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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实施六项新规!涉及资质挂证、业绩核查、生产安全、资质申报等...

发布时间:2019-04-08 10:21:58 53985


4月1日开始,涉及执业、资质申报、增值税抵扣等多个行业重要政策的新规开始执行!

1、4月1日开始,各省全面排查“挂证”,加强考试、注册审核。

2、4月1日起,对建筑、市政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

3、4月1日开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

4、4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正式施行,建筑施工单位不遵照施行,严重的可追究刑责罚。

5、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6、4月1日起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客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

7、接下来,进一步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

8、启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

9、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制度,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

具体如下:

2019,建筑业大改

2019年,建筑业资质、执业、招投标将迎来大改!

1、关于资质改革:

(1)进一步简化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申报材料。

(2)启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

2、关于执业:

(1)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制度,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

(2)探索建立遏制“挂证”问题长效机制。

3、关于建筑市场:

(1)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研究调整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限额标准。

(2)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简化招投标程序。

(3)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督。

(4)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5)加大对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处罚力度。

执业与“挂证”

全面排查“挂证”,正式开启!

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挂证”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的要求:

1、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2、加强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3、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4、对提供“挂证”服务、扣押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5、自2019年5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建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挂证”处理汇总表报住建部,并抄送人社部等部门。

6、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资质与业绩核查

3月26日,住建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建筑业资质审批改革进一步明确:

1、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

2、简化审批。4月1日起,住建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3、申请表自动生成。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4、事后监管。依托“四库一平台”,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同时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5、强化诚信监督。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消防审查

4月1日开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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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交承接的范围】

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2、【移交承接期限】

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3、【承接机构】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4、【后期的信息共享】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税率与抵扣

3月26日,住建部办公厅正式下发通知: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客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

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客票也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了。

1、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2、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随着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希望这些政策能彻底落实,为行业带来更多便利!

(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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