相关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一个项目有多家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供应的,选取供应量最大的一家给予优待。同一项目的优待以企业、项目经理及总监获奖最高标准执行,不累计计算。

  1. (一)企业、项目经理、总监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在评优评先方面予以优待,具体标准如下: 1.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一年内两个(含二个)以上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企业优先推荐入围参评各项优秀企业。 2.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项目经理、总监优先推荐国家、省级个人评优评先奖项候选人;获得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市级个人评优评先奖项候选人。

  2. (二)企业、项目经理、总监等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诚信加分按照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建项目示范引领。

为强化公建项目(国有资金占比 50% 或以上)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激励企业争创国家、广东省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设计企业签订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具体如下:

  1.  达到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规模(见附件)的工程,如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可按照上述办法给与企业奖励;如未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只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则不奖励;如未获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可给予奖励金额相对等的处罚。

  2. 达到申报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规模(见附件)的工程,如获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建设单位可按照上述办法给与企业奖励;如未获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只获得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则不奖励;如未获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可给予企业奖励金额相对等的处罚。

五、预拌企业转型升级。

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防尘、降噪和零排放的环保要求, 根 据 住 建 部 《 预 拌 混 凝 土 绿 色 生 产 及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 (JGJ/T328-2014)、广东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广东省实施细则》(DBJ/T15-117-2016),新建(包括改建、扩建及迁建)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通过绿色生产达标,通过以下措施激励企业: 

  1. 给予绿色三星生产达标混凝土企业通报表扬并诚信加分;

  2.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列入全市绿色建材试点项目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使用一星级或以上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

  3.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开工的公建项目(国有资金占比 50% 或以上),原则上使用二星级或三星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

  4.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评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奖项,原则上使用通过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其中国家、省级原则上使用二星级或三星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通过有序竞争择优汰劣。

六、新型建造优先办理。

通过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 年)》(佛府办函〔2019〕80 号),完成国家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的各项工作任务。继续执行《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的通知》要求,佛山市辖区内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七、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加快我市推广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实施,在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中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提升房屋建筑建设质量。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主动应用绿色建材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市住建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表扬。

八、鼓励发展智能建造。

积极响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 号)工作要求,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例如建筑机器人、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智能化装备应用等。单体建筑 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新建大型建筑项目优先应用 BIM 技术。对推广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效果显著的项目,市住建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表扬。

九、本指导意见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申报国家、广东省优质工程奖规模要求.doc
附件:申报国家、广东省优质工程奖规模要求.doc附件:申报国家、广东省优质工程奖规模要求.doc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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